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聘任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04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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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負責人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垂直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鄉鎮、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區縣雙重管理單位的內設站、所、室(指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等。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負責人,是指經編制部門認定的事業單位(含正、副科級和不定級別的事業單位)正、副職負責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確定科級級別的事業單位正、副職負責人崗位應嚴格按核定的職數設定。事業單位負責人實行聘任制。聘任可采取直接聘任、競爭聘任、招考聘任等形式,聘任條件、方式和程序由所確定的聘任領導小組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不定級別的事業單位(指除農村中小學外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聘任,在縣委組織部的指導下和與縣委、政府主管領導溝通的基礎上,由主管部門提出聘任建議,履行聘任程序。若由科級干部交流任職的,由政府聘任。
第五條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核定的級別管理。此前任職的,保留原級別待遇;此后任職的,在什么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任職務及相應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六條事業單位負責人實行聘期制。聘期一般為5年,需要連任的,應重新聘任。同一職位聘任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兩個聘期。實行聘任制的人員,在聘期內享受相應的職級待遇,聘期結束,相應職級待遇自動終止。
第七條事業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制管理,考核結果與獎懲、續聘掛鉤。
(一)事業單位負責人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四種形式。
(二)政府聘任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政府組織實施;部門聘任的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事業單位負責人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上級主管領導應與被考核人進行誡勉談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終止聘任。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作為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據,期末考核按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考察的程序進行。重點考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和廉政等情況。期末考核為優秀、合格的,可參加新一輪競聘;期末考核為基本合格的,原則上不再參與新一輪競聘。
第八條被聘任人員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聘期內不能履行職責,完不成目標任務或因個人失職造成重大失誤、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因鬧無原則糾紛,影響班子團結,嚴重影響單位工作經教育不改的;
(三)有違紀違規問題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合格的;
(五)因職務晉升、調動、輪崗交流、或到齡退休的;
(六)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或因其他原因應予解聘的。
第九條被聘人員提出辭聘的,應向聘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陳述辭聘理由。聘用單位在接到被聘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辭聘的決定,經批準后辦理辭聘手續,未辦理辭聘手續前仍應認真履行相應職責。聘用單位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聘。
第十條解聘、辭聘人員與聘用單位簽有聘任合同的,應解除聘任合同;有聘書的,應收回聘書。其聘用合同的解除按有關聘用合同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法人事業單位法定負責人聘期內職務晉升、調動、輪崗交流、退休、聘職期滿或其他原因解聘、辭聘的,要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一)因職務晉升、調動、輪崗交流、退休、解聘、辭聘的,應在辦理離任手續前進行審計;因聘期屆滿的,應在其聘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進行審計。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機關組織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駐縣區屬單位正、副職人員任免,上級垂管部門黨組應在征求縣委意見后施行。
第十三條區縣雙重管理單位班子成員的任免,屬縣委任免的,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后施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