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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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促進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進程,不斷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努力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貫徹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努力建設“學習型、法治型、廉潔型、服務型、效能型”五型政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執政興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忠于職守,服從政令,顧全大局;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由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在市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市長負責。

第七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等。市人民政府一切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市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的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市長匯報。涉及市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市長、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工作;副秘書長協助副市長和秘書長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主要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分管副市長或市長請示、匯報。需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和匯報的事務應報請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匯報(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市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的要求,協調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銜接安排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務活動,督查落實政府的各項決策,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決定、規定和指示,認真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二條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第十四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的服務監管、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條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查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實。進一步完善督查網絡,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項目管理責任制,實行跟蹤督查、專項督查、聯合督查等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每季度應對照工作任務和目標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據此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推行行政問責制。各區(縣)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職責現象的發生。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由于故意、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照《**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的法治化、科學化、民主化。

第二十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大型項目建設、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等重大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專家或評估機構論證,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和發展規劃為依據確定;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征求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評估機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規范行政行為,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不斷加強法治建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并頒布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文件。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或預先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確需對外保密的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的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新聞,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批準,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準。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區(縣)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事項。未經法制機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未經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各區(縣)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區(縣)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登記和審查。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抵觸,不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審批方式。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要設立辦事窗口,統一受理各類行政審批申請事項。進一步加快建立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大廳”,積極推動網上申請、網上審批工作。

第三十一條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大力推行綜合執法工作,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和執法考核評議制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政策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對群眾來信來訪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認真辦理或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三十五條各區(縣)政府及各基層行政部門有權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區(縣)政府和基層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及實際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第三十六條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通過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七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第三十九條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決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四)討論通過提交市人代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五)交流部門工作經驗,聽取各部門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重大經濟建設、改革發展措施;

(三)研究審議需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和通過市人民政府規章;

(四)討論制定市人民政府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和通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六)通報國家、自治區和我市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分析形勢,部署工作;

(七)審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聽取有關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

(八)討論人事任免、獎懲等事項(討論人事任免、獎懲時,列席人員不參加),研究市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事項;

(九)討論其他需由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確定議題

(一)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先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安排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后,形成書面意見報請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閱并簽注意見,由秘書長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后安排上會討論。

(二)凡屬市長、副市長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以及按照職權范圍應由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自行處理或幾個部門共同協商可以解決的問題,均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三)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凡涉及到幾個部門的事項,應先由呈報部門牽頭協商一致后上報,未協商會簽的,原則上不上會;經協商未取得一致意見時,需將爭論的焦點和各種傾向性意見隨議題一并報送。

(四)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呈報部門打印材料,并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上會材料力求簡明扼要,觀點明確。會議通知和材料應提前送交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相關人員審閱。上會議題由提交議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匯報,內容較多的應列提要,會上一般不宣讀文件,每個議題匯報或說明的時間,應控制在10分鐘以內。其他補充發言一般控制在5分鐘以內。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負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請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會議紀要未經批準不得翻印。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應向市長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政府秘書長按照分工或受市長委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委托召開會議形成的紀要,由委托人審核簽發。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和按組織程序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辦,更不準擅自改變會議決定。參會人員不得泄露會議中須保密或暫不宜公開的事項。對于延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要嚴肅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市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并將落實情況列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縣)政府年終考核內容。

第四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按議題內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長參加,也可責成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政府組成人員)代表政府參加。

第五十條要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嚴格會議審批。由部門組織在我市召開的全國性、區域性、全市性行業會議,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區(縣)負責人出席。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如確需邀請各區(縣)負責同志出席,須報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準。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盡量壓縮會議時間,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各參會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應事先請假,出席人員向市長請假,列席人員向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的,除按上述規定提前請假外,經批準應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各部門領導列席會議,原則上不準帶隨員,確需帶隨員的須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同意,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會場紀律,確保會議效果。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審批公文,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嚴格遵守《**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及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處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或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令),向市人大及其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八條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核轉市長或主管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可根據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簽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及主管副市長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第五十九條切實精簡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緊急公文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不斷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十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或多頭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六十一條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送市人民政府。部門間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傾向性意見一并報送。

第六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第六十三條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的公文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公文原則上應予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并經市長批準。

第十章公務活動制度和作風紀律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

要緊密結合本市實際,著重研究解決現實和長遠發展問題。把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序,凡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

改進調研方法和手段,注重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市人民政府領導每年應至少用三個月的時間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大力精簡文件和會議,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市長、副市長出席的一般性會議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款旅游。市長、副市長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牟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言論和行為必須與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相一致,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各區(縣)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第六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要從機制、體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第七十條嚴格外出管理和請假制度。市長出差(出訪)、休假,應當事前向市委書記報告。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當事前向市長報告,經批準后,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差(出訪)、休假后,應向市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以及各區(縣)長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事前向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請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報市長、主管副市長審定。經批準同意后,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外出返回后,應告知主管市長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并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匯報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關情況。外出工作成效要作為年度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七十一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協調安排,實行統一報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活動均應事先書面請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分工、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批。經批準的重要會議或活動,一般只安排一至兩位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市人民政府領導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舉辦的事務性活動,一般不邀請市領導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準。

第七十二條減少一般性事務活動。各部門舉辦的表彰會、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周年紀念會,各區(縣)、各單位舉辦的開業、奠基、剪彩、首發(首映)式、宣傳周(月、日)、各類節慶活動和媒體宣傳、錄播節日晚會,各種商業性應酬等活動,以及接見出席各種會議和活動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

第七十三條嚴格市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舉辦的會議、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均應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宣傳報道。

第七十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出訪,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辦理。先報請市委書記、市長同意后,再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市人民政府序列的縣(處)級行政領導、各(區)縣政府、市屬各事業單位正(副)職行政領導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業正職領導出訪,由外事辦公室歸口審核,報請主管副市長同意后,由市長或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第七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出席的,均應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發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