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8-29 17:17: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間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胡曼莉事件
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簡介
1989年5月,胡曼莉為武漢鋼鐵公司代養孤兒陳斌、陳燕;1992年9月,創辦中華綠蔭兒童村,該機構在武漢市民政局注冊;1995年9月,中華綠蔭兒童村遷往福州;1999年7月,麗江民族孤兒學校正式成立,同時“麗江媽媽聯誼會”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麗江政府的肯定,美國媽媽聯誼會之后總計捐給“麗江媽媽聯誼會”35萬美金;2001年6月,“美國媽媽聯誼會”會長張春華將胡曼莉及“麗江媽媽聯誼會”告上法庭,從此開始了長達7年的訴訟之路。2007年2月14日,麗江市民政局做出對“麗江媽媽聯誼會”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3月12日,麗江市政府做出《關于接管麗江民族孤兒學校的決定》,決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負責的麗江民族孤兒學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問題組織是“麗江媽媽聯誼會”。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概念
非營利組織(NPO),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公益性或互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間組織。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統稱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其財務管理目標是,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麗江媽媽聯誼會”是我國較早成立典型的民間非盈利組織。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
1、非營利性
作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性是它的基本屬性。非營利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這種組織不應具有明確的牟利宗旨或動機。這一屬性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是被普遍認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潤分配機制。作為非營利組織,不應有分紅機制,它可以開展經營活動,但經營所得不能通過任何形式轉化為任何人的私有財產。關于這一點,很多國家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得把經營所得分配給所有者。第三,它的財產及其運作財產的收益不歸屬任何個人,而屬于社會。作為非營利組織,其主要的財產應當來源于社會捐贈和其他公益性的資源,不應來源于市場,所以非營利組織的產權基礎不應是私人產權,也不應是國家產權,而應當是基于捐贈等公益資源的公益產權。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是這類社會組織區別于政府組織的本質屬性。非營利組織的非政府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決策機制上不依賴于政府,在組織上獨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不存在像政府那樣的自上而下的等級體系,不是權力的運作機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會服務機構,是一種網絡式、扁平式的組織結構;三是不存在壟斷性的權力控制和支配機制,特別是不存在行政壟斷性的權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營利組織非常重要的一個特征。非營利組織的志愿公益性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其主要資源來源于社會,是通過志愿服務和社會捐贈形成的。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源來源于社會,他們的產權基礎既不應是私人產權也不會是國家產權,而應當是區別于私人產權和國家產權的新的產權形式(即公益產權)。這種公益產權是基于捐贈和志愿服務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種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產權形式,來源于社會并用之于社會,其運作管理要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民間非盈利組織財務管理現狀
1、非營利組織多數規模小、組織不健全、管理滯后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制度及核算方式選用等情況多種多樣,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的現象普遍存在。“麗江媽媽聯誼會”內部并未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更不用說規范的會計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主要體現在捐贈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法、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方面,嚴格地講,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有效監督的完善的制度體系,特別是財務監督。現實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頒布了法規政策,但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是不按規章辦事。
此外還有,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業務類型多,會計人員缺乏項目財務管理經驗和理念,會計研究領域缺少針對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理論研究成果等。
三、民間非盈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
1、財務管理與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主要參照的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還沒有一套完善的適合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的財務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麗江媽媽聯誼會”內部運轉透露出管理者缺乏專業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對馬立超的解釋是她不懂財務知識,但又是由她這個不懂會計的人來管學校的財務工作。
2、會計工作不規范,財務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適用于《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企業類的會計制度,長期以來使用的都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地方性社團會計制度等行業性會計制度。財會人員素質低下,以及票據不全:面對馬立超的質疑,胡曼莉解釋說她的會計不懂賬,而為麗江民族孤兒學校做賬的會計就是當年胡曼莉收養的孤兒陳斌,馬立超就派了一名會計去幫她做賬,“幫她做了三個月,會計回來說,她的賬目非常亂,有些賬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機制和審計制度不健全
由于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不存在利潤指標,使得組織很難對自身的運營活動進行評價,進而缺少組織自律機制,多數組織缺乏公布其資金使用情況的意識,不便于組織進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監督。同時,登記管理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工作主要是通過年檢報告的形式進行的,但年檢報告的內容不能反映組織的全部財務狀況。在此事件中,麗江地區行署審計局只對“麗江媽媽聯誼會”做了兩次審計工作,都是在張春華強烈要求下推動的。
四、對策探討
1、明確財務管理目標
一個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于組織本身的目標。民間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為了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而存在,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他們提供的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的。因此在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和財會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一定要讓他們明確自身的使命,從思想上認識到其有別于企事業單位財務的特點。
2、建立內部問責機制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責任體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即理事會、監事會;二是會計責任。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戰略目標,資金流動過程,財務管理手段,績效評估機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員、從業人員、資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關利害者之間建立問責關系和契約關系,比如資助者的回訪機制,資助者和受益者的溝通機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機制等。通過完善機制的方法來規范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和內控體系。為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及財務運作,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國家法規制度的有效執行,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提高管理效率,實現組織目標,必須做到:一是建立財務會計管理體系,包括財務機構、財務人員、財務制度、財務計劃、財務核算、財務控制、財務分析等;二是建立財務會計控制體系,包括內部牽制制度體系、一般要素控制體系(人、財、物)等方面。
3、加強支出費用的管理
組織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非營利性并不是說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單純從事營利活動,而是實現非營利宗旨,用企業的運營方式獲取收入,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費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會效益,對于費用的管理,應當按費用的用途分為業務活動費用與管理費用分別進行。業務活動費用的管理應當從社會效益出發,通過規劃與監督,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管理費用則應當厲行節約,盡可能控制管理費用占總費用的比重。
4、提高財務報告真實性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三大主表為: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應明確將財務報告向相關的個人、企業和單位提供,并接受社會的監督。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建立財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實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社會公眾可以方便地獲取。財務會計報告要經過內部和外部審計。管理人員的工資與福利要透明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內外各方面進行統一協調,只有加強內外管理監督,才能不斷地提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認可度,發揮其重要的社會功能。
【參考文獻】
[1]王昭偉.非營利性組織財務管理研究[J].社團理論研究,2005(07).
[2]李惠萍,俞燕.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績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非盈利財務研究,2010(7).
[3]徐奮.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若干問題探討[J].時代金融,2010(06).
[4]李瓊燕.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有待規范[J].廣西會計,2001(1).
[5]李玉平,王春燕.非營利組織會計的中美比較及趨勢展望[J].齊魯珠壇,2005(06).
[6]李春華.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構建探討[J].財會通訊,2010(01).
[7]宗鳴.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初探[J].財務與管理,2010(07).
[8]吳昭含.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探究[J].遼寧經濟,2010(08).
[9]范玉華.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現狀初探[J].中國農業會計,2009(02).
[10]王國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中美比較[J].財會月刊,2006(03).
[11]趙宏偉.淺析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問題[J].中國集體經濟,2009(01).
[12]雷淑琴.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之比較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8(01).
[13]李定清.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中美比較[J].商業時代,2005(26).
[14]王靜.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淺析[J].財務與審計,2011(10).
[15]朱佳.淺析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會計,2011(26).
篇2
近年來,廣州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呈多元發展態勢,城市規模不斷擴張導致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本課題研究目的是運用財務管理方法,對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的問題進行疏導,趨利避害,有控有序,促進社區綜合效益,實現社區各項工作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本文研究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問題,利用已有的和新發現的財務管理理論推動社區財務管理建設。
國內外學者對社區財務管理方面的研究許多不同之處,如國外學者認為,政府應負責宏觀調控,將具體事務交給社區組織和民間團體。社區財務管理趨向市場化的同時立法保障社區建設,非政府、非盈利組織成社會主體承擔社區中介機構,進行社區財務管理。國內學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社區治理體制一個突出問題是:政府行政組織的角色及力量過于強大,社區自治組織的角色及作用過于弱小,一定程度上處于自治缺位的狀態。所以社區財務管理只能通過完善社區內部制度規范業務的自身方面出發。
本課題的主要內容是如何解決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2.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的現狀與問題
2.1 廣州市海珠區社區的概況
海珠區全區戶籍人口總戶數為33.71萬戶,總人口為96.72萬人;常住人口為156.63萬人,區轄內有18個行政街、257個社區居民委員會、44家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18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17個社會福利單位及共計床位1797張。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的《廣東省居民個人生活狀況與主觀幸福感調查報告》顯示,在調查的55個縣(市、區)中,海珠區居民幸福感最高。同時,全區已形成“社區牽頭、物業配合、分類管理、居民自治、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2.2 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的現狀
海珠區社區經費來源有三個部分:一是政府撥付,其所占社區收入比例最大,主要用于行政性開支,由海珠區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社會經濟統計資料可知:全區全年在一般預算支出中安排街道各項經費60169萬元。主要安排了居委會專職人員經費7789萬元及居委會辦公經費759萬元,出租屋和外來人口管理支出6470萬元等。政府撥付數額仍每年遞增,但在日常運作中切實分配和用好這龐大的資金對本地社區財務管理發起更大的挑戰。二是向本居住地區的居民和單位籌集,主要用于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三是社區居委會興辦的服務事業。
調查發現,從居委會的社區事業收入和經濟收入中所收取的經費占總經費比重不大,但是分項多而零散,很難做到全區統一管理。這部分資金的收支是否合法合規,從收取的資金能否循環用到群眾所需的地方,還有對這兩筆經費的合理監管一直飽受爭議。
2.3 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區專項資金缺乏整體規劃
近幾年,市、區一些部門把部分社會職能剝離給社區,導致社區工作加大,專項資金需要重新規劃。但是大多數社區在專項資金的整體規劃上,還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定額標準和操作尺度,分配常常與實際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部門之間不均。為了彌補專項資金不均的情況,有部門會以發展部門社區服務為由,獲取專項資金,用于彌補正常經費不足;而可留用結余資金的不成文規定,使結余專項資金偏大的部門容易出現公款私存等情況。
(2)社區費用支出缺乏控制
社區日常費用開支包括社區人員工資補貼、環衛保潔工作費用、辦公開支(含文印、水電、通訊等費用)、黨報黨刊征訂、為群眾辦事(如更換路燈、維修下水道等)以及行政工作招待。而社區財務工作原則上要求行政零招待,杜絕香煙、禮品、禮券等支出。非行政性招待要注明招待理由,并做到限額控制,逐筆公開,接受居民監督。但實際上,能按要求做到的卻少之又少。對于社區的費用支出特別是招待費、辦公費、會議費、表彰費等普遍缺乏嚴格的控制標準,導致這部分支出每個月浮動性過高難以控制。
(3)社區自收資金收取隨意性大
某辦公樓前公共用地長期停放著私家車,附近有兩個老舊小區并沒有物業公司管理,私家車則由一名居委會雇用的“看車人”保管,每輛車每月收費300元,雖然沒有超過物價部門的有關收費規定,但是該收費行為是否得當,沒有發票只有一張停車卡和一張蓋有居委會章的收據是否會導致合法稅收流失。個別社區還有以精神文明贊助費、社區服務管理費、戶籍管理費、計生管理費等趁機“創收”現象。
(4)社區固定資產管理缺乏對口分級管理
社區日常使用固定資產數量不多,流動性低導致資產被疏忽管理。在一社區固定資產賬簿中,僅僅簡單地登記了固定資產名稱、購置年月,并沒有對固定資產進行進一步的資料描述現實狀況,造成會計數據不實。同時存在固定資產支出私有化現象。固定資產也沒有按照實際需要分耐用程度和價值高低進行盤點和定期維修管理,久而久之造成資產的流失。
3.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3.1 社區財務管理制度缺失
一方面,從定義上看,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日常業務操作不像國家事業單位有具體、統一的辦理口徑,也不適用事業單位和獨立社會組織的相關法律,日常工作中依照更多的是業務建議和服務指引。
另一方面,社區沒有建立起細致規范的經費資金劃分制度、費用支出審批報銷制度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而且社區之間也存在各層面差異,財務管理制度建立進程存在深淺不一。日常工作僅靠以往粗糙的處理方法必然會模糊職能,錯亂崗位間的責權利,不利于社區對資金資產進行監督和服務業務成效考評。
因此,有理由認為財務管理制度缺失是引發社區財務問題的根本原因。
3.2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執行不嚴
從社區一致的管理基調上沒有配合制度執行監督或執行控制不嚴,延伸出業務操作不合規、控制不得力問題。區內只有少數社區居委會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負責日常會計工作外,開支堅持主任“一支筆”審批制不利于他們在處理好社區多項職能的同時做到財務工作細致化、標準化。費用支出在審批過程沒嚴格經討論征求多方同意,居民理財小組監管度不高。社區沒有完善內部審計,有關部門在檢查時只針對制度的制定情況,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這樣加劇了問題產生后無人改進的惡性循環境況。
因此,有理由認為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審批過程不嚴,內部缺乏有效檢查是嚴重制約社區的內部控制執行和資金實施效率的主要原因。
3.3 資產管理方法欠佳
固定資產具有價值高,使用周期長、使用地點分散等特點。社區沒有針對使用周期長短不一,維護保養需求不同的設備和資產進行點對點分級管理,做到動態變化能在固定資產賬簿中予以披露,固定資產像房屋、院落等建筑物還好說,對于輕便的靈巧物品就不好去管理,造成資產管理漏洞導致資產流失更加普遍。
因此,有理由認為社區固定資產管理缺失,是由于沒有應用合適的資產管理方法和遵循應有的資產分級對口管理。
3.4 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機制
對于設立民主理財制度和開展社務公開化的社區,其目的在于使社區財務管理工作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控制不合理開支,緩解社區關系。但監督工作并未達到預期,普遍表現為:一是作為監督主體的民主理財小組業務素質偏低,存在無力按規定要求開展監督工作。二是許多居民參與意識淡薄,不少地方的社區管理工作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發動、組織、安排的狀態,沒有調動居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積極性,使得廣大居民對公共事務關心較少。三是社務公開沒有統一的信息標準,必須公開什么,什么時候公布,沒有征求居民代表意見,社區間公布信息可對比度不高。
因此,有理由認為社區財務管理不僅內控重要,外在切實的監管機制更是發現社區先存問題,促進社區良性循環的重素。
4.廣州市海珠區社區財務管理問題的對策研究
4.1 完善社區財務管理制度
海珠區街道社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針對社區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實際操作、運行中出現的情況進行細致的研究,完善相關財務管理規定。
有專業會計處理能力的社區,可實行獨立核算和“錢賬分離、日清月結、項目審批、定期審計”的財務管理制度;沒有能力配備的社區可以聯合鄰近社區實行會計業務,社區所有財務活動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規、行政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和費用支出的審批權限和審批流程。規范財務手續,社區經費原則上實行先商議、再審批、后使用。各類報銷單據應寫明用途,并有三人簽字(即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嚴禁先支后批、白條報銷。固定資產堅持先入庫后領用,先鑒定后報廢、先報廢后申購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制度。
4.2 責權利結合執行內部控制
執行社區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財務管理工作到位,減少業務誤差。采取方法是依據內部控制的內容確定關鍵控制點。
社區財務管理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經費資金,二是費用支出,三是固定資產。執行步驟可有:社區內部控制的起點可以從主動依法維護居委會財產權,保證經費來源開始。財產進入社區后,通過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具體細分為:經費資金的劃分,調度,使用環節;社區的經費支出審核和報銷環節;固定資產的購入、報廢手續及清查環節。以固定資產為例,各社區財產負責人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人,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在購置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報表,審批后由街黨政辦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購置。社區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每兩年由社區財務小組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小組成員由街紀委、社區負責人、財務人員等組成。清查結果要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行政主要領導。對在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對權利責任實施控制,居委會可以針對崗位責任與利益掛鉤,過失與處罰對等這兩點開會討論并制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對管理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由財產使用社區及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損失價值的10%-30%罰款。
4.3 建立財務管理績效考評
社區財務管理績效考評是通過把財務工作量化后評級定性,根據考評后反饋的結果優化財務處理流程,提高資金資產使用效益,開源節流形成良性工作成效。建立的步驟可有:由居民委員會開會征求意見,起草《社區財務管理考核細則》、《財務管理工作獎懲辦法》等規定。
現以居委會主任的績效考核為例進行說明。具體做法可以從規定績效考核的時間間隔和考核內容開始,分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由關鍵業務績效指標、管理成效指標、出勤三個要素構成。這三要素一方面會呈現居委會主任工作成效并能作為實施獎懲的依據。然后主任應根據關鍵業務績效指標、管理成效指標制定個人工作計劃和指標方向,考核指標主要為:財務規劃、調整按時開展及完成率,各項費用支出合理性、準確性,固定資產管理滿意度等。
篇3
關鍵詞:NGO;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在西方發達國家,NGO已經成為政府、市場之外最重要的部門,在社會各領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以及NGO自身不斷的發展和壯大,我國NGO也開始在環保、社會救助、教育等諸多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突發公共事件中,許多NGO都在第一時間內做出反應并積極行動,并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對NGO在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所呈現出的特征出發,分析NGO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作用。
1 NGO在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特征
NGO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既有政府部門不具備的靈活性,也不同于以營利為活動目的的市場組織,在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NGO呈現出了其獨特的特征。
1.1 聯合行動迅速
雖然眾多NGO的規模不一、注重的領域也不同,但是NGO之間有著相同的利益,因而會出現政府部門以及市場組織中所常見的利益博弈和競爭現象,這使得它們能迅速地投入到突發公共事件中各自活動的領域,并且主動的聯系、協調。汶川地震發生的當日,多背一公斤、NGO發展交流網等約20家基于華南地區的社會組織發出緊急呼吁,呼請社會組織參與“5?12”地震援助行動,三天內有120余家社會組織響應行動。
1.2 社會參與廣泛
NGO是有著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每一個NGO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和地域,都有各自的受眾群體,因而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動員社會各個行業的個人、組織加入到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中來。除了在社會組織之間,不同部門的合作也很頻繁,如在汶川地震中,李連杰壹基金聯合騰訊、搜狐、淘寶、天涯、空中等眾多網站聯合發出捐贈呼吁;國際國內紅十字系統發動專項救災行動,百度搜索、工商銀行等一路為信息和捐款開放綠色通道。受災當地的自救和互助同樣明顯,許多志愿者就是災民本身。
1.3 資源動員有力
雖然NGO不如政府有強大的財政支持,但是隨著NGO自身規模的壯大以及社會公信力的不斷提高,NGO能在公共事件發生以后迅速地動員大量的人力和物資資源。在汶川地震發生后的第二日、第五日、第七日、第十四日,在民政部統計范圍內的社會捐款,分別達到6500萬元、31.75億元、89.45億元、308.76億元,其中,紅十字會體系接到的捐贈接近1/5。這組數據不僅體現了社會資源動員的能力,并且顯示出社會動員力隨時間快速上升的強有力態勢。
2 NGO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作用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內容,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NGO也開始廣泛地參與進來,并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1 快速參與、高效救援作用
NGO是民間組織,不同于政府部門開展活動必須依照嚴格的程序,因而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有著更強的靈活性。NGO能在災害發生后的最快時間做出反應和評估,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以人為本的慈善精神,果斷決策,靈活應變,主動迅速地參與救援工作;同時,由于社會組織的工作宗旨和組織網絡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傳統的由上至下的工作模式,可以保證救援工作能夠快速反應、快速動員、快速行動,這在突發的公共事件中具有高度建設性的作用。
在具體的救援活動中,很多NGO要直接面對災民,有針對性地對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受到影響的人進行救援和幫助,將物資送到最急需卻不容易得到物資的人群手中。在汶川地震中,各社會組織在救援過程當中,均本著各自的宗旨,富有成效地調配及使用組織自身資源,兼顧工作的靈活及彈性。而災民同時也接受了最急需,最高質量的救援。另一方面,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如:地震、泥石流等)中政府雖具有權威資源和專業人才,但其不可能面面俱到、滴水不漏,此時社會組織因其具有的特定定位和宗旨使得它能夠在各專業領域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甚至先于政府和社會首先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
2.2 協助、彌補政府工作的作用
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尤其是像“汶川地震”之類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政府應該要承擔起主要的責任,但是由于政府決策的有限性等諸多因素影響,政府不可能顧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因而需要其他部門的參與和協作。以經濟利益為活動目的的市場組織很容易在活動中忽視公共利益,而NGO剛好可以彌補這一缺陷。同時很多突發的公共事件對專業知識、專業設備以及專業組織的要求越來越高,任何單一部門和個人都無法知道,應該花多少錢、保持多大規模的儲備、維持多長時間的關注才是足夠的,而單純依靠政府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因此,一個自由發展并蘊含足夠知識和資源的社會,一個由廣泛的民間力量支撐起來的應急體系,才是真正有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制度安排。如果說政府的巨大作用更多地呈現為“剛性”,社會組織則像涓涓細流那樣,潤物無聲,而且水利萬物而不爭,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種韌性,它是中國社會充滿活力和張力的重要體現。
2.3 社會監督作用
無處不在的NGO成員和志愿者不僅肩負組織賦予的特殊使命,同時也著眼于對事發地區各類賑災資源使用情況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的監督,對政府的行為以及官員和企業在救災中的行為以及各項物資的分況,形成了嚴密的監督。他們構成了社會監督體系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之一,甚至有些社會組織的日常工作就是記錄和監督各單位及人員的救災工作。他們與新聞媒體合作,形成監督的合力。社會組織還積極配合政府使各種真實信息公開化、明朗化,將有效信息第一時間傳達給災民和外界,切斷了謠言的傳播,穩定了公眾心理。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另外一個層面,不同于政府發放賑災物資的方式,社會組織有對捐贈人負責以及實現捐贈人特定愿望的責任,其更關注的是區分對象,直接送達。這種“領域分工”模式,與政府的“地域分管”模式顯然不同,這使得各社會組織在使用募集到的賑災物資時要確保捐贈物資的流向透明,確保捐助者的愿望能夠得到落實,固社會組織從某種程度上形成了自我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模式,對自身工作和有關部門的關系形成了制約。
2.4 精神鼓舞作用
在面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民眾不僅遭受著物質損失、身體的傷害,同時精神也遭受著巨大的影響。這不僅不利于政府部門合理地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還有可能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而NGO在其活動過程中不僅對政府部門的進行協助和彌補,還通過傳播公益理念、倡導公益思想,極大地整合和動員社會資源,提高社會凝聚力,振奮了社會精神,堅定了社會信心。同時大量的NGO組織都有著各自專業的重點關注領域,能對事發地區和受眾群眾進行專業的心理輔導,幫助災區民眾恢復生活信心,給災區和全社會籠罩在受災陰霾下的人們以極大的精神鼓勵。同時,社會組織的成員絕大部分來自民間,他們與群眾有著天然的聯系,所從事工作的公益性和人道主義性也決定他們必然要與災民站在一起,給予災區群眾最直接最有力的幫助和關愛。他們為災區提供的不僅僅是物資、設備,更是作為一個個真實的人,在災難發生的時候與當地群眾感同身受,攜手共肩,戰勝災難。
3 關于促進NGO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建議
雖然NGO在我國已經開始逐漸參與到社會管理的許多領域,諸如:環保、教育、醫療等,但是,目前我國的NGO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大都存在著組織規模小、募集資金難、社會公信力不足、與政府部門的合作機制不暢等問題。為了更好地發揮NGO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作用,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3.1 政府要改善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暢通與NGO的合作機制
社會組織的興起,是市場經濟發展趨勢和社會發展需求的必然產物。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我國的NGO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我國關于NGO的相關制度供給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現象,很多事項都缺乏制度保障。
首先,政府應該要以立法形式確立NGO的社會地位,界定政府部門與NGO的明確關系。過去政府和NGO之間的合作都是通過行政命令的形式來實現的,為促進NGO更好地發揮作用,政府應該要理順兩者之間的關系,明確權責關系,從制度上確為政府和NGO之間建立積極配合、互動合作、相互依賴的伙伴關系提供保障。其次,由于目前我國的NGO大多還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很多NGO在發展過程中都面臨著資金不足等困難,政府在政策上應該要對NGO予以相應的支持,應盡快完善資金募集和管理制度、NGO稅收財務制度,為NGO的發展提供相應的物質和政策支持。最后,完善對NGO的監督和管理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國眾多的NGO中非常成熟的不多,因而政府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對NGO的監督和管理制度,確保NGO的活動不違背其建立的宗旨,在活動中協助和支持政府部門,維護公共利益;促進NGO工作的透明,提高社會對公益事業的信心,提升NGO的社會公信力,并且努力打造具有影響力的公益品牌。改善NGO發展的制度環境,使之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對于其發展壯大、行動規范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2 NGO應完善自身組織結構,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盡管NGO在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中反應迅速、資源動員力強,但不可忽視的是,中國的社會組織還處在發展階段。它們有敏銳的感知,但是大多在行動、組織、專業等方面,沒有成熟的經驗;它們有廣泛的聯合,但是沒有制度性的合作形式或者組織上的聯盟,這些構成NGO作為社會部門行動上的制約。
首先,NGO應該加強自身的組織結構建設,完善自身的運作機制。成熟的組織結構是一個組織正確開展活動的必要前提,NGO應該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活動開展管理制度,并且要明確組織內部各部門的權責關系,為NGO更好地開展活動提供組織保證。其次,NGO應該要注意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設。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經常會用到很多專業知識,如:搜救知識、心里輔導知識等,所以NGO在平時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注意提高人員的能力建設,提高人員的素質,使之具備必備的專業知識,提高NGO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最后,NGO應該要加強與其他NGO之間的合作。大多數NGO都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這使得它們能更容易相互合作;同時由于每個NGO都有各自側重的領域,而在突發公共事件的管理過程中往往要涉及很多領域的知識,所以加強NGO之間的合作和協作也是十分重要的。
4 結語
盡管反應迅速、資源動員力強,不可忽視的是,中國的NGO還處在發展階段。它們有敏銳的感知,但是大多在行動、組織、專業等方面,沒有成熟的經驗;它們有廣泛的聯合,但是沒有制度性的合作形式或者組織上的聯盟。這些構成社會組織作為社會部門行動的制約。不過,很多組織在經歷了自身的發展困境之后,已經有了越來越理性的認知;同時,政府和社會也開始注意到NGO可以發揮的巨大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進步,NGO將在更多的領域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埃哈爾?費埃德伯格.權力與規則――組織行動的動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5.
篇4
摘 要 近年來,我國頻發重大自然災害,在救災過程中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還應該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本文以“汶川大地震”為例首先概述了非政府組織的概況,其次說明了非政府組織在救災中的作用,接著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在救災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根據問題提出了一些對策。
關鍵詞 非政府組織 社會救助 權利保障
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頻發,如2008年初的南方暴雪災害,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2010年4月14日的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等都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在這些重大的自然災害面前,除了政府的力量和群眾自救,非政府組織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那究竟什么是非政府組織呢?
非政府組織(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指政府以外的社會組織,一般并不包括企業。與其大體相同的稱謂還有非營利組織(NPO,即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雖然界定的角度不相同,前者強調同具有強制力的政府的區別,后者側重于同非公益企業的區別,但是范圍大體相同。如果將政府組織認為是第一部門(公共部門),企業是第二部門(私人部門),非政府組織或者非營利組織其實也就是近年來比較熱門的所謂“第三部門”,還有的將其稱為 “民間組織”。根據通用的標準,一般認為非政府組織有六個特性,即正規性、民間性 、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非政府組織在治安管理、環境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慈善事業、信息提供、社區服務、特殊人群的教育、老年人照顧、學術研究、文化發展等多項社會管理職能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根據民政部門《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的數據,2008年在我國登記的各類非政府組織共有23萬個,比上一年增長了8.5%。
一、非政府組織在救災中的作用
(一)積極救援作用
非政府組織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中去。比如,被譽為“中國首善”的陳光標率領中國首支自發抗震救災隊伍,由60臺挖掘機等大型工程機械組成的搶險突擊隊抵達綿陽、北川一帶,展開了大規模救災行動。自然之友、綠色和平、綠家園志愿者等在地震次日聯合發起“小行動+許多人=大不同”的抗震救災行動,號召公眾“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為災區人民提供帳篷、手動發電裝置、常規藥品等物品,一天之內便有來自北京、云南、貴州、廣西等地的近30家民間組織加入。南都公益基金會發出“中國民間組織抗震救災行動聯合聲明邀請函”,號召大家抗震救災、十萬火急、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在這次救災行動中,中國政府沒有感到形單影只,因為非政府組織的行動無論是在聲勢還是在實效上,都形成了對政府的有力支援。
(二)社會宣傳作用
非政府組織是救災減災信息重要的社會宣傳渠道,及時有效災情及前線情況,能有效整合民間組織救災力量資源,這也是減輕災害損失的關鍵因素。“汶川地震”發生后,在數家機構的倡議下,全國數十家草根公益組織共同組成松散型的民間團體震災援助行動小組,并成立“5•12民間救助服務中心”和“社會組織救災信息服務中心”等門戶網站以及“民間組織救災特刊”一些電子刊物,為NGO和志愿者有序參與四川的抗震救災活動提供救助信息服務。非政府組織數量龐大、扎根于社會基層、扎根于某些特定人群、成為對災民和自身在抗災過程中如何防震減災等知識宣傳重要的渠道。陜西省婦聯研究室及紅鳳工程志愿者協會組織編印了《地震自救知識手冊》、《地震救護人員手冊》等刊物,對災民更深一步了解如何防災和抗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社會監督作用
非政府組織對于政府救災政策的實施起了協助和監督作用。非政府組織由于同受災群眾保持密切的關系,可以作為傳達民情的重要渠道,反映災民的愿望和意見,影響政府政策和計劃以使其更適合災民的需要。非政府組織參與整個救災過程,通過各種大眾傳媒對救災的實施情況進行報道,對政府有關工作計劃的實施能起到監督作用,從而保證了救災計劃的有效落實。
二、非政府組織參與救災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還處于初期階段,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非政府組織志愿者的合法權利缺乏保障
志愿者群體為社會做出了貢獻,自身的正當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我國法律并未對非政府組織,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做出明確規定,志愿者維權處于一個尷尬境地。2008年6月,某志愿者在為四川災區運送捐贈物資途中發生意外,需要巨額的醫療費用,卻被告知因為缺乏相關規定而不能得到民政部門的補助。隨著建設公民社會的推進以及民眾參與志愿活動熱情提高,在未來的救災工作中志愿者權益保護問題將會更突出,不利于形成科學合理的災害救助制度。
(二)非政府組織救援活動缺乏組織管理
救災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科學的計劃和有效的管理。而大量非政府組織缺乏對救災活動有效的管理,救災工作存在混亂無序的現象。例如,在災區人民心理救助方面,一些非專業的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盲目參與心理干預,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技能,心理干預并沒有取得應有的積極效果。甚至還有部分非政府組織的志愿者打著“公益”旗號謀取私人利益。在成都NGO備災中心就出現了個別志愿者借工作之利侵吞救災物資的現象,在社會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救援活動缺乏管理,一方面,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降低了救災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損害了非政府組織在社會民眾中的形象。
(三)非政府組織社會影響力較弱
我國非政府組織大多處于初期的發展階段,能夠動用社會資源很少,社會影響力較弱,限制了非政府組織救助活動的開展。在這次地震救災工作中,興起了一批“草根NGO”組織,由于缺乏多樣化的資金籌措手段,非政府組織往往預算不足,甚至出現了志愿者“自掏腰包”,用自己的積蓄作為救援活動經費的現象。從長遠看,這種現象阻礙了非政府組織發展壯大,不利于形成非政府組織參與災害救助的良性循環制度。非政府組織社會影響力較弱還表現在其缺乏廣泛的,深層次的社會認同。在發生公共危機時,多數民眾捐款首先考慮的是政府部門而不是非政府組織。民眾對于非政府組織能否把募捐到的資金真正用于救災工作中也存有質疑。
(四)非政府組織成員業務素質較低
“汶川大地震”發生后,人們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熱情空前高漲。一些志愿者在沒有做好充分的計劃和準備的基礎上,盲目參加救援行動,結果不僅不能有效開展救援,甚至連自身安全都成為了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災害救助工作的有效開展,以至于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發出公告“勸退”志愿者,呼吁沒有專業救援特長的志愿者不要盲目前往災區。
三、促進救災中非政府組織發揮作用的對策
(一)立法機關應該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非政府組織在災害救助中的地位和角色,完善其參與災害救助的法律依據,并依法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管理。其次,規定志愿者在實施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志愿者合法權利,建立志愿者維權機制。法律的制定將使更多的人在思想上接受志愿服務的觀念,對于進一步推進非政府組織的志愿服務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社團登記管理制度
打破非政府組織雙重管理的局面,適當放寬參與志愿服務的非政府組織注冊登記條件,降低登記門檻,促進非政府組織法制化進程。對涉及到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類的組織,民政部可以作為他的業務主管,在登記注冊方面盡可能簡化手續,在他們成立初期還要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深圳市在修改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試點工作中,就簡化了慈善類、公益類、社會服務類組織的登記注冊手續,同時規定凡是民間組織能夠從事的社會服務,政府不再舉辦,以促進非政府組織發展。
(三)完善激勵機制與監督機制
首先,政府應該建立全國統一的志愿者管理體系,組織相應的培訓和資格認定,完善志愿服務登記備案制度。同時設立專門的機構對非政府組織進行管理,改變“重登記,輕管理”的現象。可以考慮在現行的民政部門民間組織管理系統基礎上,籌建一個獨立于民政部門之外,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民間組織監管委員會。其次,在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管理基礎上,建立志愿服務活動的反饋系統,采用科學合理的測評手段評價非政府組織及其工作,并對優秀的非政府組織、突出的志愿者予以榮譽上以及物質上的肯定。
(四)建立合作與互信機制
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應充分分享和交流信息,加強溝通,擴大互信,相互取長補短,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圍。首先,政府應轉變觀念,正確認識非政府組織參與災害救助的必要性,為非政府組織開展救災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同時,非政府組織也應該積極了解救災工作的需要,積極配合政府對救災工作進行有益補充,主動向政府主管部門匯報工作進度,努力爭取政府部門的信任。其次,加強與國際、國內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其他成功志愿者組織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組織體系,提高自身綜合服務能力。
(五)加強自身制度建設
提高志愿服務水平非政府組織需要建立科學的制度體系。目前對于非政府組織參與災害救助影響較大的制度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經費管理程序,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強民眾對非政府組織的認同。其次,建立培訓制度,通過專業培訓使志愿者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志愿者對于志愿服務工作的認識,端正志愿服務動機,培養志愿者正確的志愿服務態度。再次,建立多樣化籌資制度。爭取企業的贊助和支持;向基金會申請專項活動支持;向社會民眾募集善款;還可以考慮有限的商業化運營以獲得活動經費。最后,完善監督反饋機制。對參與災害救助中效果進行評估,積極對救援活動進行總結和反思。
參考文獻:
[1]廖云芬,楊國棟.關于非政府組織有效參與災后重建的思考.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8(9).
[2]汪莉.非政府組織發展困境的制度性因素分析及制度重構.中國行政管理.2009(2).
[3]王名.改革民間組織雙重管理體制的分析和建議.中國行政管理.2007(4).
篇5
【關鍵詞】 慈善組織;會計法規體系;設想
一、我國的慈善組織及其運行模式
(一)慈善組織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臺,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慈善事業”及“慈善組織”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根據《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資產和勞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慈善事業”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安老助孤、扶助殘疾人及社區福利等的非營利的活動,是公益事業的組成部分。“慈善組織”是指以慈善事業為主的組織,包括公立慈善組織、民間慈善組織,如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培訓學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組織的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慈善組織的運行體現管理模式社會化、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形成了國家、集體、社會團體、個人(國內外)多渠道、多形式興辦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運作模式:
1.公辦公營,即政府出資、政府機構經營。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鎮等都有直接投資舉辦的各種公益福利性質的機構,其體制屬于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由國家編委核定和國家財政負擔。這種“慈善組織”是中國特有的模式。
2.公辦民營,即政府出資、民間機構經營。政府主管部門采取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由一些有管理經驗、服務質量比較好的民間慈善機構經營。如溫州市紅景天養老院,由街道開辦,公開招聘經營管理人員。中標方在滿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給予補貼)的前提下,招收交納費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所有優惠政策。期間,經營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門上交部分利潤。
3.民辦公營,即民間組織出資、運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民間慈善組織都具有很強的官方色彩,從慈善組織的創辦、領導者、框架體系、組織行為及價值取向等無不與各級政府密切聯系。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大型民間慈善組織。這些慈善組織名義上屬于民間性質,但其“民間”性主要體現在運作資金的來源上,政府通過這種形式籌集來自民間的資金,然后進行統一分配,實際上承擔和履行著政府的部分職能,是政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體系的“財源補充”。
4.民辦民營,即民間組織投資、民間組織經營。這類組織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的第三部門,具有自愿性、民間性、社會性等特征。民間慈善組織可以協調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有效彌補。目前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已成為慈善事業發展的新興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聯合經營。近年來,各級政府一方面不斷增加對基礎性、示范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的投入,另一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改制、承包、租賃、合伙聯營、股份經營等多種形式,鼓勵、吸收各類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
(一)慈善組織的會計法規體系現狀
慈善組織會計屬于非企業會計,目前慈善組織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公辦的慈善組織(或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執行1997年5月28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法規有:2004年6月27日頒布并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
民辦的慈善組織,可進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基金會法人登記,執行2004年8月18日頒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法規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國際慣例
在西方國家,由于非營利組織的不斷發展和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會計體系也越來越復雜。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立組織和私立組織,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進行會計規范。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制定和,屬于政府會計的范疇;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公告構成了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主要有:(1)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4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
(2)財務會計準則第93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的確認》;(3)財務會計準則第99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確認準則生效日期的推延》;(4)財務會計準則第116號《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5)財務會計準則第117號《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6)財務會計準則第124號《非營利組織的投資會計》;(7)財務會計準則第136號《其他組織將募集或持有的捐贈資產轉交給非營利組織或慈善信托機構》等。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1)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報的資金;(2)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3)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看,指的是私立非營利組織,與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比較接近,但有兩點不同:第一,美國的私立非營利組織大部分為慈善組織,從數量和規模看,美國的慈善組織整體規模宏大,資金實力雄厚,民眾參與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門、營利部門、非營利組織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圍廣泛,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慈善組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國的慈善組織都是私立的,且其運行可以獨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和運作,而我國的慈善組織與政府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三、我國慈善組織會計的困境
(一)會計主體身份混亂,交叉重復,甚至缺失
1.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界線不清。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各種法規都沒有具體界定哪些機構才算是“非營利性”的,造成“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之間難以區分。比如養老機構是應歸屬于社會福利機構還是歸屬于老齡產業,并沒有法律依據,各地理解不同,處理各異,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存在企業登記、民非企登記和事業單位登記三種登記辦法。
2.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區分不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主要區別在資金的來源上,公辦的慈善組織資金來源于國家,是國有資產,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否則就是民非企登記。這種按所有制劃分的法人登記制度在慈善組織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下,法人登記有多重選擇,既可以作事業法人登記,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記,沒有統一的標準。
3.“雙重管理制”造成許多慈善組織無法合理登記。相當部分慈善組織因找不到主管單位而無法進行民非企登記,只能作企業登記,有的干脆不作登記。
(二)會計制度不統一,運用混亂,規范不到位
慈善組織現行的會計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業類別來劃分的,這種會計法規制定導向的定位已經不適應慈善組織的發展了。由于慈善組織運作模式多樣化,沖破了行業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組織已經無法從現有的會計制度體系中準確找到其適用的會計制度。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出資興辦的慈善組織,應該執行哪種會計制度,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的操作是:視登記性質而定,作事業單位登記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作民非企登記的,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
此外,目前的會計規范滿足不了慈善組織的需要。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慈善組織發生的會計事項只能從其他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去尋找處理辦法。一方面不系統,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把捐贈收入作“其他收入”的會計處理辦法與慈善組織資金來源很大部分是捐贈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機構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里找不到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三)違背“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同樣是慈善組織,由于注冊身份不同,執行不同的會計規范,造成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會計目標不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二是會計計量基礎不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引進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此外,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基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報表的內容及其組成內容等方面兩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一般來說,類別相同的組織,不應當允許同樣的業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否則,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無法保證。
(四)財務、會計監督機制失調,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慈善組織分別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非企、基金會等多種管理,在單行法規中分散體現了有關財務、會計監督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但這些條款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法,而且每種組織又都有各自適用的法律,相互不銜接,導致缺乏操作性,監督機制失調,財務、會計監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五)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影響慈善事業國際化進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強的世界性特征,我國的慈善事業也直接參與了國際交往,許多慈善組織接受來自國外(包括外國政府、大型基金會、海外中國企業、跨國公司和個人捐贈等)的捐贈,比如1998年,中華慈善總會加入了“國際聯合勸募協會”。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國外和港臺,只有20%多一點來自國內。此外,還有一些國外機構、個人向中國慈善組織尋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國舉辦慈善組織。但由于我國慈善法律法規的滯后,慈善會計規范與國際慣例的不相協調,我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贈的層面上,其他方面尚未開展起來。
四、建立慈善組織會計體系的設想
(一)統一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
為改變我國目前慈善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的混亂狀態,應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會計規范模式,即打破行業、所有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于所有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其規范的范圍既包括公立慈善組織,也包括民間慈善組織。統一的會計規范,不僅可以保證慈善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可以使我國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國際可比性,有利于國際會計的協調。
(二)制定適用于慈善組織的會計準則體系
慈善組織會計歸屬于非營利組織會計范疇。由于我國非營利組織種類繁多,包括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慈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寺院等,這些組織業務特征不一,業務范圍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環保、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各個領域,不能只由單個會計制度來規范其會計行為。可以借鑒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同時以具體準則的形式來規范不同行業、不同業務特征組織的會計行為,形成我國政府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三大會計準則體系。
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應充分考慮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共性和個性的差異。對于普遍適用的會計核算要求和方法,會計準則應作出統一規定,如《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會計》、《非營利組織投資會計》等,但在規定具體要求和方法時應對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規定,對某些規定還可以標明僅適用于哪些非營利組織或標明對哪些非營利組織不適用等。
針對慈善組織的特點,可以特殊業務具體準則的形式來制定相關的處理規范,如《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受托責任會計》;《慈善組織的財務報告》等,在財務報告準則中還應規定公立慈善組織要定期向國資委報送相關會計信息,以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國有資源的利用情況。
(三)完善慈善組織會計配套的法律規范
慈善組織會計規范體系中除了慈善組織會計準則外還應有一個比它高一層次的相關法律體系(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各類商法和稅法、會計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是慈善組織會計制度得以正確執行的法律保障。現行的相關法規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可見沒有專門的慈善組織的相關法規,亟待立法:
1.制定《非營利組織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性質、事業特點、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組織結構、活動要求等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使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其監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范慈善事業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以及法律責任等行為,為慈善組織會計準則的施行保駕護航。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S].2004.
[2] 財預字.事業單位會計準則[S].1997.
[3] 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S].1998.
[4] 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S].2004.
[5] 國務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S].2004.
[6]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S].1998.
[7] 王慶成.我國非企業會計組成體系的構建[J].會計研究,2004(4).
篇6
小額貸款是什么小額貸款(Micro Credit)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小額貸款具有貸款范圍較廣、營銷模式靈活等特點。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篇7
一、切實做好新時期的社會保障工作
(一)持續推進城鄉低保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鄉低保工作有關制度,強化對低保資金的監管力度,確保按時發放,對城鄉低保開展一年一度動態管理,準確認定低保對象,切實做到應退盡退、應保盡保,使最困難的群眾得到應有救助,同時,加強對低保工作的查處力度,做到有調查、有落實、有反饋,確保低保資金發放及時安全。
(二)認真落實《五保供養條例》
督促已建的敬老院投入使用,建立和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落實“五保戶”基本生活條件,按時足額發放“五保戶”供養資金,努力提高“五保戶”集中供養率。
(三)加快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體系建設
推進農村困難家庭醫療救助工作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認真做好農村低保對象、農村重點優撫對象、農村革命“五老”人員、農村重度殘疾人醫療救助工作,實現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做到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切實把醫療救助這項關系困難群眾生存發展的工作做好、做實。
二、強化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的管理指導
督促落實國家對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福利企業的年檢工作;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興辦發展社會福利企業,擴大殘疾人就業覆蓋面。
三、加強救災體系建設和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救災資金分級負擔機制和救災工作分級管理體制,協調或督促縣鄉兩級建立救災預備金,縣級50萬元/年,鄉鎮一級(大的鄉鎮20-30萬元/年,小的鄉鎮10-15萬元/年),確保大災無大荒、災年無疫情,受災群眾衣食住行無憂慮;二是做好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組織督促相關部門和各鄉鎮加強對群眾的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群眾對防災減災的知曉率和避災自救能力;三是認真做好汛期抗災準備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落實好各級領導責任,開通汛期災民求助熱線,完善抗洪救災搶險預案,做好衣、被等救災物資的購買和入庫工作,配備必要的救災設備,提高救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四是加快我縣的災害避災點建設,確保人民群眾在災害來臨時安全過渡。五是著力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注重災后重建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相關部門和鄉鎮通力合作,層層落實責任制,加強督查,確保完成災后重建工作任務。
四、持續抓好民政民生工程建設
一是繼續實施農村敬老院建設,20__年擬新建或改擴建農村敬老院1-2所,列入省級補助項目,當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二是抓好縣社會福利中心和縣德安醫院遷建工程建設。縣社會福利中心完成第一期工程,3幢樓交付使用;縣德安醫院爭取完成一期3幢樓建設,力爭當年底投入使用;三是做好福仙陵園續建工作。切實抓好福仙陵園進園道路,園區內通道的水泥硬化建設和公墓區主體建設,辦公樓內外裝修和職工宿舍樓動工,力爭安置區全面投入使用,公墓區、骨灰樓部分投入使用。
五、努力攻堅殯改工作,著力提高火化率
積極宣傳殯葬改革工作政策,利用宣傳車對殯改薄弱村加大宣傳力度,督促有關鄉鎮要加大宣傳攻勢,及時通報村(居)每月火化率情況,使殯改工作更深入人心;加大對公益性公墓區(樓、堂、室)的規范管理,對已建成的督促要100%投入使用;進一步開展治理亂埋、亂葬、亂建墳墓,堅持堵疏結合,從源頭上有效遏制骨灰二重葬,督促仍未開工建設公益性公墓區(樓、堂、室)的村要盡快完成任務;加大殯改監察力度,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水平;繼續落實殯改工作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及每月點評火化率情況,鞏固火化率的提高,力爭全縣平均火化率達90%以上,促進我縣殯改工作的穩步推進。
六、積極推進老區建設
按照老區建設發展的目標任務要求,進一步搞好老區發展調查研究,認真制定老區建設年度計劃,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鄉鎮工作責任,落實“老區優先”政策,積極向上爭取老區建設項目和資金,加大對革命老區項目、資金的傾斜支持力度,進一步改善革命老區的生產生活條件;認真落實革命“五老”人員的生活補助待遇。
七、認真落實優撫安置政策,扎實開展雙擁工作
一是優撫工作。檢查督促落實優撫對象優待優惠政策和自然增長機制標準,并足額發放到位,繼續開展“關愛功臣”活動,解決重點優撫“三難”問題。抓好義務兵優待金兌現落實。二是安置工作。繼續把安置改革工作當做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做好政策宣傳,就業推介,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確保自謀職業率達80%以上。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做好自謀職業人員補償金發放工作。
完成重點安置對象任務。三是雙擁工作。進一步鞏固和發展雙擁工作成果,下大力抓好雙擁工作,在省級雙擁模范縣的基礎上,認真抓好創建全國雙擁模范縣補缺補漏工作,完善材料整理歸檔,深化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意識,新培育一批軍民共建點,支持駐仙部隊和武警部隊戰備訓練和后勤保障工作,圍繞發展抓雙擁,抓好雙擁促發展,推動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協調發展,切實提高雙擁工作水平。八、依法規范做好社會行政事務工作,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1、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強化對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婚姻登記程序,逐步實現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工作,婚姻登記合格率達100%,每月定期向計生部門通報結婚、離婚登記情況;依法規范做好收養登記工作,履行好收養登記機關職責,依法辦證,確保質量。
2、強化對民間組織管理。按照社團登記管理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關章程,督促指導他們依法履行章程;積極宣傳引導興辦經濟性、專業性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組織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運行情況調查;開展社團和民非單位的年檢工作,對新社會組織加強同業務主管部門的聯系,規范新社會組織的從業行為和收費行為,規范和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3、加強區劃地名管理。扎實推進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繼續抓好平安邊界創建活動;認真做好縣、鄉兩級勘界聯檢和縣、鄉、村三級門樓牌的規范管理;做好門樓牌的補證發放工作。
九、努力做好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
加強對基層農村“四個民主”建設的指導,指導村(居)委員會進一步做好村(居)委會自治章程和各項制度的補充和修訂工作,真正把村(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列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繼續指導開展和諧社區建設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做好農村社區建設的總結考評工作,迎接上級對我縣農村社區建設的考評驗收。
十、加強綜治、平安建設,保持本系統安定、穩定
堅持把綜治、平安工作擺上日常工作重要日程,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思想教育和督促檢查,加強重點部門、重點部位和重點人員的管理教育,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安全隱患檢查整治工作,確保本系統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違法違紀案件。
十一、認真履行好計生工作成員單位職責
強化對計生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計生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健全計生工作臺帳,落實計生有關惠民惠農政策,認真實施有利于計生工作的社會救助政策,協助指導掛鉤村認真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十二、全面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任務
積極做好精神文明、普法教育、新農村建設、婦女兒童、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政風行風建設、績效管理等工作,同時,抓好本局機關效能、、保密、黨務政務公開,信息宣傳及內部安全防控等工作。
篇8
關鍵詞:信貸配給;民營企業;融資方式;存在問題及解決渠道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一、前言
民營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在我國企業總數中,民營企業數量多、分布行業廣,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具生機和活力的經濟組織、已成長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近一段時間以來,受國際經濟格局變動及波動影響,我國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出現諸多現實困境,其中融資難已經成為影響民營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障礙。如何幫助民營企業盡快的走出融資難的困境、幫助民營企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尤其是在信貸配給條件下解決這些問題已經刻不容緩。
二、當前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是民營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其內部融資能力相對有限。當前市場持續經濟條件下,內部融資是推動民營企業發展、獲取融資幫助的最為主要的途徑。但是民營自身受經濟實力、發展規模、社會影響力、管理水平以及適合信譽度等方面的影響,在市場競爭中表現出很大不確定性,缺乏必要的自我積累機制,內部融資能力普遍較低。對于民營企業而言,應當加強內部融資能力建設,因為內部融資相對于外部融資來講,可以有效的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效節約企業交易成本,對企業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以溫州為例,在一項社會調查中,在2012年,年經濟效益在5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均不同程度的表現出資金已經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最為主要的制約因素,在受調查的150家民營企業中,有57%的企業表示對資金的需求已經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32%的企業表示在向銀行部門申請貸款時阻力加大。
二是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相對單一。民營企業除了在內部融等資能力不高外,在外部融資方面,存在渠道單一的問題。在外部融資渠道上,主要是爭取金融機構貸款。造成民營企業外部融資渠道單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環境下,上市融資門口較高,股權和債券市場發育不是很成熟;對于融資租賃等一些間接融資渠道方面,受我國信用市場發展條件制約,發展比較滯后,也不能很好的為民營企業服務。相對于外部融資的其他渠道,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簡單,金融產品多樣,成為民營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
三是獲得正規銀行貸款難度較大,一定程度依賴非正規貸款渠道。民營企業在外部融資上依賴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但是要想順利獲得銀行機構的貸款,仍然存在很大的難度。相關數據顯示:在溫州,民營企業能夠順利從國家正規銀行貸款的比例僅為5%。民營企業在融資方面往往依賴于一些非正規的渠道進行金融融資。受國家銀行貸款高門檻、嚴約束、強實效的影響,使得一些民營企業更多的依賴于民間的非正規渠道籌集資金。
三、造成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宏觀經濟、政治及社會因素的影響,也有來自民營企業自身的影響。下面就從民營企業自身角度對造成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進行分析。
第一,民營企業大部分屬于微型、中,小型企業,存在規模小、經濟實力弱、抵押條件匱乏的特點;在向銀行等金融部門進行貸款融資過程中,銀行往往將民營企業自身的這些特點視為其償還能力以及是否對其放貸的重要參考標準。
第二,有很大一部分民營企業自身存在管理不規范、各項體制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信譽度較低,這也是。造成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一項重要原因。
第三,一些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規模上往往缺乏明晰的所有權,沒有科學、完善的梯度管理機構,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現象時有發生,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
由此可見,民營企業在向銀行等金融部門申請貸款融資支持的時候,銀行等金融部門往往看重的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企業綜合市場競爭能力、企業財務管理狀況以及盈利水平、企業管理水平和組織架構以及企業所有者自身的道德和信譽方面。民營企業無論是在生產經營規模、企業治理結構,還是在財務管理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規范、不完善的問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透明,企業所有者不注重投入的現實問題。民營企業自身存在的這些弊端對自身通過向銀行等金融部門進行直接融資的難度加大,導致直接融資能力不強。
四、信貸配給條件下有效解決民營融資困難的現實途徑分析
第一,積極構建規范、高效、科學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擴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首先,大力支持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支持、引進、推動擔保公司發展。民營企業在信貸配給條件下,要想克服自身存在的、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順利獲得貸款的各種瓶頸和不足,可以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給與的信貸支持途徑予以解決。在大力支持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時候,政府可以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自然企業法人或其他性質的社會組織投資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打破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過于依賴銀行的渠道單一問題。從政府角度來講,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結合當地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嘗試建立專門的面向民營企業服務的中小擔保機構,出臺專門的政策和措施鼓勵擔保機構與民營企業開展范圍更為廣闊、業務領域更為全面的合作。
第二,民營企業應當從自身入手,加強自身建設,加強管理、規范運作,積極樹立良好、誠信的社會信譽。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在信貸配給條件下,必須要高度重視自身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現實問題,更重要的是從自身條件入手,對自身社會信譽、信貸信譽、經營管理、產品質量、財務管理、信用意識等方面加強,注重提升和強化自身的融資信貸信用意識。民營企業要從自身入手,加大自身管理力度,不斷規范、誠信運行,加大在財務管理上的和規劃化運作,降低由于財務資料和管理漏洞而導致的融資信貸風險。同時,民營企業要積極采取走出去戰略,努力開發更加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信貸配給條件下,民營企業融資必須要轉變傳統思維下僅僅依賴于銀行信貸的渠道,還要積極增強自身的直接融資能力。
第三,積極開拓、創新信貸機構與保險機構的合作渠道、合作模式、擴大合作范圍,深化合作領域,積極利用保險金融機構優勢,提升民營企業融資能力。相對于向民營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的銀行金融部門而言,保險機構有著適合保險規律的經營渠道和運作模式。在與民營企業實施合作過程中,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設計和實施保單質押貸款保險、抵押貸款保險、 擔保融資保險等產品的方式與民營企業之間建立彼此約束、共存共生的利益關系。對于民營企業來講,與保險金融機構簽訂融資保險合同,通過購買保險公司提供的專門融資保險轉嫁自身將來可能存在的經驗管理風險或償還貸款能力風險,由此在借款方和信貸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的中間環節形成一種保險保障關系。
第四,積極探索完善適合民營企業信貸需求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建立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對于緩解廣大民營企業融資困境、擴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不同于大型金融機構,它與地方、尤其是廣大中小民營企業之間往往更容易結成一種彼此依賴、同生同存的依賴關系,更容易以較低的交易成本與民營企業之間建立一種資金合作關系。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準入機制、本著從地方金融實際出發的原則,建立形式多樣、便利管理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例如,可以成立縣級商業合作銀行、農村村鎮合作銀行、社區銀行等;也可以從民營企業地緣特征入手,綜合發揮行業協會或商會的作用。在成立地方性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時候,必須要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積極營造規范生產、誠實守信的軟環境。
五、結語
信貸配給條件下,要對當前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予以高度重視,并對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予以高度重視。切實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構建規范、高效、科學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擴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民營企業應當從自身入手,加強自身建設,加強管理、規范運作,積極樹立良好、誠信的社會信譽,積極利用保險金融機構優勢,提升民營企業融資能力;積極探索完善適合民營企業信貸需求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
參考文獻:
[1]楊令芝,周艷.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問題與創新[J].特區經濟,2007(04).
篇9
關鍵詞:農村金融;小額貸款公司;三農
為了更好地服務“三農”,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運而生。小額信貸是現階段農民和農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產生,拓寬了農村金融供給渠道,開創了農村金融運營的新模式,激活了農村金融大市場,改變了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的格局。在農村實施小額信貸是解決城鄉金融資源二元化和金融區域配置不平衡等問題的重要措施之一。截至2010年6月,江蘇省已有112個縣(市、區)和經濟開發區參加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組織試點,132家小額貸款公司獲準開業,注冊資本金超過160億元,累計發放貸款近600億元,90%投向了“三農”,并且沒有出現一筆不良貸款。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與正式金融機構互補性地發揮著金融助推經濟的作用,在深化金融服務層次、促進金融市場競爭、促進金融體系均衡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產生背景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小額信貸運動,最先是從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之一――孟加拉開始的,現在已遍及全世界。孟加拉鄉村銀行是世界上第一家專為貧困者服務的金融機構,在孟加拉的金融實踐中,小額信貸是一種小額、短期信貸方式,不需要擔保,直接貸款到戶,手續簡單方便易行,按周期還款,整貸零還。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不僅是一種扶貧方式,還是一種金融創新,它比較成功地解決了正規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無法為貧困戶提供有效信貸服務的問題。
國際上好的小額信貸模式和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政府對小額信貸工作也越來越重視。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工商總局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專題調研和政策研討,并于2005年10月,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陜西五省(自治區)各選擇一個縣(區)進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2006年12月,銀監會放寬了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推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新一輪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變遷開始。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此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紛紛涌現,成為現有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目前我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方向符合“三農”實際,利用其立足農村、貼近農民、服務農業的優勢,有助于逐步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規范引導民間融資發展,把更多的資金直接投入到“三農”領域。近年來,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三農”、促進農村金融改革方面的作用有所體現,但在規范運作程度、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還存在不足和差距。
二、制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問題
(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缺乏充足且穩定的資金來源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資金注入渠道單一。其資金來源被限定在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規定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融入資金,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只貸不存”的規定,使小額貸款公司不具有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這就大大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信貸的規模和覆蓋范圍。由于不能吸收存款,而且小額貸款公司也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批發資金,在擴大業務范圍和規模時會遇到資金來源問題,一旦出現資金鏈的短期中斷,對于公司的打擊就將是致命的。資金問題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最大的難題。
(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有待完善
目前各地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試點階段,沒有統一規范的管理模式,沒有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財務、會計等方面的統一的規章制度。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定性為一般工商企業,而非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缺乏系統的金融監管框架,小額貸款公司實際上仍屬于游離在金融體制之外的群體,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還處在摸索時期,相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辦法和職責還不太明確,不利于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統一監管和責任認定。目前,按照“誰組織試點,誰承擔監管責任”的原則,參加試點的市、縣(市、區)政府對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負總責。各縣(市、區)與市政府,各市政府與省政府分別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域各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全面履行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省金融辦牽頭組織市、縣(市、區)金融辦對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具體負責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發展規劃、籌建、開業和業務創新的審批工作,建立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實施業務系統聯網管理和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等工作,統一編制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統計和監管報表。各市、縣(市、區)金融辦具體負責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業務,省級政府金融辦難以獨自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定位不明確將嚴重影響其健康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貸款,缺少了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臺支持。
(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抗風險能力弱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品種具有高風險性。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而農業具有不穩定性、弱質性、外部性等特征。農村小額信貸大多數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及其他與自然條件密切相關的小規模生產經營,不可預測的自然災害使得小額信貸回收存在較大風險。農民長期處于市場的邊緣,農產品銷售及價格受市場影響波動較大,農民防范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的能力比較弱,一旦受自然災害、市場結構風險沖擊,將影響小額信貸的收回。農戶個體業主及農村小型企業生產的產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機制不健全、相互間競爭無序,受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這種風險將直接轉化為信貸風險。
(四)征信系統無法惠及,貸款風險管理成本高
目前,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無法延伸到小額貸款公司,公司現有的運行模式均是基于公司員工尤其是高管人員均為本地人,對客戶的“資信”狀況比較了解。但是,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信貸人力有限,農戶信用資料收集難,多數農戶以種養業為主,一般沒有一套完整的經濟賬,農戶經濟檔案資料不全,信用評級缺乏依據,要對轄區內成百上千農戶進行詳盡了解,工作難度可想而知。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且業務發展初期,征信管理技術標準較低,管理經驗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統的條件尚不具備,更不能像商業銀行那樣可以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情況,因而小額貸款公司控制貸款風險的難度增加。
三、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進一步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體系和監管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合理的監管框架,要明確監管機構,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加強監督管理。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制度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尚待改革完善,應盡快建立一個符合中國國情,切合市場實際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把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到金融機構范疇,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以此來約束其各項行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合法與規范經營。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應進行跟蹤監測,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通過各部門的通力合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和空間
“只貸不存”原則是目前中國小額信貸發展的最大障礙。在融資上,各級政府要與相關金融機構接洽協商,為小額貸款公司搭建融資平臺。同時,融資比例可提高到75%以上,增加農村貸款的資金支持,以發揮資金的規模效應。此外,應賦予小額貸款公司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資格,享受與農村金融機構同等待遇。建議監管部門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達到一定時間后,資本金充足和風險管控系統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從中挑選優質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其開展存款業務,或者允許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來補充信貸資金。
(三)提高政策扶持力度
目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小額、分散”的放貸原則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運營成本。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應給予政策和服務上的扶持: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范疇,及時出臺小額貸款公司與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互利的長效合作機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盡快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適用的財務報表格式,共享人行信貸征信系統。
(四)完善小額信貸經營管理機制,規避可能的貸款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要保證商業上的可持續性,必須嚴格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優化產權結構,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本約束,建立和完善業務監管、財務管理、風險預測等各項內控制度。在貸款的運作模式、制度創新和人員配置方面要狠下功夫,不斷提高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水平。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農戶,了解生產經營和貸款的使用情況,確保農村小額貸款按照規定用途和要求使用,真正發揮其功效。要控制貸款風險,盡量降低呆壞賬比率。要形成嚴格的業務流程,崗位之間必須相互制約,避免操作風險。要加強信貸產品創新,降低小額貸款公司承擔的風險。
(五)培訓和引進專業從業人員
目前,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從人員構成上來看,普遍存在著專業人員比較缺乏、專業知識技能弱的問題。小額貸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員均未從事過金融業務,金融業務知識欠缺,極易產生操作風險。因此,要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系統學習法律法規、金融業務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規范操作行為。此外,公司應當加大專業人才引進力度,尤其應當由金融業務骨干擔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公司主要負責人應該是高素質的經營者與管理者,必須是既熟悉相關金融業務知識,同時也熟悉農村經濟發展和微型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的綜合性人才。此外,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華、有事業心的專業人才,應實施切實有效的激勵機制。
(六)切實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
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提高農民對推廣小額信貸工作的認識,加強農村信用教育,以提高個人的信用意識和法律意識。倡導守信用的良好氛圍,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推廣工作創造堅實的誠信基礎。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堅決制止和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杜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依法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七)提升小額信貸的經營管理水平,完善農村小額貸款的風險分擔機制
為了分散和規避農業生產經營的特有風險,可以在農村推行農業意外保險制度,擴大承擔風險的主體,提高貸款當事人抵抗風險的能力,使農業風險由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公司來共同承擔,增強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參考文獻:
1、王曙光.草根金融[M].中國發展出版社,2008.
2、焦瑾璞.探索發展小額信貸的有效模式[J].中國金融,2007(2).
3、杜曉山.小額信貸的發展與普惠性金融體系框架[J].中國農村經濟,2006(8).
篇10
【關鍵詞】銀行貸款;高校破產;國債;基金會
最近發表的《2006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的社會藍皮書稱,為了擴建和吸引人才,高校向銀行大量舉債,并熱衷于圈地和參與大學城建設,有的高校貸款已高達10億至20億元,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高校向銀行貸款總量約在1500億至2000億元之間,似乎貸款成為高校發展的主要途徑,社會圍繞高校大舉貸款引發破產危機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然而,對這一問題的擔憂不應當代替法學工作者的理性與冷靜,我們應當明確的是,高等教育的發展不能等于銀行貸款,我們應當積極尋找解決辦法。
一、高校破產論的質疑
高校貸款資金在改善高校辦學條件、滿足學生基本需求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高校還貸高峰的到來和還貸能力的有限,巨額本息的支付使高校面臨嚴峻的財務風險,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在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我們首先應當做的是,在高校能否破產這個問題上,給出一個確定的答案。就目前階段而言,高校不宜破產。
(一)相關法律規定的支持
目前,我國民事主體取得破產能力的法律規定主要有集中在《民法通則》第45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和第206條;《企業破產法》第2條、《公司法》第188條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而高校所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法律僅僅規定的是它的設立條件,因此,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決定了當前高校是沒有破產能力的。
關于銀行貸款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也就是說,高校向銀行貸款辦學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是究竟運用什么金融、信貸手段融通教育資金卻都沒有明確的說法,教育部2001年7月印發的《全國教育事業第十個五年計劃》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公共財政體制的教育撥款政策和成本分擔機制,適當運用財政、金融、信貸手段發展教育事業,合理利用銀行貸款,繼續爭取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這就為高校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但是,一個合法的辦學途徑卻導致高校沉重的財政負擔,甚至是破產危機,只能說高校在運用這一合法途徑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指導和制約。
(二)高校財政現狀支持
我們說高校目前不宜破產主要是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對高校持續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總值,1999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預算內教育撥款為420億元,2004年達到1047億元。擴招以來,每年遞增超過100億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六十一條:“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也就是說,這部分的經費來源是不得用來償還銀行貸款的,但是為高校發展是提供了財政上的保障的。二是實行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后,收入一定比例的學費,為償還貸款提供了一定保障。目前高校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學雜費和國家財政撥款,其中,財政撥款基本上用于學校人員工資的支出,不可能有結余;收取的學費中,國家明文規定必須不少于25%用于返還學生,不少于20%用于彌補教學經費的不足,不少于1%的比例用于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剩余的學費收入54%可以用于貸款的還本付息。
(三)社會效果支持
自從1999年初,各高校獲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后,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從1999年的9.8%上升到現在的21%,這是一個巨大的飛躍,我國高等教育走過了數量增長期,對這個數量擴張的歷史意義我們應該給予充分肯定,這個擴張,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上也是個奇跡,因為,這種發展在西方國家經歷了80年到100年。同時,根據國家的根據國家的《全國教育發展規劃第十一個五年計劃》,我國未來的高等教育還要發展,其發展目標是:到2010年毛入學率要達到25至27%左右,在校生要達到2900萬左右。我國目前高等教育的發展規模與之尚有700余萬的差距。也就是說,我國高等教育是仍然有發展空間的。另一方面,教育的發展本身就是一個長期項目,校舍的建設是高校硬件發展,一棟質量好的教學樓完全可以使用上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在這個問題上,眼光完全可以放長遠一些。有些人以高校將重心放在校舍擴建上而忽視了教育質量,導致教學質量大量下滑對高校擴建進行詬病。但是,在數量增加的前提下質量問題是一個必然出現的現象,所以,現在談質量,是在數量絕對增長基礎上的反思,這是發展的一個正常的過程。最重要的一點是,大學破產與每個在校大學生都有關系,在每個學生后都有一個家庭,在政府沒有相關規定或法律出臺的情況下,高校破產是對學生、對社會的不負責。
二、拓寬高等教育發展道路的新思路
世界銀行在一份報告中指出:目前高等教育的主要情形是經費“處于世界性危機之中”。雖然各個國家的體制不同,但全球高等教育成本的上升和高等教育大眾化浪潮,使得經費成為中外大學所面臨的共同挑戰。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保證充足的資金投入成為高校工作的當務之急。面對國內高校貸款引發的破產危機,需要一個新的思路。
(一)政府支持
高校大舉貸款很大一部分是用在了擴建校園、校舍建設上,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高校硬件條件,但是,根據國家審計署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某地大學城的占地中,高爾夫、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和山體、綠地、水面及閑置地等就占42%。更嚴重的是,在很多不切實際的景觀美化的背后,在高校大搞形象工程的過程中,圖謀搭乘教育這個便車而牟取暴利的人不在少數。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在審批通過后,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通過的批準文件進行建設。如果嚴格按照這一程序進行申請、論證,很多形象工程是可以避免的,這就需要政府在審批過程中必須嚴格。
另一方面是在學校的管理上,高校治理中人治化、政府治化痕跡過重,有人說高等教育是中國計劃經濟的最后堡壘。在計劃經濟時代,行政部門對企業各個方面進行直接控制和干預,包括對產業的準入、企業的產業方向、產品設計、企業的產量、質量標準等等。而在中國現在的高等教育中,教育主管部門對高校的辦學資格、院系設置、專業設置、教材、招生方式、招生人數、考試標準、教師資格等都有相應的規定。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但是現實是,高校在政府的領導下,“自主辦學”的路還很遠,就算國家發行國債把目前的銀行貸款問題解決了,不解決高校管理自主性的問題,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高校的危機。
除了在高校校園建設項目上控制嚴、在高校內部管理上放手自主之外,恐怕還有一個對于教育事業的政策傾斜問題,最突出就是在銀行貸款問題上,目前銀行向高校發放的貸款都是按照商業企業的標準,利息高達百分之幾,而且大多是幾年的短期貸款,按照法律的規定,高校是不允許營利的,那么要在幾年的時間內償還大筆的貸款是不現實的,教育本來就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國家對高等教育提供了各種優先、優惠政策,但對高校貸款卻沒有任何政策上的傾斜,這對于想要發展的高等教育是不公平的。
(二)金融措施
首先是要控制銀行貸款。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貸款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因此,在發放貸款之前,應當嚴格審核高校的資格。由于各高校在學生分配、生源、財務收支、聲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高校貸款在不同學校的風險程度及綜合回報是不同的,銀行應對各高校區別對待,同時,銀行為體現差別化服務理念,還應針對不同高校在信貸政策上給予一定傾斜,操作上增加一些靈活性。而根據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第三十一條:“貸后檢查: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國家在允許符合條件的貸款人向銀行貸款的前提下,在貸款發放的各個階段都設立了嚴格的審查、調查制度來防止各種風險的發生。銀行貸款時,對為了突破學校發展瓶頸并有利于形成高校更好的辦學效益的項目應加以支持,對形象工程和消費性建設項目則應嚴格控制。同時,銀行應充分評估各學校學生生源、財務收支、聲譽、償債能力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確定貸款發放的方式與規模,防止過度發放貸款,以規避學校財務支付困難,影響貸款資金正常回收的風險。
其次一個方面,是可以借鑒保險的做法,目前出現的一種針對青少年的教育紅利保險,在家長交納保險金到達一定年限后將返還子女的教育費用,這種措施的好處就在于將交納期限延長,每年交納的金額就為中國普通家庭可以承擔的了,這個方法可以作為一個補充。
(三)建立有效的校內制度
真正要從根本上解決高校的破產危機,恐怕還是要從高校內部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制度。
制度之一就是建立高校基金會,在國外,大學設立基金會是比較普遍的,這些大學的基金會對高校運轉提供了強有力的財政支持。與之相比,我國高校基金只能說是剛剛起步。高校設立基金是大勢所趨,但是現階段,我國高校基金會在籌款方面還存在諸多的問題,第一,籌款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一方面自身組織和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大多沒有接受過專門訓練,專業化程度不高。第二,文化傳統和政策環境上的巨大差異,國內籌款難度比國外大,使得國內高校基金會很難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第三,各高校籌款管理工作往往缺乏統一領導和協調。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建立高校基金會是今后高校發展的一條必經之路。通過高校基金會的發展,償還銀行貸款是可行的。這一制度主要是在“開源”方面。
制度之二就是取消多年的高校總財政預算辦法,而采取單行財政預算辦法,以求達到節省資源和妥善使用資金的效果。這一制度是借鑒香港特別行政區高校的做法,在香港政府宣布削減高校財政補貼后,香港8所大學采用這一預算辦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謂單行財政預算方法,是指把財政權責下放予各部門,校方每年根據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給予一筆過的撥款,讓部門自行調配資源,但必須有成效,從而加強部門的問責性。但是在引進這一制度時,我們還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部門之間攀比造成的預算膨脹,導致這一制度落不到實處。這一制度主要在“節流”方面
制度之三就是要建立透明的財務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各項財政撥款、學費收入以及民間捐款進入高校時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如何使用這些款項卻缺乏監督,使法律規定無法落到實處。對高校財務的監督不僅包括上級機關的監督,還應當包括廣泛的新聞媒體、社會以及再校學生的監督,只有完全建立起透明的財務制度,才能使有限的錢花在需要的地方,避免浪費和腐敗的出現,有利于實現“節流”。
(四)進一步完善的教育法治化進程(下轉第47頁)
目前規范高校的法律文件集中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對相關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而對制約、規范和引導高校的貸款規模和保障貸款的合理用途、高校資金引進的途徑、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學財務制度、資金使用效率評估等方面都沒有詳細規定甚至沒有規定,這就使高校在面臨危機的時候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具體來說,需要進一步細化的法律、法規包括對高校使用土地劃撥的規定,劃撥的條件、標準、用途審查,可行性分析都是需要規定的,還有對高校基金會的規定,目前的法律規定對于基金會的規定適用在高校基金會上就顯得過于嚴格,在基金會的發展和自主管理上又需要放寬一些;還有關于對高校財務監督的具體機制需要加以規定等等。
三、結語
后一階段的高等教育要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相對穩定招生規模。這是今后高校的發展的正確方向。在控制擴招的前提下,賦予高校相對的自主權,明確其自身定位,該承擔風險的就要承擔風險,該政府支持的就大力支持,該大力拓寬的途徑就要大力拓寬,總之是不能把高等教育的前途放在銀行貸款上。 【參考文獻】
[1]史尚寬.民法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梁慧星.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2001.
[3]余能斌.民法學[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4]楊紫烜.經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民間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