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稅制中稅收構成要素的改革
時間:2022-06-05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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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征收模式
內容摘要:從2008年開始,我國展開了新一輪稅制改革,目前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已經(jīng)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個人所得稅將是稅制改革的下一個重點。本文將結合當前的經(jīng)濟形勢,對與個稅有關的幾個稅收構成要素的改革方向進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筆者的觀點和建議。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又開始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上兩法的改革拉開了我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大潮,其他稅種的改革也將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展開。個稅是一個與老百姓利益最為密切的稅種,個稅的改革一直以來就備受老百姓的關注,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大潮中,個稅也將展開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對個稅稅制進行改革時,我們不能盲目的改革,對其中的若干問題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只有采取正確的改革措施,方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本文將對個稅在稅制改革中的若干問題展開討論。
費用扣除標準的改革方向
個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所得額,即從所取得的收入額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和費用后的差額。由于個稅無法準確核定不同納稅人為取得收入而耗費的費用數(shù)額,所以國家制定了統(tǒng)一的費用扣除標準來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收入進行費用的扣除。目前,個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對不同的所得項目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因此,費用扣除標準的高低與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存在著直接的關系。
目前,很多人單純從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fā),認為我國個稅應提高費用扣除標準,例如:他們建議將工薪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由現(xiàn)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甚至提高到5000元/月,同時還建議在不同區(qū)域設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對于這樣的建議,筆者并不贊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并不一定能實現(xiàn)降低稅負的目的。個稅有調節(jié)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和籌集財政收入等多種作用,但在現(xiàn)階段,籌集財政收入是個稅的主要作用。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會造成個稅稅收收入總額的下降,國家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總額的不下降,勢必會通過其他的手段來增加財政收入,這些款項仍然需要有全體納稅人來承擔,因此,納稅人的稅負可能不一定能降低。
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貧富絕對差距。在超額累進稅率下,低收入納稅人由于其所得額較少,適用的稅率較低,而高收入納稅人由于其所得額較多,適用的稅率較高,因此,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低收入納稅人減少的稅額不如高收入納稅人減少的稅額多,這就造成貧富的絕對差距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是擴大的。例如:甲的工薪收入為3500元/月,乙的工薪收入為10000元/月,如果費用扣除標準從目前的2000元/月調整為3000元/月,兩人的稅后絕對差距將從5400元變化為5500元,貧富絕對差距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
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般來說,個稅征收模式有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國在個稅上實行的是分類征收制,即將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來源和性質的不同劃分為十一個類別,每個類別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分別計算納稅人取得不同所得應繳納的個稅稅款。
分類征收制在合理、準確劃分所得類別上存在較大困難,導致在實踐中,納稅人往往通過改變所得項目的類別,以此來進行稅收籌劃;同時,又由于分類征收制沒能對納稅人整體所得進行全面的考慮,導致所得來源較多的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就相對較多,對所得來源較少的納稅人存在著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有很多的人認為我國個稅的征收模式需要進行改革,應將現(xiàn)行的分類征收制向綜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轉變。對于這個建議,筆者也不贊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稅收征收模式的改變將不能體現(xiàn)現(xiàn)行個稅的政策導向作用。目前分類征收制下,對于不同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例如: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的實際稅率是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的實際稅率是14%,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這樣區(qū)別化的規(guī)定可以體現(xiàn)個稅的政策導向,即國家鼓勵個人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相應的回報,反對個人不勞而獲。如果將分類征收制改革為綜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個稅的政策導向功能將不復存在。
稅收征收模式的改變將不能體現(xiàn)個稅的調節(jié)貧富差距功能。在分類征收制下,不同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存在著差異,這種差異體現(xiàn)了富人多繳稅,窮人少繳稅甚至不繳稅,通過稅收的調節(jié)功能,可以縮小貧富的差距。如果實施綜合或混合征收制,對所有所得項目實施統(tǒng)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貧富的差距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
應稅所得項目范圍的改革方向
目前我國的個稅的應稅所得項目幾乎囊括了個人所有的所得項目,似乎沒有必要對應稅所得項目范圍進行改革的必要。但是,由于個稅的一些減免稅政策,導致個稅中,很多應該納稅的所得項目并沒有繳納個稅,筆者認為應該取消一些減免稅政策,完善我國個人的應稅所得項目范圍。例如:股票轉讓所得就應該納入個稅的應稅所得范圍之中,現(xiàn)行個稅以我國股份制還處于試點階段以及證券市場發(fā)育還不成熟為由,決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稅,認為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收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需要做深入的調查研究后,再結合國際通行做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托詞,股份制和證券市場在我國都已經(jīng)有二十多年的歷史,怎么能說他們還在試點階段和不成熟呢?股票轉讓所得不繳納個稅導致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明顯的投機色彩,對證券市場本身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應盡快對股票轉讓所得恢復征收個稅。
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
稅收的征收管理直接影響到稅收的安全性、及時性、公平性,它對每一個稅種都有重大的影響,由于個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數(shù)量上十分多,因此,個稅的稅收征管就顯得更加的重要。我國目前個稅的稅收征管水平是比較低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行改革。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應加強對個人所得來源及數(shù)量的監(jiān)管
由于目前我國個稅執(zhí)行的是分類征收制,因此,準確劃分所得項目及確認所得數(shù)量是影響到稅款能否及時、足額征收的關鍵因素,我們應加快金融制度的建設,建立以個人身份證號為基礎的統(tǒng)一的金融制度,要求所有商業(yè)銀行在賬戶開立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實行實名制,對賬戶所有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須通過金融系統(tǒng)轉賬支付,杜絕現(xiàn)金支付,對各種收入都必須明確轉出單位或個人與轉入個人之間的關系,從而界定好該筆收入的性質以及該筆收入的數(shù)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個稅稅款的安全,做到應收盡收。
(二)加快我國稅務信息化建設
目前,我國在稅務信息化的建設方面已經(jīng)有了長足的進步,金稅工程的開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光有金稅工程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金稅工程只是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并沒有和其他國家機關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實現(xiàn)聯(lián)網(wǎng),信息不能得到共享。因此需要盡快將稅務與金融、保險、工商、海關等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化工程做到有機的結合,實現(xiàn)相互之間的信息共享。
(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目前我國個稅方面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們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不高,造成個人鋌而走險,即使在被稅務機關查處后,仍然不思悔改,繼續(xù)實施相關的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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