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媒行政問責芻議
時間:2022-12-19 1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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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峰濤工作單位:中國地質大學
綜合近年來發生的媒體監督問責官員的典型事件發展過程會發現有共同的走勢和程式,網民曝光、輿論加熱話題、政府出面查處、問題官員下課。被媒體“問倒”的官員大都是發表錯誤言論或者有不當行為,引爆網絡和報紙、電視臺等媒體的關注,進而推動事態發展。網民推動事件輿論高峰,處于輿情高漲之際,學者、民眾、媒體、國家機關、官員等不斷發表各種意見,網絡成為匯集民意和具有導向性的觀點的平臺,傳統的報紙、電視臺等媒體跟進披露、追蹤報道,擴散該事件的關注度。有關機關成立調查組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或者承諾進行嚴肅查處,在官方做出調查和處理結果公布之后,輿情都慢慢平息,新聞媒體監督至此告一段落。輿論對政府及官員進行問責以其獨特的優勢,挖掘出一些貪官污吏和違規違法行為,為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提供了線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新聞媒體監督是以其公開性、傳播的廣泛性、意見表達的交互性、明顯的導向性等特性和優勢,特別是網絡新媒體上信息的及時便捷、低成本迅速聚焦公眾的注意力和關注度,形成強大的民意造成輿論壓力,促使政府高度關注事態的變化,推動問題得到解決。所謂“行政問責”意指特定的各種問責主體對政府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履職情況或者個人所做的關涉社會公共利新聞傳媒監督行政問責問題的思考□李峰濤益的言行進行督責,對違規違法的要求其承擔處分責任的一種規制程序的綜合。媒體監督官員對于行政問責制實行起到了推動作用,通過消息、跟蹤報道熱點事件,引起公眾輿論對行政機關及官員不正當行為的關注,制造了輿論壓力上的民意合力。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共利益問題的代言人、傳聲筒,通過熱線電話、讀者來信、網絡微博、博客、帖子等方式途徑了解、收集、傳播公眾的態度和看法,匯集成社會公共輿論,關注被問責的官員動向,監測行政問責的實施進程和效果。在查辦問責違規違紀官員的種種案件中,新聞傳媒的監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媒體作為問責主體仍然有許多困難。有關新聞傳播自由、記者或者信息咨詢者的權利保護,媒體人員采訪中的權利義務、違法事件披露者的人身安全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難以保障新聞傳媒的行政問責主體地位。在宣傳部門掌控傳媒體制下,政府機關及官員有充分手段干預鉗制新聞傳媒,有些政府機關往往以“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為由阻撓信息傳播報道,個別官員甚至動用手中權力和國家機器對媒體監督進行打擊報復、橫加干涉,嚴重侵害了媒體和公眾監督、批評的權利,阻礙了公眾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的話語權。加強媒體監督問責有以下必要性:1.新聞媒體監督問責是建立責任政府、有限的必然要求。與行政體統的同體監督機制不同,新聞傳媒監督行政問責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異體監督制度。在傳媒引導匯聚形成的社會民意壓力的作用下,督促官員作決策時要遵守依法行政和比例原則。經常曝光披露官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的不正當行為,可以促使官員更加注意個人生活、工作作風,增強責任心和敬畏感,注重個人言行舉止,建設開放透明、尊重民意的責任政府。2.媒體監督問責特別是網絡問責的使用,成為普通民眾行使話語權的重要途徑,具有拓展問責渠道、廣泛表達民意的作用。《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控告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通過信訪表達訴求,卻被視為不穩定因素,此種途徑并不暢通。媒體特別是網絡監督問責使得普通公民對行政問責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以保障。網絡的廣泛應用使普通百姓真正擁有了自己的話語權,打破了精英階層和官方機構對話語權的壟斷。3.新聞媒體是異體問責主體的社會力量,媒體問責是踐行異體多元行政問責的價值理念的有效途徑。行政問責的基本理念是由“向上負責”轉變為“對下負責”,這是現代責任政府的內涵,即政府的政策和行為必須符合人民的意志,對人民負責。多元主體問責的價值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之思想的體現。這種理念有助于促進民主主體多元化,加強對政府的監督。同體問責中的偏袒、掩飾及變相復出復職消解了問責的效力和權威,極易損害政府的公信力,減損政府決策及行政行為的權威性,異體問責是防止行政權利濫用的客觀要求,可以彌補同體問責缺陷。
1.厘清媒體與行政的關系,防止行政權力侵害媒體監督自由各省市、地級市都制定了黨政干部問責實施辦法,有些地方的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社會輿論監督納入到了問責機制中,把社會熱點問題用作問責線索。對于新聞傳媒披露和公眾檢舉、控告調查的案件線索來源,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以啟動行政問責程序。這種規定尊重了新聞媒體監督問責的權利,但是應采取預防措施,禁止問責機關強迫新聞媒體提供有關采訪信息,禁止要求新聞媒體或信息人必須提供消息來源或出庭作證,以有效保護新聞媒體正常行使采訪、報道權利,厘清媒體與行政的平衡制約關系,劃分在問責中的各自權利義務,防止公權力侵害新聞媒體。2.強化政府信息公開及反饋機制在涉及地方違規違法行為或事件的新聞報道中通常是外地媒體先行披露、跟蹤報道,當地媒體總是遲滯無聲,傳統媒體受制于地方主管機關,不敢不能報道不利于本地政府的信息,產生異地監督的現象,消弱了媒體監督的獨立性。通過立法保障新聞媒體的獨立報道權,依法保障新聞自由,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對于隱瞞、阻礙公開及采訪的機關或人員予以處分問責。保障媒體正當的采訪權、報道權和批評權,特別是對違法事件的揭露權。有關機關對于新聞媒體和網絡披露、熱議的問題應當按程序及時公布對問題處理的階段過程、調查發現新問題、后續處理決定,有效回應社會輿論,對于重大的社會熱點事件還應召開有媒體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座談會通報、反饋輿論監督的意見要求。3.健全官員復出機制,保障媒體的參與知情權政府問責透明度低,對處理后續結果公開不多,官員復出缺乏正常機制,任意性大,媒體監督跟蹤力度小,大都是在網絡媒體上網民先相關任職消息引起新聞媒體的跟進關注。官員被問責后,幾乎都不同程度的轉崗換位,復出過程和程序都不透明、不嚴格,嚴重地消解了問責制嚴肅性。完善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具體操作程序,建立官員復出考評答辯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對被問責的官員處理后的后續工作、生活情況及時通報新聞媒體和公眾,復出任命前召開原單位、組織部門、擬任職單位和媒體、公眾代表參加的答辯聽證會或者座談會聽取、考評被問責的官員是否有資格有能力再次復職,并且追究隨意欺瞞輿論決策任命的官員。4.完善媒體監督行政問責的制度法規,保護媒體人員的合法權益很多地方頒布相關法規,如珠海市頒布了《關于對媒體曝光問題的督辦和問責辦法》,強化輿論監督力度;昆明市出臺《昆明市行政效能監督制度》,明確對阻礙、拒絕、干擾監督,打擊報復新聞監督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況給予問責處理;甘肅省出臺了《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根據新的規定,對于報紙、電視、廣播電臺、網絡等媒體曝光的問題,可以啟動官員問責調查程序。重視媒體監督的同時,需制定制度法規明確對新聞媒體監督人員的人身保護,對于濫用權力迫害監督人員的部門及領導責任人予以嚴格的行政處分,完善對責任人處分的方式、范圍、程序的規定和對受迫害的媒體監督人員的保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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