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22-07-25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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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地礦廳(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當前經濟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實現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在總結各地土地開發整理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制度,做到建設占用耕地先補后占。

為使建設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補平衡,必須實行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的制度。在進行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基礎上,經過論證審查,確定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按不同規模建立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各層次的項目庫。制定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方案時,可在項目庫里篩選。有條件的地區,運用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可以先行組織實施開發整理項目,儲備補充的耕地。

建設用地項目占用耕地時,建設單位確定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可以購買儲備的耕地補償指標,實現先補后占。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增加的耕地相應核減,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收取的耕地開墾費用于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形成從項目組織實施到補充耕地儲備,向建設項目提供補充耕地,資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項目滾動開發整理的循環運行機制。

二、實行土地置換政策,促進農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對田、水、路、林進行綜合整治,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凡有條件的地方、要促進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和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在向中心村、集鎮和鄉鎮工業小區集中時,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選址。新址占地面積應少于舊址面積,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有其他耕地的,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和批準,可以與騰出來的舊址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進行置換,保證耕地面積不減少,并力爭有所增加,質量有所提高,實行這種方式置換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在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置換后,被破壞的集體耕地屬國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當年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但需納入土地復墾計劃。

三、執行好“百分之六十折抵”政策,鼓勵投資者整理土地。

各地要正確理解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關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的規定和《關于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精神。“建設占用耕地補償指標的折抵”,必須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進行。

地方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在上級分配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內,預留少量的指標,統一掌握,用于獎勵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多的地區。即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地區。可以通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指標,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一定數量的預留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用于本地區必須的非農建設。但必須按規劃用地,并要嚴格檢查,適當控制。

四、多方籌集資金,推進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

各地要積極疏通資金渠道,爭取籌集更多的土地開發整理資金。要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17號)的要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地方留成部分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保證上述資金專款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要制定本地區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資金落實;要積極引進利用外資,開展土地開發整理的國際合作;同時可利用信貸資金,并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其他社會資金投入土地開發整理。

各地政府機構改革中,按照職能轉變、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可成立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多方籌集資金,實行企業化經營,同時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招標、協議、合資、合作等方式調動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對土地開發整理投入的積級性,逐步形成土地開發整理的市場化、產業化。可采取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開發整理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國有企業及下崗分流人員)使用、新增耕地減免有關稅費等優惠政策,鼓勵開發整理土地。國家允許在縣(市)或市(地)之間,進行易地開發整理土地,但必須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在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五、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66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都要做好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項目規劃設計工作,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禁止開發不宜開發的土地資源。農業綜合開發、“四荒”資源開發利用、小流域綜合治理等涉及的土地開發,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以及地方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上級批準。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委托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或單位具體實施的項目,必須簽訂土地開發整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整理、復墾中的土地置換和耕地補償指標的有償轉讓,均需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進行驗收確認,以防止弄虛作假。要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權屬、界址、面積的界定和開發整理后土地權屬的調整、變更調查登記等工作,切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土地權屬糾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不斷深入探索,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在基礎條件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區,可建立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但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使其具有生命力,真正起到示范作用,防止一哄而起,對于國土資源部設立的示范區和國家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包括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有關地區要經常給予指導,重點增加投入,搞好基礎建設,確保預期效益,以帶動其他地區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