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子女普教制度
時間:2022-09-0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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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是指在我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務工但在務工地沒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包括農民工、經商人員、辦企業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普通教育,是指義務教育(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
第四條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證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能夠與本地學生平等接受普通教育。
第五條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校布局和容納能力的實際情況,指定部分學校主要接收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
第六條小學和初中在國家規定的班額內(小學45人,初中50人)有空余學位的,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區域內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高中學校要創造條件接收經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中學籍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
經批準進行“小班化”試點學校的班額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七條各學校應當及時將本校各年級空余學位情況向社會公布,并通過發放明白紙等方式,宣傳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入學政策。
第八條扶持以接收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將此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范疇,依法制訂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并對辦學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
第九條學校要關愛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并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條有條件的學校可通過設立助學金、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生活費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
第十一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入學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在我市務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市暫住證”,并在務工地有穩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辦理正式租住手續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規定的入學年齡。
小學六年級第二學期、初三第二學期、高三第二學期不接受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申請。
第十二條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免收借讀費。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應當按規定以學期為單位交納借讀費。就讀期間(包括由小學直接升入初中)達到入學條件要求的,從下一學期開始免收借讀費。
第十三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申請入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青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
(二)父母一方在青暫住證;
(三)父母一方在青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明;
(四)學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戶口簿;
(五)原學校同意外出就讀證明、原學校學籍檔案或復印件;
(六)初一入學還需提供小學畢業證書或義務教育證書。高一入學還需提供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當地當年度中考考試科目、中考錄取線等材料及有關高中學校提供的高中學校錄取通知書,并經流入地所聯系的學校考試合格后方能入學。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期間,接收學校每學期審查一次入學材料(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十四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入學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學生父母填寫《**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申請表》,并持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就近學校提出申請(小學一年級入學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報名、統一安排)。
符合入學條件但沒有聯系到接收學校的,可持有關材料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查:接收報名的學校審查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是否符合入學條件,符合條件的,經學校簽章同意后,到接收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符合條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圍內安排就讀學校。
(三)建檔: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建立正式借讀學籍,高中階段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借讀學校不建學籍,學籍仍舊保留在原學校。
(四)入學: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接收學校報到、入學。
第十五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學、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與本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入學條件并完成小學教育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可以繼續升入初中就讀,其升學方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等與本地學生相同。
(三)符合入學條件并完成義務教育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可以繼續升入高中就讀,其報名規定、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等與本地學生相同。
(四)完成小學教育,經考核合格,由接收學校發給小學畢業證書。完成初中教育,經考核合格,由接收學校發給初中畢業證書。高中學生應當回學籍注冊學校參加高中畢業考試,由學籍注冊學校負責發放畢業證書。
(五)到民辦學校就讀的,按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讀,其父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與暫住地學校聯系,依法送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二)配合學校每學期進行的入學條件審查,按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配合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工作,確保子女的正常學習。創設有利于子女進行普通話交流的環境,幫助子女度過“語言關”。
(四)按時足額繳納課本費、作業本費、借讀費(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免收借讀費)等按規定應繳納的費用。
(五)遵守**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學校。回原籍或其他地區就讀的,必須辦理轉學手續。對未經批準,不辦理正常手續擅自離校1個月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再給予重新安排,并將其轉為問題學籍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實施細則》(青教通字〔**〕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