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10-1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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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激發和調動村干部工作積極性,切實解決村干部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現任核定職數內的駐村干部。
第三條行政村數以撤鄉并鎮、合村并組后核定數為準。村干部職數根據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確定。超過核定職數的村干部區財政不承擔其養老保險費。
第二章參保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鑒于目前我區財政實力,在崗的現任村黨支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從**年1月1日起參保。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增加一名村黨組織副書記或村委會副主任參保。其他村干部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本辦法,隨經濟發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第五條村干部在符合第四條規定參保條件的基礎上,堅持本人自愿參保的原則,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下均可參加養老保險。初次參保年限可放寬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
第六條原為國有、集體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成為上述人員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后,也按本辦法參保,連續計算參保年限。
第三章繳費基數、比例及資金籌措
第七條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區、鄉、村三級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費用由區、鄉、村三級和村干部個人共同承擔,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范圍參保管理。
第八條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政策執行,其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區財政承擔10%,村集體經濟承擔2%,個人承擔8%。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后,財政承擔部分以**年核定金額為準,以后年度的提高部分全部由村上承擔。條件特別差、無法繳納的村經村上申請、鄉鎮審核、區財政部門批準,由區財政撥付。
第九條參保人員參保后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向前補繳不足年度的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中擔任村干部年度的單位承擔部分由鄉鎮、村從村干部退職補助中支付,不擔任村干部年度的補繳部分全部由個人承擔。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年度進行,達到退休年齡或離職時,養老保險繳費沒有足額繳納或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結算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條參保人員從參保年度開始連續繳費不滿15年離職的,離職后按照自愿續保的原則,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由自己全額續繳剩余年度的養老保險費。不續繳的,達到享受待遇年齡后只一次性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區、鄉、村根據村干部工作情況和年度考核情況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單位和個人須于十二月底前繳清本年度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區、鄉、村三級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全額由個人負擔:
1、不服從工作分配、私自擅離工作崗位的;
2、個人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警告以上處分的;
3、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農民負擔等工作“一票否決”的;
4、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以下(含基本稱職),或村民代表滿意度測評滿意票不過半的村干部。
第四章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及計發辦法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繳費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
第十四條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的確定以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為準。
第十五條辦理程序:參保人員達到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鄉鎮政府審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
第十六條計發辦法:參保人員辦理有關手續后,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從批準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金。在享受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規定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并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中的剩余部分。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應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亡故的,其所在鄉鎮要及時報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并從其亡故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辦理注銷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虛報冒領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追回冒領的養老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今后中央、省、市出臺村干部養老保險政策,按中央及省市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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