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和諧社會的刑法保證
時間:2022-11-02 0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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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馬章民工作單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一、當今社會存在不和諧因素
《現代漢語詞典》對“和諧”的解釋是“配合得適當和勻稱”。所謂和諧,就是各種矛盾和關系配合協調,使之相生相長;當事物的矛盾和關系配合得適當、勻稱、協調時,就會達到共同發展的美好境界,或發生質變生出新的更高級的事物。無論自然界、人類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莫不如此。中國目前正進人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階段,這個階段的特點有兩個:既是關鍵發展期,同時又是矛盾凸顯期。在當今社會存在著與時代主旋律相悖的不和諧因素。比如,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和民族分裂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依然存在,在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實現祖國統一方面,當前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爆炸、投毒、破壞電力設備、放火、交通肇事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各地不時出現。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嚴重,從安徽劣質奶粉到廣州假灑,從陳化糧到漂白粉絲,再到最近的“蘇丹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2003年河南平輿黃勇殺人案,2(X片年云南大學馬加爵連環殺人案,楊新海連環殺人案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頻繁發生。盜竊、搶奪、搶劫案件發案率居高不下,敲詐勒索、詐騙犯罪不斷花樣翻新,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黑社會犯罪集團、邪教組織犯罪在一些地方還很猖撅。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讀職犯罪等尚未根本遏制。這些都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是當今社會最不和諧的音符。
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杜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國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一目的與和諧社會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一)懲罰犯罪首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安定有序的社會。“維持社會和平是實現其他法律價值的先決條件。如果某個公民不論在自己家中還是在家庭以外,都無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擊和傷害,那么,對他侈談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無意義的。”刑法在維護社會安寧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說沒有刑法就沒有社會安寧,是一點也不過分的。如果事先沒有刑法規范,不僅沒有滿足公民的生活要求,而且不可能有社會安寧和國家安全。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對于經濟發展、政治文明、建立和諧社會具有極端的重要性。一個社會要和諧發展,必須有良好的秩序、穩定的機制作保障。其次,刑法要為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提供司法保障。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司法來不斷提供有力的保障。要通過我們的全部司法活動,嚴懲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增進人民內部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總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通過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依法打擊嚴重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保護人民其一,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誠信友愛的社會。強調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和睦相處,要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人際關系環境。社區是社會的細胞,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文明社區建設是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工程。其二,和諧社會是一個有充分人權保障的社會。2《X釁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人我國《憲法》。現代法治以尊重人的權利、保障人的權利為依歸,以弘揚權利本位為特征。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均以維護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為目的。刑事司法人權的法律保障作為我國人權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以下方面:(1)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設立了科學的人權司法保障體制和制度。(2)偵查階段嚴禁刑訊逼供,審查起訴階段嚴格掌握犯罪標準,審判階段嚴格審判制度,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3)明確規定辦案羈押期限,確保案件及時偵查、及時審理,避免超期羈押。(4)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不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標志。其三,和諧社會應當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民主是社會主義的國家制度,其實質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就沒有社會關系和諧順暢。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三、和諧社會要求貫徹刑法基本原則
(一)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行法定原則是當今世界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積極貫徹的一個刑法基本原則。該原則從根本上否定了舊刑法沿用的“類推”處刑制度;它要求不能進行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不能進行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即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嚴禁絕對的不定期刑;對待犯罪的規定必須具體明確,使得刑罰有法可依。德國學者李斯特說,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而且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切實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符合和諧社會尊重人權的要求。
(二)貫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哎刑事訴訟法》第6條也規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社會主義應該是一個平等的社會,和諧社會也應該是平等的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支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沒有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社會就不可能誠信友愛、安定有序,構建和諧社會也就是一句空話。
(三)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適應了人們樸素的公平正義意識的法律思想。公平正義的觀念要求對相同的犯罪科處相同的刑罰,對不同的犯罪科處不同的刑罰。這便要求對不同的犯罪設定、科處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同時,刑法作為犯罪人的大憲章,應當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司法機關的態意侵害。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當前,司法隊伍存在整體素質不高、裁判不公等問題;審判機關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受到干擾;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仍很嚴重,人民群眾對刑訊逼供、超期羈押、徹私枉法以及以錢抵刑等問題反映強烈。因此,應該高度重視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保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權,尊重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有利的司法環境。
四、和諧社會要全面實現司法公正
(一)法律本身也要正義。在刑事司法領域,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制中均體現正義)。
(二)只有司法獨立才能實現司法公正1997年我國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20(科年的人權人憲與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要求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提速”,盡快實現司法權的獨立,堅決抵制和克服人情、關系、金錢、地方和部門保護等各種干擾,減少甚至杜絕冤案錯案,建立起和諧的司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取信于民.從而
五、和諧社會要求司法機關必須提高司法能力
(一)司法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司法機關要認真貫徹“執法為民”思想,加強司法隊伍思想建設,以人為本,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深懷愛民之心,洛守為民之責,多辦利民之事。要不斷提高司法隊伍的專業素質,健全以提高專業技能為核心的正規化培訓體系,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普察、檢察官、法官隊伍。
(二)只有提高司法能力才能切實保障和諧社會的實現。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是落實司法為民宗旨,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法院的工作在不斷地改進,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隊伍管理、作風建設存在薄弱環節,審判管理有待強化,一些案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甚至有違法違紀辦案現象,這些都是司法能力不高的體現。同時,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處理,群眾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當前,要把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作為提高司法水平,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