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取經國外經驗發展地區稅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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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取經國外經驗發展地區稅收論文

[論文關鍵詞]區域稅收;競爭;規范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區域間稅收競爭行為不斷加劇,甚至進入混亂的“戰國時期”,給我國整體經濟的協調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本文借鑒一些國家在區域稅收競爭上的規范性作法,提出一些規范我國區域稅收競爭行為的設想。

2005年3月513,在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區域協調發展”被提到一個史無前例的高度,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如何才能實現我國區域協調發展呢?我認為其中之一是不能忽視現實中存在的區域稅收競爭行為。我國從上個世紀8O年代財政體制改革后,各地區之間為爭取有利的發展條件和優勢地位,提升地區經濟水平,在要素資源、產業項目、產品貿易、政策環境、區域形象,特別是稅收領域展開了直接或間接的角逐、爭奪,造成了盲目進行稅收競爭的局面。探討如何規范區域間稅收競爭對于我國經濟保持健康協調發展,特別是實現總理“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性和緊迫性。

1我國區域稅收競爭行為的出現及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財政“分灶吃飯”、“撥改貸”和1994年分稅制實施后,我國各地除了跨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國家投資以外,各地區經濟發展所需資金已不再來自中央財政預算,地區發展把注意力更多地瞄準外商或外地的直接投資,從而引發了地區間的競爭。作為目前區域競爭中重要的鼓勵性措施——稅收減免,近年在各地越演越烈,整個稅收競爭出現三個特點。

1.1稅收競爭無序化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爭取更多的稅源,各地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各行其是。如一個地區實行“兩免三減半”(企業獲利前兩年免征所得稅,三年減按50%征收).另一地區則實行“三免兩減半”,甚至“五免”(即獲利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還有的將企業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按分稅制,當地征收的增值稅分給地方25%)部份或全部返還企業(先征后返)。在稅收工具的運用上存在地方越權減免等違規現象,可以說在稅收競爭白熱化的同時,伴隨著稅收競爭的無序化。

1.2稅收優惠手段越來越隱蔽按照我國現行稅法,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減免之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土政策”。而現實情況是:為了吸引外資,除了以上的變本加厲的稅收優惠外,還采取了一些更加隱蔽的做法。此類競爭形式隱蔽且多樣,性質上也存在較大差別,既有合理、合法的競爭,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競爭。當前具有代表性的稅收競爭的形式可歸納為以下8種:擅自減免稅、有意放松稅收征管力度、包稅、買稅、稅收“先征后返”、稅收獎勵、減免費、開設自立經濟園區或各類市場并對區內企業和個人制定整套稅費優惠政策。

激烈的稅收競爭引發了稅收的大量流失據一些研究報告估計,僅稅法中規定的對外資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稅收收入流失就達l300億元(1996年數據,包括企業所得稅和關稅)。1997年關稅流失約1100億元,約占當年GDP的1.5%一2%。若將各地自行制定的稅收優惠減免,如“先征后返”、“稅收獎勵”、“財政補貼”等造成的稅收收入流失包括在內,這一數字將更大。

2規范我國區域稅收競爭行為的必要性

我國區域稅收競爭是在地方分權改革后,地區權益得以確立、謀求加快自身發展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既帶來增強地區活力等積極效應,也產生了資源低效配置等負面問題。

關于稅收競爭的經濟效益問題,最早提出稅收競爭理論的蒂布Tiebout在他1956年的論文《地方支出純理論》中指出:在假定存在數量眾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組合(即不同的稅收和公共服務組合)的轄區,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最適合自己居住的地方;個人如果對某一地的政府收支組合不滿意,他可以選擇離開,遷移到適合自己居住的轄區,通過“用腳投票”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收支效率,在課征盡可能少的稅收條件下提供最優的公共服¨。這種情況下,地區間稅收競爭是促進政府效率提高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引入稅收競爭,就會現奧茨Oates指出的稅收競爭帶來的負面效應。即: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資本,競相降低相應的稅收,使得地方支出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之下,從而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服務產出籌集足夠的資金。特別是那些對當地經濟無法提供直接收益的項目上更是如此。迄今為止,我國的區域稅收競爭可以概括為“讓利競爭”模式,即:地區間競相出讓好處或利益給投資商的競爭方式。

這種競爭與企業的削價競爭相似,是一種初級的、低層次的競爭模式,雖然可以使地區短期內獲得外資、就業增長、少量地方稅收等好處,但毋庸諱言,這種低層次的無序競爭也帶來了問題,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稅收競爭的正面效應。概括而言,惡性稅收競爭的負面影響有以下幾方面:

2.1稅法的剛性被削弱國內稅收競爭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違反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的,屬制度外稅收競爭。這種以違背國家稅法為前提的競爭不僅嚴重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與統一性,而且會破壞國家宏觀經濟計劃的整體性,影響統一的宏觀產業政策及地區均衡發展政策的貫徹,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2.2有悖稅收公平原則國內稅收競爭是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的利益驅動來進行的,對于在較高稅負地區內又不愿或無法遷移的納稅人來說客觀上比積極遷移的納稅人承擔更高的稅負,在某種意義上為有逃避稅傾向的納稅人提供了便利。同時,由于稅負對于富人的壓力遠大于窮人,富人比窮人更具有遷移傾向,富人遷往低稅負區域,以求負擔更少的稅賦,進一步促成“馬太效應”,違背了“量能課征”原則。

2-3違背了稅收效率的原則征稅本身就會給資源配置帶來扭曲,進一步的稅收競爭相應地會使得資本和要素的流動發生雙重扭曲,從而干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而與直接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相比,不規范的稅收競爭如財政返還等手段引發的結果還要更糟。原因在于不規范的稅收競爭行為僅僅取決于行政決策,失去了稅法的約束和監督,效率可能更低。

2,4誘發了大量偷逃避稅行為的發生“盲目引資、濫用優惠”的現象誘導大量企業利用政策的不完善和法制的不嚴密進行偷逃避稅。使稅收征管面臨更加復雜的局而,增加了反逃避稅的難度,提高了征稅成本。

2.5加劇了地方財政的困難參與競爭的政府普遍認為盡管稅收優惠給當地財政帶來一些損失,但只要吸引來投資,就可以給當地財政多少帶來些收入,還可以解決當地的就業。而實際上,越是財政困難的地方,越希望通過稅收競爭吸引到投資,越是采取最優惠的政策,也就越是降低了招商引資的效果。同時,為了吸引資本,各地競相參與減稅競爭,對流動性強的經濟活動只能征到很少的稅。如果不通過減少財政支出來彌補上述原因造成的財政損失的話,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和發展,只能轉向流動性弱或不可流動的要素上增加稅負,如土地、勞動、消費。而其直接結果是減少就業,降低消費,進一步減少了地方可支配財力,加劇當地財政的窘迫。

3世界各國在規范區域稅收競爭行為方面的一些做法

地區間的差異是每個國家都存在的,地區間的競爭也是必然的。世界各國在地區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對稅收競爭采取的方法可以粗略地歸納如下:

3.1地區間規范統一,盡量減少不規范的稅收競爭,西方國家各種稅收競爭的安排都被限制在一個相對有序的范圍中,這個特點在聯邦制的國家尤其明顯,多數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對其做出了有關限定。如歐盟就在統一的前提下,先規定不能違反統一的規范,然后又對個別地區注明特別的政策。

3.2以公共財政制度。約束不規范的稅收競爭所謂的公共財政,就是面向公眾的、體現公眾利益的財政體制,也就是民主財政制度。轄區的居民根據政府的事權確定其支權、根據支出權確定收入權,以支定。目前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多采用此種財政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是公開的,納稅人可以隨時查詢,監督并提m質問。

3_3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收立法權和發債權。中央和全國性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同時適當放權,將一些小稅種的立法權下放,或由中央確定一些地方主要稅種的稅基和稅率幅度。并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公債籌資,從而減少通過稅收競爭來爭取財源的行為。如德國的市鎮可以自行確定地方營業稅和土地稅的加征稅率。

3.4實行“因素法”分稅制,依靠轉移支付增強地方財力,減少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如德國通過共享稅分配使財政弱州達到各州平均財力的92%;通過稅款轉移使窮州人均財政收入達到全國人均的95%;把財政支m的20%用于補貼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窮州。美國聯邦政府通常把財政支出的1O%左右用于補助州和地方政府,其中大部分撥給落后地區。日本政府直接用財政轉移支付和稅收調節來提高落后地區的財政能力。1989年高收入的東京地區財政能力指數為1.527,低收入的四國地區為O.25。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后。東京地區財政能力指數仍為1.527,四國地區則提高到1.032,前者只相當于后者的1.5倍,兩者的差距大大縮小。

3.5對落后地區實行傾斜政策意大利政府5O年代至70年代中期,規定對到南方投資辦廠者除實行貸款和利率優惠外,還實行稅收照顧和經濟資助,包括免征所得稅1O年,廠房建設經費由政府補貼25%,機器設備購置由政府補貼l0%;國家參與制企業須將其工業投資總額的40%和新建企業投資的60%投向南方。巴西政府為鼓勵到落后地區投資,曾在北部亞馬遜地區的瑪瑙斯建立起自由貿易區,規定在特區內設廠的私人企業lO年內免繳所得稅,用于擴大再生產的進口商品免交進口稅,從國內其他地區購入的消費品和材料免交商品流通稅。美國利用私人融資手段,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私人資本流向中西部地。

4規范我國區域稅收競爭行為的幾點設想

在我國要達到地區間均衡發展的目標,應該按照楊志勇所分析的那樣,對待我國的稅收競爭應以疏導為主,將稅收競爭納入正軌,消除無序的、惡性的稅收競爭,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嚴格限制區域問惡性稅收競爭行為,特別是制度外的稅收競爭這種對國家整體稅收法制具有破壞性的惡性競爭。對現有地方政府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稅收競爭措施進行清理,以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第二,完善現有的財政體制。首先,應繼續推行財政體制改革,逐步建:公共財政,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建立合理規范的政府間收入分配制度。二是合理劃分稅權,把嚴格的分稅制財政關系寫入憲法或財政基本法。適當放權,讓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稅權。三是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發債權。在我國,盡管目前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但有的地方已經嘗試通過負債融資來加速發展本地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如上海的“市政建設債券”,廈門的“高集海峽大橋債券”。

第三,改革官員考績制度。理論上講,區域稅收競爭不等同于轄區政府問競爭或地方政府競爭,但是在我國稅收競爭的始作俑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不惜一切代價進行稅收競爭,原因與中國現行的地方政治格局有關。我國官員的選錄、考績、升遷是由上級說了算,“招商引資”是一條重要的考核因素。因此,才會出現不顧一切,犧牲各種利益去吸引投資的稅收競爭。要使稅收競爭趨于理性化,必須對稅收競爭行為加強監督,在地方推行有限政治體制改革,使官員的選錄、考績、升遷由地方人民決定,使地方政府的財稅選擇行為真正體現地方公民的偏好。

第四,對西部落后地區實行優惠政策。一是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據有關部門測算,目前外資企業所得稅在經濟特區的實際負擔為5%,沿海開發區為9%,內陸經濟開發區為15%;西部地區的政策是三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邊境開放城市的普通企業減按24%征收。二十年來通過執行這樣的政策,雖然實現了東部的繁榮,也拉大了東西部的差距,阻礙了資金短缺的西部地區的發展。要加快西部發展,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的日標,就應對全國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對西部實行更優惠的稅率,或制定專門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改善西部資金稀缺的現象。二是采取措施鼓勵投資向西部傾斜。除了統一的優惠政策,還可以采取發放無息或低息貸款、定向補貼等各種方式,支持西部經濟的長期持續發展。三是為保證轉移支付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確保地方財政收入,應把解決地區差距的區域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

第五,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一是進一步加大中央對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擴大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規模。二是借鑒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均等化轉移支付指標設計與方式,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轉移支付指標體系與方式。逐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使轉移支付機制不僅在均衡地區差距方面發揮功能,且使其成為中央對地方調控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