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安全分析論文
時間:2022-06-30 06:48:00
導語:建筑業安全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引言
世界各地的建筑業都非常依賴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應用,亦可能成為企業經濟體系的一個永久特色。它從傳統的建筑業延伸至其他行業。職業安全專業人士對分包制度如何影響工地安全甚表關注,而其他人士同樣關注環繞分包對品質控制的問題。雖然安全與產品品質有密切關系,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討工地分包制度對安全的影響,并描述客戶、承建商與法例在改善分包商的安全水平方面所作出的貢獻。要強調的一點是,在任何討論有關分包制度問題中,它是不能獨立考慮的。同樣地,分包商與總承建商的關系及互相配合對工地安全極為重要,承建商與客戶及其代表的關系亦然。因此,探討客戶與總承建商的角色,作為找出如何影響分包商對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貢獻。客戶、總承建商與分包商亦須在社會厘定的法律架構范圍內營運,以防工業意外發生。因此,有必要探討有關分包商的安全標準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況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建造業的分包制度
分包制度有兩種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專業技能的分包商,它們并非由總承建商提供特殊技術或非其資源所能承擔者,例如升降機安裝承建商、涉及機電設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慣例將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轉包。這可能曾發生在專業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與半技術或非技術性勞工的工作有關。最明確的一點是,分包制度是建造業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減少過度分包是可行及適宜的,但事實上采用分包對建造業的效率及競爭力能作出重大貢獻,任何想將分包制度廢除均不切實際。基于分包制度不會消失,安全專業人員應考慮如何對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分包制度有關的安全問題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國家的法例都規定總承建商須建立有效監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況下,要履行此責任變得難上加難。相關的問題是安全培訓與安全意識方面。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關鍵因素。理想的做法是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訓最基本的標準水平,不論個別工人的雇主是誰。但如有多層分包制度,此實難以達致,而逃避培訓責任機會亦較大。香港許多承建商規定地盤所有工人參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訓課程。但這并非一個適用于全球的規定,1999年一個數據顯示(由香港大學史提芬遜博士Dr.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傷的工人完全沒有接受過培訓。有些工地規定平安訓練卡作為基本培訓的雇傭條件。有很大機會是此等受傷工人可能屬多層分包及趨向低層。
從過多分包導致的安全問題乃工程層層分包,每層都賺取利潤。最后承包者常沒有,甚至全無資源用作安全,即使他們有意識及興趣投資于安全方面。加上這種分包制度鼓勵推行每日支薪制度,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導致工人經常轉工,尤其在勞工短缺時。工地勞工轉工率高層構成對安全培訓、有效管制,以及承諾訂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問題。這均對希望改善安全水準的承建商及專業安全人士構成難以控制及解決的問題。
下面將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實踐成功的例子。
客戶扮演的角色
客戶委托承建商進行興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費用。作為給予承建商報酬,客戶在工地安全問題上是具有權力及影響力,但在許多情況下客戶對這問題漠不關心甚至不知道問題存在,有時候客戶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標準。這多發生在客戶的首要考慮是工程以最低價格及在最快的時間內完工。這直接導致削減安全基本要求,及對需要盡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壓力,這同時會危及承建商在考慮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況下,總承建商對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資源,均極大影響分包商的表現。
當客戶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準,成效可以很顯著。香港多個主要客戶對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獎勵,因而工地安全達致及維持在良好的水平。這些客戶的工地意外率在過去十年間,相比私營機構工地持續及顯著地低。他們是怎樣做到的?
過程的關鍵在于投標/承包階段。客戶在投標階段擬訂對有關承建商安全標準的要求。這包括承建商必須符合的目標意外率、提供安全資料及競投承建商的歷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現可獲獎勵,而持續表現欠佳的將面對重罰。在工地展開工程時,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現施行財政上的獎勵計劃,安全制度適當的制訂及有效運作者可以得到獎金。反之,將向其施以財務上的處罰,方式通常是在未來一段時間不能投標。這大力推動承建商確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運作,并驅使承建商對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動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現佳的客戶亦可推選一些承建商地盤安全標準的經常監管措施,從而建立長遠的承建商資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來的承包合約。
客戶亦可利用承包條件,以減少分包及多層分包至合理的水平。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權益,而是清楚確定多層分包不獲客戶接納。因此,客戶如欲對工地安全水準有一定影響,可透過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發揮最佳功用,減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導致的工地安全問題。此等權力乃屬客戶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將討論將客戶納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圍的論據,并研究有關國家在這方面累積的經驗。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確保分包商在工地達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許多承建商在投標/承包階段制定一個安全計劃。而積極進取的客戶要求有一個安全計劃,計劃涵蓋面需詳盡廣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關。承建商須確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對計劃均明了,并預備與計劃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須確保透過對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現的的監察,(通常透過安全主任)分包商實在地將承建商擬訂的安全標準付諸實踐。安全標準及安全意識的培訓及預防地盤意外極其重要的一環,且此亦為承建商的部分責任,以確保分包商工人均訓練有素。有多個承建商認為培訓問題的關鍵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員提供適當培訓。基本培訓可透過定期的工地座談去加強,且承建商須確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參與此重要的推動計劃。地盤安全委員會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員會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會議及聆聽意見。概言之,承建商須透過訂立良好標準監管實施,嚴格執行基本培訓及安全持續訓練,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參與所有相關活動。在香港法例規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須負責工地的安全事宜。這責任只能實際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從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確保所有分包商確認明了及接受其職責在于和總承建商所訂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評估法律規定,確立安全狀況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動
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律的規定只是代表監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現行安全慣例的最佳標準。其目的在于確保工地有一個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對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懲罰。在大部分發達國家,安全法例的規定乃低于表現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準。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適用于開展的建筑工程,并與承建商的活動大有關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戶及負責建筑進程的設計師。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采用此策略。歐盟成員國根據歐盟指令的條款立法,將建筑法例的范圍擴展涵蓋包括客戶及設計師。上文提出論據乃客戶對提高及達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響,而在香港,我們有有形及數量性證據支持此論據。但目前并無法律規定客戶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務。基于客戶參與所累積的正面及有效結果,有足夠的說服力去建議草擬實施此等法例。勞工處必定表明對概念有興趣,但一如大多數法例一樣,問題所涉及的在于時間性多于其是否適宜。
安全法例傳統上不愿意具體地針對分包問題,以及承建商與分包商在工地安全一環的法定關系。一般方法是識別須承擔主要責任的實體,即總承建商。此方法是正確的,主要或總承建商須對工地發生一切負整體責任。法例在界定廣義歸納范圍以外的分包商的職責方面可更具體化。此情況亦發生于歐洲聯盟指令適用于所有會員國,而在英國,指令改為1994年的《建筑(設計及管理)規例》。規例規定分包商須負有特定職責,這包括以下要求:
1.與總承建商合作,以期雙方能遵從健康及安全職責。
2.向總承建商迅速提供有關可能影響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資料,而此資料可能須對工地安全計劃作出修訂。例如,分包商攜帶到工地的特別設備,及/或屬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體。
3.遵從總承建商在健康與安全問題方面的指示。
4.遵守地盤安全計劃。
5.向總承建商提供屬分包商雇員發生的意外、受傷或危險事件的詳情。
可能引起爭論的是,其中一些規定其實在現有法例中雖無明言,但已有暗示這有足夠理據去支持將分包商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詳細列出。此點可減少爭議,并有助于協助急于履行法律職責者。
以歐盟為根據的法例亦界定有關總承建商向分包商須付的職責。此等職責包括以下規定:
1.總承辦商須采取合理步驟,以確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從安全法例。
2.對進出工地的途徑作有效管制。
3.可向分包商發出指引,以確保他們遵從安全標準。
4.可以納入其安全計劃規則,以期有效管理工地。
三方長期的伙伴關系
總承建商及分包商必須知道一系列緊扣相連的規定,以確保健康及安全問題應視作在工地上每個人須負的責任,而非單一方面所須承擔。總承建商及分包商如能認識到對其相互職責與責任在法律上有較明確的定義將有所得益。香港是否希望跟隨這模式,將取決于政府。假如我們希望對與分包有關的安全問題有所進展,則此類法例會有所幫助,并對已自動采取此方法的客戶及承建商提供支援。
最后,再談談客戶、承建商與分包商之間的關系。我們須通過發展三方長期的伙伴關系,而非僅憑單一份承包合約偶然特地靠攏一起,這在質地、成本及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均已被確認。承建商,尤其是與專業分包商之間的長期伙伴關系,促使雙方為良好的安全水平努力,制定工作安全的有效方法,以及培養工地的相互職責。其意義在于各合約能否都如此,并加以發揮效用,而非每份新合約從頭開始。但這卻是世界建筑業的一個普遍特色。
總結
概言之,我們得接受分包工程將來成為建造業過程中一個重要元素。處理由分包工程產生的安全問題的策略不在于為制度覓替代方法,而是力求運用切實的改善措施。重要一點是,問題不能只獨立針對分包商而可以解決,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參與工程者所能作出對改善情況的貢獻。客戶是在改善策略上的中心點,作為支付承建商報酬,客戶可以要求透過投標/承包程序而達致高安全水平。客戶可向承建商有效施壓,從而使分包商做到及維持在該等標準,并規限了多層承包合約。承建商如有意在這方面下工夫,可確保工地安全計劃的安全制度及程序都得到所有分包商的遵從。這需要作出承諾及堅持不懈。這是可以達成的,亦正是香港許多承建商努力進行中。法例在這方面亦可以幫助,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將良好例子規定為適用于各有關方面。將安全法例范圍擴闊,客戶及設計師包括在管制內,亦屬有效的推動措施,而將分包商的法定職責,以及承建商與分包商之關系仔細劃分,并列入法例中。長遠而言,在訂立客戶、承建商與分包商之間更持久之合作伙伴關系,對工地上所有工作人員均有重大的影響。這已在香港及其他地方進行中。如對安全模范客戶及承建商在這方面已采納的制度作更普遍的認同,則因使分包制度而衍生的安全問題得以大為減低。
- 上一篇:地質科學院水文管理論文
- 下一篇:節能式纜車制作論文