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信息進程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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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信息進程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

本文將“知情權”的提出和信息公開制的興起及發展置于現代政治文明進程中研究。論文首先回顧了信息公開制伴隨著“知情權”的提出和日益受到認可而興起的歷史軌跡,進而探討了“知情權”原則的確立和信息公開制的發展,分析了其主要原因。最后論文考察了信息公開實踐在我國的發展。論文指出,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政府信息公開制的興起和發展,在思想層面和操作層面都是以現代民主政治為背景的,是公民民主權利擴大的表現。符合現代政治民主發展的要求是它得以在世界范圍發展的主要原因。論文還指出,“知情權”和信息公開制并非西方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專利。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知情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需要,信息公開滿足人民的這一需要。

關鍵詞:知情權信息公開政治文明

社會傳播系統同政治體系及其運作方式密切相聯。現代政治文明是以民主為核心內涵的,傳媒業的興起與參與社會政治生活,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中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作為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信息傳播體系,傳媒業帶來的政治信息溝通的普及化和公開的政治表達渠道,同決策民主化、同公民的廣泛的政治參與有著難解之緣;傳媒業的引導輿論功能,使其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對于政治過程和政治人物的監督緊密相連。信息公開制是在政治民主化進程中出現的,從一開始,它就與傳媒業有著不解之緣。

I.信息公開制的興起和“知情權”的提出

在以民主為核心內涵的現代政治文明的進程中,公民民主權利的擴大是普遍現象。就實行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西方國家而言,自建立起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以來,在資本主義民主的發展過程中,西方國家公民在法律范圍享有的權利,不斷得到擴大和發展。例如,日本1946年憲法對“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由過去的14條增加到了31條,規定國民可以享有的權利許多是過去沒有的。又如,法國1946年制定的新憲法,除宣布“再次鄭重確認1789年之人權宣言所賦予人類及公民權利的自由,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認之基本原則”之外,還在序言中專門列舉了法國公民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權利。[1]

就實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國家來說,以我國為例,自我國現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于1982年12月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來,歷經了四次修改,始終堅持進一步完善重視和保護公民權利的規定。非公經濟、地位、權利、法治等等是修憲中相同或相似的關鍵詞。2004年3月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在公民享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方面,明確寫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這兩點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寫人憲法,被稱為此次憲法修正中的三大熱點。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1954年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承認和保護公民的生活資料的所有權。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次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用“財產權”代替“所有權”,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財產權,提供了憲法保障;同時,完善了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制度,以利于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我國憲法,體現了國家承擔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職責的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修正案,表明我國全面推進人權事業和保護公民權利的決心。這次憲法修正案對我國第四部憲法的修改,還包括關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它們同樣體現了進一步完善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原則。

信息公開制,是人類社會在現代政治文明進程中正在探索的實踐,是保證民眾在知情的基礎上實現民主權利的一種機制,其興起與發展,是公民民主權利擴大的表現。目前,世界上已有幾十個國家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知情權的原則并指導其實施。在這些國家中,芬蘭是于1951年制定《官方文件公開法》的。此后,美國(1966年)、丹麥(1970年)、挪威(1970年)、法國(1978)、荷蘭(1978年)、加拿大(1982年)、澳大利亞(1982年)、新西蘭(1982年)、奧地利(1987年)、意大利(1990年)、比利時(1994年)、愛爾蘭(1997年)、日本(1998年)等國相繼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而即使在尚未頒布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的國家和地區,近年來伴隨著世界范圍內提倡政務公開、透明的政治文明近期發展趨勢,信息公開和“知情權”的概念也逐漸引起廣泛關注和探討。

信息公開制和公開原則的表述,最早出現在歐洲。據魏永征等著《西方傳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和張國良著《現代大眾傳播學》的介紹,早在18世紀,瑞典就在其《新聞(自由)法》中,提出官方文件應向人民公開,這被認為是“公開原則”的最早表述。但是,信息公開制的興起成為世界范圍的現象,卻是20世紀中期以來在人類社會政治生活中出現的重要現象。它同“知情權”的提出和日益在學理上受到認可形影相伴。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國家經過反思法西斯主義一度猖獗的原因,認識到要防止當權者違背民意、濫用權力,就應將有關政府工作情況的信息及時向人民公開,讓人民知情。[3]西方國家由此開始了對“知情權”的思考。“知情權”,也稱“人民的知情權”(People’srighttoknow)或“公眾知情權“(Public’srighttoknow),其主體顯然是人民,是公眾,指他們有權獲得、知曉事關公共利益和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信息。“知情權”的提出和日益在學理上受到認可,體現了人類社會對政治民主的理解的加深和要求的日益提高。由于傳媒是現代社會中從事向公眾公開進行信息傳播的職業傳播者,“知情權”常被同傳媒對獲取政府信息的要求聯想在一起,其同新聞自由的聯系常被強調。確實,從“知情權”提出和信息公開制的發展軌跡來看,“知情權”最初是由新聞界及同新聞界淵源很深的人士提出的,在“知情權”受到認可的過程和信息公開制的發展過程中新聞界始終是積極參與推動的一股力量。

一般認為,最早使用“知情權”這一術語的是曾長期擔任美聯社主編的美國新聞界名人肯特·庫珀(KentCooper),他于1945年率先提出了這一概念。正是由于新聞界、尤其是美國新聞編輯者協會的一批積極活動分子的推動,在美國,20世紀50年代初起,曾出現一場倡導“知情權”的“信息自由”運動。這一時期前后,美國新聞界因為感到政界的一些官僚阻礙了其對政府信息的獲得,[4]影響到其新聞自由,明確地亮出了“知情權”的口號,將自己視為“公眾知情權”的捍衛者,將傳媒對于政府行為的報道視為實現公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將“知情權”的原則作為維護采訪權,維護新聞自由的依據。這場運動中的經典之作有哈羅德·克羅斯(HaroldCross)的《人民的知情權》(1953年)和肯特·庫珀的《知情權》(1955年)等。哈羅德·克羅斯是律師,曾任《紐約先驅論壇報》(法律)顧問、美國報紙編輯協會(法律)顧問和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可說是既卷入新聞界又卷入新聞教育界的人物。肯特·庫珀前已提到是美國著名新聞界人士,其新聞工作生涯長達50年之久,其中41年是在美聯社工作,曾在1925-1948期間擔任美聯社主編。

由新聞界首先發起推動的倡導“知情權”的“信息自由”運動,很快在美國社會上、尤其是在美國法律界/法學界引起很大反響,新聞界又轉而從社會上尤其是法學界的支持者的侃侃而論中,吸取論點發出更加響亮的倡導“知情權”之聲,援引后者的話語進一步論證自身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O.Douglas)曾這樣闡述知情權的重要性及傳媒業同這一問題的聯系:“新聞傳媒業在我國憲法體制中占據優先位置,這并不是為了使之能贏利發財,也不是為了將新聞工作者撥劃為一個受優惠的階層,而是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知情權對于人民的統治權至關重要”。[5]對于倡導“知情權”的新聞界人士來說,道格拉斯法官的這番話語可以說雄辯地為之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又如,美國聯邦法官歐文·考夫曼(IrvingKauffman)提出,新聞自由仰仗對傳播過程的如下三個方面的保護:獲得信息、處理信息和散布/傳遞信息。[6]考夫曼的這一論點,也涉及到了新聞自由同信息公開和“知情權”的聯系。新聞界人士激烈地論辯說,離開了(以采集新聞的手段)獲得信息和(通過編輯并為發表而)制作信息實際上就不可能散布/提供信息。[7]換言之,為了向公眾傳遞公共信息以實現公眾的“知情權”,新聞界的采訪權和信息處理權必須得到保障。

在“信息自由”運動中,美國政府于1966年通過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ofInformationAct)。此舉不但在美國國內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知情權”,而且由于美國作為西方頭號強國在世界上的影響力而在世界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信息自由法案》在原則上要求政府部門向任何平民百姓公開其記錄和文件,除非是在該法案列出的9類作為例外的材料的情況下才具有特殊理由保密。這9類法定保密材料的規定,限定了信息公開的法律界限,并且體現了“知情權”同其他相關利益的平衡原則。1974年和1986年,美國國會又先后對《信息自由法案》進行了修訂以使之變得更加有效。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陽光照耀下的政府法案》(GovernmentUndertheSunshineAct),簡稱《陽光法案》(SunshineAct),該法案實際上是會議公開法案,涉及美國約50個聯邦部門、委員會和機構,要求這些政府部門公開其除了屬保密范圍以外的業務會議內容。至此,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由于美國以其強大的國力在世界上產生重大影響,美國《信息自由法案》頒布后,世界上逐漸掀起了追求“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潮流。

當然,“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是個復雜的問題,在美國,它不僅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并未明文提到而引起理論上的爭論,而且在操作層面也遇到要協調其同其他社會利益、個人權利的沖突問題,例如“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同政府保密權、個人隱私權之間可能產生矛盾。因而,“知情權”并非絕對權利,而是有一定限制條件的,美國《信息自由法案》規定9類法定保密材料就是列出這些限制條件。

II.以信息公開制保障“知情權”的實踐發展的關鍵原因

在倡導“知情權”和信息公開的運動在美國興起之初,新聞界的推動是一突出的景象,而美國新聞界人士當時較多地是從對付當權者對其信息采集的限制的角度考慮問題的,以至于有的美國學者認為《信息自由法案》作為確立“知情權”的法案是由于傳媒對信息的需求應運而生的。[8]備受關注的是傳媒作為社會信息傳播者同政府之間的關系。但是,畢竟,新聞界是以公民的代言人的面目提出這一概念的,“知情權”合乎邏輯的主體是任何公民。因此,到《信息自由法案》和《陽光法案》頒布時,受到強調的,則是政情和政務的公開和透明度,是公眾作為享受“知情權”的主體有權要求政府公開除法定的保密范圍以外的信息。在對于“知情權”概念的使用中,后來倍受關注的,是知情權同政務透明的聯系,是人民作為對政府行為及有關信息的獲知權的主體同政府及新聞傳媒三者的關系。人們認識到,作為職業傳播者,新聞界在享有采集政府信息(除法定的保密信息外)從而同其他公民一起享有知曉政府信息的權利的同時,還分享讓公眾獲知政府信息的責任,后者作為新聞界的社會責任同樣應受到強調。確實,現代新聞傳媒面向全社會公開傳播的特性同政治民主所要求的高度信息溝通是不謀而合的,由于這一點,現代新聞傳媒顯然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可資利用的最迅捷高效的傳播渠道。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信息傳播新科技的突飛猛進和以此為技術基礎的電子政府的興起,倡導政務透明、公開,更是成了世界范圍政治文明發展的新趨勢。目前為止先后有幾十個國家通過了信息公開的法律,使“知情權”成了法定權利。

“知情權”目前之所以能在幾十個國家由宣傳口號變為以法律形式得到確認的權利,信息公開制之所以目前在這些國家成為法定的制度,從根本上來說,關鍵是因為它在思想層面和實踐、操作層面均符合以民主為核心內涵的現代政治文明的框架。

從政府信息公開的法案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國家美國的情況來看,雖然倡導“知情權”、導致《信息自由法案》出臺的“信息自由”運動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但在思想脈絡上,其淵源卻在于西方民主主義政治思想,后者可以追溯到啟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民主權”、“天賦人權”等學說,這些學說為西方現代資本主義政治文明提供了思想指導,為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石。“知情權”說只有在現代社會、在以民主為核心內涵的現代政治文明的背景下才能符合邏輯地成立并被付諸實踐。“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的根本理由在于:人民只有在了解政府工作行為的基礎上才能積極參與民主政治,行使其民主權利。而公民民主權利和政治參與從思想層面上來說乃蘊含于“人民主權”的理念之中。因而,只有在堅持政治權力/國家的主權屬于人民的基礎上,才能邏輯性地推斷出人民有權要求了解、監督政府對于被托付其行使的政治權力的行使情況。民主權利同封建社會的專制制度和“君權神授”的政治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在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框架下沒有也不可能會確立老百姓的民主權利;“知情權”在古代是無從說起的。“知情權”原則目前之所以能在幾十個國家被有關信息公開的法律確認,雖然說新聞界的倡導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從根本上來說,更為重要的是因為它在思想層面上符合作為現代西方政治文明思想基石的“人民主權”理念,符合這些國家的有關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觀。

此外,“知情權”的確認和信息公開制的確立,在實踐、操作層面上需要有民主政治體制來付諸實踐。而在西方,程序化、法制化的確認公民自由、平等權利的民主體制,正是現代西方政治文明自進入實踐階段起確立的制度,該制度在幾百年的漸進過程中又逐漸得到了發展。“知情權”作為一種出自公民行使起政治權利的需要而推斷出的權利,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之一同表達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參政議政權等公民的其他民主權利相聯系而存在的。幾十個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信息公開制、肯定“知情權”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這些國家的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權利,匯入了公民民主權利擴展的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潮流。

由上可以看出,“知情權”的確認和信息公開制的發展,在思想層面上和操作層面上都是以現代政治文明的民主政治框架為政治背景的,是人類社會對政治民主的理解加深和要求提高的體現,也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民主權利不斷擴大的現代政治文明發展潮流的一種表現。

III.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程中信息公開實踐的發展

雖然“信息權”的提出以及信息公開制的建立首先發生在奉行資本主義文明的西方國家,但“知情權”及與此相聯的信息公開制決非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專利。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不僅強調政治民主,而且由于追求全人類的真正自由平等、由于建立起了同以往任何等級壓制性質的政治制度有著本質差別的社會主義制度,在政治民主的內涵上,從根本上超越了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馬克思主義的政治學說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翁,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當家作主意味著人民在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中享有廣泛的權力,一切國家權力機構和領導人員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而人民群眾顯然要在對公眾事務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對權力的行使情況進行監督。因而,對公共信息的獲知,是人民行使其作為國家的主人翁的政治權利的重要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民當家作主蘊含著人民有權獲得公共信息的概念。

我國是實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國家,以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為價值取向。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中,通過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制度等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建立了自己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運行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幾部憲法,都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根據憲法規定,我國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雖然目前我國沒有把“知情權”作為一項法定的公民權利和把政府信息公開加以規定的法律,但是,根據我國的《憲法》,人民有權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有權監督國家機關,已有新聞法學方面的專家撰書指出,“其中應當蘊含著人民獲知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有關信息的權利,否則管理就成為一句空話。”[9]

[page_break]“知情權”的明確提法在我國直到近年來才被使用,但是從我國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可以看出作為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對讓人民群眾了解國家大事是很重視的。有關公開信息和公開報道的表述早就在領導人的講話中和法規性文件中出現過。早在1959年6月20日,在看了新華社關于廣東水災的內部參考資料后,就曾在有關批示中指出:“廣東大雨,要如實公開報道。全國災情,照樣公開報道,喚起人民奮力抗爭。一點也不要隱瞞。”的批示,不但下達了災情公開的指示,而且指出了其可以“喚起人民奮力抗爭”的作用。我國通過一些法規性文件,對于向人民群眾公開重大新聞、政務活動加以規定。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就曾兩次法規性文件,規定由新華社統一有關政府事務的公告和公告性新聞,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在司法領域,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是民主原則在司法領域的體現,也是我國信息公開實踐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實踐中,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大眾傳播與組織傳播網絡相結合的政治傳播系統,通過傳媒報道政治信息、各種政治學習、層層傳達的組織傳播等手段,將有關國家大事的信息傳遞給公眾。當然,毋庸諱言,在改革開放前,中國曾經由于傳統習慣思維定向等歷史原因,在信息公開的實踐方面做得不夠。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需要一個發展的過程,信息公開制的建立和對人民的知情權的認識也需要一個發展過程。從以往的情況看,在出現突發性災難事件時,因種種顧慮而在落實災情公開的指示精神中做得不夠,這種情況,時有發生,時效性、詳盡性等有待提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踐也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一系列代表大會的文獻,一再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并提出了政務公開、透明。1982年黨的十二大把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保證,作為黨的一個根本目標和根本任務提出來。1987年召開的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現階段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必須著眼于實效,著眼于調動基層和群眾的積極性,要從辦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十三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機關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要經人民討論。”十三大報告還指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強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透明度,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這種將政務和黨務透明同新聞宣傳工具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聯系起來的表述,出現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中,說明了我國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對政務透明的承諾和對政務信息公開的重視,體現了黨對人民群眾知情并在知情基礎上議政(了解重大情況、討論重大問題)的權利的認可與重視。1992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在九十年代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推向前進,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加快改革開放,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同時,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十四大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當作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在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任務中,十四大報告把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提出來,號召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度。十四大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后,我國強調政府職能轉變的概念,重視政府角色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在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提出了要擴大基層民主,要求“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健全民主選舉制度實行政務和財務公開,讓群眾參與討論和決定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把政務公開同對干部實現民主監督聯系起來,顯示了黨對政務信息公開對于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性的重視。

2002年黨的十六大召開。黨的十六大報告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確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這是我們黨在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中,第一次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一起,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三大基本目標。十六大報告指出,“我們黨歷來以實現和發展人民民主為己任。”“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十六大報告在闡述擴大基層民主的工作中提出了要“完善公開辦事制度”,在闡述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中要求“各級決策機關都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完善專家咨詢制度,實行決策的論證制和責任制,防止決策的隨意性。”十六大報告進一步顯示了黨對政務公開的重視和決心。

回顧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歷次代表大會的重要文獻,可以看出,1978年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來,我國越來越重視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的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不斷推進政治改革,擴大了社會主義民主。我國對如何消除權力過分集中、官僚主義嚴重、缺少權力制約等現象,進行了研究,并正在致力于從實踐上消除這些現象。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職能向服務方向轉變,并且日益重視政務公開化,重視人民的知情權。最近,我國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更加強調“執政為民”、政府工作由人民評價、公民的政治參與、民主監督等。這些都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近期的發展,它們既同世界上建設服務型政府、政務公開化等民主潮流一致,又具有我國社會主義的鮮明特色。

改革開放以來,不少法規性文件中都包含有關政務信息和可以推論出公眾有從新聞傳媒獲知信息權利的內容。例如,1993年廣播電影電視部《關于不得在電視新聞節目中插播字幕廣告的通知》中指出,“這種做法不僅干擾了中央電視臺和省級電視臺新聞節目的完整播出,擾亂了電視工作的正常秩序,損害了電視新聞的整體形象,也侵犯了觀眾收看電視新聞節目的正當權利”。[10]該文件所說的“收看電視新聞節目的正當權利”,可以說是對公眾通過新聞傳媒獲知新聞的權利之表述。又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8年10月《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又在1999年1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及時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有關檢察事務。再如,1987年等部門發出《關于改進新聞報道若干問題的意見》,就國務院新聞發言人制度作出了規范。該文件并重申:新華社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負責及時、準確地統一黨和政府的重大政策、決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新聞等重大新聞,并采取措施保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國際臺和中央電視臺同時發出。[11]在黨和政府的推動下,我國健全和發展了重大新聞制度,并從1983年開始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近年來,我國政務公開、透明化在實踐上有了長足的進展,在理論上得到了學術界的認真探討和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學術界從滿足人民的知情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加強公民對于權力的監督,推進政務公開,提高社會解決公共問題、處理突發事態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消除突發性負面事件的負面效應等一系列方面,闡述了信息公開的意義。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進程正在加速。目前,在上海等地,市民可以在一些郵局、書報亭等場所領取市政府公告。政府信息的公開比之以往邁上了一個新臺階。2002年5月,有關機構受國務院委托,起草了我國第一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專家在相關訪談錄中談到了條例草案堅持六大原則,[12]即:權利原則、公開原則、利益平衡原則、不收費原則、自由使用原則和救濟原則,權利原則被列為第一條原則。2002年歲末,廣州市出臺了我國內地第一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法規《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宣布2003年1月1日起實行;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政府令第19號了1月1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宣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北京市了由北京市信息化辦公室起草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2004年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0號令了《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這些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開法規,都體現了權利原則,都指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知政府信息。

上述事實說明,伴隨著我國政務方式日益走向公開透明和對權力的民主監督不斷加強的社會主義民主化進程,以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踐正在發展。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難點。根據新華社2002年9月24日的報道,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起草工作就遇到了一些難題,如行政復議怎么做、政府“工作秘密”如何界定、發生爭議怎么辦等。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將需要在繼續研究和探索中發展。在目前世界范圍政治民主化進程加速的國際大背景下,在我國高度重視保護公民權利和推進人權事業的形勢下,我們相信我國將會深化對“知情權”的認識,加快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而新聞媒體,作為面向全社會公開傳播的職業機構,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實踐的發展中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魏永征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

2.奚廣慶主編《政治學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鄭保衛《關于信息公開的理論思考與實踐意義》,載《國際新聞界》2003年第五期第5—9頁。

4.Bumstead,RichardA.《知情權》,載《交流》雜志2001年第二、三期聯刊。獲自網上,URL地址

5.Dennis,EverettE.andMerrill,JohnC.(1991).MediaDebates:IssuesinMassCommunication.NewYork:Longman.

注釋:

[1]奚廣慶主編《政治學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頁。

[2]《人民日報》2004年3月22日。

[3]鄭保衛《關于信息公開的理論思考與實踐意義》,載《國際新聞界》2003年第五期,第5—9頁。

[4]Dennis,EverettE.andMerrill,JohnC.(1991).MediaDebates:IssuesinMassCommunication.NewYork:Longman.p.46.

[5]轉引自Dennis,EverettE.andMerrill,JohnC.(1991).MediaDebates:IssuesinMassCommunication.NewYork:Longman.p.47.

[6]轉引自Dennis,EverettE.andMerrill,JohnC.(1991).MediaDebates:IssuesinMassCommunication.NewYork:Longman.p.48.

[7]出處同上。

[8]Bumstead,RichardA.《知情權》,載《交流》雜志2001年第二、三期聯刊。獲自網上,URL地址

[9]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頁。

[10]轉引自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頁。

[11]魏永征《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7頁

[12]《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