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年度檢查通知

時間:2022-03-10 09:14:00

導語:民辦教育年度檢查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辦教育年度檢查通知

各民辦高校、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決定開展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內容

(一)辦學方向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2、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穩定情況;

3、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決策機構和校長履行職責情況。

(二)辦學條件

1、領導和機構配備情況;

2、師生比例、教師的資格、學歷和職稱情況;

3、校舍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的數量和使用情況。

(三)教育教學與行政管理

1、教學組織機構、教學計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2、學校規劃和工作計劃、廣告和簡章的刊播及備案、安全和衛生管理情況;

3、教師聘任手續的辦理和教師業務管理情況。

(四)財產與財務管理

1、財務人員的配備及財務人員的資格情況;

2、財務管理及監督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備案情況;

3、開辦資金到位及學校經費使用情況;

4、教師社會保障落實情況。

(五)辦學質量與效益

1、畢(結)業生合格率、資格證書取證率、畢業生就業率;

2、辦學積累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情況;

3、校容校貌情況。

二、年度檢查的程序

(一)民辦學校到廳民管辦領取或從*教育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學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廳民管辦報送年檢材料;

(三)廳民管辦組織審查年檢材料,進行實地檢查;

(四)教育廳作出年檢結論,年檢結論公告。

年檢期間,我廳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學校提交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實地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察、召開座談會、隨機訪談等方式,被檢查學校需準備書面材料和相關的文件資料。實地檢查的學校名單和時間另行通知。

三、民辦學校應提交的材料(包含報省民政廳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材料)

(一)學校自查報告(按照年檢內容提交報告一式三份);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紙質及電子文本(下載《20*年度工作報告摘要》);

(四)財務會計報告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一式三份,財務會計報告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報表》);

(五)《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下載《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

(七)《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機構報收費項目、標準備案材料)、招生簡章備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檢查結論

檢查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年檢結束,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民辦學校更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年檢結論在*職業與成人教育網上公布。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五)無固定辦學場所、現有凈資產低于省民辦學校設置規定的最低標準或者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七)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擅自變更、增設辦學地點的;

(八)未按照規定招生簡章廣告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抽逃資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辦學校資產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二)資產未按規定過戶到學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合法權益的;

(十四)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十七)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應當進行整改,“年檢基本合格”整改期限為3個月,“年檢不合格”整改期限為一年。整改期結束,民辦學校應當報送整改報告。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在整改期間停止招生。

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自行終止辦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