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復歸為藝術性論文

時間:2022-06-17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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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復歸為藝術性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辯證關系的探討,以及對國家與社會和社會各階層之間權利關系不合理配置的反映,提出將公共藝術的核心從“公共性”復歸為藝術性”,從而較好地解決我國公共藝術中關于“公共性”的沖突與摩擦。

論文關鍵詞:公共藝術公共性市民社會

目前,諸多急待變化的公共藝術實踐及其面臨的批評與指責,使公共藝術存在的合法性深受質疑。批評界在針對當前某些藝術“公共性”的虛假命題的駁斥中,明確地指出公共藝術是一種“天生具有強迫性”的“意識形態的實踐形式”。但是,本人認為,公共藝術當下呈現的混亂和無序狀態不足以阻擋藝術回歸公眾生活的必然趨勢。所謂“權力與民意”的沖突與摩擦,只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必然歷經的震蕩過程。

17至18世紀的歐洲資產階級市民社會革命“擊碎了政治國家的千年神話,把被顛倒的關系重新顛倒過來,使政治國家成為世俗化的市民社會的‘守夜人’,因而國家權力和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被分解為人權、公民權和特殊利益”①。“一方面,它展現了人類由特權社會步入自由平等的大眾社會的非凡歷程;另一方面,則展現了由群體活動和團體價值期望走向個體活動和個性價值追求的偉大進步,并日漸形成一個沒有‘父親的社會’”②。與此同時,歐洲市民社會革命的成功和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發展也將藝術從教會和宮廷中解放出來,并把藝術曾經擁有的神圣特征,轉變為一個任何公眾成員都可以對其展開“業余的自由判斷”的世俗化特征——公開展覽,從而使藝術作品超越了專家而與大眾直接接觸,而“通過對哲學、文學和藝術的批評領悟,公眾也達到了自我啟蒙的目的,甚至將自身理解為充滿活力的啟蒙過程。”③對應于藝術與教會、宮廷的分離,醞釀于20世紀60年代的“百分比立法”,使藝術走出了畫廊和美術館的封閉空間,進一步激發了公眾在文化公共領域中的自立性、參與性與主動性。可以說,公共藝術政策是對市民社會理論中具有歷史進步意義的價值和原則的繼承與發揚,而市民社會的發展和公共領域的建構,則為公共藝術奠定了合法存在的理論基石。

如果說歐洲市民社會革命的成功對西方國家的現代性轉型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那么,封閉循環的社會歷史進程則嚴重滯后了中國的公共領域建構和現代公民意識的確立。及至“五四”運動,中國才真正開始現代公民精神的建構。然而遺憾的是,“新文化運動”所高舉的“改造國民性”的啟蒙主義大旗以及倡導“自覺的審美文化建設”的呼聲,卻幾近淹沒于內憂外患的烽火狼煙之中。而時期的集權壟斷又再度遏制了私人領域的拓展。直到改革開放后,我國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方向,才開始了對市民社會的培育和現代公民意識的塑造。

與市民社會在中國的形成相似,公共藝術也同樣具有后發外生特征,而缺乏自發自覺、自下而上的社會內驅力。在很大程度上,公共藝術也是由國家和社會精英賦予公眾,而不是公眾自覺要求的。消極公民意識的歷史積淀使公眾對公共藝術常常視而不見或充耳不聞,所謂的“公共性”因此無從談及,公共領域廣泛多元的理性價值批判更難以形成,市民社會理性也就無法上升為公共理性。當前,一些建立在史料分析和文獻引證基礎之上的公共藝術“考古”研究,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中國也有”的情結,而忽略了公共藝術的西方移植色彩和語境分析。“公共性”既不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礎之上的信徒式膜拜,也不是依賴于自上而下的單向推進或形式化附加,而是建立在國家與社會、公眾與藝術家之間自由對話平臺之上的長期交互行為。忽略公共藝術與社會宏觀發展進程的文脈關聯,缺少健康發展的市民社會和清晰界定的公私領域,就不可能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的生產不僅直接反映出藝術領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狀況,而且清晰地折射出建立在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結構、社會關系結構與經濟結構之間復雜多變的利益纏繞,反映出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力、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之間的分野、沖突與整合。由于我國市民社會的成長和公共領域的發展相對滯后,上述矛盾關系便越發復雜和突顯。當前我國公共藝術在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尷尬處境,以及批評界圍繞“公共性”價值兌現而展開的爭議和辯論,都深刻揭示出國家與社會、公共權力與公共輿論、藝術家與公眾之間等多極權利關系的分歧與摩擦。而在當代中國社會變革中出現的價值震蕩和價值真空,以及在多種因素的作用和影響下尚未得到徹底根除的腐敗、權力濫用和官僚主義等現象,都極易造成社會成員價值選擇的迷失,從而導致權利關系的不正當交換與糾纏。事實證明,那些浪費納稅人金錢、踐踏藝術尊嚴、戕害公共精神的“城市菜雕”,正是一些藝術家借“藝術”的名義而不惜扭曲個人藝術追求,盲目迎合不正當權力的青睞而進行利益交換的物化形態。以公共精神為訴求的公共藝術,在話語權爭奪以及權利交易的過程中反而淪落為一種編織精致謊言的道具。

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矛盾發展進程,既反映出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沖突與整合的復雜歷程,也揭示出市民社會不斷獲得政治解放而展現人的自由理性精神的漸進性過程。只有培育出一個成熟理性的市民社會,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者的離心性和對抗性才可能根本轉化為有機互動的統一體,公共藝術也才可能代表更加廣泛的公共價值取向。因此,將公共藝術由后發外生型轉化為自發內生型,即由國家向公眾的附加,變為公眾的自覺需求,是確保“公共性”建構的必要手段。

綜上所述,公共藝術在我國的推行,必須通過“政府推進”與“公民演進”的有機結合和良性互動,才能形成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合力推動,進而形成體現公共理性精神的價值天平,使“公共性”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基礎。隨著市民社會的不斷成熟和發展以及市民公民意識的逐步加強,藝術的公共精神將會逐步得以更大程度地呈現。與此同時,對公共藝術的探討也逐漸會從以“公共性”為重心轉向以“藝術性”為重心,公共藝術的根本屬性最終將以藝術自身的美學價值得以呈現。

注釋:

①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商務印書館,北京,2002,第232頁。/

②同上,第191頁。/

③(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等譯,學林出版社,上海,1999,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