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土地資產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3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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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土地資產管理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推進國土資源市場化配置,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通知》(國發〔2001〕15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就規范土地資產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一)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開發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二)工業用地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確需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必須符合協議出讓條件和程序;項目用地必須達到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指標要求。

(三)原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其它項目改變土地用途或擴大容積率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確認地價與原用途剩余年期評估確認地價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政府批準,可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納入政府的土地儲備庫。破產企業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讓的,根據市政府黃政〔2000〕19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規定交納土地年租金,使用者也可以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在原劃撥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工業項目,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它項目按本條第(四)、第(五)款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四)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且符合城市規劃條件的,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五)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公開交易,〖JP4〗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優先收儲。〖JP〗

(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依法加強征地管理

(一)各項建設用地的征用和供應,依照法律規定由市、縣政府統一負責,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征地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禁止各類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從事征地和供地,嚴禁越權批準征用土地。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并按照法定標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二)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征地審核和征地補償、安置監督,進一步規范征地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與農村集體組織或土地使用權單位簽訂“征地協議”。

(三)各級各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對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補償費,必須限期補償到位。

四、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項目建設跟蹤監察備案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項目建設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一)經營性土地出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領導干部,不得違規干預經營性土地的招標、拍賣、掛牌。

(二)各級國土部門在進行招標、拍賣、掛牌時必須由同級監察部門現場監督。限時將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及招標、拍賣掛牌結果報同級監察部門備案。

(三)儲備土地及收回土地補償標準,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方案,送同級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確定。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項目建設必須實行《跟蹤監察備案》制度。**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對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建設情況加強監管的通知》另發。

(五)今后凡違反《跟蹤監察備案》制度,產生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嚴格按照省、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