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時間:2022-04-04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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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45號)精神,保持規范性文件清理與法律、法規、規章清理的有效銜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現就我市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的范圍和任務

(一)清理范圍。1994年建市以來,市、縣兩級政府(含開發區,下同)及其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務。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通過清理,切實解決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顯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問題。

對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從制度和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問題,更好地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二、遵守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時間要求

(一)基本原則。

1.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與法律、法規、規章清理保持有效銜接,以保證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各級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通報清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2.堅持“誰制定、誰清理,誰執行、誰清理”的原則。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由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負責進行清理,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主辦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并主動征求協辦部門意見;制定部門被合并、撤銷或調整的,由目前執行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3.堅持開門清理原則。各地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視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充分利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時間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在8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任務,對本地本部門起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完成廢止、修改等工作程序,并形成清理報告;對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議,填報《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建議表》(附后)。各地各部門將清理情況和意見建議表匯總后,于8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辦。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認定各地各部門對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清理建議,綜合形成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對需要廢止、宣布失效、修改或作出其他處理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完成廢止和宣布失效等工作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或工作規劃。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門要將本級本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和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通過部門網站、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此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門要把規范性文件清理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主要負責人要加強領導和督促,分管負責人負總責,組織專班、抽調專人,明確任務和職責,認真做好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