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體制難題以及決策
時間:2022-12-02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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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稅定義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各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人國際市場,避免對跨國流動物品重復征稅,從而促進該國家和地區的對外出口貿易。出口退稅機制作為一項財政激勵機制,現已被WTO諸多成員廣泛應用。
對出口退稅這一定義的理解要搞清楚三個詞:一是“出口”,二是“退”,三是“稅”。也就是說,只有在貨物出口后才能憑借出口證明,按照出口退稅產品指定的參考退稅率,退還該貨物在國內已繳納的流轉稅、增殖稅、消費稅等。
二、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國內外出口退稅制度的對比,我們能明顯看出國外出口退稅制度的優越性及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下面我們從四個方面來闡述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出口退稅政策不穩定,變動頻繁從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變遷中來看,可以發現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變動頻繁,單從金融危機以來出口退稅政策就發生了7次調整。
雖說出口退稅政策的變化是在一定原因和經濟背景下發生的,但是短時間內大量的修改和變動也會產生極大的不良影響。
一方面出口企業不能進行準確的預測,不利于企業的長期規劃,增加了出口企業經營的困難,也減少了企業對政府的信任度。另一方面給稅務部門也帶來不利影響,這一變遷不僅增加了管理的成本,而且給管理工作也帶來了挺多的不便。除此之外,還會給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騙稅的機會。
(二)中央財政退稅壓力大中央財政在財力保障上支持退稅的財源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在財政收人總體增長下的計劃退稅支出;二是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兩稅增量優先用于退稅。前者主要決定退稅年度計劃,而后者用于保證前者的不足。根據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統計za”年和2a)5年計劃指標分別是450億元和550億元,而實際應退稅款分別為715億元和846億元。從上例可以看出中央財政退稅皇現出巨大壓力。
(三)拖欠企業出口退稅引發的一系列問題
1、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出口越多,資產負債率越高。由于國家出口退稅的指標不足,加上征退稅系統信息的不對稱,使得退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大小企業都有退稅積壓情況發生,小的企業達到數十萬,大的企業上億元的退稅積壓。這些拖欠的退稅款減緩了企業資金的流動,給資金周轉帶來了困難。
2、加大了經營的財務成本。盡管可以通過上述的托管貸款辦法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困難,地方政府還給予了部分的貸款貼息,但是企業仍要不可避免地承擔一部分貸款的利息。
3、形成新的債務鏈。出口退稅拖欠給企業帶來了財務困難,為了解決些問題,一些企業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購款等措施。在他們的的財務帳上,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應收帳款和應付賬款同時并存。
(四)征、退稅脫節,導致退稅不合理當前由于我國出口著稅制度不夠健全,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某些環節無法實現有效銜接,征稅和退稅機關各自獨立運行,使征、退稅脫節,而產生信息不對稱,再加上我國計算機參與稅收管理較晚,全國各地稅務部門之間以及與出口退稅有關的機構之間沒有實現聯網,不能準確而及時的對出口退稅進行監管,從而出現不合理退稅現象。在中國發展的初期幾十年里,一直處于外匯短缺狀態,因此,我國一直實行鼓勵出口的外貿政策,而出口退稅制度的實施,對中國擴大出口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都能起到積極的作用。由于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支持力度過大,導致一些低水平的出口產品倚仗退稅優勢展開競爭,對出口本身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措施存在問題我們就需要去解決,制度不完善就需要健全。鑒于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有上述諸多問題的存在,我們應從哪些方面來完善和改進呢?經過長期的思索和考證,我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采取改進措施。
(一)構建與完善穩定的出口退稅機制
1、依據WTO國民待遇原則,改進我國出口退稅制度。WTO國民待遇原則規定:外國產品進人到另一成員方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的本國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費用,在關于商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于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根據這一原則把無歧視原則適用到本國企業、商品與其他成員方的企業和商品之間,從而消除或降低貿易與投資障礙,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而在我國2007年6月19日最新公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中的出口退稅率與WTO國民待遇原則不相符。
具體表現在:(1)同一種法定征稅率的商品,其退稅率不同;(2)同一大類出口商品,退稅率卻有差異;(3)同一商品同一征稅率,但貿易方式不同的,退稅也不盡相同。出口退稅政策在WTO國民待遇原則上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上出現的不統一,正是我們完善出口退稅的借鑒點之一。
2、依據WTO透明度原則,完善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所謂WTO透明度原則即要求WTO成員方對其貿易有關的法律、規章、政策和裁決等,均要以書面文字公布,以透明的方式讓世人知曉,使各成員方對法律和法規可以有合理的預期。
在出口退稅政策透明度原則完善上我們應做到以下幾點:(1)提高出口退稅制度的法律層次,增強出口退稅政策的穩定性。(2)完善出口退稅相關的制度,改變現在的年度退稅指標,根據年度財政狀況由預算安排實行出口計劃退稅的現狀,實行根據出口實際進行退稅的制度,完善進出口退稅機關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充分發揮網絡的及時性和有益性。
3、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消除灰色區域。近來年,出口騙稅大案時有發生。2003年福勝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蘇立勝騙取出口退稅2467萬元,在2004年被查獲的潮陽和普寧兩地的特大騙稅案中,從事騙取出口退稅的100多個犯罪團,2005年全國騙稅金額達300億元。這些數字都引起了我們的替覺,也看到了出品騙稅的嚴重性。
出口騙稅破壞我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使國家財政大量流失,從而使應該獲得退稅的企業因為退稅指標有限而無法及時退稅。為此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退稅管理,消除灰色區域:
(1)建立科學、嚴密的出口退稅計算機信息監控網絡是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必由之路。(2)對騙取出口退稅問題要綜合治理,做到預防教育、違法處罰雙管齊下。(3)在防范、檢查騙取出口退稅中,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負其責的基礎上密切配合。
(二)優化出口退稅負擔機制
1、增加地方財政收人,緩解財政壓力。這一措施的實施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案:第一,將進口環節增值稅納人共享范圍,將其增量的7.5%按照地方承擔出口退稅的比重下劃為地方收人,指定用于地方出口退稅。第二,由中央財政核定地方負擔的出口退稅占總財力的比重,超過部分由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解決。第三,將地方增值稅增量的一定比例作為地方承擔出口退稅的上限,超過部分由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解決。
2、合理分擔出口退稅。自2005年I月1日起,我國中央與地方的出口退稅負擔比例就由75:25改為92.5:7.5,中央幾乎承擔了全部的出口退稅,這個比例對于中央來說比較沉重,應該根據各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財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稅的規模來確定不同的出口退稅負擔比例。對一些地方財政不足的地區,中央給予補貼,而對那些比較充足的地方財政,中央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這樣保證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于調動地方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積極性避免出口大省和出口落后地方的出口規模差距越來越大,減小收人差距。
3、調整出口退稅操作程序,實行“外貿采購免稅”制度。現行出口退稅體制的突出矛盾是采購地與出口地不一致導致的地方退稅分擔不均衡的間題。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對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外貿采購免稅”的辦法,推動出口退稅政策的發展,逐步實現出口退稅零關稅政策。
4、選擇合適的出口退稅率。我國在出口退稅率的設置上必須確立中性出口退稅的主導思想,從長期來看,逐步向“征退合一”的規范化的出口零稅率方向邁進,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個過渡期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應該從我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的現狀出發,將中性的退稅原則,非中性的宏觀調控原則與國家財力原則結合起來,以法定征稅稅率為上限設計實際出口退稅率。
法定征稅稅率就是實現“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原則的最高退稅上限。由于出口1:3退稅還是促進出口和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非中性手段,因此應圍繞出口貨物的實際稅收負擔對不同產品采取有差別的出口退稅率,使實際出口退稅率在零退稅率和法定征稅稅率之間波動。
5、擴大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目前我國出口退稅雖說品種比較多,但是一些特殊的商品和難以控制騙稅和不便于計算退稅的項目,國家是不予退稅的,要不就是出口退稅政策限制頗多,不利于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反觀國外出口退還增值稅的范圍涵蓋產制和銷售過程的所有階段,甚至還包括大多數的勞務活動,而且其出口退稅還包括了國內間接稅的退還。其退稅承受人沒有條件限制,只要是本國納稅人發生的出口貿易行為就給予退稅。
(三)完善和提高出口退稅制度的管理規定和立法層次出口退稅必須適應WTO規則和新《外貿法》的基本要求,加快立法進程,明確國家(包括涉及出口退稅管理的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和出口企業的權力和義務,創造公平、透明和可預見性的法制環境,確保各類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自主權和平等地位。
1、全面清理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規范出口退稅各項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明確崗位,分清責任,建立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消除各種潛在管理問題。其次,建立監督機制及檢查規則,使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有章可循,提高檢查效果。再次,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有制度保障,保證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的實現。
2、加快出口退稅立法進程,制定出口退稅法。加快出口退稅立法進程,從不同角度來制定騙稅法及其它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制度,使得出口退稅中違法犯罪活動有準確的法律依據可循,從而使出口退稅制度更加規范和法律化。這一政策的實施,能有效的解決當前市場經濟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從事外貿交易。
3、健全出口退稅程序法的立法制度。在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的進程中,應進一步健全出口退稅程序法的立法制度,創造良好的退稅外部環境,使得出口退稅政策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從而退稅工作更及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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