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民用建筑修建審批程序通知
時間:2022-03-16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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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在枝房地產開發公司: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工作專題會議精神,根據《人防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之規定,現就新建民用建筑辦理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國家和省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具體范圍見附注)在開工前都必須到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理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手續。
二、建設投資主體擬建防空地下室的,持該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設計,到市人防辦領取、填寫《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表》,報市人防辦審批。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施工由人防、設部門監督指導。竣工后按國家規定報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投資主體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填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報市人防辦審核批準,按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后,發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證明書》。
三、建設投資主體持市人防辦發放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證明書》或審批同意的《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表》到市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市房管局辦理《房屋產權證》。凡未持市人防辦審批同意證件的,市建設局、市房管局將不予辦理相關發證審批手續。
四、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等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決定免建防空地下室、減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以及擅自辦理相關發證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五、對原未在市人防辦辦理審批手續,現巳開工建設的項目,請建設單位根據此通知要求到市人防辦補辦手續,否則市建設局將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六、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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