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質量分戶檢驗制度

時間:2022-10-12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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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質量分戶檢驗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建筑市場主體的質量責任意識,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按照建設部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以下簡稱分戶檢驗),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每一戶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的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內容進行的專門檢驗。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由使用面積和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單元。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分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對具體實施分戶檢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市管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分戶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分戶檢驗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分戶檢驗的質量驗收規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標準。

第六條分戶檢驗應以每戶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樓梯間、電梯間等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房間為一個檢驗單元進行。

第七條分戶檢驗應當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的基礎上,對以下項目內容進行分戶檢驗:

(一)房間及公共部分空間尺寸;

(二)建筑結構外觀及尺寸;

(三)門窗安裝工程質量;

(四)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五)防水工程質量;

(六)給水、排水系統安裝工程質量;

(七)電氣工程安裝工程質量;

(八)其他規定、標準中要求分戶檢查的內容。

分戶檢驗的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我市一定時期內住宅工程中常見的質量缺陷適時確定,并統一制定分戶檢驗表格。

第八條分戶檢驗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單位確定分戶檢驗小組人員。分戶檢驗小組組長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副組長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檢查人員由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分戶檢驗工作;

(二)分戶檢驗小組應根據房屋情況確定檢查部位和數量,并在施工圖紙上注明;

(三)分戶檢驗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確定的分戶檢驗具體項目及實施細則,對本辦法要求的分戶檢驗內容進行逐戶檢查;

(四)分戶檢驗小組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工程幾何尺寸、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規范或設計文件要求的,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與復查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五)分戶檢驗小組發現設計質量問題的,應書面通知設計單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與處理情況應記入檢驗記錄;

(六)分戶檢驗合格后,必須按戶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分戶檢驗的情況匯總后報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表交給住戶。

第九條分戶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工程竣工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應當對分戶檢驗工作進行隨機核查。核查工作應包括分戶檢驗小組是否按規定填寫分戶檢驗記錄,分戶檢驗的內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規定整改,實物抽查的結果與分戶檢驗記錄是否存在異常差異等內容。核查工作對實物的抽查戶數應不少于工程總戶數的1%,且不少于3戶。

第十一條驗收組在對分戶檢驗的核查中發現分戶檢驗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經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在每棟住宅工程的顯著部位鑲刻包含工程名稱,開、竣工時間以及工程參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的銘牌。

第十三條分戶檢驗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檢驗為合格工程的,應按有關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查處,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兩年。試行之日起組織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應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