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浪費行為規定

時間:2022-10-03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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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浪費行為規定

堅持和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對于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黨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各級黨政機關都要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并就此作出過一系列規定。總的看,這些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是,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等奢侈浪費現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還呈蔓延之勢。為了樹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進一步制止奢侈浪費行為,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重申和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新建和裝修辦公樓。黨政機關現有辦公樓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不準改擴建、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現有辦公樓未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從1997年起三年內原則上不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因危房或新增機構辦公用房等確有必要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須按國務院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要嚴格執行規定標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不準貸款或挪用其他資金。貧困地區的黨政機關一律不準新建或購買辦公樓。黨政機關不得以建業務樓等名義新建辦公樓。除正常維修外,現有辦公樓從1997年起三年內不準進行裝修。正常維修不得提高原裝修標準。本規定頒布前已立項尚未動工興建的辦公樓,一律暫停,經重新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已經動工的,應嚴格按規定的建筑標準施工。黨政機關新建的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辦公樓投入使用后,應及時交出超面積標準的舊辦公樓供調劑使用。

二、嚴格控制各種會議。黨政機關召開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既無明確目的又無實質內容的會議或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確有必要召開的會議,應嚴格控制數量、會期和參加會議的人數。要嚴格控制各種類型的紀念會、研討會、表彰會、新聞會等。要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黨政機關召開的各類會議,不準贈送禮品和紀念品,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以開會為名游山玩水,不準向企業事業單位攤派會議費。要提倡就地開會,提倡開電話會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會議費預算總額包干制度。1997年會議經費的實際支出應比上年至少壓縮10%。要減少對會議的新聞報道。

三、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黨政機關除經上級批準舉辦有特殊重大意義的慶典活動外,一律不準舉辦其他慶典活動。凡舉辦全國性的慶典活動,須經中共中央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必要時報黨中央或國務院審批;地方性的慶典活動,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政府審批,必要時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要本著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慶典活動的規模和開支。慶典活動不準發放禮品和貴重紀念品,不準向企業事業單位攤派各種費用。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參加慶典活動要由負責安排領導干部活動的部門統一安排,不準擅自應邀參加慶典活動;舉辦慶典活動的部門對參加慶典活動的人數要嚴格控制。

四、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黨政機關召開會議和公務接待要嚴格執行食宿接待標準,不準超標準接待。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接待標準應當公開。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接待制度,加強管理和監督。不準到上級領導機關所在地宴請領導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利用各種學習、培訓之機互相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還要公開曝光。

五、嚴格控制用公款安裝住宅電話或購買移動電話。黨政機關要嚴格按規定安裝住宅電話,住宅電話費實行對個人規定限額、超額自負的制度。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外,不準配備移動電話;不準占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移動電話。對現已配備和占用的移動電話以及用公款安裝的住宅電話,要認真清理,登記注冊,對違反規定的一律收繳,并責令補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費用。

六、嚴格控制各種檢查,禁止形式主義的評比和達標活動。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外,不準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企業評比活動。經批準舉辦的活動,不準向被檢查、評比、達標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不準借檢查、

評比、達標活動之機大吃大喝和斂財。

七、嚴格按規定配備和更換小汽車。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五年之內不準更換。使用五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經交通管理部門鑒定如已達到報廢更新標準,可申請更換。有關主管部門要從嚴審批。領導干部變動工作崗位,能在現有車輛中配備小汽車的,不準配備新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級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車輛,對現已借用的車輛要一律清退。

八、嚴格管理公費出國(境)。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不準違反規定跨地區、跨部門組織出國(境)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黨政機關要嚴格控制領導干部出訪,一般性考察和沒有明確目的及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要堅決制止。地方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單獨組團出國(境)進行立法、司法、財稅等領域的考察和交流。黨政機關的省(部)級領導干部,未經黨中央或國務院批準,不得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不得出國(境)進行股票發行的推介活動,不得參加企業事業單位團組出國(境)。

九、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對廣大黨員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要經常進行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教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協助黨委、政府貫徹落實本規定,并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審批,嚴格把關。財政、金融、審計等部門對本規定中涉及經費開支的項目要嚴格管理和監督。各級宣傳部門要抓好本規定貫徹落實的宣傳報道,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違反本規定的黨政機關,同級財政部門要相應核減其預算經費。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十、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各人民團體適用本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