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7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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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界對新聞與新聞報道未做嚴格區(qū)分是造成新聞學理論一定程度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在《新聞本體論綱》[1]中提出:新聞與新聞報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分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新聞是人在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屬社會存在范疇;新聞報道是經驗事實的表象和陳述,是對新聞所做的報道,屬于社會意識范疇。關于“新聞”,我在《論綱》中已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述,本文試圖進一步對新聞報道加以論述,并在此基礎上對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進行重新審視。
一
李良榮在《新聞學概論》[2]中區(qū)分了“兩種新聞定義”,一種是“新聞是新近事實的信息”,另一種是“新聞是新近事實的報道”,并正確地指出,前者指的是新聞的實質內容,后者指的是新聞的表現(xiàn)形式。但在接下來的論述中,李僅僅抓住了內容與形式的統(tǒng)一,沒有看到兩者間的對立和矛盾,而在內容與形式的統(tǒng)一問題上,李注重的恰恰是形式而非內容,因此,最終不但并未真正將新聞與新聞報道區(qū)分開來,而且把新聞的實質內容統(tǒng)一到了它的表現(xiàn)形式——新聞報道上。
現(xiàn)在我暫且把區(qū)分新聞與新聞報道的任務放一放,先來討論一下新聞學說界普遍認可的關于新聞定義的兩個基本觀點。它們似乎就像計算機語言中的默認點(defaultpositions),人們不假思索就持有這些觀點,因而任何對這些觀點的偏離都要求有意識的努力和令人信服的論證。一是新聞只能是信息或訊息,不能是事實,因為事實客觀存在著,無法移動,如我們不可能將一場火災或一次車禍搬來移去,而只能復制并傳播關于它們的信息;二是新聞必須經過傳播,即由這個人或這群人傳播給那個人或那群人,不經過這種傳播的只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可能是新聞。
我想從對這兩個默認點的發(fā)難開始。先看第一個問題。它涉及到我們長期以來對“事實”的基本認識。究竟什么是事實?什么樣的事實是新聞學研究中有意義的事實?總結我在《論綱》中的觀點:(一)事實不是簡單的事物,而是某事物具有某種屬性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即客觀事物或現(xiàn)象的某種實際情況,如我們不能說“太陽”是事實,只能說“太陽從東方升起”是事實;(二)客觀事物或現(xiàn)象的實際情況具有無庸置疑的客觀性,不依賴任何人的主觀意志,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必須承認“自在事實”的存在;(三)但對人類社會來說,“自在事實”除了作為人在實踐活動中不斷經驗和認識的無盡源泉便一無所用,包括新聞學在內的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哲學除外)中研究的事實只能是那些在社會實踐中與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實,即“經驗事實”。
現(xiàn)在讓我們來看“經驗事實”。“經驗事實”一方面是客觀事物的屬性或關系向人的呈現(xiàn),另一方面又是人對這些屬性和關系的把握和斷定,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條件,兩者缺一不可。因此,新聞學中所研究的事實并不只是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tài)”,而是為概念所接受、由主體斷定的客觀事物的實際情況的感性呈現(xiàn),是被知覺到了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tài)”,是知識經驗中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tài)”。這時的事實已不再是它自身發(fā)生、發(fā)展的自然史或某些物理、化學屬性和關系的總和,不是只有通過自身某些能量、質量的投射才能得以傳播的屬態(tài),而是通過命題能夠加以斷定、通過陳述可加以表達和傳播的感性知識。感性知識的可傳播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我們的分析能夠成立,那么新聞學界普遍認為的事實不能復制和傳播的觀點就是錯誤的,而為此引進的“信息”概念也就是多余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用“信息”界定新聞的學者都會用“事實”來對信息做進一步的限定,都承認新聞不是一般的信息,而是“關于事實的信息”,因為信息這個概念實在太寬泛太模糊了。與其這樣,為什么不直接用“事實”來定義新聞呢?根據我們的分析和理解,“關于事實的信息”其實就是“事實”,除此之外,實在想象不出它還能是別的什么東西。
引進“信息”概念據說還有一個“重大理論意義”,就是厘清了新聞與宣傳的關系,使人們認識到新聞的內容是信息,而宣傳的內容是觀點(觀點難道不也是信息嗎?)。但在我們看,澄清新聞與宣傳的關系根本就用不著畫蛇添足地引進“信息”概念,而只需明確新聞就是人在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即可。數千萬年的共同社會實踐為人們提供了經驗外部客觀世界的基本認識形式,這些被有的哲學家稱之為“先驗形式”的背景條件決定了人們對“經驗事實”有著基本一致的認可度。正是在這種認可度范圍,我們說“事實勝于雄辯”。新聞是經驗事實,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基本一致的認可度;新聞報道是具體的報道者(個人或組織)對經驗事實的陳述,除了上述基本認識形式外,其中還包含著報道者自身特殊的“認識形式”,可以說,絕大多數新聞報道都凝聚著報道者的思想觀點。所以,拋開當初中國社會現(xiàn)實的政治根源不說,將新聞等同于宣傳的理論根源在于將新聞等同于新聞報道,而不是缺少了一個“信息”概念的引進。最初引入這個概念的學者們還有一個想法,就是試圖找出一個計算新聞信息量的辦法甚至公式,但20多年的實踐表明,這樣的努力是徒勞的。
此外,我們還贊同余斯勇對用信息定義新聞提出的質疑:第一,作為一般的科學意義上的信息概念,至今還沒有公認的定義,因為目前學術界看法還不一致,世界上已經公開發(fā)表的“信息”定義,有人統(tǒng)計已有39種之多。更為滑稽的是,《牛津字典》在解釋“信息”時說“信息就是談論的事情、新聞和知識”;《韋氏字典》也認為“信息就是在觀察或研究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新聞和知識”。如此顛來倒去、相互借用,倒是越解釋越糊涂。第二,用信息來揭示新聞現(xiàn)象的本質,那么信息本身的本質又是什么呢?它是物質的還是意識的?就連信息論的創(chuàng)立者維納自己也說不清楚:“什么是信息,信息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質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信息”來定義“新聞”,至少也是不科學、不嚴肅的。第三,根據普通邏輯中“定義項不得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的定義規(guī)則,用“信息”定義“新聞”,就等于犯了“循環(huán)定義”的邏輯錯誤。[3]
現(xiàn)在再看第二個問題。客觀事實如果沒有人報道和傳播它是不是新聞?甘惜分說:“有了事實,有了發(fā)生于某地最新的重要事件,還不等于有了新聞。如果在遙遠的荒無人煙的地區(qū)發(fā)生了一種重大的自然現(xiàn)象的變化,而不為人所知,沒有任何人了解到它,更沒有任何人把這件事傳播開去,這件事就算湮沒無聞,它構不成一種新聞。”[4]這大概是建國后學術界最早關于沒有傳播就沒有新聞最明確、最權威的表述。乍一看,這話不無道理。但稍加推敲就會發(fā)現(xiàn)問題:這里的“事實”是“自在事實”還是“經驗事實”?從“不為人所知,沒有任何人了解到它”看,似乎是前者;從這一“變化”是“最新的”、“重要”和“重大的”等為人所斷定的屬性看,顯然是后者。如果是前者,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它不應該是新聞學討論的事實;如果是后者,我們認為它就不能“算湮沒無聞”,因為它已向人顯現(xiàn),被人所聞,對所見所聞者來說,它就是新聞。我們認為,一個人或一群人親歷或直接經驗的新鮮事實,對這個人或這群人來說就是新聞。《紅樓夢》第一回,甄士隱破解了跛足道人的《好了歌》后,把道人肩上的褡褳搶過來背上,竟不回家,同瘋道人飄飄而去。這件事(我們假設它是事實)“當下哄動街坊,眾人當作新聞傳說”。從邏輯次序看,是先有了“新聞”,再有了對它的“傳說”。街坊們親歷或經驗的事實是新聞,而對事實的“傳說”是新聞報道。道理似乎很簡單:所謂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是先有了新聞的存在然后才有對新聞的報道和傳播;所謂新聞采訪和新聞寫作同樣如此。從發(fā)生學上說,新聞肯定是在先的東西,報道和傳播是在后的東西。一個為人類所經驗的事實,只要它有新聞價值,你不報道、不傳播它仍是新聞。報道和傳播是新聞擴散的前提條件,但不是新聞誕生的前提條件。試想,如果不事先獲取新聞我們報道和傳播什么?人類的先民最初主要是通過直接經驗認識周圍客觀事物情況的,借助別人的經驗增益自身是進化的結果、文明的標志,新聞傳播是這種結果和標志的組成部分。基于上述認識,我們堅持認為,從本體論著眼,新聞就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而且這里的經驗首先是直接經驗,如果一定要使用傳播學術語,它屬于人的“親身傳播”。
二
人是能夠借助別人的經驗增益自身的動物。即使是在規(guī)模比較小的社會里,也并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直接經驗到他想要了解或應該了解的各種自然和社會事件。這就需要間接經驗,即借鑒別人的經驗。任何事件或現(xiàn)象都有一定的時空界限和范圍,處在不同時空范圍的人們要了解這些事件或現(xiàn)象則不得不依賴于間接經驗。這就是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存在的重要原因和理由。社會規(guī)模越是擴大,對間接經驗的需要就越是增加,以至于當今社會不得不委托專門的人員并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從事這項工作。
間接經驗必須憑借一定的符號形式才能得以呈現(xiàn)和傳播,而最精致的符號形式就是語言。新聞報道是“經驗事實”的陳述,由于這種陳述有一個與之相對應的感性呈現(xiàn)對象,也就是客體刺激我們感覺器官而產生和形成的感覺圖象,它必然是有真假的陳述即命題,所以新聞報道由命題構成。可以說,新聞是為命題所陳述和肯定的內容,新聞報道則是新聞的表述形式,兩者既統(tǒng)一又對立,既相互一致又非一一對應,我們既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也不能無視兩者的重大本質差異把它們混為一談。
說新聞是為命題所陳述和肯定的內容并不意味一切命題形式都適合陳述新聞內容,實際上,只有一部分命題才能成為新聞的基本表述形式。金岳霖在1941年發(fā)表的《論不同的邏輯》一文中把命題分為三種:特殊命題、普及命題(彭漪漣認為似是“普通命題”的印刷錯誤)和普遍命題。特殊命題斷定特殊的事實,如“在全國政協(xié)十屆一次會議上,賈慶林當選為全國政協(xié)主席”、“一男子攜帶可疑爆炸物闖入路透社駐北京分社”等;普及命題或普通命題斷定的是一時一地的普通情形,用以表示和肯定“歷史總結”,亦即“歷史上特殊事實的結合”,如“清朝人有發(fā)辮”、“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等;普遍命題斷定的是固然之理,如“兩條平行線之間的距離處處相等”、“人必須飲食才能生存”等。[5]第一種命題用來斷定一個特殊的事實,以特稱陳述或單稱陳述的形式出現(xiàn),故曰特殊命題。第三種命題斷定的是普遍的道理(包括理論、觀點、一般規(guī)范等),以全稱陳述的形式出現(xiàn),故曰普遍命題。兩者的區(qū)分比較明顯。第二種命題即普通命題有些復雜,需要具體分析。普通命題不同于普遍命題。首先,普遍命題表達的內容超越特定的時空,象“人必須飲食才能生存”是不受特殊時空條件限制的;而普通命題則受特殊時空條件的限制,不具超越時空的普遍性,它表達的只是某一時段、某一范圍內的某種普遍情形,象“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僅限于“今天”和“這個班”。其次,普遍命題具有普遍的概括性和類推性,因此可能為將來更具概括性和類推性的命題所推翻,如“地心說”為“日心說”所推翻等;而普通命題是對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歷史總結”,如果這一總結符合當時的實際,就不存在為將來的命題所推翻的問題,如果“今天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是真的,不管明天、后天這個班的女生是否化妝,該命題都不可能被推翻。第三,普遍命題要求有普遍的事實根據,可以為實驗和觀察所反復證實;而普通命題只有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事實根據,超出這種條件的任何求證都是沒有意義的。可見,雖然普通命題也具有全稱陳述形式,但它不是普遍命題。
那么普通命題與特殊命題的區(qū)別何在,它們是否也能像特殊命題一樣陳述一個經驗事實呢?由于普通命題運用的是全稱陳述的形式,它所斷定的就不是一個特殊的經驗事實。這樣看來,這類命題既與表示一般理論的普遍命題不同,又與表示具體事實的特殊命題有別。金岳霖認為它是“介乎普遍與特殊之間的命題”,就與事實的關系而言,“這類的命題和普遍的命題兩相比較,似乎與事實比較地接近些”。[6]但與我們論題相關的是,這類命題究竟是否肯定事實,如果是它們肯定的又是什么樣的事實?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贊同彭漪漣在《事實論》中的分析:普通命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主項表示的對象范圍很廣,以至于一個觀察者不可能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其要斷定的全部內容,如“清人有發(fā)辮”這樣的普通命題,對一個具體的觀察者來說,就不可能通過對一個一個清朝人的直接觀察得到確定,任何一個具體的觀察者都無法保證它肯定了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實,即不能確證每一個清朝人都有發(fā)辮,所以這類普通命題“既不表示普遍的事實,也不肯定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實”。[7]另一種是主項表示的對象范圍較窄,一個具體的觀察者可以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其要斷定的全部內容,如“這個班的所有女生都化了妝”,一個具有正常能力的觀察者完全可以斷定和確證該班每一個女生都化了妝,這類命題雖然不像特殊命題那樣斷定一個特殊的經驗事實,但它能概括并確定一定時空范圍內的所有事實狀況,即在一個狹窄的時空范圍肯定了一件一件的特殊事實,是一定時空范圍內經驗事實的結合。為敘述方便,我們把前者稱為“廣義普通命題”,后者稱為“狹義普通命題”。
通過以上對命題的分析,不難得出,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只能是特殊命題和狹義普通命題所陳述的內容。由于狹義普通命題的全稱陳述是有特定時空限制的,而且其時空范圍十分有限,我們有理由把它視為有限范圍內特殊命題的結合。因此我們認為,新聞的基本陳述形式是特殊命題,當然這種特殊命題必須與客觀事物狀況的感性呈現(xiàn)相符合,即必須是真的。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新聞是真的特殊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新聞報道是真的特殊命題以及由這類命題所組成的陳述形式。在一則具體的新聞報道中,只有真的特殊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才可能是新聞內容,否則無論多么新鮮、重大都是非新聞內容。
三
新聞報道與新聞之間的關系總體上可以理解成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兩者既相互統(tǒng)一,又相互對立;既互為表里,又并非一一對應。把它們割裂開來固然錯誤,不加區(qū)別地把它們混為一談同樣錯誤。
從理論上看,新聞與新聞報道的主要區(qū)別有四:
首先,新聞屬于社會存在范疇,新聞報道屬于社會意識范疇。根據前文的論述,新聞來自經驗事實,經驗事實來自“自在事實”;而新聞報道則是人腦對部分經驗事實整理、加工和表象的結果,屬于另一個環(huán)節(jié)上的東西。如圖所示:
左邊的三個橢圓中,最外層的大圓表示“自在事實”,中層的表示“經驗事實”,最里層的代表“新聞事實”(本體論意義上的新聞);新聞報道者只是從新聞事實中選擇一部分,有意識的進行整理、加工和表象,并通過適當的符號形式物化為新聞報道。右邊的小橢圓代表具體的新聞報道,大圓代表抽象的新聞報道,即所有具體新聞報道的總和。當然,用具體的圖形來表達抽象的思想總會有些問題。如上圖中的“自在事實”實際上是無限的,而非有限的,“經驗事實”則是不斷擴展的、動態(tài)的等等。但該圖至少清楚的表明,新聞與新聞報道分屬于兩個不同的環(huán)節(jié),前者屬于社會存在范疇,后者屬于社會意識范疇。
其次,同樣的內容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與此相對應,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這個問題早有學者指出過,甘惜分20多年前就列舉了新華社和美聯(lián)社關于北平解放的不同報道。不過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是從“事實”與“新聞”的關系而不是從新聞與新聞報道的關系談論這個問題的,在他們看來,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在于不同的報道者對“事實”有不同的選擇和判斷。根據我們的觀點,新聞是人在社會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新聞報道是真的特殊命題構成的陳述,簡言之,新聞是事實,新聞報道是命題的陳述。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其根源在于同一事實可以用不同的命題來陳述。金岳霖論述該問題時舉例說:“‘樹在廟前’與‘廟在樹后’不僅是兩句句子,而且是兩命題,可是,這兩命題所斷定的只是一件事實”。[8]這里似乎不存在對事實的不同選擇和判斷,“樹在廟前”與“廟在樹后”選擇和判斷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就是說,造成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的本體論根源不在于新聞報道者有著不同的立場和觀點,而在于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本身就是直接性與間接性、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tǒng)一。就事物的客觀情況以自己的樣態(tài)向人們呈現(xiàn)來看,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就事物的客觀情況為主體的概念接受并由其作出斷定來看,它又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質。作為新聞的“經驗事實”這種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tǒng)一到了這里則體現(xiàn)為事實與命題的對立統(tǒng)一,即命題反映事實,但又不同于事實,事實集中體現(xiàn)了“經驗事實”的客觀內容方面,命題集中體現(xiàn)了“經驗事實”的主觀形式方面。主觀形式又有普遍與特殊之分,作為普遍的認識形式,是人們在億萬年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為每一個認識主體所接受和認可,具有社會存在屬性,新聞報道的真實、客觀是建立在這種普遍認識形式基礎上的;而特殊認識形式則受具體認識主體自身條件的制約,可能千差萬別,新聞報道的主觀性、傾向性以及部分無意失實與此相關。
再次,內容無所謂真假,反映內容的形式則有真假。與此相對應,新聞報道有真假,新聞則無所謂真假。新聞是人在社會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事實只能是實存的,或者是過去存在過的,或者是現(xiàn)在存在的,不可能有一種過去和現(xiàn)在均未存在過的“事實”;從經驗的層面看,人們對事實的把握是一種感性經驗的直接把握,即通過感性直觀經驗事實。這種感性直觀有人類共同的生物學基礎和億萬年的實踐所形成的共同的文化學基礎。正是這兩大共同基礎,我們將太陽從某類物體折射的光經驗為“紅”色,把有質量的物體脫離地球表面的移動稱之為“飛行”,把超過一定分貝的聲響認定為“噪音”等等。所以說感性直觀經驗對正常的社會成員來說基本上是共同的,這是“經驗事實”何以可能的原因所在。新聞報道由命題構成,而命題總是有真有假,否則就不是命題了。可見,所謂“新聞的真實性”其實是一個虛假范疇,新聞無所謂真假,假的就不是新聞,有真假的是新聞報道,所謂“假新聞”其實是假新聞報道。
最后,新聞報道帶有報道者的主觀感情色彩,新聞中沒有這種色彩。作為經驗事實的新聞,是人的感覺器官客觀事實的直接接納和把握,人的情感、價值等主觀因素在這一過程中幾乎無能為力,所謂“我們必須面對事實”正是這個道理。但是,當經驗事實作為結果成為主體的“對象意識”時,主體的“自我意識”就開始糾纏這一“對象意識”,甚至干預“對象意識”。新聞報道是報道主體對經驗事實的陳述,其間滲透著陳述者的主觀自我意識。請看下面的三則消息的導語:
新華社:1997年7月1日零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區(qū)旗在香港升起,經歷了百年滄桑的香港回到了祖國的環(huán)抱,中國政府開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路透社:6月30日午夜時分,當查爾斯王儲將香港歸還中國時,英國結束了一度強大的大英帝國歷史。美聯(lián)社:隨著午夜國旗的交換,焦慮不安和興奮的香港今天擺脫了156年的殖民時代,并開始了在歡欣鼓舞的共產黨中國主權下捉摸不定的新時代。
應該說,三家通訊社的記者所經驗的事實并無主觀感情色彩,而“經驗事實”一旦成為記者的“對象意識”,就在他們“自我意識”的作用下,形成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陳述。
這里我們還有必要澄清一個理論問題。新聞報道“對應”或符合的究竟是“自在事實”還是“經驗事實”?過去我們往往把新聞報道的真實性理解為“與客觀事實相符合”,似乎新聞報道直接反映客觀“自在事實”,而且這種反映還必須是“可以查證”的。
根據我們的觀點,新聞是人在實踐中經驗并關注的新鮮事實,新聞報道是新聞的的符號表現(xiàn)形式,它通過真的特殊命題所陳述的內容來反映和表達經驗事實,就是說,新聞報道不是直接反映客觀世界發(fā)生的事實,而是報道者主觀經驗的事實。因此,新聞報道“對應”并“符合”的并非客觀世界發(fā)生的事實,即“自在事實”,而是人的經驗世界的事實,即“經驗事實”。
新聞報道與客觀事實的這種間接關系也可以通過奧格登和李察茲的語義三角形得到進一步說明。在奧、李看,符號與所指對象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所指對象通過概念為主體所接受,主體通過符號來表達概念。如果我們把語義三角形中的符號、主體(概念)和所指替換成報道、報道者和事實,其間的關系就非常清楚了:
從圖中可見,新聞報道者與客觀事實以及新聞報道直接發(fā)生關系,但新聞報道與客觀事實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只有見解關系。從客觀事實到新聞報道經歷兩個階段。首先是新聞報道者經驗事實階段;其次是報道事實階段。新聞報道的真實性由這兩個階段決定,即由經驗事實的正確性和報道事實的準確性決定。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條件。
新聞報道所直接反映的并非客觀事實本身,而是作為報道者的經驗結果、被“自我意識”干預后的“對象意識”。這種“對象意識”的真實性不可能建立在“可查證性”基礎上,而只能建立在互主體性或主體間性、主體際性(intersubjectivity)基礎上。上述美聯(lián)社導語中“焦慮不安和興奮的”、“歡欣鼓舞的”、“捉摸不定的”等不具有可查證性,但卻是新聞報道中經常使用甚至不可缺少的陳述方式。這種“自我意識”糾纏和干預“對象意識”的情況幾乎在所有的新聞報道中都存在,如《我三十萬大軍勝利南渡長江》中“英勇的人民解放軍”、“國民黨反動派……遇到人民解放軍好似催枯拉朽,軍無斗志”等,顯然是報道者“自我意識”糾纏和干預“對象意識”的結果。當然,對于一個記者來說,“自我意識”必須要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具體怎樣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但“可查證性顯然不能作為這種限制的依據。
注釋:
[1]載《新聞與傳播研究》1997年,第3期
[2]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余斯勇《用信息定義新聞質疑》,載《新聞出版報》1999年1月19日
[4]甘惜分《新聞理論基礎》,第39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
[5]見《金岳霖學術論文選》,第552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6]金岳霖《知識論》,第753、754頁
[7]金岳霖《知識論》,754頁
[8]《金岳霖學術論文選》,第537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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