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處理通知
時間:2022-01-22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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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安監局,化工園區安監局,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經發局:
根據《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1號令)和近期召開的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擴大)會議的精神,現就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關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布點規劃問題
《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已作明確規定,“全市范圍內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原材料批發企業;市區(含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各縣(市)及邗江區各設立1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不得設在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由各縣(市、區)安監部門編制規劃并報市安監部門備案,按當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設1家的原則嚴格控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總量凡已突破總體控制要求的地區,應在換發許可證工作中嚴把安全條件關,逐步減少零售點的總量。
二、關于持證的零售經營點是否可以從轄區外批發公司進貨的問題
《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中“各縣(市)及邗江區各設1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規定,已經明確了批發企業負責向本行政轄區內零售經營點供貨,所以零售經營點不應從行政轄區區域外批發企業進貨,以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同時,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各級安監部門應加大對轄區內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監管力度。
三、關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否可以直接設零售經營點銷售的問題
煙花爆竹屬特殊商品,目前,國家規章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供應給批發企業,批發企業向零售點供貨。所以各零售經營者應從當地批發企業進貨。
四、關于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儲存量按150公斤核定,實際狀況普遍超儲的問題
市安監局已作調查論證,并已在近期發文重新核定了零售經營點儲存量,各地在核發零售經營許可證時,按新的核定量發證。
五、關于市禁放區常住人口是否納入零售經營點總量控制測算基數的問題
因禁放區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所以其常住人口不作為測算基數。
六、關于工商部門要求安監部門提供煙花爆竹安全許可情況的問題
工商部門接國家工商總局通知,要求在頒(換)發營業執照時,將安全許可作為前置條件,需各級安監部門在09年3月1日前提供轄區內煙花爆竹許可情況。市、縣(市、區)兩級安監部門應將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換發許可證的情況,列表及時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
七、關于零售經營點工商營業執照地址與經營許可證地址不一致的問題
一是加強部門間工作聯系,各縣(市、區)安監部門換發經營許可證后要及時列表抄送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在工商營業執照年審時予以審核、調整。二是零售經營點地址發生變更,零售經營者要及時向安監部門申報,重新核發許可證,并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工商營業執照。
八、關于有人從持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煙花爆竹后再進行銷售的問題
銷售煙花爆竹必須持證經營,上述情況屬非法經營,應予以打擊。
九、關于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頒(換)發經營許可證如何操作的問題
鑒于這幾個區是市政府派出機構,有具體的管轄范圍,但未設置安監局,頒(換)發零售經營許可證時,市安監局將派員會同當地安全監管人員共同審查、發證,蓋市安監局章。上述幾個區的零售經營點由揚州吳正泰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供貨。日常安全監管以屬地為主。
十、關于煙花爆竹外包裝的問題
《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無外包裝產品不得出廠銷售”。生產企業無外包裝產品不得入庫儲存和出廠銷售,同時,各批發企業也不得購進無外包裝產品,這不僅是產品外觀問題,更重要的是安全問題。
十一、關于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采購市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產品的安全監管問題
《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采購市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每年初將購銷合同和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復印件報市安監部門和市公安部門備案,新增簽訂購銷合同的應及時備案,由市安監部門印發備案通知書并抄送當地安監部門”。市安監局將在近期發文,明確備案的具體要求,并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工作聯系。
十二、關于個別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購進本地產品的問題
批發企業應優先購進本地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生產企業應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加強成本核算,提供合理價位的產品。要防止批發企業低價購進安全沒有保障的產品來提高市場競爭力,或利用獨家經營的有利條件壟斷市場,抬高價格。安監部門要會同質監、工商、物價等部門加大督查力度,確保規范的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