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保險發展分析

時間:2022-11-06 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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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保證保險發展分析

摘要:貸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在債務人向債權銀行貸款時,向債務人提供的一種保險,該保險轉移和分散了債權人面臨的風險,能較好的促進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但在實踐中,很多操作人員對貸款保證保險的主要內容及特征并未很好的了解,理論界對其性質的界定也并未清晰,導致了該產品在發展中出現各種問題,發展不暢。文章從基本概念、產品比較、性質分析等方面進行了討論,以期為該產品的發展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貸款保證保險;擔保;風險分散和轉移

一、保證保險的起源及發展

保證保險承保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或履行不適當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權利人(被保險人)給予賠償。據資料記載,最早的保證保險產生于18世紀末,是隨商業信用的發展而出現的。因在開展商業信用的過程中,道德危機和風險頻發,一些個人、商行開始辦理誠實保證保險,以此來降低因商業信用違約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保證保險在發展的過程中,險種不斷增加,現在已發展到資金融通領域,為資金的流通提供了幫助,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保證保險業務起步較晚,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首先開展,隨著銀行推出分期付款消費業務逐漸推廣。這種保險形式提升了金融市場上資金流通的速度,為經濟、行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2015年,為促進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的發展,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鼓勵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嘗試利用信用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小微企業融資業務提供支持,做好普惠金融服務,貸款保證保險開始受到各家銀行及保險公司的重視。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貸款保證保險還與新型的金融產品相結合,生出了很多新型的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比如保險公司與P2P平臺合作,為網絡貸款履約提供保證保險。

二、貸款保證保險的內容及主要特征

保證保險分為兩類,一是忠誠保證,二是確實保證。忠誠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對雇主因雇員不誠實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雇主投保。確實保證是保險人對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種保險由被保證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是確實保證保險中的一類,其主要內容及特征如下。(一)貸款保證保險內容。貸款保證保險由債務人投保,當投保人(債務人)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即投保人(債務人)未能按照與被保險人(債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欠款超過規定期限,保險人對投保人應償還而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承擔賠償責任。(二)貸款保證保險涉及主體。貸款保證保險的主體涉及到三方,即投保人(債務人)、保險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債權人)。(三)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債務人,保費是由債務人繳納;保費繳納會增加債務人的總體融資成本。債務人愿意在增加融資成本的情況下投保貸款保證保險,主要原因是該保險能增進其信用度。對于無抵押擔保或抵押擔保不足的債務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能彌補自身抵押擔保不足的劣勢,幫助債務人更順利的獲得貸款資金。因此,債務人投保的目的是“增信”,提升獲得貸款資金的可能性。(四)貸款保證保險主體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在開展具體的保險業務時,債權銀行與保險公司兩方或債權銀行、保險公司、債務人三方將簽訂《合作協議》,同時保險公司還應當與債務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條款主要列明了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向銀行借款這一行為提供保證保險,當按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協議及保險合同條款還對債務人、債權銀行的義務進行了相應的明確,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保險過程中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確保信息告知真實、及時,債務人、銀行對貸款進行正常的貸后管理,主動及時發現風險、采取措施化解風險,而不是放松管理,把風險全部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五)債權銀行訴求在具體運用中,債權銀行希望債務人。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的目的是規避貸款損失,在貸款發生損失后能安全收回。從銀行的角度來看,貸款保證保險為銀行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了較為理想的風險轉移方式,提高了銀行開展相關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尤其針對一些信用風險較大的領域,如小微企業融資領域、個人信用貸款融資領域,客戶抗風險能力較大企業、大客戶弱,抵押擔保有所欠缺,銀行會主動謀求與保險公司達成合作的關系,簽訂相應的長期合作協議;在具體貸款業務中,銀行會主動推薦客戶購買貸款保證保險,在債權銀行和債務人之間達成一種雙贏的局面。(六)保險人風險控制手段。從貸款保證保險實踐經驗看,該項業務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損失風險,保險公司在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時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流程。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在承保意向書發出前,保險公司相關的風險人員會對企業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對企業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向債務人出具承保意向書。但在這一環節,由于該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種較新的業務,公司的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尚不完善、評估過程相對簡單,可能無法很好的進行信用風險的評價;因此對于某些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條款里設置追償條款,規定如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向債權人進行賠償后,具有對投保人(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債權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進行支持。有的保險公司甚至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用以擔保保險公司向銀行賠付后,可以確實向投保人進行追償,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

三、貸款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的比較

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債權人)信用放款或信用銷售,債務人無法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償債務時,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方式。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界定,貸款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均是財產保險中的一類,在實踐中,因為兩類保險均涉及到對信用風險的保障,因此經常被混淆使用,沒有很好的區分,但實際上兩者有本質的區別。1.投保人和投保目的不一致:貸款保證保險由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投保,其投保的目的從本質上來講是為債務人提供了除一般抵押擔保以外的信用增進方式,增加從銀行獲得資金的可能性。貸款保證保險轉移的是被保險人(債權人)的風險,而不是投保人的。信用保險由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投保,是債權人意識到風險存在,自主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其目的主要是轉移投保人(債權人)的風險。2.保險主體不一致:貸款保證保險涉及三方主體,投保人(債務人)、保險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債權人);信用保險僅涉及到兩方,即投保人(債權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3.合約要件不一致:貸款保證保險的主要合約要件包括了《合作協議》及《保險合同》,信用保險的主要合約要件是《保險合同》。4.某些貸款保證保險要求投保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信用保險不需要。從以上對比可以看出,信用保險的保險產品屬性更加明確,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自身轉移和分散風險,保險事故發生后不向投保人追償。

四、貸款保證保險的性質

(一)性質分析。對于貸款保證保險的性質,一直存在三種不同的說法:第一,貸款保證保險是一種類似于擔保的產品。第二,貸款保證保險是單純的保險產品。該說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把保證保險列為財產保險中的一類。第三,貸款保證保險兼具了擔保和保險的雙重性質。本文對貸款保證保險的操作方式進行了具體分析,認為貸款保證保險在形式上看更偏重擔保產品。具體分析如下。1.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是以擔保主合同債權為目的,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有下列條款:“與貸款金融機構簽訂真實、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債務人)與銀行訂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從該條款可以看出,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也是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為前提,與擔保合同具有相似性。其次,在貸款保證保險實施過程中,債務人、債權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該協議形式與擔保合同的形式類似。2.在具體貸款業務中,債權銀行的授信批復中都會明確,銀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購買貸款保證保險。對銀行來說,要求債務人購買保險實質上是為了降低面臨的信用風險,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保險人的角色類似于擔保人。3.某些貸款保證保險在操作中,保險公司向債權人進行賠償后,具有對投保人(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有的甚至會要求投保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以便出險后對其進行追償,這種方式與很多貸款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的方式是一致的。有的觀點認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項下對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應當屬于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在完成保險賠付責任后,享有對有責任的第三方的代位求償權,所以貸款保證保險中的這一操作是符合保險產品特征的。“第三方”與貸款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并不是同一主體,法律規定的代位求償對象沒有指向貸款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因此,“代位求償權”的說法不準確。這種追償更類似擔保業務里擔保人對被擔保人追償的操作。(二)司法認定。1.從司法實踐看,據相關資料,長期以來,在保險領域及司法實踐中,監管機構與最高法院對于貸款保證保險應當優先適用《擔保法》,還是適應《保險法》存在爭議。在相關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監管機構認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應當首先受到《保險法》的調整,不應當適用擔保法律關系。但是最高法院卻認為貸款保證保險實質上是一種擔保行為,應當適用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不僅是監管機構和法院系統觀點不一致,法院系統內部的觀點也出現了反復,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擔保說”和“保險說”均有出現。2.對于貸款保證保險的追償權,監管和法院系統均認可;且在相關司法案例中,對于要求提供反擔保的追償權認定為有效,這一點與普通的保險產品不一致。因為普通的保險產品,保險人的賠付行為是一種履行合同對價的行為,對于投保人的追償是不存在的。從這一點上看,貸款保證保險也不能看成單純的保險產品。

綜上,雖然貸款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產品,但從形式上來說,更像一款擔保信用風險的擔保產品。目前對該產品認識的模糊點較多,相關監管機構和最高法院也未能出臺統一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這給貸款保證保險性質的認定帶來了困難,也影響了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不利于相關融資業務的開展。為進一步推動貸款保證保險在相關融資領域的運用,監管機構、立法機構應盡快推進產品規范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引導該產品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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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君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津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