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操縱證券市場法律責任承擔論文

時間:2022-12-24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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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操縱證券市場法律責任承擔論文

摘要:建立完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是廣大投資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迫切要求。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責任主體、操縱者主觀過錯、操縱者客觀上實施了操縱違法行為,操縱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害事實、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證券市場;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該類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方面。結合證券市場司法實踐,本文將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列為:責任主體、操縱者主觀過錯、操縱者客觀上實施了操縱違法行為,操縱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害事實、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

一、責任主體

基于投機博利或轉嫁風險的心態而持續性進行違法爆炒、惡炒,甚至聯手托市或共同打壓目標證券的行為人均應成為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主體,具體包括發行人、發起人、上市公司、承銷商、上市推薦人、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二、操縱者主觀過錯

一般認為操縱市場主觀為故意。英、美、德等主要發達國家先后已經放棄了謀取利益的主觀目的,我國新《證券法》也刪除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主觀目的要件。

故意作為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難以被察覺。而操縱市場表現形態多種多樣,操縱行為科技含量高,操縱手段隱蔽使得行為外觀與正常交易行為無明顯的差別,判斷標準和方法專業性加強,這些都不是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受害者能力所及的范圍。同時,操縱市場的社會危害性極大,追究操縱者民事責任的目標不是要求在知道有操縱行為的情況下不進行交易,而是要求不能從事操縱行為,因此,操縱證券市場者使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凡實施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規定的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市場操縱行為的,除具有法定免除事由外,均推定其具有操縱證券的主觀故意。

三、操縱者客觀上實施了操縱違法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違法性已為《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所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處罰和民事索賠。

依我國證券法相關規定,操縱市場行為主要有:一是連續交易操縱,又稱連續買賣,行為人通過單獨或合謀利用資金、持股或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進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其特點:利用資金、持股、信息優勢,交易具有連續性,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程度具有限制性。二是相對委托,又稱對稱,行為人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交易,進而達到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的目的。其特點:證券的相互買賣具有同種性、交易方向在交易時間與交易價格上具有相似性。三是沖洗買賣,又稱洗售,行為人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從而實現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得目的。實踐中,沖洗買賣通常由同一行為人同時委托兩家證券公司就同一證券進行價格相同數量方向相反的買賣。

此外還有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或特定時段交易的操縱方法。

鑒于操縱證券民事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對于操縱行為的證明責任,若按通常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并不能滿足法律公平的要求。但若操縱市場行為己經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有關刑事處罰判決所確認,則原告可直接憑上述決定或判決事實而主張民事賠償。因此在證券市場尚不完善的時期,行政處罰前置無疑是合適的選擇。公務員之家

四、操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操縱行為造成的損失應是確定的差額損失和實際損失,原則上不含賬面損失。損失可按證券實際的合同價格或交易價格與如未受欺詐證券的真實價值之差額的方法來計算。應包括利息損失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的間接損失。對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因操縱行為而被停止交易時,投資者的損失客觀存在卻難以確定,為保護其利益,推定損害事實存在,以該股票停止交易前一日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損失。

五、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

對操縱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采取推定原則。原告在證明操縱行為與交易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后,法官可以據此直接推定原告的損失與操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定存在因果關系:一是行為人實施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二是投資者投資的是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有直接關聯的證券。三是投資者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施日起至結束日買入該證券并產生虧損。四是投資者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施之日至結束日期間賣出該被操縱的證券發生虧損。同時,被告則可通過證明原告惡意投資、證券市場固有風險所致損失、投資者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實施之日前已經賣出該證券或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結束之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等因素來免責。

依相當因果關系論,投資者根據社會經驗和證券市場常識只需證明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即認定因果關系存在。在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原告的損失時,法官可參考操縱行為和損失發生的時間、操縱行為的潛在作用、連續性和作用范圍、影響股價變動的其他因素及其作用力等因素進行認定。

參考文獻:

[1]陳洲.我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構成的有關問題研究.中國法院網.

[2]楊峰.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責任因果關系認定規則之完善.法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