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事務規范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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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級組織建設,提高村級事務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村設立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團組織、婦代會、民兵組織等組織,有條件的村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依法登記成立專業經濟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可設立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村黨組織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在鄉鎮黨委領導下負責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履行職責。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村黨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村級配套組織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村黨組織根據本村工作需要確定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各配套組織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及村級配套組織定期向黨組織匯報工作,提出工作建議。
第二章村級民主選舉
第六條村級組織任期屆滿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換屆選舉的,須經上級組織批準。村黨組織換屆選舉實行“兩推一選”。村委會及村級配套組織的選舉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選舉辦法和各自章程進行。
第七條村級各組織的成員候選人必須政治堅定、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有文化知識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本領。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村民選舉委員會可根據實際,對候選人資格提出原則要求,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作為推薦和確定正式候選人的依據。
第八條村黨組織委員會領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成員通過合法程序進入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監督選舉委員會執行法律法規,抵制各種違法行為。選舉結束后及時主持、監督新老村民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條選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級組織成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章村級民主決策
第十條村級日常事務由村黨組織和村委會按照職責分工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務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村級事務決策按照先黨內后黨外、先黨員后群眾的原則進行。村委會和配套組織所議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同意后,由村委會、配套組織會議研究。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所議事項,經黨員大會研究同意后,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由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村級重大事務包括:
(一)村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組織等班子成員以及村財務人員、村民小組長、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等干部的推薦、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和罷免;
(三)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安排、報批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建設方案、村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及收益的使用,數額較大的財務開支;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
(六)村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和建設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
(八)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九)社會治安、宗教事務管理;
(十)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重大事務決策程序為:
(一)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級其他組織、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村黨組織書記與村委會主任醞釀溝通;
(三)村黨組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
(四)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征求意見;
(五)召開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形成方案;
(六)黨務工作由村黨組織召集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政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級配套組織所做各項決定決議不得違背黨的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區委、政府的決策決議。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的決議和指示;
(二)討論制定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辦法措施;
(三)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培養發展新黨員事宜;
(四)研究干部培養、推薦、選拔、調整、罷免事宜;
(五)討論研究協調配套組織工作事宜;
(六)對村內其它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或建議。
第十五條村黨組織委員會會議所議事項,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有效。須報鄉鎮黨委批準的,按程序報批。村黨組織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不是黨組織成員的配套組織主要負責人,視情況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六條村“兩委”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安排工作;
(二)研究落實鄉鎮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討論黨組織提出或受理的議案,形成決策意見;
(四)確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事項;
(五)研究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實施的有關問題。
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經應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形成意見。村“兩委”聯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到重大問題或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第十七條實行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村黨組織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通過村黨組織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經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更改,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村級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村民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二)討論制定本村經濟發展規劃;
(三)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村民承包經營和宅基地方案、村集體舉債、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七)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所做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始得生效。需要進行一事一議的,按規定進行一事一議,結果報鄉鎮批準后實施。
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有關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其中,村民代表的總人數最少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抵觸。
第十九條村民小組長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經村黨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提議由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調整。
第五章村級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村黨組織定期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黨員監督。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行黨務和村務公開,及時向全體黨員和村民公開涉及黨員和村民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第二十二條黨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黨組織設置和成員分工情況;村黨組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發展黨員、黨費收繳情況;黨員民主評議、評優樹模、干部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聯席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村級財務收支管理,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水費收繳情況;糧食直補、退耕還林補貼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村土地、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經營;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承發包及預決算情況;
(四)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審批情況;
(五)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救災救濟、臨時慰問救助款物發放情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落實情況;
(七)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情況;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開程序:黨務工作經黨組織會議討論,村務工作經村委會議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公開。
第二十五條公開形式:主要采取設立公開欄公開、召開黨員、村民代表大會公開,也可以通過網絡、廣播、報刊等媒體進行公開。
第二十六條公開時間:堅持定期與不定期公開相結合,黨務、村務一般每半年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及時公開,需事前公開的事項必須在事前公開。
第二十七條各村成立黨務、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黨務、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按時如實公開。及時核查公開后群眾提出的意見,并做出說明,有問題的及時進行糾正。
第六章村級財務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鄉管”、零接待和村級財務支出聯審聯簽制度。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及其親屬不得兼任村會計或出納。
第二十九條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5-9人組成,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民理財小組每半年審核一次財務賬目,不合理開支由經辦人自付。
第三十條村級財務開支按以下程序辦理:按預支金額履行審批手續;經辦人持有效票據及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聯審聯簽(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由主要領導和黨支部副書記或村委會副主任聯審聯簽);鄉鎮經管站審核報賬。
第三十一條采取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確保村集體經濟收入穩步增長。可提取集體經濟純收入的20%和當年增長部分的50%用于村干部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助和工作獎勵。有特殊規定的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規范村級財務管理,每個村只開設一個帳戶,凡與村級事務相關的技術服務費、征地補償款、資產處置款、固定資產運營收入等都要納入村級賬務統一管理,不得私設小金庫或擅自私分。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售、變賣和報廢處理按規定程序進行。村集體一律不得為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鄉鎮經管站監督和管理村級財務賬目,對不按規定限額和程序支付的票據有權拒絕報賬,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村集體舉債數額較小的,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數額較大的必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未經有關會議決定,村干部不得私自舉債。村集體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管好債權,村兩委會和村干部不得轉讓債權和免除他人所欠債務。
第三十四條村級組織印章由鄉鎮負責制發。村黨組織印章的使用由村黨組織書記審批,組織委員管理。村民委員會印章的使用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審批,保管人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村財務專用章和經濟合同專用章由鄉鎮經管站保管。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共同簽字,經鄉鎮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要逐項登記用印事由、次數、批準人和經辦人等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村民委員會印章由鄉鎮政府暫時代管,并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三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決定蓋章和印章管理人員責任。
第七章黨員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條黨員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教育培訓。在黨員中開展理論教育、紀律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保持黨員的先進性。
(二)嚴格“”制度。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民主生活會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教育和監督黨員認真履行義務和職責,保證黨員的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到落實。
(四)堅持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每年對黨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大力宣傳表彰優秀黨員;對不合格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五)加強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黨員外出必須向村黨組織報告,并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定期匯報工作思想情況。村黨組織與外出黨員要保持每季度一次以上的聯系,及時了解情況,為外出黨員參加組織活動提供便利。對流入的黨員,村黨組織應及時編入黨組織,組織他們參加黨的活動。
(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對違的紀律的黨員,必須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嚴肅查處。
(七)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實行發展黨員預審制、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注重在優秀青年、婦女、企業生產經營骨干、規模種養殖能手、產業化發展帶頭人中發展黨員。特別注意培養吸收35歲以下的優秀青年和婦女入黨,不斷改善黨員隊伍結構。
第三十六條村黨組織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涉及討論決定問題的黨員大會,參加會議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一半方可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黨員的五分之四,方能進行選舉。選舉結果須實到會黨員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村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村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
(二)討論黨組織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黨組織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三)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四)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
(五)選舉黨組織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要問題。
設村黨總支的黨支部、村黨小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當前形勢任務要求,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確定會議內容。
第三十七條村黨組織要根據任務形勢的變化,及時提請上級黨委調整黨組織的設置方式,把黨的工作覆蓋到全村各類組織中。
第三十八條實行黨員分類分層管理,確保黨員教育管理全范圍、全覆蓋。組織開展黨性實踐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加強村級陣地建設,完善設施和設備,推進農村黨員干部遠程教育信息化網絡建設,為黨員學習、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八章村干部管理
第三十九條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確定村干部職數。村黨組織書記可依法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符合條件的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村“兩委”成員兼任村民小組長。
第四十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一般不得同時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中任職。村級組織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涉及本人或與本人家庭以及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應該回避。
第四十一條村干部外出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請假由村黨組織書記審批;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請假由鄉鎮黨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四十二條村干部的教育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制。除上級調訓村干部外,新任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參加區級崗位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其他村干部參加鄉鎮培訓,累計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村級后備干部每年參加一次由鄉鎮黨委組織的集中培訓。鼓勵村干部參加學歷教育。
第四十三條鄉鎮黨委統一負責村級后備干部的確定培養,每個村確定3—5名,實行動態管理。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后備干部參加實踐鍛煉,可安排后備干部到鄉屬站所或臨近村掛職鍛煉。
第四十四條實行結構工資制。工資由“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村情工資+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村情工資由區財政轉移支付承擔。獎勵工資獎勵標準及金額由鄉鎮按鄉村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根據村級目標管理責任書及村干部年度考核結果發放。實行兼職加薪制度,對書記主任“一肩挑”和村干部兼村民小組長的適當增加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工資晉升機制,隨經濟發展及時合理調整工資待遇。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逐步推行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礎工資按照村書記(主任)、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副主任)、其他駐村干部等類別分類確定標準;工齡工資以村上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村情工資以土地和人口規模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五條村“兩委”主要領導和村財務人員離任須進行財務審計,對審計出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村干部有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誡勉、調整或依法罷免:
(一)包庇、縱容、直接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或對本村民族分裂活動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上報、不制止;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務;
(三)不能按時完成鄉鎮下達的任務;
(四)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為政不廉;
(五)違反程序擅自決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黨務、村務、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造成村集體資產、資金損失或流失;
(八)亂攤派、亂罰款,隨意增加農民負擔;
(九)對村民的正當要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或久拖不辦;
(十)鬧不團結,作風不民主,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
(十一)違反規定使用印章;
(十二)組織、煽動村民越級上訪;
(十三)其它失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違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實行村級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及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制度。村級班子及成員任職后,要以富民強村為目標,研究制訂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標。鄉鎮黨委依據有關規定,對各村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對村班子和村干部進行考核。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責任及評議辦法、范圍、內容由各鄉鎮黨委、政府根據各鄉鎮實際研究制定,考核和民主評議在鄉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組干部的考核評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實施。村班子考核評議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村干部考核評議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評議結果作為村干部使用、評先評優和責任制工資發放的依據,對排名末尾或群眾滿意率較低的,列為后進對象進行整頓,對主要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實行村干部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十八條村干部因身體、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內自愿離崗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其他村干部須提前1個月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辦理離崗退職手續。未經上級黨委批準,擅自離崗的,不享受離崗退職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各鄉鎮黨委、政府負責監督落實,各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實施。各鄉鎮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要求,制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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