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通知
時間:2022-05-07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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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切實解決好危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依據監察部、原環保總局《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市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約談的對象
存在以下突出環境問題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及環保局長:
(一)轄區內連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轄區內環境質量嚴重超標且長期沒有改善;
(三)轄區內土、小企業泛濫且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連續發生群體性越級環境信訪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五)存在其他突出環境問題且久拖不決。
二、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向被約談對象通報該縣(市、區)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和有關問責規定;
(二)聽取被約談對象工作匯報;
(三)向被約談對象提出整改的目標要求和期限;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三、約談的程序
(一)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負責對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縣(市、區)分管負責同志和環保局長進行約談,提出約談申請,確定約談方案,報分管市長同意后,2天內完成約談任務。需要市政府約談的,由市環保局提出約談申請,確定約談方案,報分管市長同意后,由分管市長對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3天內完成約談任務。
(二)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向被約談對象下發約談通知。
四、約談的記錄
約談時,應對約談內容制作約談記錄并存檔。約談記錄應載明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內容等,并經約談人和被約談人確認后簽字。
五、問責
約談后,被約談縣(市、區)要及時將環境問題整改到位,并上報書面反饋情況。限期整改完畢后,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監察局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將視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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