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10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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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隨著科技進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化工產業越來越趨向專業化、智能化。空氣化工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空氣化工產品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現場租用場地,建設遠程自動控制的生產裝置或者儲存設施,生產空氣化工產品或者儲存液態、壓縮的空氣化工產品,通過工業管道向使用單位提供空氣化工產品的無人值守生產和供應模式(業內稱之為“現場供氣”模式,以下簡稱“現場供氣”),目前在國內大型鋼鐵、石油化工、煤化工、電子等產業中應用得越來越多。為統一、規范安全監管工作,現就做好“現場供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目錄)中的空氣化工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其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和生產活動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范疇。

二、“現場供氣”使用單位應將“現場供氣”與其為之配套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經營活動視為一體。

三、對于“現場供氣”,暫不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0號)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實行備案制度。

四、“現場供氣”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報送下列備案文件、資料:

(一)“現場供氣”安全生產備案表(見附件1);

(二)“現場供氣”使用單位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并要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三)“現場供氣”生產企業與使用單位簽訂的供氣合同(復印件);

(四)“現場供氣”生產企業與使用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安全監管部門接到“現場供氣”備案文件、資料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備案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向“現場供氣”使用單位發出“現場供氣”備案告知書(見附件2),同時抄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

六、“現場供氣”備案告知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現場供氣”的,應當在備案告知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告知書有效期內備案條件發生變化,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七、“現場供氣”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現場供氣”的安全運行,并為“現場供氣”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八、采用“現場供氣”的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現場供氣”的日常安全檢查,做好使用和檢查的記錄,保存記錄2年。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探索“現場供氣”安全監管模式和方法,加強“現場供氣”使用單位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