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發展完善論文
時間:2022-11-14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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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總量的增長,社會貧富差距問題日益凸現。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是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有力杠桿,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及其相關規定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為了更好發揮其調節功能,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應在征稅范圍、稅率結構、費用扣除和納稅主體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貧富差距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梢钥紤]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梢钥紤]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性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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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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