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信訪復查制度
時間:2022-11-03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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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省信訪條例》和《**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辦法》,結合本市信訪事項辦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對本市所屬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請求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負責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交辦、審理等工作。
第四條信訪人請求市人民政府對信訪處理、復查意見進行復查、復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屬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圍的;
(二)請求復查、復核應在收到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提供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意見書。
信訪人的復查、復核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載明信訪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反映的問題、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以及請求復查、復核的事實和理由。信訪人應當在復查、復核請求書上簽名或蓋章。復查、復核請求書應字跡工整、清晰,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信訪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郵寄復查、復核請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遞交復查、復核請求。
第六條信訪人的復查、復核請求及相關資料經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應在收到復查、復核請求10日內,向信訪人出具《**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受理告知單》或《**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受理告知單》;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告知信訪人、受理或復查信訪事項的責任單位。
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進行復查、復核的,應當自決定受理復查、復核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將信訪人的復查、復核請求及相關資料,轉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第七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訪人請求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進行復查、復核。也可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出具委托書,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復查、復核;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委托一個主辦單位牽頭負責、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復查、復核。
(二)跨縣(區)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或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有關縣(區)進行復查、復核。
(三)涉及本市之外的信訪事項,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牽頭,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協調辦理。
(四)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應當自決定受理復查、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答復意見。
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委托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答復意見,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審核。
復查、復核答復意見書加蓋“**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專用章”、“**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專用章”,由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通過直接、郵寄、公告三種方式送達信訪人,并抄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信訪事項處理或復查機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信訪局。
第八條信訪人對市政府復查復核辦公室出具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信訪復查復核辦公室提出復核請求。
對信訪事項復核作出的復核意見為終結處理意見,信訪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的,各級行政機關均不再受理。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繼續信訪的,由工作人員給予解釋;對拒不接受復核意見纏訪的,信訪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派員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第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復查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