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論文

時間:2022-02-13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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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論文

摘要:財政稅務是維護市場秩序、合理控制經濟的重要方式,在節約型社會背景下,推行綠色財政稅收制度是順應時展需求,對推動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基于節約型社會視角,闡述了綠色財政稅收制度的意義,對當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了節約型社會背景下的完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節約型社會;建議

在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下,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問題逐漸顯現,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造成了威脅,一旦稍有不慎,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基于此,政府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提出了節約型社會經濟管理理念。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提出的,在節約型社會背景下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管理書評,有利于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意義

綠色財政稅收制度是指基于科學理性思維、人文觀、效率觀,不斷探索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模式,進而對政府財政稅收政策發揮指導作用。現階段,部分企業或個人、社會組織等出于短期利益的考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導致資源浪費、生態環境被破壞。這類組織或個人并未執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對集體利益、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害。在這一情況下,政府部門通過合理的財政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個人、社會組織更為重視能源問題以及節約資源,進而實現經濟主體利益與社會利益高度統一。自主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能力是經濟良性增長的主要表現,也是政府部門財政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都具有長期性的特點,短期內將環保節能技術放在首位具有一定的風險。為了提高政府部門的投資熱情、降低風險,通過靈活的財政稅收政策可以為發展節能技術提供有力的支持,可以推動綠色節能技術的創新,加快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向集約型模式轉變。

二、當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

(一)資源節約意識淡薄。當前,部分企業與政府部門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缺乏認識,資源節約意識有待提高。為了企業發展與個人政績,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忽視對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盲目地追求短期利益,水體污染、空氣污染、農田污染問題頻發。部分地方政府管理方式落后,沒有嚴格控制企業的準入門檻,特別是對于化工等高耗能、排污量大的企業沒有嚴格審核與監督,甚至對企業的排污問題視而不見,造成資源浪費嚴重。(二)相關政策有待完善。在我國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為了迅速脫貧,經濟發展模式過于粗放,雖然當地居民的經濟條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當地的生態環境問題卻十分突出。當地政府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過程中并未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財政稅收體系相對落后,政策內容不符合發展節約型社會的需求,不利于節約型社會的建設。從現有財政稅收政策來看,各級政府職能互劃分不清,對政府的支出職能多為原則性規定,導致事權與支出劃分不明,對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與當地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與此同時,部分地區節約資源的標準仍不健全,例如缺乏廢舊家電回收的舊物清理標準,關于工業耗能產品缺乏完善的使用規范,缺乏高效的節約型經濟評價指標。(三)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難以發揮。雖然我國居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可持續發展目標得以確立,但是相關政策卻仍難以落實到位。目前,執法部門在處罰排污企業時,處罰力度不大,部分企業在接受行政處罰后仍偷偷地排污,難以震懾其他企業,企業的污染行為難以得到根本整治。除此之外,對于嚴格執行相關政策、保護環境的企業缺乏實質性的獎勵,導致企業對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不高。

三、節約型社會背景下的完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加強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認識。政府在地方建設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其對綠色財政的認識會直接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因此,政府必須加強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認識。地方政府要理順工作思路,在工作中將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落實到位。在認清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同時,也要進一步解讀其他有關政策,協調好二者的關系,使二者的作用能夠得到進一步發揮。政府在工作中要醫生作則,將節約資源理念融入各個工作細節中,為企業、個人做好正面引導。同時,企業與個人也要積極了解地方綠色財政政策,強化法律意識與環保意識,在生產過程中將保護環境逐漸培養為一種自覺行為。(二)建立建全綠色財政稅收體系。現階段,我國現有的綠色財政稅收體系僅作用于商品生產的某一環節或部分環節,沒有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得到落實。因此,必須加大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研究力度,不斷完善現有的綠色財政稅收體系。第一,政府不僅要加強對當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監管,而且要增加對該類企業廢棄物排放的稅費,從而督促企業創新技術,減少廢棄物排放量,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第二,政府要從政策、制度層面加強對企業使用資源行為的約束。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若企業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排污口超過1個,則應該根據排放口數量與排放量分別計征稅費。對于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政府還應該完善該類企業的淘汰機制,引導企業轉型升級,淘汰落后企業。第三,國家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責任,有學者認為中央財政收入不應該高于財政總收入的50%,這是二者稅收劃分應該堅持額的原則。同時,還可以以基金等形式合理支出責任,明確各級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第四,確定主體稅種。在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同時,政府應該統一民間對稅法的稱謂,明確定位。在統一稅法稱謂后,國家還應該合理界定征稅范圍,將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征收范圍,將排放廢棄、廢水等納入征稅范圍。對于不在征稅范圍內的污染物,則可以通過行政費用約束企業的排污行為,且納稅主體應該為排污企業或個人。第五,合理設置稅率。對污染企業或個人征稅時,應該根據治理污染的成本征稅,但也應該對納稅主體的稅負加以控制。在測定污染物排放量時,應該以專業權威機構的測量數據為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征收。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加強對省級稅務部門的檢查,防止企業將排放的污染物轉移至優惠力度大的地區。在管理方面,中央需要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三)發揮綠色財政稅收制度的作用。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因為宣傳力度不大,所以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首先,政府應該加大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聯合電視媒體、雜志社等傳統媒體以及網絡新媒體,邀請專家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進行解讀,并將內容刊登在報紙、雜志上,在影響力大的社交網絡、政府官網,使民眾、企業能夠更為了解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政府也要聯合新聞媒體加大環境保護公益廣告的投放,強化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從而更好地建設節約型社會。其次,政府應該轉變職能,加強內部管理,加大政策執行的力度。在處罰排污企業時,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監管與處罰污染企業,對于未按規定排污、產生嚴重后果的企業,應該從重處罰,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部分企業在接受行政處罰后仍偷偷地排污,對于這一類型的企業,政府部門要在處罰的同時,還應該將該企業拉入行業黑名單,甚至可以考慮將企業經營者、法人等難以震懾其他企業,企業的污染行為難以得到根本整治。

四、結語

綜上所述,財政稅收政策既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環境保護、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大舉措。在節約型社會背景下,政府要積極轉變職能,加強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認識,強化法律意識與環保意識,為企業、個人做好正面引導,加大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大政策執行的力度,建立建全綠色財政稅收體系,對于高污染、高耗能企業,完善該類企業的淘汰機制,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轉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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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艷,江雨濃.節約型社會的綠色財稅政策研究[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7(6).

作者:楊光 單位:景德鎮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