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治理法律制度探究

時間:2022-02-15 03:45:44

導語:網絡謠言治理法律制度探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網絡謠言治理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網絡媒體技術的發展為公民提供了一個言論自由的平臺,同時也引發了網絡謠言的產生。其不僅損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也給我國的社會、經濟以及文化方面帶來了不利的影響。為了對其實施強有力的控制與預防,相關部門不得不采取法律規制措施來治理網絡謠言,保障網絡環境的健康良好。本文在此大背景下先對網絡謠言的基本概念、分類以及特點作全面的概述,闡述治理網絡謠言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礎上重點分析我國現階段治理網絡謠言主要現狀,最后再對如何有效的治理網絡謠言,構建一個完整科學的網絡謠言法律責任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關鍵詞:網絡謠言;誹謗;侵權;法律責任

一、“自媒體時代”網絡謠言概述

(一)網絡謠言的概念

從科學角度來說,網絡謠言是建立在互聯網傳播基礎上的錯誤信息交流方式,其也是屬于社會謠言的一種。在《辭海》中,有關謠言的字面解釋指的是無關事實依據的荒謬或者是捏造的信息。據此可推斷網絡謠言的基本內涵即是以互聯網為傳播媒介,大多為社交軟件、微博、郵箱、網絡論壇等,將毫無任何事實依據的信息到處傳播,這里的謠言內容大多與時事政治、社會領域、名人軼事、突破傳統等方面有關。當今關于網絡謠言內涵的兩大主流思想是“媒介說”與“專業說”。不同學者對網絡謠言的概念做解析時,對把重點放在網絡這一媒介上,還是“謠言”這一名詞上有不同看法,這也是網絡謠言與傳統謠言的最主要區別。傳統的謠言一般集中在小范圍內,口口之間迅速蔓延的形式,而網絡謠言則是將現實社會轉變為虛擬的網絡世界,尤其是在社會遇到某些突發事件,或者是有關網民自身的利益時,每個公民都有在網絡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與權利。

(二)網絡謠言的分類

網絡謠言所表現的內容與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依內容不同分為六類:一是有關政治的網絡謠言。這類網絡謠言主要圍繞黨、政府,涉及到某些國家內政、機密信息、政治決策以及政策制定與出臺等方面的內容。這類謠言會使民眾對政府的工作能力與社會穩定產生懷疑,引起社會的矛盾產生,對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產生不利的影響。二是有關災害的網絡謠言。其主要是捏造某種災害產生或在災害發生后,夸大災害的危險性信息,對民眾的心理以及社會的安定產生不利影響。之前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國內出現了一股“搶鹽風潮”,即源于網絡上傳播的相關謠言。三是有關恐怖的網絡謠言。其主要是通過捏造有關社會甚至是國家的危害信息,例如恐怖襲擊或者是爆炸事件來引起社會民眾的人心惶惶,擾亂了原本和諧安定的社會秩序。四是有關犯罪的網絡謠言。與恐怖謠言不同,其指的是憑空捏造某些犯罪信息,引起社會民眾的反抗與不滿。五是有關食品安全的網絡謠言。其主要通過捏造夸大某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引起民眾的驚慌與不滿,造成對該食品或產品的生產企業損害。前不久的“皮革奶”事件就是屬于這一類。六是有關名人軼事的網絡謠言。往往是根據某名人憑空捏造出非事實的信息,給當事人造成名譽與心理傷害,也給整個社會渲染了一種不正當風氣。例如楊冪的“不雅視頻”事件等都屬于這一類。

(三)網絡謠言的特點

首先,從內容方面來看。網絡謠言的內容覆蓋面廣,隨著互聯網科技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網民數量正逐步增加,不少網民可以在不同的社交網站、微博論壇以及聊天軟件中散發網絡謠言,其主要涉及的內容覆蓋面會很廣泛;網絡謠言的內容可以進行再加工傳播,與傳統謠言相比,網絡謠言由于是利用網絡作為傳播媒介,更具有穩定性與固定性,經過在網絡上不停的傳播后,網民容易將這一傳播的信息與其他信息結合起來,斷章取義并在原來的信息上進行再加工,加入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信息或者是加入某些能夠展現自己主觀情感的詞語,以此引起共鳴。其次,從傳播過程來看。網絡謠言實現高速化傳播,網絡化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網絡謠言的傳播,智能化的移動設備也為人們隨時隨地的信息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并且在網絡這一自由的平臺上,人們可以將信息無限制的復制或者是轉發,也可以在事件突發的第一時間段內就能了解到最新消息,例如馬航失蹤的最新狀況,人們都可以在網上充分的了解到;網絡謠言多為匿名隱形傳播。網絡化的世界是虛擬的存在,其所附屬的IP地址也是隱形存在的。因此,網民就可以在網絡上隨意的發表自己的看法,有的時候難免會因為言辭的不當以及主觀情感的深入,散發網絡謠言來達到自己的最終目的,這種匿名傳播網絡謠言的現象在貼吧論壇以及某些社交網站上最為常見。

(四)網絡謠言的危害

首先,公民作為主要的網絡使用主體,是潛在的侵權和被侵權主體。一方面,散播網絡謠言會對公民的名譽與各項人身權利產生損害與不利的影響。如近幾年的傳聞六小齡童去世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網絡謠言,六小齡童也自己出來證實自己并未像網絡上說的那樣“被死亡”,這不僅給其本身的名譽與影響帶來損害,也會加重其的心理壓力,損害其的心理狀態。另一方面,網絡謠言會對公民的合法財產帶來損害,著名的案例如日本核泄漏引起的“搶鹽風波”,不少市民都聽信網絡的謠言,去各大超市搶購囤積食用鹽,最終官方出來辟謠后,囤積的鹽不能夠完全使用,也不能進行銷售,造成了財產損失。其次,對社會的穩定及秩序的危害。一方面,網絡謠言會對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的發展帶來影響。在汶川地震的時候,網絡謠言礦泉水與方便面的短缺,致使不少居民都開始囤積此類食物,同時不少商家也趁此時機抬高物價,致使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受到了影響。另一方面,網絡謠言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正常秩序的發展。造謠者會利用網民好奇心理,捏造出違背事情真相的事件,并在網絡上大肆宣揚,甚至會對社會的突發事件與政府的政策進行捏造宣傳,例如針對天津港火災爆炸的事故,有些網友就在網上編造傳播“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居民小區一個活口沒剩,有毒氣體正向北京蔓延的消息”,給民眾的心理帶來恐慌,也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再次,對政府及國家穩定的危害。在國務院最新研究的數據中,我們發現網絡意識形態的信息與媒體在對整個社會,政府乃至國家的管理與治理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方面,網絡謠言會對政府的聲譽與國家的影響帶來損害。典型的例子即忠縣的兒童失蹤案件,而公安局卻對此不聞不問。不明事理的網友第一反應即公安局的失責與不負責任,其實忠縣兒童失蹤案件本身就是捏造虛假的,這就給政府的部門帶來了不利的影響。更有些反華勢力在國外散發各種反華言論,給我國的聲譽與形象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給民眾傳達一種政府及國家不負責任的假象。

(五)網絡謠言治理的必要性

縱觀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幾起網絡謠言案,例如“秦火火案件”,“張海迪的日本國籍案件”與傅學勝的“非洲牛郎案件”等,同一特點就是散播謠言者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壞而采取不法措施來嚴重影響網絡環境。因而,虛擬的網絡世界中更需要法治的監管和介入。雖然網絡謠言的興起與發展是在虛擬的空間內進行的,但是其從根本上反應的還是人民的基本利益問題,相關部門還是應該要加強對網絡監管立法制度的研究與探索。另外,維護網絡世界的穩定執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了民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不管是在治理手段上的使用,還是在社會輿論方面的控制,治理網絡謠言都必須要堅持依法治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治理網絡謠言。只有在法律化、專業化與科學化的視角下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才能更好的促進我國的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以及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二、我國網絡謠言治理的現狀

(一)我國網絡謠言治理的相關舉措

第一,深化新聞體系改革,將互聯網的信息透明公開化。根據上述的分析,我們知道網絡謠言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政府的威信與公信力產生不利的影響,其所渲染的一些負面新聞,會破壞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公平形象,損壞政府的聲譽。筆者建議政府部門不妨可以利用網絡平臺,深化改革新聞的傳播體系,將社會上的一些正能量的事跡大力傳播,正確的引導輿論導向。網絡謠言的傳播難以控制,但可在根源處控制網絡謠言的產生。這需要相關部門加大對網絡信息監管與審查的力度,將網絡謠言扼殺在搖籃里,對已經形成并傳播的網絡謠言實施公開透明化的處理方法,來啟示民眾切勿輕信謠言。同時,政府部門日常對民眾的上網文明教育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也是必不可少,以此提高公民在使用網絡時的文化素質與自律意識。第二,加強法律監管體制,嚴懲造謠是非之人。網絡謠言危害性大,傳播范圍廣。政府不得不采取法律規制武器來保障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政府實施一套完整科學的法律監管體制,從互聯網的各個方面在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情況下,對網絡環境實施者全方位監管。在處理散播謠言的不法分子時,相關的部門也絕不能手軟,要依法按照國家所頒布的有關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對不法分子實施強有力的法律制裁。第三,提高網民文化素質,增強謠言鑒別能力。由于各種歷史的原因,相比于西方等發達國家的公民文化素養,我國的網民文化素養相對較低。不少網民在網絡上容易被謠言所影響,缺乏一定的謠言鑒別能力,容易盲目追從,更會因為自身文化素養的缺失,加快謠言的傳播速度與效率。因此,我國政府在治理網絡謠言時,同樣也許注意進一步提高網民的文化素養,增加其網絡謠言的鑒別能力。

(二)我國網絡謠言治理的問題分析

首先,法律規定的制定不夠完善,可執行性較低。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安全的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制定體系也不夠充足與完全。只有《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網絡誹謗解釋》),涉及到網絡誹謗的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在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網絡謠言的處理也提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現實社會大多數只是對造謠者從事以處罰金錢或者拘留而已,這也是不可執行的。雖然我國政府的各個部門都對互聯網的安全與犯罪制定出了明確的處罰條約,但各自處罰與治理的重點卻又是相同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對網絡謠言的治理產生積極的作用。其次,對造謠者的處罰力度還不夠深入。雖然在上述內容中,我們提到我國的部分法律,尤其是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對網絡造謠者的相應處罰與規定,但是其中不嚴謹與科學的問題還是存在的。在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網絡造謠者的處罰是處以10天以下的拘留和500元之下的罰款,在其他的法律體系中也有類似規定,但是根據實際處罰情況來看,不少造謠者非但不能從處罰中吸取教訓,反而更加大膽的實施網絡犯罪行為。另外,我國的其他法律例如在《民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中對隨意使用侮辱性言語誹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的,將處以不同的刑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網絡謠言犯罪的勢力,但是由于立法的范圍不夠清晰,實施的力度與執法性也不夠,因此也很難以達到嚴懲造謠者的作用。

(三)國外網絡謠言治理的經驗吸收

網絡謠言的危害涉及到公民,社會乃至國家,對社會的各方各面都產生著極其不利的影響。基于此,國外的不少國家在立法中都采取強硬的態度來治理網絡謠言現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德國在刑法典中規定:明知傳聞有誤,且會在廣大人群范圍內引發不安,進而危害公共秩序,還有意散布者,將面臨最高6個月監禁或罰款的處罰。并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加重處罰,即如果其行為造成多人死亡,應受到最高5年監禁的處罰。美國更是出臺了130多項內容為規制謠言及網絡傳播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我們的近鄰,日本對于互聯網的管理除依據民法和刑法外,還制定了《電子契約法》、《反垃圾郵件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專門法規來處置網絡違法行為。總結國外的立法例,可以發現幾個特點:一是這些國家法律體系比較完善,除民事和刑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外,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這些專門法有利于廣大網民自覺規范上網言行,也為執法機構懲治造謠行為提供更加直接精確的法律依據。二是法律條文縝密周全且具體,同時可操作性也很強。三是認定標準明確,處罰措施嚴厲,懲罰力度大,威懾力強。這將會對我國的治理現狀提供科學的參考與啟發。通過對國外大多數國家所采用治理方法與法律規制的研究,要實現對網絡謠言有效治理,必須控制好公民、社會以及政府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其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相互構建為一個科學且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而我國在這三個方面的治理現狀做的都不到位,在法律法規的制定與立法上缺少嚴懲性,在實施法律規制措施方面又難以依法合法進行。因此,筆者建議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懲罰監督力度,加大立法的嚴格性和全面性,根據我們的國情,采取以民法與行政法為主,刑法為輔的懲罰機制,更好的規范網絡言行,維護網絡環境健康發展。

三、關于網絡謠言法律責任體系的構建

(一)民事責任的承擔

在網絡謠言法律責任體系的構建中,民法部分的相關法律與治理是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內容。在我國目前的民法體系中,對網絡謠言的規制與治理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與《民事訴訟法》中。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就對網絡謠言犯罪分析的責任承擔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規制與解釋,其中的第36條就有明確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注:如“人肉搜索”之類),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條法律雖然直接為散播網絡謠言的人制定了相應的處罰,但是力證難度卻很大,由于現如今的網絡世界,大多數用戶傳播信息采取的都是匿名制,實名制的擴展要求還不夠廣泛,因此很難確定網絡造謠者的真實身份。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規定:“原告必須清楚的指導被告的真實身份與其他方面,這樣才構成訴訟的基本條件。”這就給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治理造謠者的法條帶來了實施層面上的困難。受到謠言侵害的受害人必須要清楚地認知造謠者的真實身份,而網絡服務的提供商也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推定原則,這完全符合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卻無法更好的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造謠者所承擔的懲罰力度也是遠遠不夠的。要想合理的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我國立法機關完善的法律機制體系來彌補,且法律的規制力量是十分強大的。筆者建議我國的立法機關可以以民法體系中的《侵權責任法》為基本過錯推定參考,在制定其相應的司法解釋中也要對有爭議的與值得商榷的部分作出詳細而全面的解釋。

(二)行政責任的承擔

目前,我國對網絡謠言的行政法規制主要體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散布謠言的范圍較小;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發生后,能夠及時認識錯誤,并加以改正的;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較小的幾種行為,如果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而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引起恐慌,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雖然在我國的行政法中對散發網絡謠言者有著明確的處罰與規定,但是根據長期的實施效果來看,我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為的應用不具有廣泛性,范圍較狹隘,而且從其的實施效果上來看,行政處罰的預防,警示功能并不明顯,一般的捏造與傳播的網絡謠言難以列入到刑法所治理的范疇中去,而行政法的處罰力度有限,因此其對網絡謠言散播者的警示作用也不夠強烈。但是雖然我國的行政法在實施的方式與作用上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其是治理網絡謠言最為合理的法律規制方式,在民法之上與在刑法之下的處罰力度使得不少謠言散播者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是筆者還是要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細化相關的行政法規內容,加大對行政法規的使用力度,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機制,為刑法的法律規制提供一定的幫助。

(三)刑事責任的承擔

正如前述,網絡謠言的治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從多個層面上進行規制,而這個體系最后的一道防護網就是刑罰制裁。針對近些年不斷出現的網絡謠言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及時出臺了《兩高網絡誹謗解釋》,對人們的網絡言行進行更加具體的規范和限制。而言論自由作為憲法賦予的一項權利,此時難免會受到相關刑事法律的威脅。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慎之又慎,做到細化明確的行為方式和模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在打擊犯罪和保障私權利之間謀得一個平衡。筆者認為在構建網絡謠言的刑事責任體系時:首先,應當保證刑法規制網絡謠言要合乎憲法精神。言論自由并非是無節制的,我們國家憲法中從消極方面對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做了規定,公民不能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但介于我們憲法缺乏相應的保障實施的措施,需要刑法等“保障法”具體“圈定”出公民言論自由的范圍,當網絡謠言觸發到刑法紅線,便會啟動刑法制裁。此時,刑法的制裁不僅不違背憲法,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每個人應有的自由和權利。其次,堅持刑罰手段處理網絡謠言的謙抑性。網絡時代的到來,為民眾提供了一個更廣闊和便捷的渠道表達心愿,也為國家的民主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國家機關在打擊網絡謠言過程中,要以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為指引,在懲罰言論犯罪方面保持謙抑和謹慎。一方面,立法過程中應慎重思慮限制言論自由的罪名設置是否正當;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力,認定被告人行為性質時要謙抑援用解釋法條。在罪與非罪之間有廣闊的中間模糊地帶,根據憲法的精神限縮刑法對相關犯罪的適用范圍,作出合乎憲法的限制解釋。再次,刑法的規制應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另外在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同時,也許堅持看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再做決定。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刑法要求立法機關做好使得設置的罪名與相制定的刑罰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如何做到設置罪行與刑罰的合理性,就要要求立法機關遵循這三個標準:第一個為認清刑法界限;第二個為對應相應的刑罰種類;第三個則為對量刑實施一定幅度的調控。在第一個中,認清刑法的界限,就要清楚了解到刑法具體所管理與規制的相應內容,在社會利益中最重要的,損害程度最大的部分才需要使用刑法來進行保護,把那些有著損害動機,社會危害性極大的以及利用社會公眾力量與法律規制行為難以調制的反社會行為才稱為“犯罪行為”。在第二個標準中,相關部門就要清楚了解刑法所制定的四大基本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切不可盲目的使用刑法制定不合理的刑罰,一定要將不同類型的犯罪行為對應好相應的刑罰措施,這樣才能更好的實施刑法對造謠者處罰及教育功能。在第三個標準中,相關部門也要遵循量刑適度原則,根據不同造謠者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來確定其所受刑法的輕重程度。而設置的罪名與刑罰要具備合理性與科學性的這個部分也被成為刑法制定中所遵循的“比例適度原則”。這個原則的實施并不是要求相關部門減輕犯罪者的刑罰程度,而是要做到合理的使用刑法的規制力量,科學的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來設置合適的刑罰程度,致使每一位犯罪分子都能受到應有的懲罰且又不失公平。“比例適度原則”衍生到刑法規制上就是著重渲染刑罰的適度性與謙抑性。最后,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要堅守犯罪構成的底線。現實生活中,網絡謠言因為侵犯的客體、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導致它們具有不同的價值和社會危害性。立法機關應當對不同類型的網絡謠言設立不同的入罪門檻,同時在刑罰幅度和打擊力度上也應有所差別。在《兩高網絡誹謗解釋》中對何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何為“情節嚴重”,以及何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作了列舉式規定,這無疑理清了網絡謠言入罪的邊界。告訴人們在網絡上作出何種言論就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而這些行為中哪些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行為,或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當然,對于此二類行為我們刑法中已有對應的刑罰措施。我們在以犯罪構成要件作為衡量罪與非罪的界限時,要特別重視責任要件。它是刑法規制網絡謠言行為人的必要條件,要求其在行為時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態。尤其是對幾類網絡謠言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要做重點考察,包括第一謠言制造者、轉發者、第二謠言制造者和謠言的放任者,通過他們的主觀心態確定是否應該被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四、結語

綜上所述,要想科學合理的治理好網絡謠言問題,為網民提供一個健康文明的網絡環境,更好的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維護政府及國家的聲譽與形象,就要求我們的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與治理手段,當然這些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網絡謠言的進一步發展,最佳的方法應為從根本上源頭上切除網絡謠言的產生契機,改變網絡傳播信息的環境與氛圍。這就需要政府要嚴格遵循相應的法律規范,對網絡環境的管理做到治理,而不是管制,而我國相應的立法部門也要明確區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法責任三者之間的區別,從新型的法律視角來規范治理網絡謠言的責任機制,爭取將三者相統一,為網絡謠言的治理提供完整的法律規制保障。

作者:常超 單位:煙臺大學文經學院

參考文獻:

[1]孫萬懷、盧恒飛.刑法應當理性應對網絡謠言——對網絡造謠司法解釋的實證評估.法學.2013(11).

[2]陳小彪、佘杰新.網絡謠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場.吉首大學學報.2014(2).

[3]孟鴻、李玉華.基于國際比較的網絡謠言治理.廣西社會科學.2012(10).

[4]丁先存、王芃.國外網絡謠言治理及啟示.中國行政管理.2014(2).

[5]王璐.網絡謠言規制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4.

[6]祝坤.網絡謠言入罪與網絡謠言治理.蘇州大學.2014.[7]楊建武.網絡謠言的協同治理機制構建及其實現途徑研究.湘潭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