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貸考慮

時間:2022-11-02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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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信貸考慮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放任污染,一些環境政策工具的效果不明顯,對我們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能源資源大量消耗,保護環境,節能減排勢在必行。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被稱為“我國現階段綠色信貸的基礎文件”,這正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綠色信貸政策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區金融機構和環保部門的回應。但綠色信貸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階段性的成果,與預期的目標相比還有很大的距離。綠色信貸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要想全面有效地推行綠色信貸,還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一、國家出臺綠色信貸政策的原因

(一)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必然要求。環境污染違法現象突出,但因為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和公共資源,又由于其產權不明晰,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顯然是失靈的,同時,存在外部不經濟效應。解決這些問題只能利用行政管制和外部性的內部化的辦法。對于行政管制,政府通常采用事后處罰為主的手段,并且會因其辦事效率低下、信息不對稱、調控范圍有限等原因導致“政府失靈”。而綠色信貸政策既能促進經濟增長,又能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驚人的成就,但是這是建立在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基礎之上的,造成了資源的短缺與環境的惡化。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建立資源優化配置、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勢在必行。而信貸結構必須與產業結構相適應,因此,綠色信貸的實施是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結果。

(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必然要求。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之間總存在一些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在2005年就已提出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綠色信貸是以保護環境為核心的,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綠色信貸是一種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機制。

(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出發點,以創建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謀求社會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但是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尖銳,環境問題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消耗,減少廢物排放,減少對環境的壓力成為必須,綠色信貸政策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提出的。

二、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的原因

(一)商業銀行獲得商業利益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政策不僅有助于強化企業形象、擴大銷售額和市場份額、增加利潤、吸引顧客并獲得顧客忠誠、提高員工滿意度及保留率、強化品牌定位、鞏固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合作關系、獲得媒體的正面關注等,而且還有助于改善商業銀行的競爭環境,從而贏得競爭優勢。同時,商業銀行積極推行“綠色信貸”,有利于擺脫過去長期困擾的貸款“呆賬”、“壞賬”的陰影。

(二)商業銀行環境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近年來,政府越來越注重環保,加大了對企業污染環境責任的追究力度,銀行承擔的因污染企業關停無法收回貸款的風險也開始加大。實踐證明,破壞環境不只是加大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更嚴重的是可能會危及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和生存。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其環境風,防范企業和建設項目因環保要求發生變化帶來的信貸風險。

三、綠色信貸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是目前“綠色信貸”的杠桿效應還遠沒有釋放出來,主要原因在于商業銀行和其他企業實體一樣,也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信貸有利可圖,從而使得一些商業銀行不愿大幅度消減對這類企業的信貸量。同時,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企業通常是納稅大戶,是當地政府的經濟支柱,地方政府為了完成上級考核指標、提升政績,會想方設法地保住這些企業。

二是有很多中小型污染企業為了避開金融機構貸款的限制,不向金融機構貸款,而是采取民間融資或者自籌資金。這樣,“綠色信貸”對這些中小污染企業就起不到引導作用。

三是因為環境信息的好壞影響著企業是否能夠從銀行獲得貸款,企業有可能提供一些不真實的信息,或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從而銀行就不能獲取充分的信息。同時,環保部門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信息也不完全,不能為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審查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支持,更嚴重的是商業銀行和環保部門至今還不能信息共享。

四是商業銀行缺乏實施“綠色信貸”的相關人才資源,綠色信貸的相關制度安排還不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還沒有構建起來。同時,商業銀行缺乏實施“綠色信貸”的具體標準,可操作的機制和實施手段不夠具體。

四、提高綠色信貸執行效力的建議

一是國家要引導和鼓勵新的商業銀行資金投向,這必須由國家的相關產業政策給予支持,對有利于環保的項目給予支持的銀行,國家除了在信貸資金上給予支持外,還應該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減免稅收、對因履行社會責任導致的成本給予補償等措施,以調動并確保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

二是規范資金市場,限制污染企業進行民間融資和自籌資金,要求所有融資渠道都要承擔社會責任實施綠色信貸。同時,加快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是綠色經濟這一觀念深入人心,創造綠色信貸“生根發芽”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綠色信貸的引導作用。

三是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各級環保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判斷企業的污染狀況,完善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加強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商業銀行的信息交流與信息共享。

四是加強實施“綠色信貸”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加快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機制的構建,逐步完善、細化“綠色信貸”項目分類的具體標準,提高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

五、結語

對于國家和商業銀行來說,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已是大勢所趨,經過兩年多的努力,綠色信貸取得了階段性、局部性的成果,但與預期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應繼續合作,為建立一套真正得以落實的綠色信貸體系竭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