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新稅法下企業完稅的有效策略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3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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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法,企業所得稅,納稅
論文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施行。它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二為一,確立了法人納稅制度,統一規范企業所得稅納稅標準,其中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據此,對于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施匯總納稅制度。為了進一步做好匯總納稅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配套文件,對跨地區匯總經營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分配方式、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以及特殊行業的匯總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
一、總分機構現狀及問題分析
筆者對實行匯總納稅制度兩年來的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源與稅款背離現象突出。分支機構在當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占用當地公共資源,屬于生產經營地稅源,但是在納稅時根據《分配表》由總機構分配稅款,形成了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由于稅款與稅源地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或左右企業對《分配表》的確定,從而帶來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各地稅務機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各種矛盾。雖然國稅總局確定了“三因素(銷售收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法分配方式解決此類現象,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業的盈利情況,與企業所得稅多盈利多繳稅、虧損不繳稅的原則相矛盾,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
(二)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總分機構最大的特點就是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匯繳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對于企業來說,能夠通過內部信息系統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在沒有信息共享機制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想要了解分支機構所在地經營情況卻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健全總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產生了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無法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收集總機構生產經營和稅收相關信息等問題。特別是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抵免稅和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很難對其進行全面核查,易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三)稅務機關征管水平較低。從目前情況看,稅務機關對于總分機構的管理水平較低,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機制。一是申報征收率較低。有相當一部分分支機構沒有納入總分機構管理,對于沒有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往往不去催報或是任其自行申報預繳,疏于管理;二是掛靠分支機構管理問題。目前存在掛靠的建安企業按照二級分支機構進行納稅管理,造成稅款流失。掛靠企業名義上是分支機構,但實際掛靠企業僅向總機構繳納管理費或資質使用費,但是經營活動、財務和人員使用權獨立于掛靠公司。這樣類型的企業如按照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總機構并不了解其經營情況,出具的分配數據不具有真實性,最終導致稅款的流失;三是匯總申報審核制度執行不嚴。對涉及跨地區分支機構申報表的審核,由于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機制,使把關審核操作沒有明確的依據,對不按時反饋和不反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稅務機關也未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稅務稽查體制不合理。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采取分支機構的稽查權歸屬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既然擁有稅收稽查收入權,“先稽查、先入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會出現“輕管理、重稽查”的傾向;同時,也會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等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同時,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之間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分支機構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分支機構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二、完善匯總納稅制度措施和建議
匯總納稅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必然是長久堅持的一條稅收制度。從稅務機關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納稅管理由點到線成為今后發展趨勢。
(一)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我國目前分析稅收與稅源背離的“三因素”法主要來自于美國,但美國各州并不都采用此法,或是三因素分配比例各異。因此,我國應該綜合考慮各行業的利潤水平和納稅能力,放棄三因素法分配系數“一刀切”的模式,根據不同行業經營情況建立動態的分配系數。同時,應建立總局或是國務院層面的稅收協調機制,協調各地因總分機構納稅與稅款分配中產生的矛盾。
(二)建立信息化平臺,共享稅收信息。提高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監管質量和效率,需要信息化支持。一是加強信息交換。開發和擴充總局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功能,將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納稅申報后的相關信息進行交換,提高信息交換反饋的及時性、真實性,對于沒有運行CTAIS系統的地稅部門,開發與之相適應的總分機構信息交換系統;二是提升納稅評估水平。開發符合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納稅評估軟件,建立評估模型,實現企業所得稅、會計報表相關數據與銷售額或營業額間的相關性比對、分析功能,加大評估力度,促進日常管理。公務員之家
(三)加強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一是嚴格判定分支機構,明確總分機構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總局《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判定分支機構資格,對于不符合分支機構條件的企業部門,稅務部門將其列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對外地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要督促企業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提供《分配表》。稅務部門要向總分機構明確申報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虛假分支機構或虛假申報,不僅追究分支機構責任,更要追究總機構的法律責任;二是建立規范的屬地監管機制。(1)堅持屬地征管原則。理順匯總納稅企業所在地和分級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的征管關系,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實現管理、信息交換、就地預交稅款“三統一”,加強匯總納稅的征管制度建設;(2)完善就地預交制度??梢試L試企業分支機構應就其當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稅款,年終按照總機構《分配表》數據進行匯算清繳的方法,不僅簡化了企業納稅程序,而且保證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三是建立新的稅收工作考核機制。目前,各級稅務機關仍然以征稅額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導致總分機構管理中出現輕管理、重稽查,輕內容審核、重邏輯審核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對成員企業的監管工作的倦怠情緒。新的考核機制不但看稅收任務,還要看征收質量、對成員企業的管理情況。只有實行以綜合管理質量為中心的考核機制,才能使各級稅務機關從“唯收入論”的枷鎖中解脫出來。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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