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6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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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在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交付于買受人后,若買受人于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先與取舍,對于保護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善意取得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因交易成本過高等因素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因而在市場或商店購物,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并讓買受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買受人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隨時退還,這樣會造成買受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穩定。可見,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的追及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在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貨流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近現代民法上,由于該制度巨大功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普遍確認了這一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財產時讓與人為善意,受讓人為惡意,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謂善意是相對于惡意而言的,是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善意,學說上有“積極觀念說”和“消極觀念說”兩種主張,由于積極觀念說對受讓人要求過于苛刻,因而贊成消極觀念說的居多。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
2.取得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而不適用于不動產。因為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動產的所有人,才會發生第三人信賴其占有效力而與之交易,并受讓該動產,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權利歸屬十分明顯,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對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護。但在中國現階段,仍處于市場經濟制度轉軌時期,物權登記公示制度不完善,所以為了適應該時期的發展更好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也適應善意取得。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一些例外的規定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條文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3.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易行為取得物的占有
受讓人取得財產主要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繼承、遺贈等行為取得的財產,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能從被繼承人和遺贈人那里取得其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不能通過繼承和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和遺贈人以外的他人的財產。如果允許對這些財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妨礙繼承和遺贈的正常進行。如果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從事的買賣等行為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也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法律關于民事行為無效和得撤銷的規定,由雙方或一方返還財產,恢復財產關系的原狀
4.讓與人必須為無權處分人
所謂無權處分,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權利。處分財產只能有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非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非處分權人的處分包括如下情況:第一,不享有所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承租人、租用人轉讓承租和借用的財產。第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并對該財產予以處分,如小偷轉讓贓物。第三,雖享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到限制,如所有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以后,所有人仍非法轉讓財產。第四,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5.讓與人需為動產標的物的占有人和不動產的公示占有人。
三、我國目前善意取得制度有關規定
我國在《物權法》頒布之前并沒有具體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釋中可以找到該制度的相關依據,并且僅僅限于動產的善意取得。2007年10月頒布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行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物權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善意取得適用于所有物權是一次重大的突破,我國正處在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軌時期,許多不動產登記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預售的過程中,存在“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導致許多購房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將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不動產交易的領域,可最大限度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該制度也成為我國《物權法》當中的一個亮點。
但是,在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時,以下兩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第一,我國物權法規定了異議登記制度。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所提出的異議記入登記簿,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張依照登記的公信力而受到保護。由此可見,在異議登記的情況下沒有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可能。第二,對于土地所有權和違章建筑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存在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沒有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必要。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違章建筑的建造違反了強行法的規定,因此不能成為交易的標的物,所以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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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起源于日爾曼法中“以手護手”原則。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商品經濟日益發展,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要求交易一方了解對方是否有對標的物的處分權實屬困難,若因此而導致交易的無效,否定已形成的財產關系,就會使得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陰影,也不利于維護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已經被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本文闡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并且針對目前我國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發表了一些的觀點。
【關鍵詞】善意取得《物權法》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