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換技術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15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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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市場換技術”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重要目標之一。本文首先簡要回顧了中國在加入WTO前的“以市場換技術”戰略,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在加入WTO后“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環境和外資在華行為的變化以及國際產業發展呈現出的新趨勢,最后對如何促進“以市場換技術”提出了若干建議。
[關鍵詞]WTO;國際直接投資;以市場換技術
通過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引入世界先進技術進而提高我國整體技術水平即“以市場換技術”是20世紀中后期以來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目標之一。目前學術界對“以市場換技術”尚未有規范的界定,從字面意義上看,所謂“以市場換技術”是指通過向外國產品出讓國內市場份額以獲得國外先進技術從而提高國內技術水平的策略。此處所指外國產品既可以指進口的國外產品,又可以指在國內生產的外國品牌的產品。這樣,“以市場換技術”可以分為兩種形式:進口商品或產品銷售方式、外國直接投資(FDI)方式。在進口商品或產品銷售方式下,由于進口商品中固化和隱含著國外先進技術,進口能引起對進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產品銷售能夠獲得外國企業在售后服務、技術等方面的培訓支持,從而使得制造該商品的技術得以在國內生成和發展起來。在國際直接投資方式下,東道國可以從三個方面獲得技術:跨國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會將先進技術轉移給東道國的分支機構;外國直接投資可能會將技術轉移給東道國獨立的分包商;外國直接投資還會產生技術溢出效應,從而提高東道國生產相似產品的競爭力乃至整個產業的技術水平。通常所說的“以市場換技術”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資方式的“以市場換技術”,本文分析的重點也在于此。
一、對加入WT0前“以市場換技術”的簡要回顧
為提高“以市場換技術”的效果,我國一方面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許多政策優惠,例如,在部分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資企業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稅(同期國內企業稅率為33%),對于投資高新技術行業,或者出口產品占全部產品70%以上的外資企業,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繼續享受減半征收公司所得稅的優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對外資給予一定限制,而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給予優惠待遇的前提條件。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當地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技術轉讓要求、匯款限制要求以及當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確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車產業為例,1994年《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明確規定了產品的國產化要求,并將國產化進度作為發展第二車型的條件;嚴禁以SKD(散件組裝)、CKD(整件裝配)方式組織生產;為提高國產化率,制定了分級關稅優惠稅率,外國投資的整車國產化率必須至少達到40%,才能享受關稅減免待遇;為了保證中方在合資企業和汽車行業中的控制力,《汽車工業產業政策》規定,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國(或地區)企業同一類整車產品不得在中國建立兩家以上的合資、合作企業。對技術轉讓的強制要求能夠直接促進跨國公司向國內轉移先進技術,而股權比例、當地成分、外匯平衡、貿易平衡等規定則能夠促進跨國公司的技術向國內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的轉移和擴散。
“以市場換技術”的效果是與東道國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密切相關的,國內市場競爭越激烈,外資越有可能轉移先進技術(王洛林等,2000)。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政府開始注意引導外資企業形成在中國市場的競爭局面,并收到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國汽車行業的外資企業很少,國內少數幾家合資汽車廠商幾乎處于壟斷地位,跨國公司利用比較落后的技術即獲得可觀利潤。90年代中期特別是1997年以來,國外著名汽車公司幾乎都進入我國,為了維持和獲得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跨國公司加快了在中國技術更新的步伐,紛紛將最先進的車型向我國轉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別克、廣州本田雅閣后,原一枝獨秀的德國大眾迅速將先進的奧迪A6引入一汽大眾,將帕薩特引入上海大眾,技術水平從B2級的桑塔納一下躍升三個等級。
此外,我國政府對國內企業的創新活動給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來,我國人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了115項有關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中與產業技術創新支持政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共15項,為企業的研發活動從財政撥款、稅收減免、貼息貸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國內技術水平越高,外資越有可能轉移先進技術,因此,這些研發支持措施客觀上也起到促進外資向國內轉移先進技術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場換技術”環境的變化
l政策環境發生變化
(1)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發生變化。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東道國在對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所采取的各種政策措施進行了規定:凡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或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各成員國應禁止使用。這樣,加入WTO前在引進外資時附加的當地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技術轉讓要求、匯款限制要求以及當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須予以取消。按照WTO規則和“入世”承諾,2001年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不符合WTO規則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先后修訂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條款、“當地含量”條款、出口業績要求和企業生產計劃備案條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新《目錄》明顯加大了對外商投資的開放程度,例如,鼓勵類由186條增加到262條,限制類由112條減少到75條;放寬外商投資的股權比例限制。③出臺和完善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資政策和法律法規,為外資企業購并內資企業和上市公司掃除了政策障礙。
(2)技術創新支持政策發生變化。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對WTO成員國產業R&D所允許補貼的范圍、強度和合法成本類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從性質、目標和數量上是否具有貿易扭曲效應出發,將政府補貼分為被禁止的補貼、可起訴的補貼和不可起訴的補貼三大類,又稱為“紅燈”、“黃燈”和“綠燈”條款。綠燈范圍包括對落后地區和環境問題的資助、基礎研究、資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競爭開發活動和產業研究(俞文華,2001)。加入WTO后,我國政府必須對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補貼的范圍、方式、強度做出重大調整以符合綠燈條款要求。這就意味著我國政府要減少對自主研發活動的支持范圍,從而可能削弱我國的技術創新能力,“以競爭換技術”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國公司行為發生變化
(1)獨資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中獨資企業新設數量和投資額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趨勢。1997年中國新批準外資項目中獨資項目數量就開始超過合資項目數量;從1998年起合同外資金額中外商獨資企業一直多于合資企業;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則從2000年起獨資企業超過合資企業。獨資企業項目數、合同金額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資的比重從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實際使用金額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資的比重從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獨資企業項目數是合資企業項目數的2.5倍,獨資企業合同金額是合資企業合同金額的3.1倍,獨資企業實際使用金額是合資企業實際使用金額的2.1倍。獨資企業已經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
(2)增資擴股和并購增加。《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關于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策法規的出臺為外商購并內資企業亮起綠燈。2001年以后,不少跨國公司開始采用收購合資企業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資企業轉變為獨資企業。例如,寶潔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與廣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廠的合作,將合資企業轉為外商獨資企業;2001年10月23日,阿爾卡特通過收購中方股份,擁有股份達到50%+1股,從而獲得上海貝爾的控制權;2002年7月,東芝公司收購東芝與無錫華品合資的“無錫華芝”中方股份,并對完成收購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萬美元投資,由此建立日方獨資的東芝半導體無錫有限公司。另外,外國直接投資以前以綠地投資為主,近年來通過并購國內企業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有增加的趨勢,例如,愛默生電氣斥資7.5億美元購買了華為的電氣業務部門安圣電氣。
(3)加大研發投資。加入WTO以來,跨國公司在華設立R&D機構的數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資在我國成立第一家研發機構,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兩年間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國公司在華設立了82家R&D機構,其中31家公司曾入選美國《財富》雜志評選出的1998—2002年財富全球500家公司,它們在華建立了55家R&D機構。我國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接受跨國研發投資最多的國家之一,英特爾、NEC、松下電器、SUN、安捷倫、施樂、德州儀器、富士通、北電網絡、朗訊、愛立信、諾基亞、三菱電機、阿爾卡特等著名跨國公司均在中國建立了獨立的研發機構。
跨國公司投資的獨資化、實施并購與加大研發力度是密切聯系的。技術的保密性是跨國公司最關心的問題,其競爭優勢特別是相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優勢都與此相關。跨國公司向全資子公司可以轉讓處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術,可以轉讓高新技術,而向合資企業和非附屬企業只轉讓一般性技術和陳舊技術(王允貴,1998)。隨著在華跨國公司對合資企業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們對技術的控制更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們也更愿意向中國轉讓新技術或在中國研發新技術。
3.國際產業發展呈現新趨勢
(1)全球分工和價值鏈競爭。一方面,分工越來越細化,企業越來越沒有必要也越來越沒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將其生產過程分解成具體的生產活動(如,融資、R&D、會計、培訓、零部件生產和分銷)或分解成生產活動的不同環節,并通過業務重組將資源集中于價值鏈中最具競爭力的部分。產業結構呈現出“微笑曲線””化,制造環節的重要性下降,而研發、營銷成為產品價值增值的主要環節。例如,在目前的汽車工業全球化分工體系中,整車制造公司大都將零部件公司從母體中分離。另一方面,跨國公司的經營活動跨越國界,將分離之后的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最佳區位進行配置。從總體上看,研發等“腦袋產業”集中于發達國家,而制造等“軀體產業”則集中于發展中國家(李海艦等,2002)。
(2)研發全球化。雖然研發活動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但隨著海外擴展和國際競爭加劇,以及為了獲得低成本的研發資源,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場地位的發展中國家設立地區性的研發中心,從而技術與跨國公司R&D活動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研發全球化主要表現為跨國公司在國外的R&D機構數量增加、在國外的R&D投資在其R&D投資總額中的比重上升、雇傭越來越多的國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國外研發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國國內巨大的市場容量、豐富的工資水平低廉的技術人員,都是吸引跨國公司設立R&D機構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設計模塊化。20世紀90年代以來,模塊化成為以盯業為代表的許多產業的發展趨勢。模塊化之所以倍受關注,是由于今天的產品日趨復雜且速度成為影響企業競爭成敗的重要因素,而模塊化恰恰能幫助我們處理更為復雜的事務、使平行操作成為可能,并有利于對付子系統的不確定性(青木昌彥等,2003)。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模塊化僅僅局限于生產過程中,供應商幾乎或根本沒有參與過零部件的設計。90年代以后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設計過程的模塊化顯得更為重要,大公司作為系統的總設計師,而將各模塊的設計交給其供應商來進行。在模塊戰略中,模塊之間的規則是確定的,而模塊內部留有很大的創新空間。這就為參與模塊內部設計的供應商提供了接觸新技術并進行創新的機會。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模塊制造也跨出國界而呈現出全球性。
(4)戰略聯盟發展迅速。戰略聯盟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共同戰略利益或資源互補的公司為達到共同拓展市場、共同承擔風險和共同使用資源等戰略目標,通過各種形式而結成的優勢互補或優勢相長、生產要素互相流動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聯盟(肖靜華,2001)。由于技術變革速度加快、技術和產品周期迅速縮短以及研發投資額日益增高,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通過建立戰略聯盟來共同承擔研發費用、分散技術發展不確定性的風險,并且戰略聯盟還有利于跨國公司共同建立行業標準以及適應研發本地化的需要。戰略聯盟主要是集中于技術變化快、競爭激烈的半導體、通信、汽車、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的R&D聯盟。企業間的戰略聯盟大多數是在一些跨國公司之間進行的,多為強強聯合,聯盟各方的企業一般都具有某個方面的比較優勢,有可相互利用之處。
三、利用FDI提高國內技術水平的對策建議
跨國公司在華行為的變化以及國際產業發展所呈現的新趨勢,對我國“以市場換技術”戰略既有威脅,也是機遇。本文認為,要提高“以市場換技術”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繼續發揮積極作用,而且要求國內企業在價值鏈的某些關鍵環節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場換技術”的傳統思維。外資對華技術轉移有兩個層面的含義:技術轉移到子公司和技術轉移到東道國企業。“以市場換技術”追求的是后一層面的效果。但是,技術是跨國公司最核心的壟斷優勢,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時一般要對先進技術進行控制,技術控制主要體現在一般僅轉讓處于成熟階段的技術而不轉讓處于創新階段或處于優勢的技術,并且往往把最新技術轉移給它們的分支機構,而把較陳舊的技術轉移給合資公司。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國政府難以通過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資向中國轉移技術,對國內企業的研發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處于控股乃至獨資地位的跨國公司對技術的控制更為嚴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必要突破對技術只有轉移到中國企業才是轉移的傳統認識。首先,從跨國公司的技術轉移的實際過程來看,技術一般是沿著“跨國公司—寸合資企業—合資企業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業”的方向流動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們以市場換來的技術也是先換到合資企業的。其次,只要轉移到中國的技術,就會促進中國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技術轉移到中國,就可以認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換”。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如果僅靜態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進技術將被控制在外商獨資企業,但是如果動態地看,則這些技術會以種種方式轉移和溢出到國內企業,最終提高國內企業的技術水平。因此,新時期的“以市場換技術”,應當在追求外資向國內轉移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再追求先進技術向國內企業的轉移。
第二,以優惠換技術。給予外資優惠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些優惠措施一般可以分為財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類型。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外資要享受與內資相當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規定外資享受的優惠政策內資是否能享受。因此,對外資實施超國民待遇與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貫徹國民待遇原則的義務是并行不悖的。當然,“超國民待遇”不應給予所有外資企業或所有行業的外資企業,而應把優惠措施給予那些我國急需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外資的研發部門,以此促進現有外資建立研發機構,提高在華企業的技術水平。
第三,以競爭換技術。我國的實踐經驗表明,提高市場競爭強度是促使跨國公司轉移先進技術的有效手段。在外資企業數量少、國內企業競爭力差、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外資企業即使采用一般的技術仍然可以獲得可觀利潤,因此,沒有動力把先進技術向中國轉移。反之,有了足夠強的競爭環境,外資企業為保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會引進相對先進的技術,從而形成有利于我國技術發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進外資時,應在每一產業領域都吸引多家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形成跨國公司之間相互競爭的格局。同時要促進內資企業快速成長,形成對外資企業的競爭壓力。為此,一方面應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把他們徹底推向市場參與競爭;另一方面,要給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使其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以技術換技術。發達國家政府出于國家安全和保護國內產業競爭力的目的,會對技術轉讓進行控制;跨國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將最先進的技術轉讓給技術水平相近的發達國家以加強對技術的壟斷。由于中國具有龐大的市場,中國在掌握某種技術后很容易形成規模化生產,跨國公司如果不及時提高在中國的技術水平則可能喪失在中國的市場地位,因此,我國技術水平提高對跨國公司是一種潛在競爭威脅。同時,我國技術水平的提高也會促使發達國家放松對相應技術管制。因此國內企業在尖端技術領域的突破可以增強在引進先進技術時與跨國公司的討價還價的能力,促使跨國公司將比較先進的技術轉移到國內。例如,如果中國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術,則跨國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競爭的考慮很可能會將0.18微米的技術和生產線向國內轉移,甚至會轉移0.13微米的技術。為此,應加大對符合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綠燈條款”的研究開發階段R&D投入支持,促進我國技術水平的提高。當然,在分工國際化和產業模塊化的趨勢下,沒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領域做到技術領先,國家可以重點資助某些關鍵產業和領域的技術發展,爭取在重點領域實現技術突破,在局部實現技術趕超。
第五,企業層面的思考。跨國公司全球分工、聯合研發、研發外包等發展趨勢為我國企業提供從跨國公司獲得技術的難得機遇。但是應該看到,只有當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在價值鏈的某個關鍵環節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時,跨國公司才有可能轉讓最先進的技術。從我國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大致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
(1)技術突破型。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只有當技術水平達到一定高度時,才有可能參與到跨國公司的模塊化設計和戰略聯盟等研發活動中去。例如,韓國IT產業經歷了20世紀60—70年代的OEM階段、70—80年代的購買技術許可證階段,直到20世紀80—90年代技術達到一定水平后,才開始與國外跨國公司以戰略聯盟的方式進行合作。當前,已有少數國內企業在個別產業或領域,通過自主研發實現了技術的跨越式發展,掌握了國際領先水平的技術,并加入到跨國公司的研發活動中去。例如,我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在通信設備領域的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并與TI、摩托羅拉、英特爾、AT&T、ALTERA、SUN、微軟等世界一流企業廣泛開展了技術與市場方面的合作。
(2)市場和品牌突破型。營銷是價值鏈中價值增值的另一主要環節,如果國內企業能在營銷環節處于優勢地位,也能夠以此誘使跨國公司以轉移先進技術為前提來分享中國市場的利益。例如,TCL彩電銷量近年來一直處于國內市場前三位,并且隨著其業務拓展到電工、移動通信終端、電腦等領域,企業整體實力進一步增強。位居世界消費電子制造企業第四名的湯姆遜公司為了拓展業務機會,2001年11月與TCL正式簽署協議,雙方合并彩電和DVD的資產及業務,成立一家名為“TCL-Thomson”的合資公司,其中TCL控股67%,湯姆遜控股33%。TCL由此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電視機廠商,并有望逐步獲得湯姆遜公司在彩電及DVD領域的專利技術。由于現階段我國只有少數企業的技術接近或達到先進水平,因此,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通過樹立品牌、占領市場來增強與跨國公司就技術轉移進行討價還價的能力應是比較合理的選擇。雖然在技術上處于劣勢,但我國企業相對外資更熟悉國內消費者,更了解中國市場的競爭特征,在營銷方面較跨國公司更具優勢,因此,更容易在市場和品牌方面實現突破。例如,雖然我國手機企業尚未掌握手機核心技術,但由于推出迎合中國消費者消費習慣的產品和憑借對中小城市以及農村等二三線市場的開拓,國產手機市場占有率在1999年僅為5.46%,到2003年超過50%,波導、TCL、康佳銷量也進入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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