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國理性及當代價值

時間:2022-08-20 04: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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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國理性及當代價值

國家崛起、民族復興、社會和諧、公民的自由與富足,是中國人一百多年來勠力追求的夢想,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質內蘊。這些崇高價值的實現,離不開全體社會成員的嘔心瀝血,也離不開獨具中國特色的憲法法律制度的支撐。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整個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憲法的價值在于通過既定規則對公權力進行合理的規范與配置,確保國家的基本價值以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憲法不能止步于被動的中性規則,在一個即將開啟的面向合憲性審查的憲法新時代,憲法更應該在規制權力、形塑社會、構建制度、支持國家崛起、保障權利和自由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多元沖突與共同準則的價值兩難

傳統憲法理論認為,憲法是人的意志的體現,公民個人通常會有對于安全、秩序、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追求,這些追求最終都會在憲法上得到體現。憲法的價值取向是多元的,作為基礎規范的憲法不能僅僅著眼于單一的價值維度,而要實現不同價值之間的和諧共存、共同發展。任何追求單一價值面象的憲法,最終都會給整個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單純追求國家的富強,其結果可能是國家主義壓倒一切,嚴重擠壓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單純追求個人至上、私權神圣的憲法,其結果則是利益集團橫行,民主異化,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樣無法得到保證,甚至會造成社會動蕩、國家分裂,民不聊生。同時我們應當承認,憲法所有的價值追求最終都將服務于人類自身這一根本目的,所以憲法首先被看作一部人權法,維護公民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確保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就成了憲法價值追求的總尺度。以此為前提,又派生出憲法作為限權法的基本要求,即通過對國家公權力的有效規范,在充分發揮其服務社會功能的同時,將其侵害性降到最低。在當前世界局勢風云變幻之際,在國家權力格局不斷重組的過程中,不同發展道路、不同社會制度之間都在進行著激烈的碰撞,價值多元背景下的核心價值選擇與維系,也必然是國家建設和制度建設的基石。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個體自由、公民權利、私有財產等概念所具有的價值,在現代社會被高度尊崇,并相應地形成了具有各自規定性的諸多價值體系。誠如羅爾斯所言,民主社會所表現出的理性多元論的事實,諸如各種完備的話語體系,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永久性的特征,而非曇花一現的歷史過程[1]37。這種永久性的特征,一方面表現為不同于古典一元論的更為多樣化的價值元素,更蘊含著現代社會對不同價值體系所表現出的寬容而無偏倚的中立態度。多元價值為人民提供了多種選擇機會,但如果缺乏統一的價值評判依據,或者缺乏核心價值準則,則會使人們處于價值選擇與價值割裂的兩難困境之中。也就是說進行價值選擇的個體不可避免地要承擔選擇失敗的不利后果。針對這種困境,柏林提出一種被稱為不可公度性的觀點,認為人類的目標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這些目標并非都是可以公度的,相反它們相互間往往處于永久的敵對狀態[2]。在缺乏一個可供參照的共同準則的前提下,便無法為這些各異的價值進行有效排序。如果一定要確立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共同準則,似乎又違背了人作為自主自在的個體的自由選擇的權利,甚至主導勢力會借機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他人或公眾。在缺乏可供交流融合的公開、公正的公共平臺的情況下,便導出一種持續的沖突狀態,這正是價值沖突的由來。長期的價值沖突的結果,未必是真理的誕生,很有可能是社會的斷裂和碎片化,社會力量在零和博弈的過程中被白白浪費掉,最后沒有一個贏家。這一點在當前西方的社會失序以及美國所傾向的保守主義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二、西方非此即彼的憲法觀及其道德困境

在西方的價值困境中,作為一個國家基礎規范的憲法,自然而然地擔負起了為價值排序提供一個普遍的客觀標準的責任,但又該如何來確保這種標準不會妨害個人的自由選擇呢?對于這個問題的解釋,最早可以追溯到盧梭、康德等啟蒙思想家關于自由的論述中。在盧梭的理論中,國家和人民被看作最基本的范疇,特別是人民概念的提出,在極大程度上吸收了個人存在的價值。在他看來,主權者就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存在,甚至它可以任意行使手中的權力而無需向人民承擔任何責任。人民的一切受到國家支配,任何人不得違反主權者基于社會契約所得到的權力,否則主權者就可以強迫違反者“自由”[3]。很顯然,盧梭筆下的人民主權無非就是多數人的主權,至于個人的公民權利和選擇自由,事實上被主權者和人民包辦了。由于盧梭設想的“道德理想國”沒有考慮到人們的個體差別,也忽略了對人性的關注,將“公意”神化,并最終被哈貝馬斯等人證明為另一種壓迫性話語,導致民眾經常遭受愚弄和誤導,最終帶來無窮的恐慌和混亂。而到了康德那里,這樣一種非此即彼、相互對立的沖突模式,則被轉換成楚河漢界模式,即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劃定一條界限,誰也不要越界。他認為立法權乃是人民的聯合意志,因此這種意志不可能損害公民個人的利益,國家權力存在的價值在于保護所有人的平等和自由[4]175,國家不得任意干涉公民的自由。為了避免專制的形成,康德要求權力必須分立,明確人民握有立法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只能由代表多數意志的立法機關加以保護,而個人不享有抗拒這種意志的權利,只負有忍受立法權不當行使和濫用的義務[5]。這便是康德在國家和公民之間劃定的界限。仔細分析會發現,康德的楚河漢界模式最終仍然表現為一種非此即彼的對立沖突模式。雖然在他的論述里,國家應當服從于人的根本價值,但是國家仍是在與人相對立的層面上存在的。至于當代最為人們所推崇的哈貝馬斯提出的商談民主模式,似乎也未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在哈貝馬斯那里,公意演變為一種在社會自主的公共領域中,通過人們“理性”的自主討論形成的平衡了各方利益關系的公共輿論,并進而構成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基礎。這種公共輿論之所以能夠最終形成,乃是由于社會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共同的利益,這種共同利益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然而在國家和個人的關系問題上,哈貝馬斯仍然傾向于一種相互對立的立場。雖然他也認為,迄今為止,是人權和人民主權這兩個概念規定了民主國家的規范性自我理解[6]117-122,并由此規定了法治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在法治國家和公民之間,依舊呈現為一種你是你、我是我的狀態,二者之間更多地仍然是對立關系。這種楚河漢界的思維模式,即便在當前也沒有根本改變,且被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對立所掩蓋的另一種對立關系也逐漸暴露出來。雖然經受了國家干預時期的福利主義的浸潤,西方的憲法也未能提供一個公平、開放、共享的自由空間。當美國的焚燒國旗案(Texasv.Johnson,491U.S.397.)向世人展示出美國憲法尊重自由的同時,在2012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加州男子杰夫•奧爾森因為寫下了反對銀行的字樣而被判處監禁,甚至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被法官禁止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可見在銀行的利益面前,連言論自由這塊遮羞布也被扯掉了[7]。甚至進一步告訴人們,在美國,銀行及其背后的金融資本家才是真正的統治者。美國憲法所捍衛的也并非標榜的民主自由,而是銀行家的利益,美國也因此形成涇渭分明、非此即彼的兩大對立階級,即金融資本家和大眾。其實也正是這種階級上的對立,才最終表現為憲法價值選擇的彼此對立。即便是被西方推崇備至的財產權,在銀行家的金融工具面前也是形同虛設,銀行家借助公共政策制造一輪又一輪金融危機,收割美國乃至世界人民的財富,而標榜自由民主的美國憲法卻對此無動于衷。甚而就當前而言,美國當局不顧選民的利益悍然發動貿易戰,推行逆全球化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同樣是上述價值觀的延續。反觀中國的政治文化,卻正在尋求一條互惠共贏、和諧共存的理想局面,這一點最終在憲法上得以體現,并得到憲法的確認。

三、追求和諧共融的中國憲法理性

與西方人非此即彼的觀念不同,我國包容開放的傳統文化,以及當代國家對國家與公民根本利益一致性追求,為國家和公民關系的建設提供了一種更具典范意義的解決方案,即國家與人民的和諧共融。不可否認,在中國當前的具體語境中,憲法的價值和功能顯得更加多元,而目前最需要解決、也是最突出的價值衡量問題,便是如何協調國家崛起、民族復興和公民自由的關系。所謂價值衡量,并非是要在這些不同的價值訴求之間劃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河漢界,而是希望能夠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容,相輔相成。在必要的時候,國家可以適當照顧公民的自由,而公民也可以時不時拍拍統治者的老虎屁股。這樣一種模式,既兼顧了古典憲法理論的自由主義基石,又體現了現代憲法理論的民生保障訴求,同時也為國家的崛起提供了和諧的國內氛圍。至于尋求“自由”與“有為”相平衡的觀點,其實還是陷入了非此即彼的陷阱,如果換一個角度思考,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利益訴求時,就會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哥倆好的狀態,而不是在對立的雙方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的問題。這樣一種和諧共融模式的理論基礎,恐怕只能從中國的憲法精神和執政理念中去尋找,人民民主和執政為民或者是其真實表達。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報告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我們可以將此看作上述價值判斷的有力詮釋,即將國家崛起的歷史偉業與人民的美好生活看做一個有機體。當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于和諧共融模式的追求,總是會遭遇到這樣那樣的困難。建國初期,在實現工業化、建設強大國防和改善人民生活之間,存在著一種兩難的選擇。改革開放初期關于社會主要矛盾的判斷,以及發展經濟為主導和國際戰略上的韜光養晦,到底是共同富裕還是打破平均主義,等等,也都是這種矛盾的體現。圍繞這些矛盾所推行的不同戰略,最終目的必然是要服務于人,也只有圍繞著人這一目的,上述戰略的推行才是有意義的,并且是符合憲法價值的。不同時期,對于主要矛盾的不同表述,也說明了這一歷史時期的階段性選擇。這種選擇最終還是在國家優先與個人優先、國家崛起與個人自由之間進行衡量的結果。所不同的是,這種選擇并非是將二者放在對立的層面上,只是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做出了一定的妥協,目的在于實現二者之間更長久的和諧共融。時至今日,關于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重新表述,可以看作是對過去戰略選擇的一種糾偏,也可以看作是確立了新的發展方向。客觀事實是,中國當前正處在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歷史十字路口,國家治理的各個層面都迫切需要來自價值層面和憲法層面的合法性支持。至此,憲法再也不會以被動的中性規則自居,而應當在保障自由、規制權力、形塑社會、構建制度、支持國家崛起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這既是國家和政府的道德責任,也是憲法應當勇于擔負的時代使命。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中國憲法制度的發展,雖說也受到了先驗層面理性判斷的影響,但更多地卻是從歷史的、客觀的經驗層面,依據國情而循序推進的,雖然這一過程中經歷了不少試錯,甚至吃過不少苦頭,最后還是摸索出一條與西方思維既有共通又有區別的中國模式。此外,合憲性審查機制的啟動,憲法所確立的政黨制度,也都是在西方之外走出的一條不同的憲法道路。正是在這些制度的指引下,才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呈現出崛起的態勢,也可以說這是中國理性的一種彰顯。

四、面向國家崛起與公民自由的當代憲法

在當前,憲法的中國理性更多地蘊含在國家崛起與公民自由的關系中,如何協調二者的關系,也必將是未來一段時間我國社會發展和制度建設所要面臨的重點問題。說到國家崛起,《大國崛起》中提到一種觀點,即認為大國一般是從人口規模、土地面積、經濟總量、技術水平等角度進行衡量的。但是這種觀點受到了質疑,并認為物質意義上的人口規模、土地面積、經濟規模等要素雖然重要,但還不足以構成衡量大國崛起的核心標準。只有制度崛起才稱得上大國,制度創新比物質意義上的創新更重要,并且只有擁有了創新精神的制度才會充滿生機和活力[8]。一個國家外部的崛起實際上是它內部力量的向外延伸,在國家內部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很難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大國,或者即便僥幸成為大國,也不具有可持續性[9]。因此,制度的力量是支撐國家崛起的核心力量。這種觀點在歷史上得到了很好的論證。中國秦漢、隋唐的強大,得益于制度的創新力量,近代早期荷蘭、西班牙、英國的相繼崛起,也是如此。不過任何人類社會的政治制度都不是完美的,看上去再怎么先進的制度也會慢慢走向僵化,如果不進行適時的調整和變革,國家就會走向衰落[8]。中國歷史上的各個朝代都是如此,由最初的制度創新慢慢爬升,然后逐漸僵化、保守,最后江河日下。西方國家也是如此,曾經被福山等人歡呼為歷史終結的所謂的西方式民主,正是由于其創新精神的喪失,正在不斷走向僵化,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合法化危機,并不斷壓縮自己的生存空間。隨著中產階級的退化,分歧正在割裂整個社會,就連福山自己都不得不承認“互相否決”的存在。相反,如今中國扮演的角色格外引人注目,這不僅僅是因為中國已經取得僅次于美國的巨大經濟成就,更是因為中國在擁抱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一直堅持走具有自己特色的發展道路[10],堅持自己的制度特色和制度自信。國家崛起與民族復興承載了中華民族百年來的夢想,同時,強大的國家、穩定的社會才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利比亞、敘利亞等國的戰火,不斷涌入歐洲的難民,向人們展示出西方式民主背后的巨大陷阱,并一再證明國家崛起同公民自由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即國家崛起是公民自由的保證,公民自由則構成了國家崛起與國家建設的實質內核與最終目的。當然,國家崛起僅僅是公民自由得以實現的必要而不充分條件。只有在公民自由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國家的強大與崛起才具有意義。因此,國家崛起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在當代中國具有其特定的內在關聯,公民自由構成了國家崛起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且是其決定性因素。或者說國家崛起的過程在實質上是公民自由權利得到不斷完善的過程,國家的崛起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公民的自由權利為代價,更不能成為剝奪公民自由的借口。在這一問題上,憲法扮演了無可替代的角色,其一方面為國家崛起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給,通過塑造國家的政府政治體制使國家建設能夠在穩定的制度框架內展開,通過法律的修改和解釋等途徑,賦予現行制度以創新的能力,做到與時俱進、防止僵化,使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崛起成為可能。另一方面,憲法在創立之初便賦予了國家權力以基本規定性,并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確保國家權力圍繞這種規定性而展開,這種規定性即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也可以說,建立在理性基因之上的憲法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也是國家崛起的保證,憲法通過理性的制度供給實現國家崛起與公民自由的和諧共存,而其自身也在這一過程過獲得合理性與合法性論證,這正是中國憲法的核心價值和道德理性所在。

作者:毋曉蕾 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