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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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起源

第一節莫爾的農業烏托邦

莫爾(1478—1535)是十六世紀英國著名的政治活動家和思想家。作為資產階級活動家的莫爾卻以其闡發的社會主義思想而名垂史冊,這恐怕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事情。

托馬斯·莫爾屬于英國資產階級上流社會的一員,他于1478年2月7日誕生在倫敦一個富人家庭,父親約翰·莫爾曾擔任過英國皇家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精通英國法律的專家。莫爾兒童時代就學于倫敦的圣安托尼學校,掌握了當時學者們的國際語言——拉丁語。十三歲時,老莫爾將其托付給坎特伯雷大主教莫登。莫登是當時英國著名的開明政治家,對科學、藝術和文學很有修養,使莫爾得以擴大知識面。1492年,莫爾進入牛津大學,攻讀古典文學。牛津大學是當時英國研究人文主義的中心,許多人文主義者均產生于此。莫爾在人文主義思想熏陶下,成為一個著名的人文主義者。與此同時,莫爾也受到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的思想影響,他把柏拉圖關于建立奴隸主貴族財產公有制的思想看成是勞動人民的平等要求,從中吸取了改造社會的思想材料。

然而,莫爾的父親卻希望他去當法官,反對莫爾愛好古典東西。1494年,根據父親的意見,莫爾從牛津大學退學,轉入新法學院,攻讀法律。畢業后,莫爾進入了倫敦的律師界當律師。莫爾為人正直,處處為受害的訟者著想、申述。因此他很快就在倫敦法律界享有頭等律師的名聲,嶄露頭角。1504年,年僅二十六歲的莫爾被選為國會議員。不久莫爾因在國會中反對英王亨利七世為公主婚禮向國會索取巨額補助款項,遭到英王迫害,被迫脫離政治活動。他回到律師界,進一步研究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

1510年,莫爾重新回到政界,被任命為倫敦市副執行官(掌管司法的法官)。莫爾才能出眾,辦事公正,博得了倫敦市民、商人的擁戴。1515和1516年,在英國商人的一再敦請下,英王先后委派莫爾出使尼德蘭和加來,調解英國同當地之間的商業糾紛。莫爾就是以第二次出使經過為背景,于1516年用拉丁文字寫作了名著《烏托邦》,并于同年在比利時的盧文城出版。《烏托邦》一書的問世,轟動了整個英國社會以至歐洲各國,不久陸續被譯成歐洲許多種文字。

莫爾的博學和政績,特別是《烏托邦》一書的出版,使他獲得很高的聲望。亨利八世出于政治斗爭的需要,1518年任命莫爾為王室請愿裁判長。以后,莫爾擔任過副財務大臣、下議院議長,并獲得爵士稱號。1529年莫爾被任命為大法官(類似首相的職務)。莫爾雖然已經成為英王下面第一位要人,但他并沒有改變在《烏托邦》中所表達的政治觀點。莫爾反對亨利八世為了擴大王權、掠奪教會財產所推行的英國宗教改革。1532年,他毅然辭去大法官的職務,以示對抗。1534年,莫爾堅決拒絕宣誓承認英王在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地位,遭到逮捕,囚禁在倫敦塔。英王還利用總檢察官做假證人,檢舉莫爾說過“國會無權宣布亨利八世為教會最高首腦”的話。法庭根據這個誣告,判決莫爾死刑。1535年7月6日,莫爾在倫敦塔監獄被處死,終年五十七歲。

莫爾不與時政合流的政治活動和對理想社會探求的科學態度,是那個時代各種矛盾的集中反映。莫爾放棄顯赫的政治地位,以死與英王抗爭,如果不解讀《烏托邦》所闡發的社會主義思想,我們將無法找到答案;如果不分析《烏托邦》中的農業思想,我們也將無法理解空想與科學的真正含義。

但是一百多年來,我們僅僅是借用了莫爾的“烏托邦”一詞,認為他是空想社會主義的鼻祖,他的《烏托邦》是空想社會主義的第一本著作,因而提出了“空想社會主義”一詞,把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社會主義者都視作空想社會主義者而進行歸納與分析。我們認為,這種以人來劃分空想與科學的分析方法是一種極不嚴肅的態度,也極大的妨礙了我們對四百多年社會主義者的思想進行求實的分析。因此,當我們對莫爾開始到今天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史進行反思的時候,我們并不認為莫爾是一個空想者,也不使用空想社會主義這一概念。

莫爾的社會主義思想集中體現在《烏托邦》一書中。它的全名是《關于最完美的國家制度和烏托邦新島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書》。“烏托邦”一詞,是拉丁文Utopia的譯音,原出希臘文oo(無)和topos(處所),按希臘字的原意,“烏托邦”就是“沒有的地方”。

《烏托邦》全書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內容是對當時英國和歐洲各國的社會制度的批判,第二部分是對未來美好的烏托邦社會的描寫。

《烏托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莫爾作為一個資產階級政治家對資本主義制度進行的理性批判,而這種批判也不僅僅是莫爾一人。《烏托邦》在當時歐洲產生的影響主要是它的第二部分。它詳盡地闡述了烏托邦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它包括實行民主的、平等的政治制度;一切財產公有的經濟制度;按需分配的勞動制度。莫爾在規劃設計的理想社會的同時,也為我們構畫出一種全新形態的天國農業生活,我們稱之為“農業烏托邦”。

1、烏托邦沒有以農為業的農村。在莫爾看來,城市是烏托邦的政治中心。在烏托邦首都亞馬烏羅提設有元老院,它由每個城市每年選派的三名年高而閱歷深的人組成。它的最重要的職責是:商討全島事務的分工,編造各城市的預算,調配各城市物質供應的過剩與不足。各城市在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下,具體組織生產和分配,互通城鄉有無,從城市調給農村缺少的產品。

因此,烏托邦的農村是臨時的生產單位。它由若干個農場組成,備有生產生活所需的各種設施,“農村中到處是間隔適宜的農場住宅,配有充足的農具”。[1]由于生活在這里的人們終將回到城市,因而這里不存在城市中的政治生活。

烏托邦農村的人員是流動的,它由年長者進行管理。全體烏托邦“市民輪流搬到這兒居住。每個農戶男女成員不得少于四十人,外加農奴二人,由嚴肅的老年男女各一人分別擔任管理。每三十戶設長官一人,名飛拉哈。每戶每年有二十人返回城市,他們都是在農村住滿兩年的。其空額由從城市來的另二十人填補。這些新來者從已在那兒住過一年因而較熟悉耕作的人接受訓練。新來者本身次年又轉而訓練另一批人。這樣,就不發生由于技術缺乏而糧食年產會出問題的危險。”[2]

2、烏托邦實行有計劃的農業。由于烏托邦不存在以農為業的農村,生產的組織與消費均依托于城市,因此,作為公有的消費性農產品也以城市為中心的國家進行集中的計劃性生產,并負責統一安排和調劑。“每個城市和它的城郊究竟需要多少糧食,他們雖已估定,并且估定得正確,但他們卻種了比需要更多的谷物,養了比需要更多的牲畜,這就可以把剩余的送給鄰近的人民。”[3]“在元老會議上,一聽說某處某種產品太多,某處某種產品奇缺,馬上就在甲乙兩地以盈濟虛,調劑一下。烏托邦人彼此互通有無,毫不計較報酬。他們決不因為接濟了某一城市,而對該城有所需要,相反地,他們一旦感到什么缺乏,也可以無補償地從其他城市得到接濟。這樣,整個烏托邦島就好像一個大家庭。”[4]

由于生產是有計劃的,是直接滿足全社會成員的需要,產品不是商品,因此包括農產品在內的所有商品交換也就不存在,貨幣也隨之而廢除。莫爾指出:“農村里缺乏的必需用品,可以毫不費事地向當地政府申請后從城市領取,無須用物品交換”。[5]而對外貿易中保留的商品交換與貨幣也主要是為了進行一般性消費品的生產,至于烏托邦所需的各項農產品一般由自己的農村生產。

在烏托邦,不論農業或手工業的生產勞動都是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避免了生產無政府狀態和不必要的勞動,也就鏟除了當時在歐洲許多國家存在著的四體不勤的寄生蟲。因此,烏托邦人每天只要勞動六小時,就可以生產出極為豐富的產品,滿足社會全體成員的一切需要。把烏托邦社會建立在組織共同生產勞動的基礎上,這是莫爾的理想社會方案的中心點,也是他超越于前人的地方。在莫爾以前,古希臘的一些社會思想家,原始基督教“社會主義者”或異端“共產主義者”,也曾提出過財產公有的思想,但是,他們大都沒有論及社會生產的重要性,而把公有理解為消費品的公有,或傳布禁欲主義。莫爾是第一個具體描寫了在公有制基礎上如何組織社會生產的人,這是他的歷史功績。

烏托邦的農業生產依靠城市的自覺管理進行,不存在法律的調節,它的法律異常簡單,只有幾條根本大法。因此,“在烏托邦,人人精通法律。”[6]。烏托邦的法律是全體公民意志和愿望的反映,它的目的在于維護人民的福利和民主權利。

烏托邦的計劃性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和林業。進入農村參加勞動的職責是“耕田,喂牲口,砍伐木材,或經陸路或經水路將木材運到城市”,“用巧妙的方法大規模養雞”,飼養青年馳騁鍛煉的良種馬,飼養牛來耕犁及馱運。

3、烏托邦沒有專事農作的農民。在烏托邦,沒有專職農民,人們都住在城市,輪流下鄉從事兩年的農業生產,以解決全社會的糧食、燃料、肉類、蛋品、飼料等供應問題,兩年期滿后,仍回城市繼續再搞原來的手工業,有人覺得農村有興趣,也可以多住幾年。

烏托邦的每個公民都要求學會以農為業。在烏托邦,每個人都必須“從小就學習農業,部分是在學校接受理論,部分是在城市附近的田地里實習”,[7]。由于每天只勞動六小時,因而有充分的業余時間來進行學習和科學研究。他們學習文學、哲學、音樂、數學、農業、醫藥和科學技術等各種知識。烏托邦對于學習和科學研究卓有成效的人,給予獎勵。“一個工人倘若在閑暇時熱心做學問,勇猛精進,成績卓著,那末,可以脫離自己的手藝,去專做學問”。[8]莫爾強調烏托邦居民要提高科學文化水平,是考慮到未來的理想社會應當消滅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差別的問題,同時也是對剝削階級壟斷科學文化的特權的有力抨擊。

烏托邦人在農莊上不只是旁觀者,而是每當有體力勞動的機會,從事實際操作。每人除都要務農外,還得自己各學一項專門手藝。這一般是毛織、麻紡、圬工、冶煉或木作。除此而外,部分人從事的其它職業是不值得提及的。

烏托邦的生產部門分為農業和手工業,技術基礎是手工勞動。由于當時英國已處于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初期,因而莫爾認為城市手工業是烏托邦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不是烏托邦人的專門職業。在這里,莫爾已經提出消滅城鄉對立的思想。

烏托邦人牢牢地樹立了以務農為樂的觀念,特別重視農業勞動。無論男女,從小就在學校接受農業教育,并到田地上實踐。城市中每個公民都須在農村住兩年,以種田為業。凡樂于務農的可以申請在農村多住幾年。城市公民如到本城郊區觀光,必須參加當地的農業勞動才能得到食物供應。這一切說明農業是很受尊敬的一種勞動。他們種田,重視利用畜力,并備有各種農具。他們非常珍惜每人分到的谷物,谷物只充食用,不得造酒。造酒的原料限于果類,如葡萄或梨子。關于每個城市及郊區的用糧,他們事先有正確的估計,然而他們對于生產谷物及飼養牲畜,總是從寬打算,寧可使其有余,用以接濟鄰近的地區,但決不允許浪費。

4、烏托邦的土地農資均為公有。一是土地公有。烏托邦的土地均為全體公民所有,只有耕種的義務,沒有占有的權利,“每個城都不愿擴張自己的地方,因為烏托邦人認為自己是土地的耕種者,而不是占有者。”[9]這里實際上提出了所有與經營權能分離的思想。

當土地與烏托邦人口不平衡時,統一集中向外拓展,但這些土地仍為全體居民公有。“如全島人口超出規定的數量,他們就從每一個城市登記公民,按照烏托邦法律,在鄰近大陸無人的荒地上建立殖民地。如當地人愿意前來和他們一起生活,他們就與其聯合起來。如實行聯合,兩方逐漸容易地融成一體,吸收共同的生活方式及風俗,對兩方都有極大的好處。烏托邦人通過所采取的步驟,使兩方都有足以維持生活的土地,而這種土地先前是被當地人認為荒蕪不毛的。對不遵守烏托邦法律的當地人,烏托邦人就從為自己圈定的土地上將他們逐出。他們若是反抗,烏托邦便出兵討伐。如果某個民族聽任自己的土地荒廢,不去利用,又不讓按照自然規律應當依靠這片土地為生的其他民族使用,那么,烏托邦人認為這是作戰的絕好理由。”[10]可見,莫爾的土地公有,仍只是烏托邦城內的公有,對于不能與烏托邦人融合的民族的土地,仍存在著無償占有。

二是農具公有。烏托邦農村的全部生產性農具均為公有,隨著城市不斷分到農村進行農業勞動進入而分配到各個家庭,也隨著他們離開農村也將全部的農具交還給新來的勞動者。

三是市場公有。烏托邦也有市場,但不用于產品的交易,而主要是用于生活所需。在全民公有的食品市場上,“運到這兒的不但有各種蔬菜、水果、面包,還有魚,以及可供食用的禽鳥及牲畜。全部血腥污穢在城外專地經過流水沖洗掉,然后從這兒將由奴隸屠宰并洗滌過的牲畜軀體運出。烏托邦人不準自己的公民操屠宰業,認為這會逐漸消滅人性中最可貴的惻隱之心。而且,他們不允許將任何不潔的東西帶進城市,以防止空氣受腐朽物的污染而引起疾病。”[11]

“在烏托邦,一切歸全民所有,因此只要公倉裝滿糧食,就決無人懷疑任何私人會感到什么缺乏。原因是,這兒對物資分配十分慷慨。這兒看不到窮人和乞丐。每人一無所有,而又每人富裕。”[12]

5、烏托邦社會實行按“需”分配的原則。烏托邦的家庭不僅是生產單位,而且也是消費單位。各家庭把生產出來的工農業產品都交入公共倉庫,并從公共倉庫領取家庭所需要的一切。烏托邦人很自覺,誰也不會多領物資。在烏托邦,“雖然每個人一無所有,大家卻都很富足。”[13]烏托邦實行的這種按“需”分配的原則實際上帶有平均主義的傾向,但莫爾把組織好生產、產品的豐富和人們的高度自覺性,看作是實行按需分配的主要依據,這就使公有制的理想社會在歷史上第一次擺脫了以前的思想家們所提倡的那種禁欲主義和苦行主義。

第二節溫斯坦萊的土地自由論

杰臘德·溫斯坦萊(約1609—1652)是十七世紀英國掘地派運動的著名領袖和杰出思想家。如果說十六世紀英國有一位來自上層社會的社會主義者莫爾的話,而十七世紀則有來自貧民社會的代表溫斯坦萊。

目前有關溫斯坦萊生平資料很少,只能根據他本人的著作略有所知。他出生于蘭開夏一個商人家庭,早年學過生意,在倫敦經營過布匹買賣。十七世紀四十年代內戰開始時,在倫敦中心區開過小店鋪,因內戰引起的經濟危機而破產,后遷居到倫敦附近的塞利郡,靠替人放牧牛羊為生。1649年1月,溫斯坦萊發表了《新的正義的法律》,提出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共同利用土地和享受土地果實的思想。為了實現這一理想,1649年4月,他率領一群貧苦農民到塞利郡圣喬治山開墾荒地。這就是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掘地派運動。作為掘地派運動的領袖,溫斯坦萊留下的主要著作有:《新的正義的法律》(1649)、《英國被壓迫的窮人的宣言》(1649)和《自由法》(1651)。

溫斯坦萊領導的這場掘地派運動,發生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后。在革命中,廣大城鄉貧民雖然是取得革命勝利的決定性力量,為革命做出了巨大貢獻和流血犧牲,但是,革命勝利的果實卻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所獨吞。正如溫斯坦萊所說,由于他們的自私的本性,不僅沒有實現對人民的允諾,使英國的人民成為自由的人民,反而使廣大城鄉貧民遭受更大的奴役和更加沉重的壓迫。廣大城鄉貧民被迫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日益迫切的土地問題。

溫斯坦萊在《給英國當局和全世界當局的宣言》中,申述了掘地派采取行動的理由。指出在無地的貧農還未得到允許耕種村社的土地,還沒有生活得象住在自己圈地上的地主那樣富裕以前,英國不會有自由的人民。只有使人民在公有制基礎上聯合起來,才能使英國成為一個和平與自由的國家,因而也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

溫斯坦萊領導的掘地派運動,得到了廣大貧民的熱烈響應,迅速擴展到諾桑普頓、白金漢、亨丁頓、蘭開夏、肯特等都,有的地方出現了千人組成的公社。盡管掘地派一再聲明,“不是依靠刀劍和槍炮,而是依靠愛的精神”,“用愛來贏得他們的心”,但是克倫威爾政權還是出動軍隊進行了鎮壓。在掘地派運動被鎮壓下去后一年,即1652年,溫斯坦萊發表了《以綱領形式敘述的自由法或恢復了的真正管理制度》(簡稱《自由法》)一書。

《自由法》正文共六章。第一章,主要是論證土地及其果實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和國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礎,并對錯誤意見提出警告。第二章,批判了國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闡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三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職人員的選舉、監督以及如何防止他們蛻化變質的設想。第四章,對自由共和國的各種公職人員的職責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并規定了共和國的管理系統。第五章,對生產、分配和學校教育等制度提出了設想。第六章,批判了舊的國王的法律,闡述了法的概念,并擬定了自由共和國的各種法律。

《自由法》是溫斯坦萊最成熟的也是最后的一部作品。他在書中不僅繼續捍衛掘地派關于土地自由的觀點,而且還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改造現存社會、建立理想的社會制度——共和管理制度的方案。因而體現在《自由法》中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重要特點,就是他的共和管理制度立足于土地,來自于貧民,反映了貧民對土地的要求,強調的是貧民對土地占有與使用的自由。因此,我們只有首先理解了溫斯坦萊的土地自由論,才能全面把握他的共和制度。

1、依靠統治者的恩惠來實現共和管理制度,并使貧民獲得土地占有的自由。在《自由法》的正文之前,附有給克倫威爾的信。在信中,溫斯坦萊列舉了革命勝利后壓在城鄉貧民身上的許多沉重負擔,并且得出結論說:“共和國的政府建立在國王的法律和原則上”,[14]是根據弱肉強食的原則辦事的,而不是根據正義的法律辦事的,人民仍在領主、鄉紳、僧侶、法學家和暴政的重壓下呻吟。他要求克倫威爾實現自己提出的把他們從暴政下解放出來,使他們成為自由人的諾言和保證,讓曾經支援和幫助過他的壓迫的平民自由占有土地和享受自由,并且警告克倫威爾說,如果你和其他與你一起掌權的人沿著國王的足跡前進,你的智慧和榮譽就將永遠喪失,就不能防止自己或你的后人不被推翻。最后,他針對反對共和管理制度的種種理由作了回答。并且把這個共和管理制度的綱領敬獻給克倫威爾,請求他利用握有的權力,利用這個新的有利機會來為“普遍的自由效勞”。[15]

2、共和國管理制度真正的自由就是使用土地的自由。溫斯坦萊認為,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貿易自由、傳教自由、與女人交往的自由、地主剝削農民的自由,只能導致奴役,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作為共和國基礎的真正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溫斯坦萊對此進行了論證,指出,人是由造物的四大元素——水、火、土和空氣組成的,他的生命也是靠這四大元素構成的物體即土地的果實來維持的,缺乏這種果實,他就不能生存。你不讓他自由享用這些東西,他就會虛弱下去,精神就會受到奴役,最后離開軀體,不再成為身體的動力。為了證明“真正的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溫斯坦萊不僅以“長期的自然經驗”為證明,還從“國王和征服者的習俗”和“《圣經》的證據”兩個方面作了證明。他說,我們如果看看到《舊約》,就會看到以色列征服了各國,并占領了敵人的土地以后,用抽簽的辦法把土地分給了所有支派,每個人正是把使用土地看作是他們最大的自由。因此,在溫斯坦萊所設計的理想共和國中,土地及其全部果實都是公有財產,每個人都有使用土地、耕種土地、在土地上建筑房屋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限制地享用土地果實的自由。土地由每個家庭通力協作進行耕種和收割,土地的果實(包括森林、礦產、牲畜等)和手工業者的所有產品都要送進公共倉庫,然后再按照需要發給每家和個人使用。

3、土地使用的自由的前提是人人都必須參加勞動。他警告說,不能錯誤地認為實行全部土地及其果實公有,就會使人游手好閑,或以為可以依靠他人勞動來過游手好閑的生活。這里沒有寄生和乞丐存在的余地。溫斯坦萊把生產和科學活動分為五個方面,即農業、礦業、林業、畜牧業和天文氣象水利,“誰要在一個或所有五個方面從事活動,誰就是人民有益的兒子;誰只是袖手旁觀和空談所讀過和聽過的東西,而沒有把自己的才干應用到某種個人的活動上來提高生產率、發揚世界上的自由和和平,誰就是無益的兒子。”[16]共和國的“游手好閑法”規定,如果有人拒絕學習手藝或者拒絕在播種或收獲時工作,或拒絕充當倉庫看守人,而又想和勞動人民一樣吃穿,最初要受到勸誡,如不悔改,將受到鞭打并從事強迫勞動。他說,每一個少年之所以必須學習一種勞動,是為了使共和國得到豐富的食物和一切必要的東西,也是為了使他們身體健康,精神愉快,預防高傲自大和不滿情緒。

4、土地公有的使用自由,并不意味著家庭財產使用的自由。消滅私有制實現公有制是早期社會主義者共同的主張。莫爾和康帕內拉都籠統地把一切東西,包括土地、房屋、生產工具、家具以至于衣服都視為公共財產,實行共同消費。康帕內拉更錯誤地把家庭婚姻視為私有制的起源,主張破除家庭婚姻關系,實行“公妻制度”。他們都不懂得區別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及其歸屬。溫斯坦萊雖然也把自己理想的社會制度稱為“生活資料的公有制”,沒有提出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但在實際上已把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歸屬做了不同的處理。他在強調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源使用自由的同時,并沒有提出生活資料的公有及自由使用。在溫斯坦萊看來,土地及其果實、倉庫屬于公有,可以自由使用,而家庭財產則屬于私有,不能自由使用,共同消費,它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他指出:“雖然土地及其全部果實都是公有財產……但是每幢房子及其全套家具還是居住者個人的財產,每個家庭從倉庫或者商店里拿來供用的衣服、食物或某種裝飾品都是這個家庭的財產。”共和國的法令保護每個人的安寧和他的私人住宅,使之不受到人們中間可能出現的粗暴和無知行為的侵犯。如果有強占他人的住宅、設備、糧食、妻子或孩子,說這些東西都是公有的,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節英國十六

七世紀農業思想的比較分析

一、古希臘思想家農業思想的影響

無論是莫爾還是溫斯坦萊的農業思想,都受到了古希臘思想家的影響,而最為突出的是古希臘的公有制思想開山祖柏拉圖的啟發。

柏拉圖在人文主義及社會分工論的基礎上闡發了如下農業思想:

1、隨著人類人口的不斷增加和向農業的轉變,需要農業立法來維持。柏拉圖認為,促使社會改變及其不平衡的因素是人口的增長和向農業的過渡。由于愈來愈多的人參加到共同生活的集體中來,人們開始在山坡上耕種土地。過去分散的各個氏族現在逐漸接近,但是它們的習慣和傳統是不一樣的。于是,便需要統一的立法。這種立法首先是采取社會公約的形式,集合起來共同生活的氏族,從他們中間共同選出某些人,責成他們審查一切現有的習慣,挑選出最適宜的習慣并加以明確的闡述,以及設立一些政府職位,這就是國家大法。

其次,就是要制定一部有效的農業法典,法典以解決土地和水資源產權問題為核心。關于土地問題,柏拉圖確立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他認為,“地界之神的第一個法律將這樣規定:不管是鄰近邊界的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即他擁有毗鄰邊界的土地),任何人不得移動土地的邊界標志;應該懂得,這樣做就是真正犯有‘觸犯神靈’的罪惡。寧可讓一個人去試圖搬動—塊最大的,但不是作為邊界標志的磐石,也不能讓他動一塊在敵對和友好的地界之間作為標志,并已得到上天承認的小石子兒。因為本部族的神祗和異地的神祗目睹著這一切;他們一旦被激怒,就將帶來殊死的戰爭。凡是服從這個法律的人不會遭到它的懲罰,凡是輕視這個法律的人都將受到雙重懲罰——一重來自上帝之手,另—重來自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動相鄰土地的邊界標志。如果有人移動了地界標志,誰都可以向那塊土地的所有者告發,他們將把移動地界標志的人帶到法庭上去。如果有人由于暗中或用暴力把土地并歸自己而被判定有罪,那么,法庭將裁決犯人必須受到的何種懲罰或付多少罰款。”[17]

柏拉圖進一步論證說,各種對鄰人土地的侵損,由于一再重復,會造成極大的敵意,也將造成鄰里關系的極度緊張,因此,“最重要的是特別注意永遠不要侵占他人土地。無論誰跨越邊界侵占他人土地,都要賠償損失;而且,他還要為此向受害一方付出兩倍的罰款,以懲戒他的無恥和無禮。”對于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國家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相應的監察人員做出處理。“土地管理員將作為檢查員、法官、估價人——全區的支柱——進行處理,……如果別人侵犯了牧場,這些官員將檢查、判定及估計損害的程度。如果一個人對蜜蜂發生了興趣,用萎葉發出響聲引誘蜂群,把別人的蜂群搞到手,他將因此而賠償對方蒙受的損失。如果—個人在焚燒自己的木材時引燃了鄰居的木材,他將被課以官方規定的罰金。如果一個人在植樹時未在樹和鄰人地段之間留出一定距離,同樣也要受到處罰。許多立法者對此已經作過申明,我們將利用他們的法律,而不需要國家的總組織者對所有大量的細節再予立法。這些細節是任何立法者都有能力加以解決的。”[18]

關于水的問題,柏拉圖認為,“過去已經為農民制定了許多卓越的法律。在我們看來用不著再加制定:只要做到這個地步就足夠了:—個人想從公共蓄水池開溝將水引到自己的地里,這樣做是允許的;只是決不能穿越任何私人的露天水井;只要不通過房屋、寺廟、陵墓,他可以用他愿意采用的任何方式引水;不過決不能在實際開掘之外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在任何地點,如果土壤自然干旱,雨水滲失,缺乏必要的水分,那么,本人便可以在自己的地里掘井,一直深挖到白堊層。如果在這一深度仍未找到水源,他將從鄰人那里獲得恰好滿足全家人需要的飲用水。如果他的鄰人在水的供應上也受到了限制,他就應向土地管理員申請水的配額然后逐日領取與他的鄰人共同享用。當大雨來臨時,如果住在低地的人因為防止洪流而損害了住在高處的農民或近鄰;或者相反,住在高處的人由于粗心放跑了水,以致損害了住在低處的人;而后雙方又拒絕協商解決事端,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訴諸城市管理員(如果事情發生在城市)或土地管理員(如果發生在鄉村),以便得到一道關于各個當事人如何行事的命令。不遵守命令的人將要因此被指控為妒忌和無法無天。如果他被證明有罪,他將因拒絕服從行政長宮而向受損的—方交付加倍的賠償金。”[19]

2、農業和手工業是城邦的基礎的思想。在柏拉圖看來,貴族需要依靠農業的收入為生。《理想國》中規定,貴族將以賦稅的方式從其他居民那里取得生活資料。在《法律篇》中,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更加簡單,更加接近歷史上實際存在的貴族制度的情況。貴族直接和土地發生聯系,他們靠農業提供的收入為生。從而,貴族集團各成員之間的財富分配制度也就接近現實情況。柏拉圖承認,對目前的這一代人來說,完全的財產共有制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人們還沒有成熟到這種地步。因此,土地不是共有的,它的收入不是根據共產主義原則歸一切人共同享用的。土地按公民人數劃分成若干塊,即劃分成份地。但是,共有制作為一個原則還是被保留著:每一個獲得借地的人仍舊應該把自己的份地看作是整個國家、即整個統治集團的公共財產。同樣,歸各個公民所有的房屋也應該說是國家財產。

3、土地平均分配的思想。在柏拉圖看來,國家成員的全部財產實質上都屬于國家過去,現在和未來各代人的整體。但是,人們還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為了既限制財富的積累,又防止貧困化,實現平均主義,柏拉圖提出土地和住宅在公民之間的原始分配應該盡量平均。他是從這樣一種假設出發的,他認為每個城邦可以說是在空地上重新建立起來的,份地的總數既不應該增加,也不應該減少。份地在傳給下一代時不得加以分割。份地永遠只傳給所有人的某一個兒子。其他的兒子則分得那些沒有后代的所有人的份地。如果公民的人數終于超過份地的數目,柏拉圖建議把多余的人口遷往殖民地。但是,最好是用及時地減少生育的方法來預防人口的這種增長。在相反的情況下,即當公民的人數少于份地的數目時(由于瘟疫或戰爭),便要把不是公民的人補充到公民的隊伍中來,但必須經過嚴格的挑選。看來,柏拉圖還打算把重新分配作為擺脫這種狀況的第二條出路。帕拉圖曾提到重新分配,而且也是從擴大份地這一角度來談的。

不言而喻,公民不能通過買賣來擴大或縮小份地的面積。土地不許買賣。在動產方面,公民享有稍多的自由。在這方面,允許一定限度的不平等。按照柏拉圖的意思,最好在這一方面也一律平等。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注意的只是不要出現超過限度的貧富現象。這方面的最低限度顯然是保有份地;最高限度是財產相當于份地價值的四倍。一個人如果由于某種原因而擁有超過限度的財產,他必須把多余財產上交國家,否則便要被罰款。國家要清查每一個人在份地以外所擁有的一切財產。超過上述限度的任何財產,國家均予沒收。犯罪者將名譽掃地;如果重分土地,他將失去參加重分的權利。財產清查每年進行一次,并根據清查的結果,確定每一個公民應向國庫繳納的款額。

土地的全部收入顯然被看作國家的公共財產。如果是這樣,份地所有人便好像是各塊共有土地的管理人。“一切屬于國家”的原則獲得了極其現實的運用,并把個體所有人的權利縮小到最低限度。

4、農畜產品均由國家或市場進行分配的思想。農業和畜牧業的全部產品,在柏拉圖看來應當由國家政權或通過市場來分配。他認為,由農民生產的農畜產品必須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給公民,一部分給奴隸,一部分給外國人。前兩部分歸公民支配,由他們供給家中的自由人和奴隸以生活資料。第三部分給外國人即手工業者和商人,這一部分通過市場出售進行分配。“關于收獲水果的分配規則如下:女神贈給我們兩件禮物。一件是酒神狄俄尼索斯的玩物,無需儲藏;另一件是天生就要儲藏的。可以讓關于收獲水果的法律這樣頒布:在釀酒季節之前,無論什么人只要想嘗嘗劣質的葡萄或無花果的滋味,不論長在自己的地里還是別人的地里,都要向酒神進獻貢品。如果是從自己的樹上采摘的水果,就向酒神進獻。”[20]

毫無疑問,莫爾在創建自己的烏托邦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柏拉圖的啟發。莫爾承繼了柏拉圖公有制社會的主要原則,但在農業思想上卻比柏拉圖更具有小國寡民的特征。

第一,柏拉圖公有制的國家是以當時最為先進的雅典為其規劃的藍本,而莫爾的烏托邦則是一個遠離塵世的小島為對象,因此,柏拉圖的農業思想的歷史意義要比莫爾深遠得多。柏拉圖的理想天國是城邦國家,這些健全的城邦需要由三個層次的人來組成,在這三個層次的人中,其基礎是各類勞動者。因此,他在《理想國》第二章中,首先列舉了各類勞動者,并論證了他們的生存權利。在柏拉圖看來,農民和手工業者是基本的勞動者,他們以其個體商品生產者的形態而成為整個社會的基礎,他們不宜采用集體勞動的方式。在他們中間存在著符合事物本性的分工,他們互相交換自己的產品。這種交換也不需要任何有計劃的調節,它是通過商品生產者社會中通常采用的買賣方式來進行的。

為了便于農產品和手工業產品進行買賣,需要固定的交換地點即市場,需要交易的媒介即貨幣。柏拉圖的公有制社會無疑存在著市場與貨幣。但是,柏拉圖指出,當農民或手工業者去市場以后,不一定能夠碰上需要他的產品的人。難道他應該放下工作坐在廣場上等待嗎?這顯然是沒有意義的。為了消除這種不便,需要特殊的一類人專門從事交換工作。這類人通常是一些體力較弱的人。他們坐在廣場上,以貨幣換進賣主的產品,然后再把這些產品賣給需要者以換進貨幣。這樣便在邏輯上證明,除農民和手工業者以外還存在商人,是合理的。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規劃的這一切,在莫爾的烏托邦中是沒有的。在烏托邦,不存在人的分工,國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城市基礎上的,而城市的基本職業是手工業,農產品作為手工業產品的附帶物是由這些手工業者輪流下鄉進行的,因此,烏托邦沒有市場,也沒有貨幣,一切都以城市的計劃為主體,其產品生產的組織與消費均依托于城市,因此,作為公有的消費性農產品也以城市為中心的國家進行集中的計劃性生產,并負責統一安排和調劑。這種被我們頌揚了幾十年的理想化模式,除了能夠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試驗外,在一個大國里宣揚這種思想無疑于天方夜譚。

第二,柏拉圖區分了土地與農畜產品的分配,他規劃的城邦的土地是由國家按照公有的原則在農民中平均分配使用的,它不需要通過交換,但是手工業者和外國人不參與城邦的土地分配,而只能通過市場來進行農畜產品的分配。這樣的區分在莫爾的烏托邦中是沒有的。烏托邦的土地不是歸農民所有(因為沒有農民),而是為全體公民所有。當土地與烏托邦人口不平衡時,統一集中向外拓展,而不是象柏拉圖那樣要求最好是節制人口的生育,其次是遷往殖民地。烏托邦的農畜產品是不需要分配的,只根據人們的需要進行消費。各城市在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下,具體組織生產和分配,互通城鄉有無,從城市調給農村缺少的產品。因為在這個小島上農畜產品極為豐富。我們認為,柏拉圖關于區分土地與農畜產品分配的思想要比莫爾土地公有與農畜產品按需消費的思想要有現實意義得多,這種理想化的天國恐怕在世界上永無實現的可能。

第三,柏拉圖提出了依法調整土地和農村關系的思想,他要求城邦國家通過國家大法和農業法典來解決農業資源和土地分配問題,并在他的法律篇中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與分析。但是莫爾烏托邦的農業生產依靠城市的自覺管理進行,不存在法律的調節,它的法律異常簡單,只有幾條根本大法來維護人民的福利和民主權利。

二、英國十六七世紀農業思想的影響

英國中世紀的生產以農業為主,土地占有方式與利用方式問題,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它的農業思想在中世紀前期大都以鞏固封建制度與自然經濟為準則,后期則適應變革中的社會經濟形勢,曾出現了許多分歧甚至對立的主張。社會主義農業思想就是這種對立主張的一部分。

1、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流思想。

英格蘭作為統一國家是從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1027~1087)時開始的。威廉通過強有力的征服,形成了較為強大的王權,也形成了對全國土地的擁有權。1086年的土地查清冊肯定了英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最終的所有者,確立了全英土地均受自英王的觀念。除直接屬于英王的王田外,其余的土地則按封建原則進行封授。英王把土地封賜給大領主,以換取承擔服兵役與交納租稅等義務,與土地一起授予的還有對該土地上一切成員的統治權。大領主還可以通過再分封把土地分給其下屬使之成為小領主。從而結成封建的君臣關系,上一級為封君,下一級為封臣,封臣之下還可以再有封臣,但根據規定即使土地幾經分封,對原來封君應負的義務也不能疏忽,擁有既是封臣又可成為封君的雙重身份,使他對作為封土的地產,既能領受,又可再往下分封,從而形成錯綜復雜的關系。這種在名義上一切土地均歸英國君主的這一規定競一直延續至今。

為了維護以上的封建土地占有關系,威廉結束了英國以習慣法來解決土地問題的局面,創立了以土地法為主要內容的普通法。普通法對于各種土地占有的名分,權利及所受的法律保護,都有較為詳盡的說明。普通法最初通過王室法院的判例來實現,不是有意識地來加以制定的。愛德華一世(1239~1307)的政治制度改革使法官成為專職,不再由教士兼任,對判例進行了整理匯編,并同時制定了三個以威斯敏斯特命名的條例。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第一條例》規定有對教會土地等財產加以保護的內容。英國中世紀的農業思想中有土地人格化的傾向,即認為土地具有人的屬性,可依據其占有者的身份門第分成自由土地與不自由土地兩大類,它在法律上的差別是不自由的土地不受王廷、普通法的保護,即普通法保護的是只限于自由人領有的自由土地。1285年通過的《威斯敏斯特第二條例》規定地產應世代相替的傳給受地者本人的后代,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土地分散而不利于封建制度的維護。這一規定雖適合部分領主的利益,但卻違反了土地商品化的歷史發展趨勢。根嗣繼承地產權后來發展為與羅馬法有重大區別的長子繼承權制度,而這一制度競延襲到本世紀初才被取消。1290年的《威斯敏斯特第三條例》規定自由人能自由轉讓其土地。即不經上級領主同意也可把土地轉移給他人。根據這一條例,實際上是取消了領主對土地分封權,使領主權集中在王室手中,作為妥協的方案,它規定轉移的方式應采取代替的辦法,即新土地的得主仍要承擔原來的一應義務。這樣在直接的領主可得到完全的轉讓自由,而上級領主作為封君的一些權益,如收取繼承金與對婚姻,及監護等特權,可不受損害而仍得保留。可見,隨著物質生產的發展,地產要采取純經濟形態,逐步成為法律上的完全意義的私有財產,而擺脫加在其上的來自政治與社會上的束縛。這就是英國在13世紀普通法趨于定型過程中通過威斯敏斯特三個條例所透露出來的有關土地立法總的思想傾向。

莫爾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思想占主流,而資產階級關于土地問題對立主張還沒有出現的時形成的,因而他沒有吸收到17世紀的一些科學的農業思想。

2、英國新興農場主的技術與管理并重的經營思想。

英國十六七世紀農業技術管理與創新的思想直接受到了荷蘭的影響。十六世紀,荷蘭已經開始大面積種植蕪菁和金花萊,從休閑地播種飼料作物開始由三圃式農作法向輪作制的過渡,并由此引起了農業生產與經營方式的變革,在荷蘭出現了農業協會,嘗試發給農民新型作物的種子,分配種畜,設立苗圃和試驗田,提供栽培新型作物和使用新型肥料的補助金,乃至成立農業信用機構向農民提供資金等等。這些先進的方式首先從荷蘭傳到了英國,對英國的農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十七世紀,英國的農業學家們就不斷介紹荷蘭人在農業方面的進步,把荷蘭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經營方式帶到了英國。在這種介紹與傳播過程中,英國的農學家們吸取經驗,并結合英國的實際,很快又超越了荷蘭,提出了技術與管理并重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約翰的《農業全書》(初版1523),安東尼菲茨赫伯特撰著的《土地管理論》(初版1539)和托馬斯·塔撤的《優良農業五百點》(初版1573)等。這些著作較為全面的反映了英國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在位)時的農業生產狀況,批判了舊有的生產與經營方式,提出了新制度應當革新農業技術,注重農業的管理與經營的思想。布利思在《英國進步的改良者》(初版1652)的農書中,除了論述有關的土地評估規劃,也介紹了排水灌溉,改土施肥及引種新的經濟作物與牧草等具體的新技術措施。他不僅關注技術的可能性,也留心于經濟的可行性,他極力主張對實行土地改良的土地占有者應予以報償,租地的期限也要酌情加以延長。

3、資產階級解決土地問題上的對立主張。

17世紀中葉發生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標志著封建時代的結束,在1642~1648年兩次內戰之間,革命陣營內部的各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與力量對比的調整過程中,先后出現了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派別,即長老派代表上層新貴族與商業、金融資產階級利益;獨立派代表中等貴族與資產階級利益,1646年第一次內戰結束后出現了第三個政治派別,即代表城鄉小資產階級利益和部分勞動群眾利益的平等派。1649年宣布為共和國的英國革命頂點到達之后,由于農民的土地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因而又出現了自稱是“真正平等派”的代表廣大貧苦農民利益的掘地派。

(1)國會長老派推行的反農民的土地法

由長老派控制的長期國會,非但沒有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反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1646年通過廢除騎士領有制的法律,取消了貴族地主對國王的封建從屬關系,從而使地產成為能受其完全支配的私人財產,使國王政府再也無權干預土地問題。內戰期間及戰后所沒收的屬于王室、王黨及英國國教會的土地,分期加以拍賣。而買主大都是新貴族與大資產階級,早在1643年下院就曾通過決議,成立廢除封建領有制和撤消監護法庭法令的委員會,但工作進行得異常遲緩,因為長老派當時設法與國王妥協,象廢除封建領地制對國王特權給予沉重打擊的舉措,一時是難以提到日程上來的。1646年2月24日單方面廢除騎士領有制的法令反映了英國革命的保守性質。通過這樣的立法也剝奪了農民對土地應得的合法權益。因持有土地的小農權益并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新的資產階級外殼下保留封建大地產,這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不同于18世紀法國革命的根本區別之一,在法國是用分散土地來消滅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而這一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發展進程。

(2)獨立派與平等派提出的溫和主張

獨立派與平等派在革命進程中,時而聯合時而斗爭,第一次內戰結束后受獨立派控制的下層士兵已傾向于平等派,曾于1647年10月通過《人民公約》這一綱領性草案。其中除要求廢除君主制,解散長期國會,也提出了應把以前奪取的公社土地歸還給農民,并取消什一稅等要求,但平等派缺少具體的土地綱領與實施辦法,因而依然無法滿足廣大農民的土地要求,這樣只強調政治民主,而忽視了廣大貧民的土地要求,以致失去他們的支持而陷于失敗的困境。

(3)掘地派的激進經濟綱領與解決土地問題方案

1649年英國一度取消了君主制,但作為封建統治基礎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沒有徹底廢除,加上嚴重惡化的經濟形勢,廣大農民沒有土地,生活日益困苦,于是在英國出現了掘地派運動。他們占用公有地與荒地進行墾殖,要求得到土地并消滅土地占有的不平均現象。克倫威爾以保護財產為名禁止開荒共耕,并派軍隊驅散鎮壓。

溫斯坦萊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就是在這一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他提出的經濟要求比平等派更為激進,因為平等派認為新社會的基礎仍是包括土地制度在內的不可動搖的私有制。而掘地派則要求以和平的手段實行土地公有制。并企圖在原始共產主義與農民反封建愿望結合的基礎上對社會進行改革。

通過對十六七世紀英國農業思想的簡要介紹,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時期的社會主義農業思想完全是作為統治階級農業思想對立物出現的。

第一,對封建土地王權所有及資本主義農業經營形式的否定,成為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主流。

這一批判是從莫爾開始的。他對英國早期圈地過程的批判是極為生動的,他指出:“‘你們的羊,’我回答說,一向是那么馴服,那么容易喂飽,據說現在變得很貪婪、很兇蠻,以至于吃人,并把你們的田地,家園和城市蹂躪成廢墟。全國各處,凡出產最精致貴重的羊毛的,無不有貴族豪紳,以及天知道什么圣人之流的一些主教,覺得祖傳地產上慣例的歲租年金不能滿足他們了。他們過著閑適奢侈的生活,對國家絲毫無補,覺得不夠,還橫下一條心要對它造成嚴重的危害。他們使所有的地耕種不成,把每寸土都圍起來做牧場,房屋和城鎮給毀掉了,只留下教堂當作羊欄。并且,好像他們浪費于鳥獸園囿上的英國土地還不夠多,這般家伙還把用于居住和耕種的每塊地都弄成一片荒蕪。

“‘因此,佃農從地上被攆走,為的是一種確是為害本國的貪食無饜者,可以用一條欄柵把成千上萬畝地圈上。有些佃農則是在欺詐和暴力手段之下被剝奪了自己的所有,或是受盡冤屈損害而不得不賣掉本人的一切。這些不幸的人在各種逼迫之下非離開家園不可——男人、女人、丈夫、妻子、孤兒、寡婦、攜帶兒童的父母,以及生活資料少而人口眾多的全家,因為種田是需要許多人手的。嗨,他們離開啦,離開他們所熟悉的唯一家鄉,卻找不到安身的去處。他們的全部家當,如等到買主,本來值錢無多,既然他們被迫出走,于是就半文錢地將其脫手。

“‘他們在浪流中花完這半文一錢之后,除去從事盜竊以致受絞刑外(這是罪有應得,你會說),或是除去沿途討飯為生外,還有什么別的辦法?何況即使討飯為生,他們也是被當作到處浪蕩不務正業的游民抓進監獄,而其實他們非常想就業,卻找不到雇主。他們是對種田素有專長的,可是找不到種田的活,由于已無供耕種的田。一度需要多人耕作才產糧食的地,用于放牧,只要一個牧人就夠。

“‘這種情況使許多地區糧價劇增。而生羊毛的價格又如此高漲,一向織毛呢的英國窮人買不起它,于是大批賦閑。因為,牧場既然擴大了,曾有許多頭羊死于一場瘟疫,好像老天在羊身上降瘟,作為對貪婪的懲罰,其實在羊的主人的頭上降瘟才更公道些。可是,不管羊的繁殖量多么地提高,羊的價格絲毫未跌,因為,售戶不止一人,固然未便指為壟斷,但出售方式無疑地是寡頭操縱,所有的羊落到極少數人手中,這些是少數富有的人,他們不想賣,就不必賣,而他們得不到要求的價格,就不想實。

“‘到了這時刻,其他全部牲畜也由于這個理由而同樣漲價,而且變本加厲,其原因是,農莊遭到破壞,農業趨于蕭條,無人從事飼養牲畜。富人不象自己養小羊那樣養小牛。他們從國外用廉價買進瘦弱的小牛,在牧場上喂肥后,用高價賣出。照我看來,這種方式的全部危害還不曾被人感覺到。直到現在,這些商販在把牲畜脫手的地方才大抬價格,可是,一旦他們在產地采購頻繁,超過該地飼養的速度,那么,來源市場既然供應逐漸減少,結果一定遠遠供不應求。”

莫爾的這段批判性文字一致是我們描述圈地運動的經典,然而對這場運動產生的積極影響卻視而不見。只知有血醒的本質,而不知有成功的經驗。事實上,圈地運動是名副其實的農業的社會革命。無論從新舊貴族地主的興起和沒落,還是從農民的階級分化看;無論從農業經營方式的變革和生產率的提高,還是從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看,十六世紀圈地運動的后果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首先,封建貴族階級在來勢猛烈的圈地運動中,發生了嚴重的分裂。大貴族日趨沒落,中小貴族中的一部分人逐漸資產階級化。其次,圈地運動加速了農民階級的分化,農民(包括自由自耕農、公簿持有農、租地農在內)中的少數上層富有者在圈地高潮中,通過租地、買地、圈地、經濟實力迅速上升,擴大了農業和畜牧業的經營,成為真正的租地農業家或農場主,另一方面,自耕農的下層,部分轉化為農村無產階級,即農業雇工階級,這個階級也初步產生了。第三,是圈地運動促進了英國資本主義大農業經濟的出現,提高了農業生產率。作為世界產業史上的“農業革命”,其實質在于它是資產階級的土地革命。圈地運動破壞了封建莊園制度,使封建土地所有制轉化為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這有利于資本對農業的投資,有利于加強農業的經營管理,從而有利于實行農業科學技術的改革。第四,圈地運動推動了工業中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它不僅為資本主義大農業經濟的出現起了促進作用,從而為工業資金積累、原料和糧食保障方面提供了條件,而且直接為工場手工業準備了大批勞動力,為擴大國內市場創造了前提。因此,當我們今天需要借鑒世界市場農業發展的經驗過程中,對莫爾的批判也應當有一個求實的態度。

第二,莫爾的設想的農業生產和經營形式要比同時期的其他農學家要落后得多,毫無先進性可言。莫爾烏托邦的農業不是一項產業,而是一種活動,是基于烏托邦島生活需要的人人都要參加的輔助性勞動。在莫爾看來,烏托邦的生產部門只有農業和手工業,技術基礎是原始的手工勞動。莫爾不同意許多農學家和經濟學們關于農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的觀點,而認為城市手工業是烏托邦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不能是烏托邦人的專門職業。因此,烏托邦的農業是一項勞動而不是經營性活動,它的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和種樹都采取一種極其原始的生產方法,這里只有對手工業的革新,而沒有農業的變革,這種生產方式相對于資產階級的經濟學家和農學家深層次的農業研究和試驗來,就要落后得多,其空想性成份使其對當時的農業毫無指導和現實意義。

三、十六七世紀

其他社會主義者農業思想的比較分析

莫爾的農業烏托邦與溫斯坦萊的土地自由論是十六七世紀歐洲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最為突出的代表。莫爾代表著哪個時代上流社會關于社會主義農業思想的最高水平。對社會主義理想社會農業的憧憬,來自上流社會與來自貧民的呼聲是不一樣的。作為上流社會的一員,莫爾承繼了柏拉圖的農業思想。他們都企圖從總體上規劃理想社會的農業,試圖把農業問題納入自己的總體方案之中予以解決。因此,他們這種總體解決方案對統治者無論如何都形成不了政治沖擊,他們對當時社會的批判與仇恨無論如何都是貴族式的批判與仇恨,他們都能得到當時社會中新生力量的理解,而他們關于理想社會的規劃也能在上流社會中找到同情和支持者,莫爾《烏托邦》的廣泛傳播就與此有很大的關系,他之所以能夠當上英國的大法官也與他發展《烏托邦》一書有關,而他規劃的極為浪漫的農業也得到了當時上流社會的青睞。如果說柏拉圖的農業思想比莫爾更具科學性,其主要原因是柏拉圖更多地反映了貧民的思想傾向。

十七世紀意大利思想家康帕內拉(1568-1639)在柏拉圖“理想國”和莫爾“烏托邦”的基礎上構建了自己的“太陽城”。太陽城的國家管理和公民生活按照“天賦理智”的要求來安排,它要求把太陽城建立為一個龐大的公社,公社完全廢除私有財產,實行公有制,一切財富和產品,從土地、房屋到日常生活必需品皆為公共財產。由公社有計劃地統一組織生產和分配。太陽城不存在階級的區分,根除了貧富的根本對立。太陽城的生產主要是手工業、農業和畜牧業。

“太陽城”的農業更具有共產主義色彩,也更具神秘性。康帕內拉理想國沒有任何一寸土地是不能收獲的,太陽城的人們“根據風向和星座所處的良好位置來進行農業生產。到耕耘、播種、培土、除草、收獲糧食和采摘葡萄的時節,除少數人留在本城之外,其余的居民一聽鼓聲和號聲,一看到旗幟,就帶著工具到田野去,一切工作都能在不多的幾個小時內完成。”[21]在田間,還有武裝的衛兵來回巡邏,并經常換班。太陽城的“土地既不施糞肥也不用污泥作肥料,因為他們認為這會敗壞種籽,如果食用這種作物,就會使體質變弱而縮短壽命,就象靠裝飾打扮而不靠自己的活動鍛煉出好身體的女子那樣,生出來的后代是孱弱的。因此,他們的土地并不施肥而是進行深耕細作,并利用各種秘密方法,來使作物加速生長,來增加收獲量和保護種籽。”[22]而指導太陽城農業生產的是一種古希臘神秘的“稼穡詩”。

太陽城的人們也很重視馬、牛、羊、狗以及各種家畜和訓練畜牧的良好的繁殖飼養方法。“在牲畜交配時,他們很注意如何使它們能產良好的仔畜;在進行交配時,把良好的牛、馬、羊等等的畫圖放在牲畜面前。他們不讓種公馬在牧場上去找母馬交配,要在適當的時刻,即觀察到人馬座處在星占表中火星和木星的良好方位上的時刻,才讓它們在野外的馬廄中進行交配。他們讓牛交配時注意金牛座的位置,讓羊交配時就注意白羊座的位置,等等;同時他們也根據科學的指示讓這些動物交配。”[23],太陽城人在昴星團的庇護下飼養很多的雞、鴨和鵝,而這些家禽的飼養則是由婦女以很愉快的心情在置有禽舍的城下來飼養的;同時,她們也在城下制造干酪、食油和其它乳制品。太陽城的飼養是根據一本古希臘名為《田園詩》的書來指導的。

由此可見,康帕內拉太陽城中的農業具有很大的神秘性,其空想性成份遠遠超過了莫爾。至于另一位同期的科學巨匠培根的《新大西島》則根本就沒有農業的地位,因而也就無法闡發他們的農業思想。

這一時期的德國農民戰爭領袖閔采爾(1489—1525),在其革命斗爭的實踐中,提出了建立“千年天國”的理想方案,在“千年天國”社會里,一切財產都要實行共有和共同分配,一切人都有同等的勞動義務,人們之間必須實現完全的平等,一切官廳都應廢除。閔采爾主張要實現人類的解放、建立“千年天國”,必須通過暴力革命,并須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閔采爾在這里第一次提出了通過武裝起義,推翻舊政權,變革現存社會,建立公有制社會的思想,這是他的重大貢獻。但是他對“千年天國”的理想農業基本沒有涉及,對農民問題的轉化也沒有提出自己的思想。

與來自上流社會的哲學家思想家們不同,來自貧民中的思想家溫斯坦萊對當時社會的批判與揭露要深刻得多,尖銳得多,他闡發出來的土地自由的思想由于真實地反映了貧民的呼聲而產生了更為久遠的影響。溫斯坦萊首先揭露批判了資產階級國家本質,他認為英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政府“是建立在國王的法律和原則上的”,這個自稱為“公正的政府”并不公正,它只給鄉紳、富人以發財致富的自由,而給予窮人的則是必須象奴隸那樣做工,否則就只有餓死的自由。他首次揭露了資產階級國家這種本質,提出了“人民共和國”的口號,并同時提出了如何防止和解決國家的公職人員蛻化變質的問題。這些思想不僅遠遠超過莫爾、康帕內拉的政治觀點,而且也為后來的社會主義者所不及,為探索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作了卓越的貢獻。

溫斯坦萊對舊教育制度的批判和對新社會制度下教育的見解,也是很深刻的。他揭露了舊的傳統教育的弊病:脫離實際、脫離勞動、片面注重書本知識,只能培養書呆子和煩瑣哲學家。它實質上是為君主制度服務的,產生出了僧侶和法學家這些王權的支柱。他提出了教育和生產勞動相結合的觀點,成了改革舊教育的一條重要原則。

溫斯坦萊對舊世界的批判和新社會的設想,也都是從抽象的理性、正義和人性出發的。但是他這種理性不是上流社會統治者的理性,而是在尋求一種哲學根據來替貧民立命,因此,使他能夠從貧民的最基本問題――土地問題來解決農民的問題。也使他明確地提出了理想的社會要實現人人享受自由和平的幸福生活,必須實行土地公有和按需分配;同時他也模糊地意識到建立在個體農業和手工業生產基礎上的那種公有制社會,并不能杜絕土地買賣、商品交換以及種種置個人利益于社會利益之上的行為,甚至會重新出現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他強調自由共和國要有簡短有力的法律,要對全體居民每年四次宣講法律,要對發生上述行為者實行最嚴厲的法律制裁,等等。這種注重法制建設的觀點是正確的。這都是歐洲上流社會思想家和哲學家們所不具有的難能可貴的思想。

溫斯坦萊雖然清楚地看出,在實現土地及其果實的公有制的事業中存在著一場羔羊與毒龍之間的戰爭,但是,由于他不懂得革命暴力和反革命暴力的區別,籠統地把暴力都看成“一種扼殺創造物的極端令人厭惡的、不正義的權力。”因而他反對依靠刀劍獲得土地和財產,主張“以充滿愛和容忍的精神同領主這些巨龍進行斗爭”,“真心誠意地希望用愛來贏得他們的心”。他謙卑地把《自由法》敬獻給鎮壓了掘地派運動的克倫威爾,把實現理想的共和管理制度的希望寄托于克倫威爾的恩施。這一切反映了無產階級的早期先驅——城鄉貧民的軟弱性和幼稚性,也是那個時代無法解決的問題。

[1]《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50頁。

[2]《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20-51頁。

[3]《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76頁。

[4]《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76頁。

[5]《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2頁。

[6]《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00頁。

[7]《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6頁。

[8]《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9頁。

[9]《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50頁。

[10]《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1-62頁。

[11]《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2-63頁。

[12]《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19頁。

[13]《烏托邦》,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23頁。

[14]《溫斯坦萊文選》,商務印書館,1965年6月版,第93頁。

[15]《溫斯坦萊文選》,商務印書館,1965年6月版,第99頁。

[16]《溫斯坦萊文選》,商務印書館,1965年6月版,第178頁。

[17]巫寶三編:《古希臘、羅馬經濟思想資料選》第107-108頁。

[18]巫寶三編:《古希臘、羅馬經濟思想資料選》第108頁。

[19]巫寶三編:《古希臘、羅馬經濟思想資料選》,第108-109頁。

[20]巫寶三編:《古希臘、羅馬經濟思想資料選》,第115頁。

[21]《太陽城》,商務印書館,1980年5月第2版,第34頁

[22]《太陽城》,商務印書館,1980年5月第2版,第34頁

[23]《太陽城》,商務印書館,1980年5月第2版,第34頁

(公務員之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