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透析

時間:2022-03-25 10:55:00

導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透析

摘要: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這一要求,適應了當前我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深刻變化的迫切需要,擴展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涵,對于我們黨鞏固執政基礎,完成執政任務,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關鍵詞:和諧社會;社會發展

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充滿創造活力的社會,是各方面利益關系不斷得到有效協調的社會,是社會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和健全的社會,是穩定有序的社會。政通人和、社會和諧,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心愿。對于我們黨來說,就是要通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進一步密切黨群關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不斷提高黨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動員力,實現黨的執政任務,讓人民群眾滿意。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符合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要求

人類社會是一個不斷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歷史過程。建立平等、互助、協調的和諧社會,一直是人類的美好追求。馬克思曾設想了“自由人聯合體”的未來和諧社會模式,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關于“自由人聯合體”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表述,都是指未來高級的和諧社會的目標模式。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把馬克思的科學論述逐步變成現實,它完全符合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要求,是我們黨在新時期推進偉大事業的又一個重大理論創新。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改革在廣度上已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所有領域,在深度上已觸及人們具體的經濟利益,發展方面已由單純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文GDP、環保GDP,實現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許多國家的發展進程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間的發展階段,往往既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黃金期,也是矛盾凸顯期。由于經濟社會各種矛盾加劇,處理得好,能夠順利發展,經濟發展能夠很快上一個新臺階,處理不好,經濟將停滯不前或倒退。目前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突破1000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標跨越。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也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果政策把握得當,就能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順利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反之,就會出現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導致社會差距擴大,社會矛盾加劇,經濟社會發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現社會動蕩和倒退。為了創造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有利環境和條件,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的必然要求

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工人階級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包括知識分子在內的工人階級、廣大農民,始終是推動我國先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根本力量。同時,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也是我們黨執政必須團結和依靠的重要力量。為了不斷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并把新的社會階層團結和凝聚在黨的周圍,擴大黨執政的群眾基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廣泛的力量支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的局面。

(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本世紀頭二十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經過這個階段的建設,再繼續奮斗幾十年,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我們黨帶領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并最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們黨把最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調動起來,共同為完成黨的執政目標和執政任務而奮斗的現實要求。

二、如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一)堅持以人為本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在當代中國,就是以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勞動者為主體,包括社會各階層在內的最廣大人民群眾。本,就是根本,就是出發點、落腳點,就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以人為本,就要堅持人民在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斷地提高人的素質,用先進文化培育人、塑造人。先進文化包括先進的思想道德和先進的教育科學文化兩個部分。抓好思想道德建設,就是要引導人們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先進的人生觀和正確的價值觀,確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循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規范人們的行為方式,提高人們的思想境界,使社會成員具有良好的品德,從而正確處理個人與自然、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真正融入自然、融入社會、融入集體,實現社會各階層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就要堅持在全國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關心每個人的利益要求,體現出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滿足人們的發展愿望和多樣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權;就要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堅持以人為本,既有著中華文明的深厚根基,又體現了時展的進步精神。中華文明歷來注重以民為本,尊重人的尊嚴和價值。中國古代思想家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天地之間,莫貴于人”,強調要利民、裕民、養民、惠民。我們今天強調的以人為本,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但又與它存在著實質上的區別。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體現了樸素的重民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和階級矛盾、減輕人民負擔的作用。民本思想中的“民”,是相對于“君”、相對于統治者而言的,其本質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者的統治地位。以人為本堅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歷史地位,體現了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近代西方人本主義反對迷信、崇尚科學,反對專制、崇尚自由,反對神性、張揚人性,對于反對封建主義、推進人的解放起到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以人為本,堅持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基本觀點,是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和西方的人本主義思想相結合的產物。從而確保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

(二)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

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正處在“黃金發展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關鍵時期。我們要保證經濟社會繼續向前發展,順利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就要切實解決發展中的一些不協調問題。我們只有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才能解決我國在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因此,我們必須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主要內涵和基本要求,切實把科學發展觀貫徹到實踐中去。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來不斷增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保障,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和諧社會建設的精神支撐,通過和諧社會建設來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與發展相聯系的各方面重大關系,發展才能有新思路,才能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

(三)重視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

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生產力不發達的狀況下,必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同時還要重視第三次分配問題(捐贈、慈善、志愿等)。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勢下,必須更加注重公平。特別是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在收入分配差距面前,群眾要的是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壞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發展的機會。

現階段,我們所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公平、公正,民主法治,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生機、朝氣蓬勃、人和自然和諧相處。“和諧社會”是社會資源兼容共生的社會,應當給各類人謀取一定的物質利益,提供生存與發展的條件,從而把各類社會資源聯合起來,形成合力。應當是各類社會資源互相促進而又互相制衡的經緯交織的公民社會。它是千百年來民眾所期待的“政通人和”,也是理想的政治生態和社會生態。

參考文獻:

[1].深刻認識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N].人民日報,2005-02-20(1).

[2]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3.

[3]徐華,周忠.科學發展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M].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

[4]隋志堅.正確把握科學發展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系[J].寧夏黨校學報,2005,(9).

[5]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