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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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政府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確保政令暢通,推動政府決策落實,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務督查、規范目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號)的要求,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督查是政府系統為推進和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而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能,是推動領導決策落實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政務督查工作以調查了解、反饋情況和提出工作建議為主,不直接處理問題,不代替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第四條政務督查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原則。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政府工作重點,根據市政府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確定政務督查工作事項,確保市政府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則。堅持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各級各部門對政務督查事項,要及時研究辦理,跟蹤問效,確保督查事項最終落實。
(三)實事求是原則。政務督查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徇私情、不回避矛盾,講真話、報實情,準確反映情況,及時解決問題。
(四)講求效能原則。要把效能建設的要求貫穿政務督查工作的全過程,講效率、求質量,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既講過程、更講效果,力戒形式主義、表面文章,強化最終落實結果。
(五)分級辦理原則。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到一級督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提高辦結率。
第三章政務督查工作內容
第五條政務督查工作內容分為常規督查和重點督查:
(一)常規督查內容
1.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針、政策、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2.市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市政府重點工程和實事項目落實情況;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4.市政府領導工作調研、檢查指導工作時提出的重點落實事項和市政府領導對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等重要批示的辦理落實情況;
5.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事項的落實情況。
(二)重點督查內容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全市重要的綜合性會議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適時提出的重點督查事項落實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A、B類重要批示(指示)交辦的重點落實事項。
第四章政務督查組織體系
第六條市政府領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研究決定重大政務督查事項,授權開展政務督查工作。市長是市政府政務督查第一責任人,副市長是市政府政務督查責任人。市政府秘書長主管本級政務督查工作。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政務督查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政務督查的辦事機構,在市政府秘書長的直接領導下,牽頭組織實施政務督查工作;市政府督辦室負責市政府政務督查的綜合、協調、聯絡和報告,指導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督查工作。
第八條各區縣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政務督查機構,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同志從事政務督查工作,并保持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黃各單位的辦公室或綜合科室,為同級政府或部門政務督查的辦事機構,并明確專職人員。各級各部門要積極為督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督查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第九條市政府政務督查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市政府副秘書長負責分管工作督查事項的計劃制定和綜合協調,并及時向分管市長報告督查事項階段性落實情況和最終落實結果。
(二)市政府督辦室負責市政府決定和決辦的重大事項、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事項、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和重點工程以及實事項目實施、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的督查;負責**政務督查落實情況的編報工作。
(三)市政府辦公廳各秘書處對應協助副秘書長協調落實分管市長批示(指示)、專題會議決辦事項和分管重點督查事項的落實督查工作。
(四)市政府辦公廳文秘處負責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督辦件的轉交呈送工作,并負責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示件的分類轉辦工作。
(五)市政府辦公廳總值班室負責市政府領導市民連線批示件的轉交呈送和督辦工作。
(六)市信訪局負責市政府領導群眾信訪批示件的督查工作。
(七)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的督查工作。
第五章政務督查運行機制
第十條政務督查分為常規督查和重點事項督查。
(一)常規督查工作程序為:
督查立項。市政府和市政府負責同志決定督查事項。市政府會議決辦的重大督查事項以會議紀要立項,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領導批示件立項,市政府重點工作、重點工程、實事項目和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事項督查以人大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下發的文件立項,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以市政府領導對擬辦意見的批示立項,上級領導批示辦理以上級督查通知單立項。
擬辦交辦。對已立項的督查事項,由市政府督辦室負責登記、編號,下發督查通知、督辦通知單或由文秘處下發《領導批示轉辦單》,交由承辦單位辦理。
辦理反饋。各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督查要求,制定落實計劃,明確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市政府督辦室綜合整理后,以《**政務督查》、《領導批示落實》和《決辦事項落實》進行專報或通報。市政務督查從立項到結果反饋實行流程閉合,直至最終結果落實。
辦結歸檔。督查事項完成并達到立項要求和實現流程閉合最終結果后結案,相關督查材料按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
(二)重點事項督辦程序為:
重點事項的提出:重點督辦事項由市長、副市長定期或不定期分別提出(含督點事項、辦理責任單位、協辦單位、辦理要求和辦理期限),市政府督辦室適時匯總,報經市長審定后印發有關承辦單位辦理。緊急督辦事項,隨時立項辦理。
落實計劃的制定:辦理責任單位根據辦理要求及時制定落實計劃,明確工作標準、時序進度、方法步驟和需市政府或協辦單位幫助解決的問題,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市長、副市長、分管秘書長和市政府督辦室。一經確定,協辦單位也應按同樣要求擬定相關協辦工作的落實方案,抄送辦理責任單位并報市政府督辦室。
督辦工作的組織:重點事項督辦方案由分管秘書長和相關處室根據承辦單位的工作計劃制定,明確落實措施和督辦要求,報經分管市長審定;分管秘書長和對應處室負責對重點督辦事項的協調以及日常工作情況的掌握和督促;承辦單位定期向市政府督辦室、分管市長報告階段性辦理情況;市政府督辦室依據信息反饋,定期或不定期對重點督辦事項進行抽查、專報或通報;重點督辦事項如需進一步協調的,由分管秘書長負責協調,必要時分管市長親自主持協調;重點督辦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承辦單位及時上報辦結報告;市政府督辦室驗收核實后,專題報市長、分管市長。相關督查材料按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
第十一條政務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書面督查。對需要政務督查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督辦室發領導批示(A、B類)轉辦單、督查通知單、督查通知或通過電話告知等形式,督促承辦部門和單位按時辦理,并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和落實結果。
(二)實地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點督查事項,按督查立項要求,由市政府督辦室根據市政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或采取明察暗訪形式實地查看,了解情況,動態跟蹤問效,督促承辦單位組織落實。對一些關系全局分步實施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的基礎上,提出意見,供市政府領導決策。
(三)會議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由市政府領導主持,適時召開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落實措施,集中研究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四)督查調研。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定、決辦事項和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指示落實情況,開展督查調研,掌握總體進度,了解存在問題癥結,尋找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報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第六章政務督查時限規定
第十二條政務督查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一)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重點工程、實事項目、目標考核內容和全局性督查工作,實行季度報告制度。各責任單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6日前報告進度和完成情況。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決辦事項,根據會議要求辦理。各承辦單位于會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三)上級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件,市政府領導同志在工作調研、工作檢查時提出的落實意見、交辦事項,承辦單位按領導批示和交辦要求及時辦理,除有明確辦理時限外,辦理結果報告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A、B類)件辦理,按《關于加強市政府負責同志批示辦理工作暫行辦法》(黃政辦秘〔2005〕50號)文件執行。
(四)督辦事項力求最終落實結果。督辦事項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落實的,需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計劃安排,并續報階段性結果,直至最終落實,需協調的督辦件最終辦結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五)市政府督辦室及時做好督辦事項結果的匯總綜合、專報通報和考核登記工作。
第七章政務督查效能要求
第十三條政務督查堅持機關效能建設要求:
(一)責任部門和承辦單位要增強效能意識,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督必辦,有辦必果,確保政務督查事項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務求最終落實。
(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辦理的督辦事項,主辦單位應積極牽頭協同,協辦單位要主動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辦理結果原則上由主辦部門綜合意見后上報。
(三)承辦單位辦理的督查落實情況報告,要如實反映情況,有喜報喜,有憂報憂。書面材料簡潔明了,內容翔實。對規定期限內不能最終落實的事項,要說明原因,并報告最終落實計劃。
(四)對重點督辦事項實行辦結銷號制度,對《領導批示落實》提出督查建議的事項,從督查立項到辦結銷號,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實施流程閉合,確保督查事項落實到位。
第八章政務督查責任考核
第十四條政務督查納入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按照《**市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辦法》(黃政〔2006〕15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共性目標考核中的政務督查考核分數達不到規定分值80%的部門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政務督查事項因工作不落實未達到最終結果的,按未辦件處理。
第十五條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諉、敷衍塞責等作風不實,導致督辦事項不能落實,貽誤工作進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進行通報批評,第一責任人向市長或市長辦公會議說明情況;對屢次督查沒有匯報、沒有結果的,由市監察局進行行政監察;由于辦理不落實造成工作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六條對政務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第九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政府督辦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黃政〔2004〕2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