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稅收策劃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3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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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企業稅收策劃研究論文

摘要:稅收策劃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策劃是在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的范圍內,通過對融資、投資、經營活動等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最優化的一系列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所允許的,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策劃必須貫穿于企業運作的各個階段。

關鍵詞:稅收策劃;財務管理;企業利益最大化

策劃是指人們為了達成某種特定的目標,借助一定的科學方法所進行的創造性構思及運作方案設計。凡有決策和計劃的領域都有策劃。南宋辛棄疾在《議練民兵守淮疏》中說:“事不前定不可以應猝,兵不預謀不可以制勝,”他把策劃定義為做事之前的深思熟慮。

企業的稅收策劃是以企業發展的全局出發,為減輕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而做出的一種戰略性的策劃活動,它是現代企業財務戰略的重要構成部分。稅收策劃是一項系統工程,貫穿于企業的設立到經營理財的全過程。稅收策劃是提升企業整體價值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動力。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策劃就不能有效安排稅收事宜,也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更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的情況下實現稅負最低、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策劃的重心所在。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的范圍內,通過對融資、投資、經營活動等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最優化選擇的一系列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所鼓勵的,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籌劃的實質就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實現節稅的目的。為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策劃必須貫穿于企業運作的各個階段。

1稅收策劃貫穿于企業機構的設置過程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納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某汽車運輸公司擁有汽車運輸、汽車維修和站務幾個業務部分。在企業組織機構重新設置過程中,一種方法是將汽車修理業務獨立設置為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對集團公司中的汽車修理視為對外業務修理,在業務承接過程中要獨立核算修理業務收入而向稅務機關繳納流轉環節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而如果將其修理業務部分設置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對集團公司的汽車修理視為對本企業的維護業務,不繳納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及附加稅,可見,由于企業機構設置的差異將導致企業承受的稅負有著明顯的區別。

2稅收策劃貫穿于企業的經營行為

某汽車運輸公司下屬公交汽車客運公司和長途汽車客運公司兩個子公司,依據稅收政策,公交客運公司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而長途汽車客運公司則要依據經營業績繳納所得稅。隨著業務的發展,長途汽車運輸公司出現季節性的運輸車輛短缺,而公交客運則有閑置的運輸車輛,一種方法是長途公司直接向公交公司租借運輸車輛并支付租金,另一種辦法是由公交公司向長途公司租借線路經營權,扣除必要的手續費和站務設施費,經營利潤留歸公交公司。經過綜合測算二種方法的預期收益率,選擇公交公司收益較大的一種方法,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這樣就整個公司來說減少了所得稅支出。3稅收策劃貫穿于會計核算過程

某出租車公司的經營方式是實行車輛抵償承包責任制,其經營模式是出租車價款由駕駛員實際承擔,但出租車輛的經營權則屬于出租公司,針對這種經營模式,在會計核算的方式上,一種是將駕駛員向公司交的管理費、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客票附加費和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納入收入核算,參照交通運輸企業繳納3%的營業稅,由于營業稅稅基較大,因而出租車企業的負擔也是比較重的。另一種核算方式是將駕駛員向出租公司繳納的管理費作為勞務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而將駕駛員向政府繳納的各種費用按代收代繳核算,雖然營業稅率提高了,但稅基變小了,因而總的稅負反而減輕了,這樣也可以為進一步減輕出租車行業整體費用負擔留下一定的空間。

以上的稅收策劃雖然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任何一項稅收策劃方案都具有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策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獲取部分減輕稅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及因選擇該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的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策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和損失大于收益時,該方案是失敗的。一項成功的稅收策劃必然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納稅人總體利益的下降。因此,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策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

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往往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策劃就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稅收策劃的大門雖然對一切納稅人開啟,但節稅的機遇卻并不等同,經濟因素、稅收因素、管理因素、策劃技能等都從不同方面制約策劃的利益,作為稅收策劃的主體,除了掌握各種經營管理的必備知識外,還必須充分了解稅收制度可掌握科學有效的稅收策劃方法,以取得盡可能的節稅利益。

稅收籌劃與逃稅有著本質的不同,逃稅是指納稅人通過采取虛報、謊報、隱瞞、偽造等各種非法欺詐手段,達到不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目的的違法行為,逃稅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因而不受法律法規保護。

“稅收籌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二是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

總之,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可以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