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考察制度
時間:2022-09-03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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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工作,根據省、市委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常性考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著力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全面、客觀、準確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績,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為培養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考察對象
1、全區處級領導班子和在職處級領導干部。
2、處級后備干部及其他區委確定需要考察的干部。
三、考察內容
考察領導班子的主要內容是:思想政治建設、整體功能發揮、班子自身建設,統籌兼顧、科學決策,求實創新、執政為民,健全制度、依法辦事,選人用人、隊伍建設,民主集中、團結協作,履行職責、落實責任目標、工作實績,廉政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領導干部的主要內容是:政治素質、令行禁止,領導能力、決策水平,改革創新、解決復雜問題能力,真抓實干、執行能力,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勤政為民、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的重點是: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加快發展、保持穩定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取得的實績。
四、方式方法
(一)年度考察
年度考察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初或年末,按審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思想工作總結、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實地調查等步驟進行。參加民主測評和談話的范圍,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所考察單位的實際確定。
(二)專項考察
1、調研性考察。針對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成長的一般規律進行的考察。重點針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或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深入研究人與事、人與崗、職位與職能、班子與個人的關系,提出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增強班子整體功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跟蹤考察。即區委、區政府做出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和事件處置情況,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關鍵時刻的政治態度、責任意識,執行能力、創新能力,駕馭能力和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
3、調查性考察。針對通過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等渠道反映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不良表現,由區委組織部會同區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性考察,深入了解掌握事實真相。
(三)干部信息共享
建立干部信息共享機制。將紀檢監察、檢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審計、計劃生育、安全生產、信訪、督查、人事等部門掌握的有關信息和通過行政效能投訴、區長公開電話、干部監督電話、干部信息員等渠道收集的有關信息,定期匯總到區委組織部,建立起干部信息資料庫。
(四)“八小時以外”監督
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管理監督的意見》,通過處級干部聯系社區制度和聘請社區監督員等形式,建立起“八小時以外”監督網絡和渠道。在干部考察時,不僅考察工作圈和“八小時以內”的表現情況,也要考察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八小時以外”的表現情況。
(五)談心談話
完善區委《關于建立干部談心制度的意見》,在分析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狀況的基礎上,每年制定談心談話計劃并抓好落實。領導干部在職務調整、工作變動、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問題和困難、群眾反映有問題經組織調查屬實等情況下,及時進行談心談話。
(六)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要求,區委組織部每年年初根據干部任職、離職情況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由審計部門具體實施。在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年度考察或跟蹤考察時,根據情況可同時安排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并將審計情況作為評價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七)民主生活會
各單位、部門召開民主生活會時,區級分管領導以及區紀委、區委組織部要派員參加。及時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廉潔自律情況。各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要及時向區委寫出綜合報告。
五、考察結果的分析與評定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常性考察情況要進行全面分析。區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察情況以及通過其他方式考察了解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真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全面掌握領導班子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的表現情況,力求全面、客觀、準確地掌握、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察情況,要形成考察材料,存入領導班子實績檔案和領導干部個人檔案。
六、考察結果的運用
把經常性考察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交流調整以及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表現優秀的干部,適時予以提拔重用。對不勝任現職的干部,根據區委《關于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的認定標準與調整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予以調整。對存在問題的領導班子,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予以組織調整。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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