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評價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11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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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評價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合理開發煤炭資源,保護和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一)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設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環境”的原則,組織編制或修編礦區總體規劃。在編制或修編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地區煤炭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礦區建設規模、生產能力和開發順序,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指導性。

礦區總體規劃要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緩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煤炭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二)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礦區總體規劃時,應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并附送規劃審批部門,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和審查意見是批準礦區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三)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的范圍、井田劃分、建設規模等主要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規劃編制機關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在報批前舉行論證會或聽證會,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二、規范煤礦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嚴格準入條件

(一)煤礦建設項目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區總體規劃所包含的煤礦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產150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產150萬噸以下和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礦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四)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內,禁止建設煤礦項目。依法需要征得有關機關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該機關同意。

(五)新建煤礦項目必須與周邊煤礦資源的整合、改造相結合。關閉違法違規建設、布局不合理、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的小煤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礦區生態環境,防止和減緩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土地復墾率、植被恢復系數等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指標要求。

改擴建項目要按照“以新帶老”原則,對歷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區和廢棄物進行治理。未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煤礦項目,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礦井疏干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干枯、地面植被破壞或嚴重退化。礦井水復用率應達到70%以上,晉、陜、蒙、寧等嚴重干旱缺水地區應達到90%以上,煤礦、洗煤廠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等生產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集中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廠,洗煤水全部閉路循環。

(七)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0%以上。在平原地區嚴禁設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場,有條件的礦區應實施矸石井下充填,減少矸石占用土地、減輕地表沉陷和環境污染。高瓦斯礦井應對煤層氣進行綜合利用。

(八)建設單位在報批煤礦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收集公眾反饋意見。

三、強化監督管理,落實各項生態保護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等各個階段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要求設計單位在項目設計時,應當依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落實各項生態保護措施,將環境保護投資納入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實施施工期環境監理計劃,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環境保護條款,做好生態保護措施的實施工作

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壞誰恢復”的原則,積極推進有利于生態保護的經濟政策,扭轉礦區生態恢復治理工作滯后的局面,促進煤炭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