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時間:2022-10-05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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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強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1、公示對象: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黨組)或市委組織部集體研究之后,除特殊崗位外,擬提拔任用或聘任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含非領導職務),都應列為公示對象。
2、公示范圍:擬提拔任用或擬聘任的縣處級領導干部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公示;市直各部門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和中衛市城區10個鄉鎮擬提拔任用或擬聘任的科級領導干部在本人現工作單位或系統內、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
3、公示的程序: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或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以黨委(黨組)的名義進行公示,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或政治部(處)負責實施。
4、公示的方式:公示一般采取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采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布、張榜公告等形式向本單位的群眾公示。
5、公示的主要內容: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學歷、出生時間、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接受群眾反映問題的方式、時間、地點、聯系電話號碼等。
6、公示期限: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7、聽取意見的方式:公示公告后,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公示對象在思想品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或公示的內容與本人基本情況不相符合的問題,采取寫信、面談或打電話的方式,具名向組織部門或黨委(黨組)負責同志反映。
8、對反映問題的處理辦法:組織人事部門或政治部(處)對公示期間沒有反映問題或雖有反映問題,但經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不足以影響干部提拔任用的,可按有關程序決定任用。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登記建檔,組織上已經掌握的問題,不再重復調查;沒有掌握的,要分類處理。對于匿名信件(電話)所反映的問題,一般不做調查核實;對于署名反映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由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核實,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作出相應的結論,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如實向舉報人反饋。經調查核實無重大問題的,不再提交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研究,在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匯報后,直接履行任免手續;確實存在足以影響本人提拔任用的問題,提交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研究后,可視情況暫緩任命或取消任命;有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的,移交紀檢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9、本試行辦法由中衛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