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委員會行政編制管理通知
時間:2022-05-28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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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中央編委中編發[**]12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中央編委下達我省行政編制的分配工作,加強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管理,經省編委會研究決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中央編委下達行政編制的使用范圍和對象
這次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主要用于政法基層和一線中使用省定編制的人員。其中包括:已授予警銜的人員,法官、檢察官和審判、檢察輔助人員,進入政法機關前已具有公務員身份或使用行政編制的人員,按規定程序調入的人員,已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其他使用省定編制的人員,必須經統一考試后,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擇優錄用。凡考試不合格人員,其他不適合在政法機關工作的人員,均不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要逐步予以清退。省定地方編制一律核銷,不得繼續使用。今后,不得再自定編制用于政法機關。
這次下達的用于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機構的行政編制,主要用于已在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機構工作、并按規定程序調入或經過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自定編制全部核銷,不得再繼續使用。今后,各級均不得再自定編制用于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機構,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機構編制也不再專項下達和單獨統計。
這次下達的其他黨政機關行政編制,全部用于核銷經省同意按行政編制為基數核定一定比例的機關后勤行政管理服務人員單列編制,并從鄉鎮空余行政編制中再調劑一部分,一次性核銷省定地方編制。今后,不允許再自定編制用于黨政機關。
二、嚴格履行行政編制調整申報程序
各地要嚴格執行《**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今后,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增加行政編制的,應提出調劑建議,并按《管理規定》的規定程序逐級向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下達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核定地方編制或事業編制用于黨政機關。
三、嚴格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
《機構編制管理證》管理制度,經多年實踐證明,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繼續堅持,不斷完善,并積極探索和總結實名制管理辦法。要大力加強**省機構編制人員信息平臺建設,盡快實施省直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努力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對應的實名制,建立健全組織、編制、人事、財政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構編制管理長效機制。今后,凡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公務員(工作人員)前,必須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編制審核書面申請。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編制審核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公務員(工作人員)手續。
四、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督查工作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是新形勢下做好機構編制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必要保障,是機構編制部門和組織、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監察等部門的共同職責。為了加強機構編制規范管理,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逐級開展機構編制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五、嚴肅行政編制管理紀律
要嚴格執行中央編委規定的“七個不得”,即:各級黨政機關都不得在行政編制限額外進人;不得新批事業編制用于黨政機關;不得將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混用;政法系統使用自定編制人員中凡考試不合格人員、其他不適合在政法機關工作的人員,均不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要逐步予以清退;這次政法專項編制下達后,原省定的用于政法機關的編制一律核銷,不得繼續使用;今后,不得再自定編制用于政法機關;不得再自定編制用于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機構。
今后,對違反《管理規定》和中央編委提出的“七個不得”及違規進人的,要依據《管理規定》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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