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福利企業稅收管理指導性原則
時間:2022-02-09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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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思考之三:如何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款的使用管理?
對于退稅款的使用管理,目前國家既沒有明確由誰管理,也沒有明確如何管理。由于退稅款的使用管理環節已脫離稅務管理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不便參與退稅款的使用管理。建議由殘疾人聯合會作為退稅款使用管理的職能機構。國家通過立法可以由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福利企業退稅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殘疾人基金,用作其他殘疾人的社會福利事業,使社會福利企業的社會效應得以更為廣泛的延伸,從更廣泛的領域和更高的層次上落實殘疾人員的社會福利政策,改善殘疾人員的生活待遇,充分保障殘疾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留給企業使用的退稅資金,有人建議50%以上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發展,且實行專款專用。但是這樣要求,福利企業在資金調度時,很容易做到,這樣要求的實際意義可能不大。本人認為,既然企業對退稅資金有使用和支配權,就應該由企業自己決策退稅資金的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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