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手續有關規定

時間:2022-10-05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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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手續有關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因公出國(境)審查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審批權限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對市、縣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其他一般人員因公出國(境)進行審查審批。其中:

1、市委組織部負責對市委管理的縣處級干部,市直部門、事業單位、縣(區)科級干部和黨群部門、法院、檢察院一般干部因公出國(境)進行審查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同時,負責為廳級干部和縣(區)黨委書記、縣(區)長出國(境)向自區黨委組織部提請政審備案;

2、市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對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企業單位和縣(區)部門(單位)、鄉鎮一般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因公出國(境)進行審查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程序

(一)初次出國(境)人員審查審批辦理程序

1、所在單位憑出國(境)的相關資料到組織人事部門領取《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

2、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出國(境)人員進行初審,并按要求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黨組織公章后,報主管部門審查;

3、主管部門黨組織對出國(境)人員進一步審查,由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黨組織公章后,以函件向辦理審查審批的組織人事部門提請政審備案;

4、所在單位持以下文件資料,按照審查審批權限到組織部人事部門提請審批:

①外方邀請函;

②市(縣)委、政府同意出國(境)的批準件;

③市外事辦下達的出國(境)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

④提請政審備案的函件(一式二份);

⑤《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

⑥政審證明材料。人事檔案不在審查審批部門管理的,要由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本人政治歷史、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歷史情況證明。沒有建立人事檔案的,要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和說明材料、家庭主要社會關系審查證明材料。

5、組織人事部門對出國(境)人員的政治條件進行審查后,下達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批件。

(二)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境)人員審查審批辦理程序

1、所在單位憑出國(境)的相關資料到組織人事部門領取《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

2、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出國(境)人員進行初審,并按要求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主管部門審查并備案;

3、主管部門黨組織對出國(境)人員審查后,以函件向辦理審查審批的組織人事部門提請政審備案;

4、所在單位持以下文件資料,按照審批權限到組織人事部門提請備案:

①外方邀請函;

②市(縣)委、政府同意出國(境)的批準件;

③市外事辦下達的出國(境)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

④提請政審備案的函件(一式二份);

⑤《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一式三份);

5、組織人事部門對出國(境)人員的政治條件進行審查后,下達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批件。

三、其他說明

1、因公出國(境)人員以及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說明有關情況,出具有關材料。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出國(境)人員不得親自填寫有關表格材料或辦理有關手續;

3、審查材料提供齊全后,審查審批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查手續;

4、出國(境)人員完成任務回國后,要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