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統計工作通知

時間:2022-01-23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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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統計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扶持種糧農民春耕生產,財政部將2009年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工作提前至4月底以前完成。為適應財政部工作部署,及時、足額將2009年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在春耕生產前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更好地發揮補貼資金效益,根據省財政廳、省農委財建函〔2008〕954號和懷政〔2008〕35號文件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開展2008年種糧面積統計工作,統計結果作為發放2009年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依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范圍

2009年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將繼續以2008年小麥、水稻實際種植面積為依據,其中,小麥以2008年秋季實際播種面積、水稻以2008年水稻良種補貼面積為準,包括非計稅土地、國有農場、農墾企業土地的種糧面積。已享受國家補貼的退耕還林耕地,政府明文禁止開荒種糧的河(湖)灘涂和山地,即使實際種植了糧食,也不得納入統計范圍并給予補貼。實際糧食種植面積中,不得包括小麥或水稻以外的農作物。

二、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原則上應為實際種糧人。集體土地(包括鄉鎮、村、農場、農墾以及其他單位)的種糧面積應以承包土地種糧農民為登記對象。農民之間發生土地流轉、出租和代種等行為的,雙方應有協議(書面或口頭),并對補貼資金歸屬加以明確,種糧面積按照協議規定的享受補貼資金所有人進行登記。

對發生多層次分包土地的種糧面積,其中以現金或糧食實物形式收取承包費(租賃費)的中間承包人不得作為登記對象,應以實際種糧并對余糧(即扣除糧食實物形式的承包費、租賃費和雇傭工資后的糧食)具有所有權的糧食生產者為登記對象。

三、統計上報

各鄉、鎮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小麥、水稻實際種植面積和補貼對象,分村、分組、逐戶進行登記后(登記表必須經戶主本人或農戶代表簽字),必須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公示一周(公示時間、內容必須有記錄并拍照或攝像存檔)。經公示無異議的,經登記人員簽字、村民委員會蓋章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統計造冊匯總。

公示期間,各鄉鎮政府要組織力量對所有村的張榜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并根據群眾反映的實際情況修改后再次張榜公布。經公示、審核確認無異議后,各鄉鎮政府將公示后的《2008年糧食實際播種面積分戶登記表》和《2008年糧食實際播種面積分村匯總表》,經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2009年1月5日前連同電子文檔一同上報縣農委。(聯系方式:縣農委林長豐,聯系電話:8212538;縣財政局孫濤,聯系電話:8216907)

縣財政局、農委將對各鄉鎮張榜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鄉鎮對張榜公示情況進行資料歸檔;對各鄉鎮上報的統計表進行認真審核,并組織力量進行抽查。主要抽查農戶登記表是否規范、是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公示,農戶是否有異議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此次調查統計上報的小麥、水稻實際種植面積,將作為2009年各鄉鎮對種糧農民發放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依據。各鄉鎮務必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規范操作,準確統計,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對鄉鎮、村區劃發生跨鄉鎮調整的,要及時溝通、調整,避免發生遺漏或重復統計的問題。

(二)加強領導。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抽調專人集中辦公。各村也要成立包括3—5名村民代表在內的核查小組,切實加強糧食面積調查統計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三)廣泛宣傳。各鄉鎮要充分利用會議和各種宣傳手段,廣泛宣傳糧食實際播種面積統計的范圍、對象、方式方法,使糧食面積調查統計工作的意義真正做到家喻戶曉。

(四)嚴明紀律。對種糧面積統計工作組織、實施不當,造成農民上訪的,將予以通報批評。發生種糧面積統計遺漏的,由鄉鎮財政負擔補貼資金;對故意虛報種糧面積的,視同套取直補資金,予以通報批評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