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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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分析論文

一、積極意義的背后:對我國新聞發言制度不足的思考

自1983年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從無到有,新聞發言人隊伍逐步壯大,新聞信息披露的廣度和深度得到極大擴展。目前,74個國務院部門和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政府三個層次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在我國已基本建立。多年來,新聞發言人制度在加強政府、媒體、公眾之間議程的溝通、促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公信度、維護公眾知情權、鼓勵輿論監督、塑造政府形象以及危機事件處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贏得了廣泛共識。但是,在看到新聞發言人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很多學者和社會有識之士根據中國的歷史語境,提出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除了新聞發言人隊伍的培養問題外,其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新聞發言人制度認識的理念轉變落后。盡管新聞發言人制度推行20多年,各級政府都建立了新聞制度,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還沒有明確的指導思想,特別是在處理危機事件時,沒有從維護公眾知情權的層面來認識制度,對新聞發言人制度的二元屬性——信息公開和公關效果不能正確定位,片面地將新聞發言人制度作為維護和改善政府形象的重要公關手段,而不是作為實現有效溝通,正確引導輿論,方便公眾參與公共生活管理的工具,最終導致新聞發言人制度長時間效果甚微。

二是新聞發言制度的法制保障缺失,監督與問責機制不健全。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總體上還缺乏對信息披露范圍、披露程序、責任人落實和追究失職責任等方面的明確規定,從制度本身來說還有較大的漏洞,缺乏對新聞發言制度及人員的明確監督和問責機制。監督、問責機制不健全,直接結果是導致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形同虛設。

三是缺乏制度保障背景下的新聞形式單一。在制度相對欠缺的情況下,我國的新聞會一般采取政府、媒體公布的單向傳播形式,信息披露的范圍有限,內容較單一。這種單純由政府發出“聲音”的形式,是否會使媒體成為單純的“傳聲筒”,使公眾成為“沉默的大多數”,一直是公眾關心的重要話題。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施行的積極意義與不足一直并存,解決上述問題成為完善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有效途徑。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也取得了明顯成果,體現出制度理念轉變、法制保障和形式多元的新的發展趨勢,這對克服傳統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弊端,更好地發揮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社會效益,向國際慣例靠攏提供了積極保障。

二、新趨勢之一:政治文明建設與新聞發言人制度理念重塑

政治文明就是指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新聞發言人制度以政府信息公開,保護公民知情權為宗旨,是政治文明進步的具體表現。在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依賴于政治文明的發展。

2002年以來,我國政務公開建設取得重要進步,政務公開被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逐步成為其施政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央政府明確提出,要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務公開成為中國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200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對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各級政府把政務公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務公開逐步成為一項基本的施政原則,一些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部門還制定了政務公開的專項法規,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使構筑“陽光政府”成為各級政府的必然要求。

在政務公開,構筑陽光政府方面,實行信息公開,建立和推廣新聞發言人制度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環。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治文明建設的大力推進使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政治制度環境已經發生改變。這必將促使政府重塑新聞理念,逐步改變對新聞發言人制度的認識,既根據中國的具體實際,又按照國際慣例進行信息,使新聞二元屬性中的信息傳播屬性大大增強,政府的政治公關屬性大大減弱,確保新聞發言人制度取得實效,成為政治文明建設成果的核心體現。

三、新趨勢之二:“兩個條例”頒布健全新聞發言制度法律語境

在制度語境發生改變的前提下,針對普遍質疑的新聞發言制度法律認責與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當前也已經有所突破。首先,2006年1月8日,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預案對突發事件的預警、發生過程以及善后工作等環節的信息均作出明確規定,如“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等。在當前社會突發事件增多的情況下,《預案》從新聞發揮重要作用的突發事件危機傳播的角度,對政府新聞制度的監督進行了完善,有利于改變政府對突發事件傳統理念和模式的不完善,確保公民的知情權。

其次,直接關系新聞發言人制度法律保障的《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和頒布也得以如愿。2007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政府必須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公開,同時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可見,《信息公開條例》不僅對政府應該公開的信息進行較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對公民的知曉權、信息公開的監督權進行了明確保護。《條例》對于克服新聞發言制度的法律約束缺失,以及政府、新聞發言人及公眾的責、權、利不明的弊端,推動多方監督,促使新聞發言的內容多元化,貼近實際、貼進生活,符合信息規律等方面,起到了硬性保障的作用。

總之,新聞政治語境的變化,必將進一步催生各種關于新聞的法規和制度的產生,逐步健全其機制。以上兩個條例的頒布,有學者稱將“開啟新聞報道的新時代”。筆者認為,對于新聞制度而言,兩個條例同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四、新趨勢之三:自主新聞會的推行引領新聞的新形式

從新聞的形式來看,我國傳統的新聞,主要包括政府機構主動的新聞會、記者招待會、吹風會等等,其中又以政府舉行專題新聞會為主。在以政府為主動的專題新聞會中,通常是政府有準備的新聞,記者與媒體處于被動聽取信息和被動報道信息的地位。因此,改變和豐富形式也是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重要手段。

當前,新聞的形式局限正逐步克服,其中自主新聞會的推行將起到重要意義。“自主新聞會是針對專題新聞會而言,定時、定點、定人、開放式的新聞形式。該會由新聞發言人根據授權,代表政府或機構舉行的定點、定時、開放式的新聞,其最大亮點是會上允許記者提及與新聞會主題無關,但涉及政府和機構管轄范圍的相關問題,體現出提問不設禁區的顯著特點。自主新聞會突出了媒體的主動性,改變了傳統新聞會信息流通的單向性,有利于媒體、政府、民眾之間產生良性互動和理性溝通,不僅滿足了政府公開信息的需要,而且實現了公眾通過媒體了解政府信息的需要,新聞信息的廣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巨大提升。

正是這種與國際接軌,被評價為具有突破性、填補空白,作為政治文明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新象征以及新聞最高形式的新聞制度,正日益得到認可和推廣。目前,除了一些中央國家機關陸續舉行自主新聞會以外,上海成為第一個推行自主新聞會的城市。2007年11月15日,重慶舉行首次自主新聞會,成為舉行該新聞形式第二個地方城市。2007年12月13日,重慶又按慣例舉行了第二場自主新聞會。我們這次自主新聞會的內容分析為例,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自主新聞會獨特優勢(見下表)。

從表中可以看出,自主新聞會不但可以延續以前的政府新聞環節,對政府認為應該通報的信息進行,記者的主動權的發揮更是顯而易見。采訪的媒體既有中央媒體,也包括地方媒體,媒體的積極性大大提高。這些因素直接決定了新聞內容豐富性和深刻性。從內容來看,記者問題有關于城鄉統籌、經濟發展等宏觀問題,也有包括物價、社會保障、民工、裝修、院士科研保證、家樂福踩踏事件、狂犬病防治等市民非常關心的民生問題,甚至提到了書記是否給重慶帶項目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無論其性質如何,新聞發言人都作了詳細、客觀的解答,那種敷衍塞責、“無可奉告”、吞吞吐吐,“政府,媒體公布”式的慣例、模式已經成為歷史。

可以想見,類似上述自主新聞會的廣泛推行,對于打造公開透明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將起到怎樣的積極作用。我們認為,隨著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自主新聞會必將在我國得到進一步推廣,這對推進中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設,將具有標志性的意義,我國新聞發言制度與國際接軌也已為時不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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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第二場自主新聞會》,引自華龍網《今日重慶》,/system/2007/12/12/000983765.shtml

摘要隨著中國社會政治文明建設的推進,我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已經出現了制度理念轉變、法制保障和形式多元的新發展趨勢,這對克服傳統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弊端,更好地發揮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社會效益,向國際慣例靠攏提供了積極保障。

關鍵詞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