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參與風險投資論文

時間:2022-04-08 0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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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參與風險投資論文

一、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需要券商的積極參與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從1985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中國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起,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已發展到80家,融資能力達36億美元,可以說有了一個開端,但作為新興的事物,其運作體系和機制尚不健全,環境條件也不成熟,目前仍存在若干缺陷和障礙:其一,資金來源不足,投資基金規模偏小,不能完全達到建立投資組合以分散風險的目的;其二,缺乏具有高度專業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對基金和投資項目的管理落后于國外同行業水平;其三,缺少真正的風險企業和風險企業家,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經理人市場,具有戰略眼光而且勇于創新、敢于創業的企業家還很少;其四,缺乏退出渠道,資本投入并取得成功后不能全身而退成了風險資本家特別是風險投資機構的心病。對此,筆者以為,應鼓勵券商積極參與風險投資事業。

根據西方國家從事風險投資的經驗,投資銀行與風險投資之間具有內在的相融性,其金融中介和投資主體功能將對風險投資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從職能上看,風險投資主要擔負著六個方面的使命;一是提供創業者所需要的資金;二是作為創業者的顧問,提供管理解決重大經營決策,并提供法律和公關咨詢;五是運用風險投資公司的關系網絡,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引進渠道,介紹有潛力的供應商與購買者;六是協助企業進行重組、購并以及輔導上市。而通常我們認為現資銀行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承銷、證券交易、企業并購、資產管理、咨詢顧問、項目融資、風險控制和金融創新等內容。不難看出,風險投資的主要職能均涵蓋在投資銀行的業務范圍之內,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相關性,風險投資操作流程的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投資銀行的支持(見下表)作為成長中的投資銀行,券商應當肩負起介入風險投資事業并推動其發展的重任,這不僅是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券商向真正的投資銀行邁進的內在要求:隨著國內券商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承銷、經紀和自營三大傳統業務已經步入微利甚至無利的階段,再加上入世在即,國外的投資銀行也正通過各種渠道紛紛進入我國市場。在此情況下,我國券商僅依靠傳統業務將難以維持生存,為了進一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及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必須開拓市場、在業務和組織上進行創新以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參與風險投資可使券商:(1)分享創新企業高成長的收益。券商通過投資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可以低成本持有該企業的原始股份,企業一已上市,其高成長性將使券商獲得高額的回報。(2)培育客戶。從長期看,券商可以風險投資為先導,通過對風險企業初期的技術咨詢、市場前景預測、管理輔導以及融資支持等,加強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并與其共同成長,從而挖掘到一批可以長期合作的優質客戶,為各項業務的開展奠定基礎。(3)延伸投行業務。作為策劃者與組織者,券商幾乎可以參與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過程,從融資、選擇創作型企業到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的承銷權等各方面業務都較容易取得,這不僅使其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得到有效的延伸,而且可以增加投行業務的資源儲備和盈利空間,增強券商的競爭能力。

風險投資的操作流程投資銀行的作用

1、籌集資本融資顧問,選擇融資方式建立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基金

2、選擇投資項目幫助企業分析市場投資項目評估篩選、識別、挑選出投資項目

3、談判和簽訂投資協議投資及財務顧問

4、培育風險企業參與風險企業的經營決策及策略規劃、財務計劃、發展目標、反資項目的實施監管提供管理、法律、技術等咨詢服務

5、實現投資回報退出方式和時機選擇策劃企業上市轉售、并購及回購的財務安排

二、我國券商參與風險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國券商已經具備了參與風險投資所需要的人才、經驗乃至運作機制等方面的堅實基礎和行業優勢:

第一,具有豐富的投資銀行業務經驗。在上市公司承銷方面,我國券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已經成功地推薦了1000多家企業在滬深兩個交易所及境外上市,為企業在境內外累計籌資超過9000億元,并且積累了各類企業的上市承銷經驗,特別是在推薦高科技企業上市方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能專門為高風險、高回報的高科技產業提供融資服務。有明確的專業領域和服務重點。在基金管理方面,我國券商所擁有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著34家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規模達550多億元,從而為其涉足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打下了基礎。

第二,擁有一支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人才隊伍。風險投資涉及到公司方式、經營管理、投資、財務、金融、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專業知識,并且要在投融資過程中解決一系列實際操作問題。目前具備這種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在國內很少,相對而言,券商擁有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技術的風險投資和管理的復合型人才,他們熟知資本運營,能夠直接進行風險投資和為風險資本提供財務顧問、股票發行承銷、收購兼并等一系列金融服務。

第三,擁有大量的信息資源。券商在長期的投資銀行及業務中,與有關的政府部門、企業、科研機構及投資者建立了良好的業務關系,擁有廣泛的信息網絡、資金渠道以及投資協議轉讓或通過配股的方式包裝進已上市的公司,退出方式多元,退出渠道也較為暢通,為投資項目的取得、篩選、評估以及風險投資業務的順刮進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第四,券商已為即將開設的創業板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公開發行上市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即有利于增值后的風險投資順利進入下一個投資周期,又有利于被投資公司未來的發展。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為我國風險投資提供了退路,許多券商都已及時地對投行業務進行了調整,有些甚至將重點放在了創業板上市這一新業務上,或者將創業板上市業務納入業務創新的主要范圍。

盡管如此,我們絕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券商參與風險投資事業可能面臨的風險:

首先,財務風險。由于風險投資是一種股權投資,其投入的期限較長,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券商的財務結構中最明顯的特征就是高財務杠桿,其資金來源除自有資金外,絕大多數都是很不穩定的短期負債,如果將其作為長期資本使用,必須始終將控制風險、防止財務危機的發生放在第一位。

其次,經營風險。盡管有諸多的相似之處,投資銀行業務和風險投資在所需要的資金性質、專業知識、人力資本、組織結構、項目評估、決策程序和資金回收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差異。我國券商在本身業務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的情況下進入風險投資業,顯然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再加上我國風險投資業本身也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其發展當然不會是一帆風順的。

再次,法律政策風險。在現有法律的規范之內,券商只能從事經紀、承銷、投資等專業證券服務,從事非證券業務必須得到中國證監會的特別批準。同時券商作為金融機構,其對外投資不能超過自有資金的一定比例,從而在財務上決定了券商參與風險投資的法律風險。而且現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是暫行規定,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即或是正式的法律出臺,也必然要對相應的企業進行清理整頓,這也構成了券商參與風險投資的不利因素。

三、我國券商參與風險投資方式的選擇

考慮到風險投資業的高風險性,我國券商應選擇合適的方式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以降低風險、提高投資的成功率。從國內外的實踐經驗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自行創業

該方式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在原有投資銀行部門的基礎上設立相應的機構來負責風險投資業務,如國信證券在2000年3月成立了“風險投資部”;二是投資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如國通證券與招商銀行以及上海港機、東北高速等上市公司一道發起組建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公司。采用這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券商現有的各種資源,但存在以下缺點:(1)規模受到限制。我國券商普遍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盡管各大券商都積極地增資擴股,但目前最大的券商——銀河證券的注冊資本金也僅為45億元人民幣,另外,管理層雖已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容許券商進入短期同業拆借市場等措施,但這些資金來源的性質并不適合進行風險投資。(2)現有人員難以適應新的投資領域。風險投資涉及到公司方式、項目管理、財務金融、專業技術等諸多方面,券商原有人員可難以適應;(3)作為公司的部門或二級法人機構,有可能會使風險投資的運行、管理、決策等受到較多方面的影響和制約。

(二)購并

券商通過購并在國內有一定發展潛力的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被購并方的人力、項目等資源,較快地介入風險投資領域,但其不足之處在于:(1)“獵物”公司的選擇較難。往往運作較好、規模較大的目標企業具有人才及項目優勢,不愿意被兼并,而小的企業缺乏人才和項目,沒有購并的價值;(2)在資本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購并非市場行為,而主要是通過私人的談判和協商來完成,由于沒有市場價格作為參照,風險投資企業的價值評估就較為困難,從而為購并的談判帶來很大的不便。

(三)合資經營

合資經營可以選擇中外合資或國內合資,可以是新設合資,也可以參股、控股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目前適合國內券商的合資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與其它風險投資公司共同投資,即以一家證券公司的風險資本為主,其它風險投資實體共同參與;二是引進戰略投資者共同投資,由于戰略投資者看重投資對象未來對于自己公司戰略發展的利益,在是否作出合資決策時,非常注重風險企業未來產品或技術的使用權、產品經銷權、未來產品或技術的共同開發權等,因此,引進戰略投資者雖然是券商退出風險的一個渠道,但同時也意味著可能失去對風險企業的控制;三是引進中小投資者共同投資,中小投資者雖然投資額較小,但往往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工作,對風險企業的重大決策干預較少。

相比之下,合資經營主要有以下一些優點:(1)降低風險。合資使得風險資本可以投資于更多的企業,分散投資風險,多家風險投資實體的共同參與則可以減少判斷失誤的可能性。與自行創業方式相比,合資公司在遭遇到可預見的風險時,不會對券商的其它業務造成重大影響;(2)優勢互補。可以充分調動合資各方的優勢,實現優勢互補,尤其是在中外合資經營的過程中,外方可以帶來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多方面的資源優勢,有利于國內券商在風險投資領域盡快地與國際接軌;(3)可以有效地利用風險投資公司原有的、國際普遍認同的公司體制(如有限合伙制),方便對風險投資的管理。因此,筆者認為,合資經營不失為目前我國券商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