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07 17:31:35

導語:農業產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業產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進一步加強對涉農產業的扶持力度,有效解決現代特色農業企業發展資金短缺問題,根據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經中共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結合我縣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扶持資金是指由財政撥付用于鄉村振興,發展現代特色農業的無息借款專項資金。

第三條領導小組負責確定當年農業產業扶持資金投資規模;財政部門負責產業扶持發展資金的整合籌集;縣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負責農業產業扶持發展資金的監管;縣金瑞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農業產業扶持發展資金貸前審查與貸后監管。

第四條資金使用堅持“政府引導、周轉使用、規范管理、注重績效、滾動發展、依法催收”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精準。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資金來源。縣財政部門從涉農整合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并劃撥至資金管理部門專用賬戶。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六條使用對象。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專業養殖種植戶、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七條使用范圍。種植業、養殖業、農旅結合、農產品加工、貯藏、銷售等農業產業業態。

第八條借款期限。借款資金的使用期限通常為一年,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3年。每筆借款期限屆滿前30日內還清,根據資金使用情況,農戶發展規模等實際情況,可以重新辦理新一期資金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九條擔保方式。用款主體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財政供養人員連帶保證和固定資產抵押兩種。財政供養人員連帶保證的,按每人最高限額50萬元申請發展資金;固定資產抵押擔保的,按指定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最高不超過70%申請發展資金。

第十條借款額度。資金的借款額度每戶一般不得高于200萬元。特殊情況,需經領導小組研究,但最高借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一條借款程序。資金借款要經過用款主體申請、部門審核、會議研究、張榜公示等程序。公示結束后,委托第三方銀行機構協助辦理借款人(擔保人)征信查詢;用款主體應在第三方銀行機構開設專用資金賬戶;資金管理部門與用款主體、擔保人分別簽署借款、擔保(抵押)等相關合同;手續辦理期間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有征信不良記錄的,以及其它不宜放款的情形,終止借款程序。

第十二條簽訂合同。用款主體、擔保人須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借款、連帶保證或抵押擔保合同(期限一年)。借款合同要按照法務部門統一審核確定的合同進行簽訂。

第十三條借款發放。資金管理部門根據借款合同,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通過后,由資金管理部門將資金直接發放給借款主體。

第十四條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用款主體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

第四章資金使用監管

第十五條資金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用款主體的指導與監督,確保借款依申請、按合同約定使用。

第三方銀行機構須每月向資金管理部門報送用款主體資金賬戶收支明細,作為貸后監督資料管理。

第十六條對不按借款合同約定和申請用途使用借款的用款主體,資金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借款合同,依法收回資金。

第十七條借款期滿,逾期未歸還的,經催告后,仍未歸還的,將通過法律程序催收。

第十八條若因自然災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時歸還借款的,用款主體須在借款期限屆滿前30日內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資金管理部門核實后,報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資金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使用管理資金,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分配下年度財政扶持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金瑞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